Commentary on the Hundred Treatise 百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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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疏卷中釋吉藏撰
破神品第二
[0260a23] 破邪歸正論體之中凡有二門。自上已來明 申佛漸捨教門明於顯正。此章已去今是第 二次辨破邪門。上漸捨或二或三。言二者。初
捨罪次捨福。言三者。一捨罪二捨福三辨能 捨無相智慧。並是從淺至深以為次第。今破 邪門對上亦二亦三。言二者。一破神二破法。
所言三者。一破神二破法三破空。具如前說。 所以前破神者。大品經云。譬如我見攝六十 二見。以有見故有愛。愛見故有業。業故有生
老病死。則知神為眾見之本。今欲伐其見本 使柯條自傾故初破神矣。故下云如是捨我 名得解脫。二者僧佉衛世蓋是外道之宗盛
行天竺。僧佉經十萬偈。二十五諦為宗。以神 為主諦。衛世師經亦十萬偈。用六諦為宗。亦 以神為主諦。今破其主諦則餘法自崩。三者
尋大小二乘觀門階漸。要先辨生空後得法 空。今明破神即是生空。後除一異謂法空也。 問何故先明生空次辨法空。答生空易得故
淺。法空難成故深。所以然者。眾生五情取之 不得。但是凡夫希望為有。是故易破。諸法為 眼見耳聞即事為有。此則難破。故法空為深。
然空無淺深。但約所空以為階級。問何故次 捨罪福明破神耶。答凡有五意。若就賓主而 言。自上已來是提婆昇座明於二捨。外道論
義難無不詶詶無不塞。兼外道反羅其弊。今 第二外道昇座立於神法。而提婆論義疑無 不摧通無不屈。故有一章來也。二者諸佛菩
薩出世為令眾生得於解脫。但眾生繫縛凡 有二種。一者業縛二煩惱縛。上捨罪福解其 業繫。今明破神除煩惱縛。煩惱之中身見為
本故前破神。三者為成前捨義。外人云罪福 是神之所作。神是能作罪福之人。既有能作 之人。不應無有所作之法。故上捨罪福明無
所作之法。今破神明無能作之人。人法既空。 捨義方成。故有此品。四者因言次生。上品末 云無相最上。外道不受斯言。故立有神法。今
破彼計神則成前無相。故有此品。五者論主 欲遍釋大小乘經破我明無我義故有此品。 問此論正應釋大乘無我。云何亦釋小耶。答
外道通障大小。今通破通申。但以大乘為正 也。但解神有內外二道。外道有四師。一者僧 佉計神與覺一。二者衛世明神與覺異。三者
勒沙婆計神覺亦一亦異。第四若提子計神 覺非一非異。內道計神亦有四師。一莊嚴云。 假神有體有用有名。二光宅云。神有名無體
無用。三開善云。神有名有用而無有體。第四 犢子計。有神體用而非即離所攝。故神在第 五不可說藏中。問此間九流七略明有神不。
答周孔老莊但明一世事亦不論神。故云義 經丘而未曉。理涉耳而猶昏。問計神三性中 屬何性耶。答數人云。身見是隱沒無記。以計
有神不妨行於施戒故也。婆沙出佛陀提婆 義云。神為眾惑之本故但是不善。俱舍論云。 我有二種。一生得我二邪執我。生得我者。含
識之流皆有我心。生而即得名生得我。此我 即是無記。若外道所計一異之我名為不善。 問我見何所緣。答毘婆闍婆提人無所緣。以
無而見。有故無所緣。評家云。有所緣。謂緣五 陰。緣五陰謂是我。如謂杭為人。問二十身見 幾是我見。幾是我所見。答五是身見。十五是
我所見。如計色是我。色異我色屬我。我在色 中。一陰皆四故云二十。依中論長行有一句。 謂色在我中也。問但有二十身見。更有餘耶。
答略說則一我見。依我我所分則成二見。三 界分則三見。依地分則有九見。欲界地乃至 非想故成九。乃至分別所起處凡有九百三
十六我見也。問頗有一時總計五陰為我不。 答婆沙二釋。一云無也。若計色為我。餘受等 則屬我所也。二云亦有總計五陰為我。如計
內入為我者即計外入為我所。計外入為我 即計內入為我所。問頗有計微塵是我不。答 亦有二釋。一云無也。二云亦有計微塵為我。
評家用初解。問一切眾生為共一我。為各有 我。答金七十論出二釋。有論師明一切眾生 同一我。僧佉明一切眾生各有一我。若一切
人一我者。一人生兒應一切生。而實不爾故 知各有一我。問經云我見為六十二見本。又 云邊見為本。定云何耶。答能生諸見則身見
為本。守護長養則邊見為本。問曰何名身見。 答從自身生從有身生不從他身生不從無身 生故名身見。問邊見亦不從他身生亦不從
無身生。何故不名身見。答身見已前受名故。 邊見更從別義立稱。問阿毘曇等云內離人 故空。不自在故無我。興此論破我何異。答同
明無外道邪我與此處不異。但數論破我住 於無我。此論明我既不留無我亦捨。乃至五 句一無所存。又雖無所有而無所不有。故具
說我與無我。如中論云。諸佛或說我或說無 我。諸法實相中非我非無我。數論闕斯體用。 是故不同。又淨名云。於我無我不二。是無我
義。故我宛然而無我。不壞假我明無我也。數 論亦無此意。是故不同。問若破一切我者。涅 槃云我是佛性亦被破耶。答佛性未曾是我
無我乃至四句。必明佛性是真我者亦須破 之。此但斷取著。實不破佛性我也。又凡夫於 虛妄中計真實我。二乘既聞無虛妄我亦無
佛性真我。故成八倒。此論既破凡夫虛妄我。 亦無二乘虛妄無我。此我無我並是佛性所 離除。此我無我見始得顯佛性。非我無我而
有我無我方便用也。問何故名佛性為我耶。 答佛性累無不寂德無不圓。自在無礙是故 名我。問此論何處破二乘無我。答破空品即
是破無我。破神品即是破我。是故此論斥凡 呵聖顯示中道。令一切眾生見於佛性也。又 數論云。所計之神此畢竟無耳。能計之心則
是有法。今明能計如其所計。故大品常以十 六知見例色等萬法。問此論何處有佛性真 我耶。答此論明中道非我無我。中道是佛亦
名佛性。知有真我。此品中開為六別。第一三 師總立有神。論主總破。第二僧佉人出論義。 論主即破。第三衛世師出論義。論主即破。第
四僧佉人重出論義。論主重破。第五衛世師 重出論義。論主重破。第六諸外道亂出救義。 論主亂破。雖有六章不出總別。初一總立總
破。後五別立別破。所以明總別者。一欲示觀 門次第。如中論前總破四緣後別破也。二者 前明無相總破眾師。是故眾師總立。既有總
立。宜須總破。總立總破則為二別。前外總立 次內總破。就外立中復有二句。一者非內空。 二立外有。不應言一切法空者非論主空也。
神等諸法有故者立外有也。亦是將有證釋 非空。都是難於論主。論主初明捨罪。外設六 難。次明捨福亦設六難。上明無相。此下竟破
空品九品並是立有破論主空。論主破外有 悉為成無相義也。注釋為二。初逐近前釋外 人立有。次云何言無下釋非論主空。釋立
有中前總釋即雙標。迦毘羅言下第二別釋 即雙釋。問何故明二十五諦耶。答有二義。一 者二十五諦是神始終。又神為二十五主。是
故列之。二者釋上偈本中云神等諸法有故。 二十四諦即是諸法主諦即是於神。欲雙釋 神法。是故列之。列二十五諦為二。初列二十
五諦境。次明迷悟成於解惑。從冥初生覺者。 此初可兩用。一者冥為二十五初。二者從冥 最初生覺。神為主者釋主諦有五。一正明神
為主。二出神相。三明住處。四明神體。五明神 用。所以廣說神者。為成此品破神故也。常覺 相者。僧佉人神覺一體有神即有覺故云常
