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line of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師地論略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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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 (論本第五十一二三)基撰
[0168b11]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 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 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
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攝決擇 分故。名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 今重明之。以為一分。或有以文攝義。前分雖
說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為一 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又以所 詮決擇之智。簡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
相收攝。即以義攝義。此一分教。能詮決擇。以 所詮為名。故名攝亦可。准俱舍論名對法藏。 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藏名。或
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此既 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義。攝入此 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生。即彼所
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亦是以文 攝文。故名攝也。此明攝義 言決擇分者。決 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
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 故言決擇。邪見撥無。真俗雖決。非簡擇是 非。疑雖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惑。
談擇以別邪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當重 問答。決疑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 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邪。
此言決擇。何得稱為決定藏論 中者。簡持 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持明此二地。是故 言中也 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 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
言五識身相應 地意地者。如本地分已釋 問何故不言意 識者。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問 相應義不唯局五。何以初標不云意有。答曰
據實皆有。略而不說。又舉初顯後故。意地不 相應也。又據勝法。以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 狹少。舉相應不言根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
根塵等皆明。不可偏云相應。故略之也 問 前本地分。既開為二地。何乃此合明耶。述有 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
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 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以別開為二地。二 六識各別種子。依本地分中。雖明賴耶。但明
種子依。隨六識說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為 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行。第八是六識通依。 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說。從
第八識。故合一明。又唯約作業。作業既別。須 開別明。俱依根緣塵。行相狀同。所以合說。又 如顯揚第六云。問阿賴耶識何識所攝。答六
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 明 此地決擇。合有七卷。此為最初。故言第 一。即首稱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之一。就此分中有三。一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二釋分興之意。三依地正辨。初二如文。第三 正辨五意。合明尋伺等三地。合即十四分也。
就第三段中有二。初簡擇別。明一地二依地。 正辨如文可悉。今明此地中總有七卷。前三 卷半明五善巧。下三卷半明六善巧。初有多
段。今論初且合為二。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 第二依問正答。就問中有三。初牒前本識。為 所決擇。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三正設三問。 令興決擇。
[0169a12] 論云問前說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即初也。 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 皆依有故。小乘諸論未說有 有之因緣廣分
別義者。此即第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 而 未說有者。前本地雖大乘有第八。然小乘經 而未說。有一問也 問曰如攝論引小乘經中
云。愛樂喜習著阿賴耶。所餘經中亦如是說。 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故言未有耶。述曰二 義此為無者。說如薩婆多等。又然彼經雖說
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餘別義。謂因緣廣 分別等。今言未有者。無別體有。非名有也。
[0169a23] 有之因緣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雖言說有。 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 與現數受等俱轉 廣分別義。即為第三問。
[0169a26] 論云何故不說。以下第三正設三問。令興決釋 也 何故不說者。但問小無所以。餘文可知。
[0169a28] 論云答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 隨問即為三答。此即答初問也。此答初問中。 初長行總答最深密記不說。所以第二引經
正言不說。
[0169b03] 論頌云阿賴耶識甚深細者。以下舉經正辨 不說逗留。此一句總彰深細。第二第四句。正 明不說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說 問曰何以
第四第二句。明不說所以。有二義故不說。以 深細故不說。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 煩惱。不為說之。即第四句。先云第七及八。皆
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云執持識深細。 既云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 末那。此云染污意。今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
持之義也。此之一句。總舉第八深細也 問 曰舊論執持識深細。何故今翻別云有何所 以。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然簡有異。義
不同簡。所以者何。先云深細者。但簡凡夫未 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此言深細但 簡凡夫。其二乘教義皆深細。此應與等故。今
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甚故。此簡 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方能了知。 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非唯識觀。未見 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0169b22] 論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此一句。舉第八識 深細之義。而不為說。即第一深細不說所以。 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
識亦爾。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念平流。能熏 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 或種生現。由如 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
問曰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雖云種 子。未知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義乃含 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恒水流。即乃
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熏義。今言暴流。 義在於此。
[0169c04] 論云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 不說。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演也。 唯開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開。即我於凡不
開也。若小乘名已有。但不為演。若名亦未 有。亦不為開也 問曰二乘凡夫既不為開 演。何故今說令凡夫聞。此中聞有二人。聲聞
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 二不定性。故不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 為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
未熟。故不為說。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聞 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 問曰 先云於凡我不說。此何異也。述曰即言非也。
唯簡凡夫。不二乘故。今言意不爾。
[0169c17] 論云恐彼分別執為我者。即第四句。釋第二 為起煩惱不說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 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
我有二種。一分別。二俱生。俱生之我任運而 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 我得生。二乘因師分別。法我得起。故不為說