覺相。此句明神相也。處中者第三句明神住 處。謂處在十一根中。常住第四句論神體。不 為四相遷故云常住。不敗不壞者釋成常住
簡異諸根。攝受諸法者第五句明神有統御 之用也。能知下上來明境此辨迷悟。所以明 迷悟者。為欲自立破他。自立者明從境生智
斷生死得涅槃。破他者論主明空無相無有 人法。無法故迷彼二十四諦。無人故迷彼神 諦。是以外人謂得解脫。言論主不離生死。優
樓迦言下第二出世師義。問初師既明二十 五諦。今何以不辨六諦耶。答二十五諦明神 始終。今為破神。所以須列。六諦通明神法。非
正辨神故不明也。今此師但舉相立有神。初 以身相證有於神。復次以欲恚下第二舉心 相證神。又前直舉外相證神。今舉能依證有
所依。又云。此復次是勒沙婆義。今謂不然。如 向釋也。是故神是實有釋偈本初句。排論主 三空。謂論主撥有言無。即是謗彼真諦故無
解脫。內曰下第二總破。若有而言無。論主則 應有過。以無而言無。是故無失。猶如兔角實 無而言無。所以無過。次翻此語若有而言有。
外道無過。今無而言有。故是惡邪。如無兔角 謂有兔角名為顛倒。諦觀察之實無有神者。 論主云。無而言無是故無過。謂外人無而言
有。所以有失。外人復云。有而言有是故無過。 謂論主有而言無。所以有失。如莊周云彼此 俱一是非。是故此句釋內外之紛。內諦觀察
故無而言無。知外無而言有。外不諦察故無 而言有。謂內有而言無。又諸異外道還自相 破。若以出入息為神相者。第四禪已上應當
無我。以無出入息故。若以視眴為神相者。諸 天目及魚眼不眴。應當無有我。又無色界眾 生及無眼人悉應無我。若以壽命為我相者。
外道以暖觸為壽命。若爾大日等有暖觸亦 應有我。外曰下第二僧佉別立義。始末七番。 前五法說後二列譬。僧佉前論義凡三意。一
者道術最前行於世。二者惑人多執。三者計 一為四句之初。故成論云。一等四執。初云實 有神。對論主上明空義無神。彼謂提婆立空
故自立於有。是以內外互相杭執也。又論主 上云諦觀察之故無而言無。外人不諦觀察 故無而言有。外今亦云。內不諦觀察故有而
言無。謂我無而言有。我今諦察。知內有而言 無。非無而言無。即明我立有而言有非無而 言有。如僧佉經中說者。引經證上實有。覺相
是神者。以有覺知即名為神。如死人木人無 有覺知。是故無神。俱舍論云。智為我體。只我 即是智。終是體相一義耳。內曰下第二定關。
論義法須前定。以前定故則有二屈。受定則 有住宗之屈。如其改轉則有違宗之過。問論 主何故偏就一異定耶。答凡有八義。一者知
四外道所立正就一異亦一亦異。是故就一 異定之。二者一異是十四難本。又為六十二 見之根。今欲前除其根故就一異定也。三者
諸破之中一異兩難其言最顯。故就一異以 定義宗。四者內外諸師皆立一異。如成實者 云。假有即實名為一義。假有異實稱為異義。
今欲遍窮內外故以一異定之。五者寄神覺 一異欲遍破諸法。如心與苦樂善惡為一為 異。真俗二諦一體異體。妄想與真一之與異。
乃至僧祇上座因果一之與異。是故就一異 定也。六者此之一異非但橫破萬法。亦竪摧 四句。如一異為本。餘二為末。在本既破。其末
自傾。又亦一之與非異猶屬一攝。亦異之與 非一猶屬異攝。一異既破。餘四即傾。七者一 異之難畢竟無通。如其答也則住言而屈。若
不答之則自啞死。八者一異雙定則墮二負 門。僧佉受一名為細負。若改宗執異則是違 言名為麁負。如佛定長爪。其人利根故。如見
鞭影。自知墮負。慢心則摧。提婆今定外道義 亦同矣。但彼不覺知故猶受定耳。外曰神覺 一也。外所以受定者。劫初已來相承立一。謂
合理秤機。是故受定。又有所得人心有所依 言有所住。必當作一種解。是故受定。問神覺 既一。云何立二諦耶。答彼云。體一義異。體一
故即覺為神。則神為覺。義異者。統御為神。了 別名覺。由如數人苦集是一物因果義分故說 二。內曰覺若神相神無常。常無常中有五難。
一者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無常。二者以 覺從神。神體既常覺亦應常。三覺無常神不 無常。則神與覺異。四神常覺不常。則覺與神
異。五欲令神覺體一而不相從。則神覺俱墮 二相。謂亦常亦無常。又合此五難以為三關。 初之二難名住宗難。得於一義而神墮無常覺
墮於常。次有兩難。得於神常。得覺無常。墮神 覺異義違宗之屈。第三得神覺一復得神常 覺無常而墮亦一亦異。神常覺無常則墮異
義。神覺體一即是一義。又初二關得一宗失 二諦。失二諦者。神覺俱無常失神諦。俱常失 覺諦。次兩得二諦而失一宗。後一具有前二
失也。論文唯出二難。一神無常。二體不一。所 以無將覺從神者。若以覺從神即是破覺。此 中不破覺。是故無也。下遍不遍中有二相。今
文無也又是舉一例之。義可知矣。若破舊義 者。舊云。常住佛只是一圓智而照用不同。知 青異黃照真殊俗。今問照用與體為一為異。
若體用一者。在體既一居用亦一。則萬用便 是一用。若有萬用應有萬體。若體用異。體常 用應非常。又舊云。心是體。苦樂解惑是心上
用。今問體用若一。常有心應常有解惑。既其 斷惑應當斷心。若解惑苦樂與心異者。惑應 自惑心則不惑。解亦然也。又問真俗若一。應
同常同無常同說同不說。真俗若異。俗在真 外真在俗外。注釋舉熱是火相者。提婆四宗 論中僧佉人自引此喻譬於神覺體相是一。
今天親引將來也。今覺實無常者三義顯覺 無常。一者苦樂不同故云相各異故。二假違 順等三緣生故云屬因緣故。三者墮於三世
故云本無今有。外曰不生故常。救上神無常 難也。神若始生可是無常。神既本有是故為 常。故二十五諦云從冥初生覺。覺有於生是
故無常。不云生神故神體是常。此但總相答 難。猶未分明也。內曰若爾覺非神相。論主答 中就二對難之。一常無常難。二遍不遍難。常
無常難上明。神覺若一覺無常故神亦無常。 此是得宗墮於無常。今明若覺無常而神是常 則神覺便異。此是得常而失於一。故常無常
中前後二難進退墮負。今云覺非神相者非 體相也。僧佉人立覺是神體相。衛世人立覺 是神標相。僧佉人如火以熱為相。衛世人如
火以烟為相。是故今難。覺自無常神自是常。 則覺非神體相。故云若爾覺非神相。復次下 第二就遍不遍門亦有五難。一以神從覺覺
不遍神亦不遍。二以覺從神相與俱遍。三神 不從覺則神與覺異。四覺不從神覺與神異。 五若欲令一而不相從則墮遍不遍二相。次
還合五為三。初兩難得宗而失神覺遍不遍 義。次兩難得神覺遍不遍義而失一宗。第五 亦得一宗復得遍不遍義而墮亦一亦異。今文
唯有三難。一者得遍不遍而失一宗。二者得 於一宗而失遍不遍義。三墮亦一亦異。問常 無常對中前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無常。
今遍不遍中何故不以神從覺令神應不遍。 答上常無常第二難中明神常覺無常則墮神 覺體異。今接此文重就遍不遍義顯神覺體
異。故不得以神從覺。若覺是神相重牒正破 也。無有是處總非也。覺行一處者正破也。五 道之中唯行一道。六塵之中偏覺一塵。五受
之中偏行一受。乃至一身之中偏行一處。而 神遍六塵五道乃至一身。則遍不遍殊神覺 體異。是故覺非神之體相也。注釋中以覺從
神者此是勢破。為成神覺不一耳。復次第二 以神從覺破。若必言神與覺一則神與覺等。 覺既不遍神亦不遍。此難與前翻覆相成。
前得遍不遍墮神覺異。今得神覺一則失遍 不遍。注云火無熱不熱者。熱是火相。唯有 於熱無有不熱。神亦應爾。唯有不遍無有
於遍。復次下第三二相破。所以有此破來者。 外欲避前二難立兩義俱成者。一神覺體一。 二者神遍而覺不遍。是故今作二相難之。若
欲令神遍覺有不遍。不遍處有神。此神則無 覺。覺處有神。神則有覺。若爾神亦有覺相亦 無覺相。汝不應言神但以覺為相。上亦不應
言常覺無不覺時。又神以覺為相。則有覺有 不覺。火以熱為相。應有熱有不熱。熱是火體 相。無熱則無火。覺是神體相。無覺則無神。
若無覺之處有神。無熱之處有火。又無覺 之處有神。應有覺之處無神。又無覺之處有 神。一切草木悉應有神。若草木有神。眾生
應無神。又若神有覺不覺相則墮亦一亦 異。覺處有神神與覺一。無覺處有神則神與 覺異。問常無常中二難遍不遍三難為是亂
難為次第來耶。答並次第來也。常無常中二 關 覆 却。遍不遍中接常無常。汝非但有常無 常異。復有遍不遍異。故有第一難。次明若言
不異則神同覺不遍。三若不同覺不遍而言 神遍神則二相。故五難宛轉釣鎖而來。外曰 力遍故無過。力者理也體也。有力用也事也。
以覺有於用故名有力。問明何物體用。答正 論覺體用也。凡有二義。一力二有力。以覺力 與神俱常俱遍。若有力則不遍。以覺力與神
俱常則通常中五難。以覺力與神俱遍則通 遍中五難。故力常力遍免上十難也。今總括 常遍始終凡有十難。今文內常中有二。遍中
有三。故成五也。通第一難云。若覺無常神常。 可以神從覺令覺無常神則無常。今覺力既 常。神與覺一。則覺常神亦常故無神無常過。
通第二難云。若神常覺無常。則神覺體異覺 非神相。今以覺力常故在神亦常。故神覺體 一無覺非神相過。通第三難者。若神遍覺不
遍。則神覺體異覺非神相。以神遍覺力亦遍 故覺是神相。無覺非神相過。通第四難者。若 覺不遍神遍。以神從覺覺不遍神亦不遍。今
覺力遍。以神從覺覺遍神亦遍。故無不遍過 也。通第五難者。若覺不遍而神遍。神墮覺處 則覺。墮不覺處則不覺。今覺力遍。神唯墮覺
處不墮不覺處。故無二相過也。問外道何故 言覺與神齊俱常俱遍。答彼計神覺一體。統 御義說神。了別義說覺。統御之神既遍五道。
即此統御之神有覺知理亦遍五道。統御之 神其體既常。有覺之理亦常。是故神既遍常 覺理亦遍常也。注云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
有覺力者。此是遍五道覺理之處。五道之中 雖無覺用而有覺體。是故無無覺過偏答最 後二相難也。以覺理遍故神則遍。覺無有不
覺。既通常中二難則具通五。既答遍中三亦 具答遍中五也。內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者。 力有力者牒外義也。不異者正責也有無俱
不異覺力既遍。有力即遍。此是有力不異力 也。此亦是以用同體。體遍用亦遍若有力不 遍力亦不遍。此是力不異有力。亦是將體同
用。用既不遍體亦不遍。唯有此二更無第三 體遍用不遍。有力不遍力亦不遍。則覺成不 遍還墮遍中五難。若有力不遍則力亦不遍。
覺既不遍覺則無常還墮常中五難若力遍常 有力亦遍常乃免十難。應一時之中遍覺六 道之苦。亦一時之中遍覺六塵。則僧佉之人
現身之中應墮地獄煮燒之弊乃至應有餓鬼 飢渴等苦。又力有力不異者。有力是現用力 是體何以知耶。外云。力遍故知力是體也。今
言不異者。只見有力實無力遍。正破其力遍 之言也。既無力遍。以何異於有力。故云不異。 注云若有覺力處。此牒外義也。是中覺應有
用正明有力不異於力也。而無用者明五道 之中無有覺用。既無覺用即無覺體。是故汝 言非也。此非其五道無用處亦有覺力也。若
如是說下重取意非之。即明無第三有體而 無用。外云。體遍用不遍體用不同。不應將用 同體令體遍用亦遍。亦不應以體同用令無
用處則無有體。故取意牒之。但有是語者總 非也。五道之中無有覺用而有覺體。有語無 義故云但也。外曰因緣合故覺力有用者。救
上力有力不異難也。力與神齊故神遍力亦 遍。以無五道遍緣合故有力不遍。一處緣合 則一處有用。故有力不遍。是故力有力異也。
內曰墮生相者。前明覺與神齊神遍用亦遍。 今明用假緣發體亦應然。故云墮生相也。外 曰如燈者。緣能發用不能生體。如燈顯照物
不能成物。如舊明本有義假緣得顯緣不能 生。內曰下明五塵成瓶。若無燈時身觸亦得。 又有瓶用。若因緣未合時取覺不得。亦無有
用。二義不同故非喻也。外曰如色者。前就能 了為喻。內以所了為難。今捨燈就色明瓶具 五塵色之一分。燈若未照取色不得。又無發
識之用。如緣未合取覺不得又無覺知之用。 兩義全同故云如色。或言是壁上之色。此亦 無失。但就瓶色為勝。內曰下汝捨瓶就色。雖
勉前過而更招後失。然青黃之色燈未照時其 相已了。汝覺以了別為相。緣未合時未能了 別。云何將已了之色喻未了之覺。問何故破
燈無脩妬路。破色有脩妬路也。答外道根本 燈色合譬。燈喻於緣色譬如覺。燈未照色取 色不得。亦無發識之用。如緣未合取覺不得。
覺亦無用。但天親開外燈色以為兩救義。生 內曰以破於燈。故破燈無脩妬路。還用提婆 本答。以破於色故有脩妬路。復次以無相故。
前明了不了異故法譬不同。今辨有相無相 別故法譬有異。是故重破。此中色有三句覺 亦三句。色三者。一無相故標色無相也。明色
無有人知之相故云無相。色相不以人知為 色相者。第二句釋色無相也。色自有青黃為 相。不以人知為相。是故下第三句結無相也。
以色不以人知為相故人不知時常有色體 也。汝知是神相者。標神以知為相也。不應以 無知處為知。第二句呵外人未有知時有於覺
體。汝法中知覺一義。故外謂人不知時有覺。 即是無知時有覺義。是故今責之。知即是覺。 若無知即無覺。若有覺即有知。云何言無知
時有覺。若無知時有覺。應無覺時有知也。又 知覺一義。無知即無覺。無覺即無神。以神覺 一體也。外曰優樓迦下第三別出論義。其人
後論凡有五義。一者道術後興。二者行世不 盛。三依一異四句是第二異義故後出論也。 四者見一義有失。謂異無過。五者見論主借
異以破一。謂異有道理是故出論。往復五番 皆引喻明義。優樓迦謂佛寶也。弟子謂僧寶 也。誦衛世師經謂法寶也。言知與神異者立
己宗也。訶梨傳云。優樓迦弟子自稱我師優 樓迦。說經名衛世。繁文以六諦為主。簡旨明 知異乎神。若能屈我此言斬首相謝。與今文
相似也。其人立神知異者。既在僧佉後出見 一宗有過。是故立論名衛世師。衛世師稱為 勝異。異於僧佉勝於僧佉故名勝異。是故神
不墮無常中者。僧佉知與神一。知無常神即 無常。知不遍神則不遍。神既常遍知亦常遍。 是故今明知與神異。知自無常神自是常。亦
不墮無知者。釋伏難防僧佉及提婆也。何以 故知神合故如有牛者。就法譬釋上無知也。 神與知合神受知名。如人與牛合人名有牛
也。釋中前解譬者逐文近故也。四合知生者欲 顯神受知名也。內曰牛相牛中住。但破其神 受知名異宗自壞。以角峯等相但在於牛。雖
與人合人無牛相。若爾神雖與知合。知住知 中神則非知。注釋云。汝言下明四合生知。知 生則知塵。知不生則不知塵。此是知能知非
是神知。外人神知並立。論主奪其神知縱其 知知。譬如火能燒者此譬二意。一者成前知則 能知。二欲發起後救故也。外曰能用法故。此