問曰先云彼勿執為我。此云何異。述曰此 言總未簡任運有我。其義可知 問第八相續 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本識有體相。是
實慮法執大不說。述曰說第八雖生法執。若 除法執必由唯識。第八既是諸法如實因緣。 此乃唯識之本。故為大根得說本識 (更有逐難云云思之)
其此識義者。佛說法要以利物為本。若說此 法。始則不墮生死。終令能得涅槃者。佛即為 說。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聞
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始則有損終 聞無益 問唯識非小境。不為說第八。末那 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
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 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 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種 智。亦不為說
問曰小乘觀道緣末那否。答 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 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智亦不
須緣。因此義。法師云。以九門分別八識。備師 以七門分別八識。皆如前鈔。
[0170a14] 論云復次嗢拕南曰。下答第二問。此中有二。 初舉頌總顯八義。二長行廣解。初文可知。就 長行中。初列八名屬當於頌。二次第解釋嗢
拕南。而與鄔馱南自說經何別。就次第別解 中。有八不同。即為八段。初段中有二。初問次 解。問可知。答中五因不同。即為五段。其初因
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 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 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
識於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此中 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能執後 (宗) 。現緣發故 (因) 。如聲等起 (喻)
。又若有轉救之云。我眼等中 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云眼 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下第 三因比量。若爾下第三因應不異。破此已救
已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理相 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 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前
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 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 是第二因者。即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
方為同喻。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解云。涅 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 執受。宗也。是無為故。因也。由如虛空喻也。 此義既成轉破道諦
設有別計道諦能持。 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 (宗) 。 此言為簡大圓鏡智能執自身。若但總言無 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為如涅槃。是
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為如大圓鏡智。 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是 無漏故因由。如涅槃喻。此義既成。應須轉破
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心應不執受有 漏諸根 (宗) 。以是善故 (因) 。如無漏善 (喻) 。善既被破。
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心應非執受 (宗) 。 有記性故 (因) 。如彼善品 (喻) 。雖破記性。無記
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 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執受 (宗) 。以 間斷故 (因) 。由如聲電 (喻)
。或因喻云。非異熟性 故。如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為 不定過。今論云。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 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
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 三因即遮此計。
[0170b28] 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 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 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生必不可得。前後
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 熟。今六識中異熟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 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應立
量云。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 (宗) 。有間斷故 (因) 。 譬如風聲等 (喻) 。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
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 身 (宗) 。有間斷義故 (因) 。喻等同前。或應立量云。 六轉識中異熟生心不能執受 (宗)
。有間斷故 (因) 。 如風聲等 (喻) 。其論云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 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
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 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 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
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等者。是異熟種子 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 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
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 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
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 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 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
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 依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 破。二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 識之根便應爛壞 (宗)
。無能持識故 (因) 。以小乘宗 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屍 (喻) 。設許執受亦不應 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
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 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 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 (宗) 。識遠離故 (因) 。
如他八識不能持身根等。如死屍等。又有合 立量云。無識諸根應無執受 (宗) 。識遠離故 (因) 。 如死屍 (喻)
。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 云。無識諸根應非情攝 (宗) 。無執受故 (因) 。如死 屍 (喻) 。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
(宗) 。所 依別故 (因) 。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此量有 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 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
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 時應非有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又可云 六種轉識應非執受。三性心間非一類故。如
聲火炎等。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 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0171a17] 論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乃至識不俱轉。此 第二因。非正建立第八識。但因外難便破小 執。建立自宗。此中有二。初問次正釋 何故
若無等者。此即初也。若准前後解。此文稍違。 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 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准解應
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最初 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生但總應言。小乘無 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緣具五
識皆起。何緣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 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道理。汝 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問
云。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 案文。不可准前及後而興准解。此為問訖。就 正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