中含有用燈之譬。前明人牛雖合人無牛相。 神知雖合神無知相。今有二義。一明神有知。 二用知方知。如人有見性用燈能見。成實者
云。假人御五陰而人不當陰。陰自能知而人 不知。如是行自起善惡亦非人起。而今云人 起者。以人有御陰之功故言人起耳。內曰不
然知即能知故者。破上能用之言也。明知體 自能知不須神用。故神無用知之能。汝若神 有知性。即應自知何假用他。前番奪其神知
明知自知。今奪其神能明知自能知。若爾神 體非知又復無能。何處有神。燈喻非也此破 其譬。神用知知。知具二義。一體是知。二有能
知。人用燈見。燈無兩義。一體非見。二不能 見。故非喻也。又眼為闇所障故不能見。假燈 除闇方見。汝神為誰障故不知而假知能知。
注云若不知色不名為知者。以名定體破。知 既名知即應能知。若不能知則不名知。是故 縱有能知彼能何用者。前奪神知及以神能
明知具二義。今明知具二義縱神復具二義 者則無用也。外曰馬身合故神為馬。上初番 破外人知自知神不知。次番奪。其神無能知
自能。外人今雙救二義。一明神在馬中而神 名馬。如神在知中神名為知。二者馬形不能 知神御方能知。如知不能知神御方知。故神
有知有能則二義俱立。問神馬與人牛何異。 答人牛二形二神故疎。今身神共合則密。又 得反責。內家若知自知不須神御。亦應馬形
自能不假神御也。內曰身中神非馬者明外人 不識馬也。世間正以馬形為馬。實不以神為 馬。故以知自知神終非知。以神喻神則墮負
處者。神御於知神御於馬。兩神無異。前神未 了而引後神。以過證過轉增其過。是故墮負。 又所御之知即知即能。所御之形無知無能。
同上燈譬。前引無知救知既以墮負。今重引 之名為重負。外曰如黑疊。問黑疊與神馬何 異捨於神馬引黑疊耶。答離神別有馬。世間
詺馬形作馬。不詺神為馬。疊與黑合疊受黑 名。世間名為黑疊。不可云黑自黑而疊不黑。 故與上異也。內曰若爾無神。自上三番破神
無知無能。謂奪神兩義也。今此一番縱之。縱 汝神是能是知。便成於知無復有神。所以然 者。知是知復是能。神若是知亦是能。此便成
知則無復神。故云若爾無神。又知是能是知。 既其非神。神是知是能。亦非神也。故云若爾 無神。又並。云神體非知與知合故神名知者。
知體非神。若神非神合應名非神。故云若爾 無神。又並。神本非如。與知合故從知名知。知 體無常。神與無常合神名無常。神與不遍合
應名不遍。與多和合應名為多。若無常不遍 及以多者則無有神。又知是能是知。神若無能 無知。與草木不異虛空無別。又是無神。又反
並之。汝以有知有能名為神者。知具此二則 應是神。神具此二神應名知。注有三種難。一 釋無神難。若他合故下第二互從並。若神從
知名知。知亦從神名神。若知與神合不從神 名神。神與知合亦不從知名知。第三違經破 者。明外人疊與黑合疊便是黑。則違依主二
義。外曰如有杖。此救上三難。通第一無神難 云。人雖與杖合人名有杖。非是無人。神雖與 知合神名為知。非是無神。通第二互從難云。
人與杖合但得名人有杖。不得杖與人合杖 名有人。以人能御杖非杖御人。如是神與知 合神名為知。不得知與神合知名為神。以神
御知非知御神。通第三難云。人杖雖合人不 作杖。依主雖合主不作依。問人杖人牛此有 何異。答大宗是同。但來意有異。人牛為明其
合。人杖為辨其離。前為明合者。人與牛合人 名有牛。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今為明離者。人 與杖合雖名有杖人非是杖。神與知合雖名為
知神非是知。又上但為防於他難立自義宗。 今亦立義宗又通三難。是故異也。注中就人 與杖合有二句。杖與人合亦有二句。四句之
中用一廢三。人與杖合人名有杖。用此句也。 不得云人是杖。廢此句也。杖與人合二句並 不用之。以杖與人合不名有人亦不名人。故
四句之中立一廢三。立一正是義宗。廢三通 前三難。內曰有杖非杖。破同人牛。杖自是杖 人終非杖。知自是知神終無知。衛世五番凡
有二失。前三後一得於神義而墮於無知。破 黑疊譬得有知義而墮無神。外曰僧佉下第 四重出論義凡有二義。一者見異家過失。謂
一義無咎。故重出論義。二見論主上借一破 異。謂異義為短一義為長。故出論義。問何故 不破一為一類破異為一類而相間出耶。答
凡有四義。一示破有多門。如一異品類例破。 今相間破。二者欲明一異兩家自相破斥即 並為虛妄。是故間出。三者執一之人與提婆
論義。當時理屈辭窮而異家便出立義。一家 在坐靜聽便謂。一有道理異義為過。是故重 出論義。衛世師重出論義亦同之。四者僧佉
部內自有多人。雖一人墮負而餘人出論。世 師亦爾故相間出也。此文三番所以前七後 三者。僧佉始末合有十番。但前義勢已窮後
則辭理易屈。故前七後三。若知與神異有 如上過者。僧佉靜聽。執異之家五番往復 墮於二過。一得神失知。二得知失神。我經
中者明己執無過。何以故下釋無過。以神 即覺故不墮無知。覺即神亦不墮無神。故 離前二也。內曰破有三。初指前破。上有二對。
一常無常二遍不遍。合十難前已說之。今當 更說指下破也。若覺相神不一者。前僧佉立 一義。始末二番有三對過失。一神常覺無常。
二神遍覺不遍。三神一覺不一。此三相違而 言其一。故招十五種過也。上已明二對十過。 今就一多。中復有五過。一以神從覺相與俱
多。二以覺從神相與俱一。三神不從覺多即 神與覺異。四覺不從神一則覺與神異。五欲 令其一而不相從。則神墮亦多不多覺墮亦
一不一。攝此五難為三。初二互相從得神覺 一宗而失神覺一多。次兩互不相從得神覺 一多而墮神覺異義。後得神覺不異亦得神
覺一多而墮亦一亦異。得神覺一多義則墮 亦異得神覺一義。名之為一。攝一多為五難 既為三類。常遍五難亦各三類。故合十五開
為九難也。而今文中以神從覺令覺多神亦 多者。正為破其一神以為多神故則無一神。 一神無故亦無多神。亦一亦多非一非多皆
悉不立。破神既爾。破覺亦然。覺與神一則失 多覺。多既無一亦無。如是四句悉皆不成。外 曰不然一為種種如頗梨。救為二意。一法二
喻。法中二句。一通前難二釋疑。所言一者此 明覺體一也。內前以神從覺覺多神亦多。外 今以覺從神神一覺亦一。神既與覺一則覺
一神亦一。無多神過。問何故神一覺亦一。答 僧佉立宗義甚精密。神覺體一故神常覺亦 常。神遍覺亦遍。神一覺亦一。但約義不同。
故開神覺二諦耳。為種種者第二釋疑也。伏 疑云。若以覺從神神一覺亦一。乃勉多神之 過墮一覺之咎。是故釋云。雖體是一覺隨緣
故多。不失多覺故不墮苦樂一過。如頗梨者 第二喻說。喻上體一隨緣故異。體一故免多 神過。隨緣異故免一覺過。故神覺俱成一多
義立。內曰下偈本但有一破亦含五難。一者 以罪福從覺覺一罪福一。二以覺從罪福罪 福若二在覺亦二。三覺一罪福不一罪福與
覺異。四罪福二覺不二覺與罪福異。五欲令 其一而復罪福不同則墮亦一亦異。還攝五 難以為三開。初兩得一義宗而罪福失多覺
失於一。次兩得於一多兩墮異義。三得於一 多亦得不異而隨亦一亦異。問何故以罪福 難覺也。答非是以外罪福以並於覺。正言罪
福即是覺。如損他覺為罪。益他覺為福罪福 既是覺故覺一罪福一。問上破與今破何異。 答上以神從覺覺多神亦多。此是破神。今以
罪福從覺覺一罪福亦一。此是破覺。注云施 盜亦一者。前明罪福就心。今約身口也。如珠 先有者。提婆但破法說而譬自壞。天親義破
譬也。珠則本有覺則始生。豈得以本有之珠 喻始生之覺。復次珠新新生滅者破前一珠 義也。內外雖異同知珠是無常。念念生滅故
非一珠。汝覺不生滅體則是一。云何以不一 喻一無常喻常。二者離珠無色離色無珠。色 既有青黃等五便成五珠。珠若是一五色便
一。若色五珠不五珠一色不一。則離色有珠 離珠有色。若離色有珠。離於苦樂應當有覺。 亦離覺應有苦樂。外曰果雖多作者一如陶
師答上三難也。果雖多謂罪福多也。作者一 一覺體也。如陶師體一而作瓶瓫多果。不可 關陶師一故謂瓶瓫亦一。不可關瓶瓫多故
謂師亦多。不可關覺一故罪福亦一罪福多故 謂覺亦多。故前五難三關並皆壞也。救第二 有無難者。前有陶師後作瓶瓫。亦前有覺體
後隨緣苦樂等。故非本無今有。救第三不一 難者。實是一師而作瓶瓫。實是一覺而有苦 樂。若言新新生滅非是一珠。亦應新新生滅
非是一師。而百年相續終是一人。珠亦爾也。 內曰陶師無別異者此有二過。一者有異喻不 異過。陶師與瓶瓫實有異。而苦樂與覺不異。
故不應以異喻不異。二者不異喻異過。陶師一 體無有別異。而覺實有苦樂二體。故不應將 不異喻異。又若苦樂即覺則瓶瓫即陶師。亦
有五難。一苦樂與覺一則瓶瓫與陶師一。則 師一瓶瓫一。二覺與苦樂一。苦樂多則覺多。 亦師與瓶瓫一。瓶瓫既多師亦應多。例上五
可知也。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此第五世師 重出救義。來意亦三。一思道更生。二見論主 借異破一謂一有過異義無失。三別更有人也。
問此立與初立何異。答初就異宗立。但異宗 既壞。今但就相立故與前異。然就相立正立 有神義。今破則正顯無神也。有三番問答。初
云。實有神者道理神體不無。比知相故者舉 相證有神體也。知有四種。一理知二比知三 譬知四信聖人語知。今因比知證有於神。所
言相者。僧佉神知一體知是神體相。今神知 異知是神標相。此中比知有二。一者將人比 日。人從東至西人既有去。法與人合。將人比
日。日從東至西亦有去。法與日合。二者見草 木依地苦樂覺知亦應依神。故云比知相故。 內曰下有二。初指前破。雖舉比知而神知終
異還墮二過。一得神失知。二得知失神。今當更 說不知非神者正破有二。初指前破神與知 合。次破比知故神與知合。前破法說後破譬
說也。汝以知相證有神者。若爾知相有故神 有。知相無故神無。凡有二義無有知相。一者 神遍而知不遍。二者常有於神而知不恒。若
爾則無知應當無神。外曰行無故知無。救上 無知之時無神難也。有法譬二句。法說正解 無知所以。神若行境是則有知。若不行境是
時無知。故云行無故知無。如烟者此釋知是 神相正答論主難也。如烟是火相雖復無烟 而有炭火。知是神相知雖復無而終有神。內
曰不然神能知故者。破其無知時有神也。汝 神有二義。一者體性能知。二者以知為相。今 無知時無此二義。是則無神。又法譬不同。汝
神雖無知有生知之能。炭火無烟不能生烟。 何得為喻。復次汝說下第二破其比知又三。 一牒二非三釋。汝說見共相比知故有神者
牒外義也。人之與日共有去相。見人去比知 日亦去。名為共相比知。草木苦樂共有依相。 以草木有依比知苦樂亦依於神也。此亦非
也第二句總非也。所以者何下第三句釋。此 意縱其人日共有去相將人比日。奪其草木 覺知共有依相將草木有依比苦樂亦依神
也。所以縱一奪一者。文自釋之。見去者去法 到彼故。見人從東至西人既有去。亦見日從 東至西日亦有去。故可得以人比日。不得云
見草木有依謂苦樂亦應依神。注前釋縱其 人日相比。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此釋奪其 二依相比。汝言草木必依地離地無草木。知
必依神離神無知。作此比知者是事不然也。 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者。破其二比既竟。 故結呵之。不可見龜而有毛相下此取意重
破之。外云。天下之物皆悉有依。如外草木既 依於地。內之人民則依於王。不應苦樂覺知 獨自無依。是故呵言。汝見草木依地見苦樂
亦依神者。見餘鳥有毛。見龜亦有毛。外曰如 手取。取是手相。雖復不取而常有手。知是神 相。雖復不知而常有神。救上無知無能無神
難。問此與烟火何異。答炭時無烟不能生烟。 手雖不取欲取即能。是故異也。內曰取非手 相。以角峯為牛相。以指掌為手相。不以取為
手相。汝以知為神相。故非喻也。若無知相而 有神者。無指掌等相應當有手。外曰定有神 覺苦樂故。山中舊云。此第六勒沙婆人出論
義。見前偏執一異並皆有失。謂亦一亦異應無 有過。故出立義。又云。還是第二師重出論義。 又云。此是一切外道立有神者亂出論義。論
主亂破。即第六章也。就文凡有六轉攝。計神 事盡破神義周。第一舉苦樂證有神。二舉各 取色證有神。三舉異情動證有神。四以宿習
念證有神。五舉左見右識證有神。六舉念屬 神證有神。涅槃云。是諸外道計神不同。終不 離於陰界入也。今此六轉舉五陰相證有於
神。初舉受陰相。次舉色陰。三舉想陰。四舉 行陰。五舉識陰。第六還舉想陰破此六立即 有六破。成實身見品云。麁思惟者計受是我。
以木石中無受則知有受是我。中思惟者說。 想是我。苦樂雖過猶有我相。細思惟者說。行 是我。以瓶等相雖過猶思我妙。深思惟者計
識是我。知思亦麁。是思雖過猶故有識我心 故。若爾計色是我應最是麁。以色相五陰中 最麁故也。又五陰是有為。有為有相貌故證
神。無為無相貌故不舉證神。覺苦樂者。外云。 四大諸根並是色法。事同草木不應有所覺 知。而今有覺定應有神。又死人木人不能覺
知。今能覺知定是神也。內曰若惱亦斷。上雖 舉覺苦樂證有神。今偏難其覺苦邊也。若神 覺苦樂神可惱者。亦應可斷。若言神常不可
惱。又神無形不可斷。亦神無形不可惱。此亦 得破舊義。斷身時身識覺惱。則識亦可斷。識 無形不可斷。識無形不可惱。無形依有形惱
有形。故無形可惱。亦斷有形無形可斷。外曰 不然無觸故如空。夫斷害必由相與有觸。身 有觸刀亦有觸。故可斷刀有觸。神無觸。云何
以有觸斷無觸耶。如空者舉譬。舍有觸可燒 可熱。空無觸不可燒而有熱。合喻可解。內曰 若爾無去。神若如空不可斷者。神亦如空不
可動去。今害身時神不能避則受害也。去從 二事生。一者身能運動。二心思量欲動。今身 神互無。神欲動不能動。身能動不知動。則身
神並無去。而汝神無避害。就安可去之義。神 若可去則神應可斷。外曰如盲跛者。昔優禪 尼國為劫所破。各分散走。有一生盲生跛。遂
相假得至餘處。外道引此為救義。數論師云。 色陰有依因有手足等而無心思惟故如盲。 四陰有慮知而無身運動故如跛。五陰和合
而去同外道。內曰異相故。盲跛兩神兩身可 得去。身神互無故不得去。又盲人不跛有柱 杖而去。神無身可得然耶。若不爾有如上斷
過者。必言身神互無而相隨去者。亦應相隨 而斷。又上奪其去。今從破也。縱神無觸得去。 亦應無觸故被斷破。數論亦然。五陰共合而
去。亦應共合被斷。復次下。自上已來破法說 竟。今始破其如空譬說。又欲發後救義故作 此破。空實不熱亦應神實不惱。空遂可熱空
應可斷。神義亦然。外曰如舍主惱。上空不可 斷不可熱。此義既壞。是故捨空引於舍主。內 曰無常故燒。論主調外人義破其法說。舍無
常可燒可熱。舍內空常不可燒熱。身無常可 斷惱。神既常不可斷惱。復次舍主不遍可得 遠火。汝神既遍應無避火。神若同空是常便
不覺惱。若同舍主無常則同上斷過。又神若 是常不能避火。遂能避火則是無常。外曰必 有神取色等故。第二舉色陰證有神。五情不
能各知諸塵。而有知者此是神能。犢子部亦 言人見與此義同。成實者云。根不能見用識 能見。雖用識見要須人御。名為人見。內曰何
不用耳見。若根不能見而神見者。神用眼見 何不用耳見。若不能用耳見唯用眼見。則是 眼見非神見也。注云如火能燒處處皆燒者。
火以燒為性。觸物皆燒。神以見為性。觸根皆 見。亦得以此破成論人。既言識見。識託於 耳何不見耶。又識有見性觸根皆見不待眼
也。外曰所用定故如陶師。神雖能見必須用 眼。如陶師能作不得離泥。泥於器定。眼色亦 然。成實論義亦爾。雖以識見要須用眼。內曰
若爾盲者。若神與眼一不應言神見眼不見。 若神與眼異神則無眼。是故神盲。若無眼不 盲則盲不無眼。又若無眼不盲則有眼應盲。
又依中論六情品破者。若以見見則見中有 見相。見者無見相故見者盲也。依智度論意 破者。若神御眼見色者神應見眼。而今一切
人皆有神。皆應見眼。而不見眼故知神盲。汝 陶師喻者。此破其譬說。外云譬有三事。一陶 師二用泥三作瓶。內合亦三。一有神二用眼
三見色。疎親言同而實大異。用泥作瓶。離泥 無瓶。用眼見色。離眼有色。故喻非也。外曰有 神異情動故。此下第三舉想陰證神。論主前
責其何不用耳見令其互用。外道以所伺各 定不得互用。內破定義不立。今從內所責還 明互用。就立中為二。初明一根知二。次辦二
根知一。今是初明眼見果色即知果味。故令 舌動稱為異情。復次一物眼身知故。第二明 二根知一。然眼無知味之理身無見瓶之義。
而知味識瓶並是神用。故知有神。內曰如盲 修妬路中已破者。破中為二。第一天親指前 破。第二正破。既言眼見他食果而口中生涎。
則神與眼異。故稱為盲。又既是神見何不用 舌見。若不用舌見終是眼見神則不見。故復 是盲。復次下天親義作內答以答於外。今迴
提婆偈本以為復次。所以無修妬路釋者。以 易解故不釋之。破彼二事即為二別。前破一 根知二。果中五塵具足。遂眼見眼即知果味
令舌動者。眼中何故不即聞香聽聲覺觸令 三情亦動也。身亦如是者破二根知一。瓶中 亦五塵具足。身既能得瓶者。就身根中何不
得瓶聲香味即發耳鼻舌三情也。外曰如人 燒。此救上盲及餘情何不動難。如人雖能知 燒要唯用火。神雖能見要須用眼。不得聞用
眼見便謂神盲。問此與上陶師何異。答離泥 無瓶。今離薪有火。是故為異救。餘情何不動 者。人雖用火燒不得餘物燒。唯眼見舌動餘
情不得動。內曰火燒。火性能燒非人燒。眼能 見非神見。又無人火亦燒。無神眼亦應見。又 火性自熱不假人方熱。眼性自見不假神方
見。若眼假神方見。火應假人方燒。外曰如意。 外云。要須神情意塵合見。四合之中少一猶 不見。況但眼能見。汝上不應難云火自能燒
眼自能見。若眼自見。死人有眼何竟不見。內 曰下此作神無用破也。有意託眼則見。無意 託眼則不見。則意有見能神無用也。此破舊
義云。識託根故見。不託則不見。何用假人。外 曰意不自知。此救神無用也。意但知法無有 自知之理。若更有餘意知此意者。此意不滅
復知未來意。如是則無量意聚在眼門。我義 神是妙一能知於意。故有知意之功。非是無 用。亦無無窮意聚眼門失。內曰神亦神者。問
前一內外曰何故無修妬路。此獨有耶。答提 婆論本前明外曰如意。今內曰神亦神便是破 之。汝既言神用意行眼門者。則應有神知神。
但天親義生內答以答前問。義作外問反於 後破。是故中間內外兩曰無修妬路也。今依 天親破上義者。汝但知立。神知意而未悟。誰
復知神。若神神相知是亦無窮。若不須神知 神亦不須神知意。破假人亦爾。我法以現在 下通外人無窮意聚眼門過也。明意是無常。
念念不住。寧有多意聚在眼門。外曰云何除 神。外道非是請除於神。但反難論主若除於 神意云何能自知塵。內曰如火熱相。無有不
熱之火。何有不知之意。意體性能知。何用神 耶。此是借意以破神。不如數論破神存意。外 曰應有神第四舉行陰證神。初總標有神。宿
習念下舉二世法證有於神。宿習是過去世 習貪成貪習瞋成瞋。若無神統御誰使習耶。 生時憂喜行者舉現在世也。過去習瞋生時
知憂。過去習貪生時知喜。連持二世不斷皆 是神功。又初生之時無人教之令其憂喜。而 初生行憂喜此是神使之然。而言相續生者。
神遍三世無有代謝。但憂喜之念有於代謝。 過去曾生現在始起未來當生。過去念滅續 生現在。現在續生未來。故云相續。內曰遍云
何念者。縱其神遍奪念生也。念即是上憂喜 也。神既常遍。常遍者一遍五道二遍六塵。在 神既遍。遍無更生念理。夫論生念。要須此有
彼無。故捨此念彼。神既常遍。未曾不念故不 更生念。云何有捨此念彼也。問上舉三世證 有神義。今破何世耶。答神遍三世。於三世中
都不生念。故總破三世生念也。復次若念一 切處生。上提婆縱其神遍奪生念義。今天親 縱其生念開二關責之。神既遍念亦遍。則應
遍五道六塵中。應一時生念。若念分生者。前 明以念從神神遍念亦遍。此以神從念念既 分生神亦分生。復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者。
明知自知神無知。亦應念自念神無念。若知 非神者。神若能知則便成知無復有神。神若 逐念則便成念便無有神。此事前已說者。初
破衛世師中五番有此二過。有人言。若神無 知者無能知也。若知非神者知非神相也。又 釋此事前破者。如烟喻中。若無知時亦有神
者。今將彼以破此者。神不生念時爾時既無 念相亦無能念也。外曰合故念生者救上遍 云何念也。神體實遍而生念者。神於此法作
意思量則生念。神於彼法不作意思量則不 生念。故神雖遍而能生念。何故神遍不生念 耶。通第二難者。念由緣發。非與神齊。雖餘處
有神要待緣具方得生念。以無一切緣一時 具故不得一時遍。念神雖分。念念自有分而 神無分也。通第三難者。神使念生名為神念。
故神受念名。而念恒非神。故不墮無神。注云 勢發故者。作意思量前事名為勢發。神雖與 意合。若未作意思量前事。念則不生也。內曰
雖前已破者。上遍云何念三門破之已竟也。 今當重說。縱許生念重撿責之。神若知相即 自能知。何須與意合方生念耶。若非知相猶
如木石。何能生念。復次若念知。此文破前遍 云何念。正是提婆偈本而中間諸破並是天 親義立兩偈。本為異者。前是奪破明神常遍
不應生念。今縱開破。縱神生念能知塵者。念 生則知念不生不知。則是念知神無用也。外 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第五舉左見右識。即
是舉識陰證神。然就病眼不病眼俱得作之。 如右眼病不見於人但左眼見人。後右眼差 還識前左眼所見人。然兩眼體異不應左見
右識。有神統御。是故能然。內曰共合二眼。凡 有三義故秤為共。外云。左眼見則是見眼。右 眼識即是識眼。今答左眼自見非神見。右眼
自識非神識。但破見眼即破識眼。不須兩番 破之。故云共合二眼。二者以彼答此。一答答 於二立。名為共合。前明念生則知念不生不
知。此是念知不名神知。即以此答答於二眼。 若有二眼則能見識。無二眼則不見識。此是 眼能見識。何用於神。故云共合二眼。三者依
天親意。更不別開破門。但後二前四合有六 門。共破左見右識。故云共合二眼。所以不別 更答而指前後共答者凡有二義。一者破神
將竟。外人上來以五番救義。今恐其引事無 窮欲遮其後救。汝設更千端立者。並墮諸破 之中故也。二者欲明觀門縱橫通徹無礙略
明四句。自有一立一破多立多破一立多破 多立一破。是故總指多破一立也。分知不名 知者。七復次為三。初二用後。次四用前。次
一當破。即顯後得破前前得破後。又顯當 破也。一部論有此三勢破義也。神體既遍。知 唯在一分。正可名為分知。不名神知合。今亦
爾。在神既遍。見識亦遍。而今此見彼識但應 言分見分識。不應言神見神識。復次若爾無 知此第二破。若言分知故名神知。分見識名
神見識者。應從多不知名為不知。從多不見 識名為不見識。此二復次指後也。復次遍云 何念。神既遍無生念理。神亦遍不生見識之
理。復次若念知者第四破也。若念故知不念 不知。此是念知神則無用。眼看故見不有不 見。此是眼見。神無用也。此二復次指第四轉
中縱奪二破。復次何不用耳見。若言神見神 識。何不用左耳見右耳識。復次若爾盲。若言 要用眼見眼識。則非神見神識。故是無見之
神。此引第二轉中二破。復次如左眼見下第 七注家正破。眼有左右分而無見識。神能見 識。神既常遍。不應有此分見彼分識。又若以
左眼見而不識以顯神能者。則是無識之神。 若以右識而無見。謂有神者便為無見之神 也。如是則有多神之過。外曰念屬神故神知
此第六轉舉念屬神以識有神。有人言。救七 復次中第四復次。今謂不然。七復次並是天 親引之。不應救也。又既有七破。何猶獨救第
四。今明此救第四轉中最後復次若有念知 之難也。上難云。念生故知。念不生故不知。此 是念知。神則無用。外救云。念不自在必有所
依。能御念者則是神。用何得空。有念知而無 所屬故念屬於神。以念知故名為神知。神有 用念之功。非無用也。問此既救前第四轉中
難。何故至第六轉中方乃救耶。答有二義。一 者此第六轉應接前第四。論主作念知難竟。 外人即舉念屬神以通此難。論主破念屬神
竟。外人方左見右識以證有神。故共答二眼 最後破之。所以最後明共答二眼者。恐外道 救義無窮。是故最後共指眾破以破外人。汝
雖有眾多之立理不出前六門破也。而今共 答二眼在第五者。翻論者誤。不爾梵文失也。 二者念屬神理實救前第四若念知難。但當
時理屈辭窮未暇得救。別有餘人舉左見右 識更復立義。破此立竟其人思道還生。故重 救前破。提婆與外人對面交言。破立之中有
此斷續形勢。故撰之以示末代所以問答不 接連也。內曰不然分知不名知。神體既遍。一 分生知。一分者五道六塵一處生也。正可分
知不名神知。外曰神知非分知。此明雖復分 知神名知也。如一身手有所作名為身作。內 曰若爾無知。汝以多從少神名之知者。亦應
以少從多不知名為不知。外曰如衣分燒。救 以多從少。如一領衣若燒一孔則名燒衣。神 一分知名為神知。內曰燒亦如是。有二種例
前。一者應名分燒不名為燒。二者若從少燒 名為燒衣者。亦應從多不燒名為不燒。問何 故例破之耶。答以少從多以多從少。類例無
窮。恐外人引喻不已。是故遮其後救而例破 之也。
百論疏卷中 (終)
百論疏卷中之餘
釋吉藏撰
破一品第三
[0270c24] 破邪門有二。一破神品明眾生空此文已竟。 今是第二七品破法明於法空。若利根者既 知無人即悟無法。所以然者。人本法末。本無
故末即無。二人法相待無人可待。即知無法。 但鈍根未悟。雖知無人猶言有法故次破法。 又外道神病未除。上就神救。神義既不立。自
此已下舉法證神。今破無法為顯無神。故次 破法。問何故前破神後破法。答智度論云。世 間顛倒如亂糸相繫無定詮緒。隨立而破。有
病則治。故無定次第。二者欲顯論雖有三破 內外二病。中論十二門破其內病。前破於法 後傍破人。正以佛之弟子多識無我而著於
法故前破法。故少有計人故後傍破人。此論 破外道病。外道之人具執人法。但人為其本 故先破人。三者依二空次第。生空易得故前
破人。法空難得故後破法。此義通大小乘。小 乘中如成論等前以陰除人。次明以空除陰。 大乘前明菩薩得眾生空。次得法空也。又先
破人後破法者。如大品諸方等經多以我喻 萬法。今亦爾。前我不可得故後舉我例法也。 問大小二空云何同異。答小乘云。有假名人
有陰實法。故以實過假以空過實。故成實師 明空無我行。引論文云。五陰中不見眾生為 空行。見陰亦無為無我行。大乘明。人法未曾
是有亦未曾無亦有亦無。如是五句。但為眾 生偏著有病是故明空。有病若除空義亦捨。 適化所宜教無定相。又問此論破人法為但
是大乘為通耶。答具三義。一者依楞伽等經 攝大乘等論。明二乘但得人無我菩薩得法 無我。則前破人明小乘。今破法明大乘。二者
今明二空俱是大乘。三者俱是小乘。問何故 此論具明大小乘。答邪言具障大小。今破一 切邪顯一切正。故此論名為通論也。問應非
大小乘論。答雖具申大小。而正申大傍申小。 又具申大小始名為大。如大乘經初具大小 始名大乘。問此論破人法與中論何異。答一
往中論破學佛二諦而失二諦人法。此論破 不學二諦人法。即破二諦外人法也。二者于 時外言與內無異。破外即破內。故二論無異。
三者此論正破外傍破內故異也。問何故破 人但有一品破法有七品耶。答廣略互現。又 人易法難故人略法廣。又人一法多故略人
廣法。就破法七品開為二章。六品破無常法。 第七一品破於常法。所以破斯二者。一欲攝 法無遺。雖萬像不同皆在常無常內。既破斯
二則無法不空。若是中論開二十五品為世出 世二章。與今大意相似。二者欲顯外道之過。 墮在斷常不會中道。計法無常名為斷見。明
於常住復是常見。涅槃經云。眾生起見凡有 二種。一斷二常。如是二見不名中道。中論成 壞品云。若有所受法即墮於斷常。當知所受
法若常若無常也。問何故破斷常。答是諸見 根故障中道故。中道是佛性法身等。又斷常 見障大小乘故也。三者破常無常。根本二句
既無。亦常亦無常諸句自壞。又智度論云。十 八空中畢竟空最深。是佛所行。而有為無為 空後明畢竟空。今亦爾。破有為無為即顯畢
竟空義。故顯此論名為甚深。就破有為凡有 六品以為三雙。初一異一雙。二情塵一雙。三 有果無果一雙。若就總別明者。一異兩品總
破諸法。謂大有與萬像一體異體。破此一異 名為總破萬法。自下四章皆是萬法中別。故 次破於別。前總後別亦是觀門次第。又為立
義前後故前總立後別立。破神品亦然。若常 無常判者。一異兩品總破常無常。四品別破 無常。破常一品別破於常。初總破常無常者。
二家計大有是常萬法無常。今破總別一體 異體。即是破常無常一體異體。故名總破常 無常也。情塵有果無果是無常法。此事易知。
五種常法名之為常。故次五品破常無常也。 前總後別。是立義常體。又為觀門次第。問此 論自破外道一異。於今人何益。答天竺外道
一異盛興則障佛正教。提婆破之則佛教興 世。故是大益。問乃利天竺。於震旦何益。答今 人立義與外道大同。如立世諦是總萬像為
別與外道同則障於佛法。今破有所得世諦。 總別不成故亦無真諦。此性有無盡方得申 佛法因緣二諦。又有所得十地師執六相義。
謂同相異相總相別相成相壞相。亦同今破 也。又世間外道有所得大小乘皆言。內身為 總頭足為別。瓶為總四塵為別。有此總別故
生煩惱業苦。今求總別無從。則煩惱業苦不 起名得解脫。是為大利。初二品即二別。前破 一後破異者凡有四義。一者一家最初興世。
二者天竺盛行。三者提義精巧。四者一為眾 句之初。但一有二種。一者通一。即一數通於 二家。二者別一。謂總別一體。今此品正破總
別一體。破於別一故以目品。問成實論具破 一等四執。謂一異及不可說及以執無。今何 故但破一異。答破空品具破不可說及破於
無。是故今兩品但破一異。問若爾成實具破 四。與今何異。答彼就小乘門破四。今就大乘 門破四。彼破四竟立小乘義。此論言而無當
破無所立。品開為二。初總立總破。次別立別 破。外日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者。上以 神救神義既不立。今舉法救神也。有者總。於
萬法並皆有。瓶者此則是別。又外道頂有周 羅執云奇杖。修於淨法多捉瓶行故舉瓶興 論。一者是數名。以一於萬法。問大有二十五
諦中何諦所攝。答總別分之。大有為總。二十 五諦為別。人法分之。屬法所攝。故此文云有 一瓶等是神所有。問外道立大有與內何異。
答他云。外總萬法名之為有。而有體是常與 萬法一體。內義亦總萬法名為世諦。而無別 一世諦是常與萬法一體。是故為異。內義總
四微假說為瓶。無別實瓶與有為一。今責。攬 瓶衣成世諦無別總世諦。亦假五陰成人無 別有人。假四塵成柱應無別柱。而莊嚴義別
有假人柱體。應別有假世諦體。開善亦應別 有假世諦用。又雖言是假終有此假與外道 何異。又僧佉只瓶是有只瓶是一。佛法內大
小乘人可不爾耶。又大小乘人云攬四微成 瓶為一無別一法以一於瓶。今將外難內亦 成難。解若離瓶無別一以一於瓶。亦應離瓶
無別生以生於瓶。今遂立非色非心生瓶者 一亦應然。內曰此總破二意。一奪二縱。奪者。 神本法末。本已前無。寧有於末。外人上明法
有以證人有。論主以無人類法亦無。二義應 齊。但人無已彰。法有未顯。故外屈內申。今 思惟下次縱破。縱無人有法。更開一異責之。
為三法一體故有三法。為三法異體故有三 法。故云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也。問破有百端。 神品已開一異定之。今何故復說。答破乃千
端。但外道義宗唯有一異。上立神覺一異。今 立總別一異。是故論主還以一異定之。又一 異破顯愚智皆知。是故偏用。又前用一異以
破人無。今令其發悟故還用已悟曉其未悟 也。外曰下第二別立別破又開三別。第一正 破自宗三法一體。第二破外引他證三法一
體。第三破外舉因證果。此是文三而義有四。 初段破自立義。次章破引他立。此二破總別 果法。後一破總別之因。故是自他因果四也。
今前受定立三法一體故有三法。所以立三 法一體者。義甚精密非都孟浪。離有無瓶離 瓶無有。故有體即瓶體瓶體即有體。而開總
別者。正言天下之物皆悉是有。故有語是通。 瓶有既爾。一數亦然離瓶無一。故即一是瓶。 但一數語通。故別立之耳。內破為三。一牒法
二舉譬三正破。若有一瓶一者。此牒三法一 體也。如一者舉譬也。猶如天主是一體有三 種義故立三名。一切成下第三破也。有三種
破。謂一切成不成及顛倒也。一切成者有三 種成。一者體成。二者義成。三者名成。三法 互成。則是三種體成三種義成三種名成。則
一切法體皆成一物體。一切物義皆成一物 義。一切物名皆成一物名。若爾則無有萬物。 既無萬物亦無一物。故一切物空。又若有物
有可有物空。既無物有亦無物空。如是亦有 亦空非有非空。即四境絕四心斷四言滅。即 證實相法身也。又如此四境四心在邪乃盡。
方得申因緣二諦。故前是二諦外空是有所 無空。後方得辨二諦。無所有空也。問何故作 此二意。答若外義與內同者。如上意破。無四
境四心即悟實相發正觀。若外義異內義。破 外竟始得明內二諦。因世諦有故悟第一義 空。因二諦悟中道。此是佛法內外大意。不可
不知也。言體成者捉有與一並皆成瓶。有一既 其成瓶。則萬法並皆成瓶。言義成者。瓶是無 常義。有是常義。瓶是別義。有是總義。有與瓶
一。瓶既無常有亦無常。總別亦爾。言名成者。 瓶名既其成瓶。有名亦應成瓶。舉瓶對有既 有三成。舉瓶對一亦有三成。舉瓶為端既有六
成。有一亦爾。合有十八種成。一切不成者。翻 十八種成則成十八種不成。故云一切不成。今 略示一。若萬物體不並成瓶。則瓶體亦不成瓶。
謂體不成也。若有常義不成瓶無常義。則瓶 無常義亦不成瓶無常義。謂義不成。若有名 不成瓶名。則瓶名亦不成瓶名。謂名不成。餘
皆類爾。顛倒者亦有十八種倒。謂體倒義倒 名倒。欲成瓶體應成有體。名為體倒。欲成瓶 義應成有義。名為義倒。欲成瓶名應成有名。
秤為名倒。欲見此意顯在注文。注釋三為四。 一牒法二牒辟三合譬四釋難。若有一瓶一者此 牒法也。如因陀羅下釋上如一譬喻也。因陀
羅此云天主。釋迦為能。憍尸迦是過去世姓。 如是隨有處下第三合譬也。若爾下第四正釋 難也。釋難有三。一一中皆二。初正釋。次牒
偈本結成。釋初有七復次。總明三種成義。開 為二別。初五復次略明三成。後二復次廣明 義成。前五復次明三成有三別。初三難明體
成。次一明義成。次一明說成。就三又二。初兩 句捉有一並應成瓶。次一捉瓶等悉皆成一。 初二即二。前句捉有成瓶。次句捉一成瓶。初
句明有與瓶一。有既成瓶。萬法與有一。有既 成瓶。萬法亦成瓶。此體成也。其有一物皆應 是瓶者。有人言。有之與一如此等物皆應是
瓶。有人言。凡是有一之物皆應是瓶。今明此 二釋悉非。上既明有是瓶則衣等萬物悉皆 成瓶。云何重說也。今所明者。前句捉有成瓶。
此句捉一成瓶。明萬物之數皆應成瓶也。今 瓶衣等物悉皆是一者。此捉萬物悉成一數。 復次有常故萬物亦應常。此捉萬法悉成有。
即是義成。但外人以萬物成有不名為過故。 今就大有但明義成。有以常遍為義。一瓶既 是有亦應常遍也。復次若說有即說一瓶。此
明說成。今欲喚物但應喚有即得一切物。以 有與萬物不異故。所以詺此為說成者。說有 之說即成說瓶之說故也。復次一是數。自上
已來五復次略論三種成竟。此兩復次重就 一瓶論其義成。一既是數義。有瓶亦是數義。 第二復次就瓶搆三並。初二法與瓶一則同
瓶並具五身。次同瓶並有形。三同瓶並皆無 常。將有一同瓶既有此三。以瓶有同一亦有 此三。則三法並無數並無形並無五。今但取
要切者論之故偏舉瓶耳。是名如一下第二 牒偈本總結。是名如一牒立也。一切成牒破 也。破不成中四復次明三不成。初二復次明
體不成。次一辨名不成。後一義不成。還翻上 三成故有三不成。初二復次為異者。有人言。 處處有據所依處。如一州一寺處。事事有據
能依處。有即瓶衣等事有。有人言。處處有是 瓶衣上有。事事有據五塵有。即是假實處。有 人言。處處有據大有體。事事有就瓶衣論有。
眾師相承多用此釋。今謂不成本翻於成。上 成中初句云。有與瓶不異。有既成瓶。有與衣 等萬物不異。衣等諸物亦應成瓶。今翻之云
若處處有非瓶衣等物亦非瓶者。若爾瓶亦 非瓶。此翻初句也。上第二句云。其有一物皆 應是瓶。取萬物上有一皆應成瓶。今還翻之
若萬物上一數之有此既非瓶。則瓶亦非瓶。 故處處有約瓶衣等物有。事事約衣等一數 之有。是故為異也。復次若說有第三明說不
成。翻上第三說成。上明欲說有應說瓶。今明 說有之說既不成說瓶之說。今說瓶之說亦 不應成說瓶之說。復次若有非瓶下有人言。
此句煩長。凡論有不出二。一處處有名為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