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kārikā (Genben Shuo Yiqie You Bu Pi Nai Ye Song)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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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下明於十七跋窣覩等,中述其要事 (跋窣覩是事) 。
若是旃荼羅, 唱令及酒舍;
婬女王宮處, 此五非行境。
外道諸典籍, 習讀將為勝;
及數犯罪人, 所食皆成毒。
常應讀佛教, 是惡道良醫;
開許讀外書, 為欲知其過。
一切智言說, 美妙多譬喻;
豈如外道論, 無理言麁淺。
多畜諸器具, 彫飾皆不許;
若畫坐床足, 斯皆外道儀。
苾芻身老病, 若乘輿隨聽;
杖絡及皮衣, 斯皆在開限。
無由帝釋請, 遂開於浴室;
并勤定誦人, 咸聽小食飯。
不注於眼口, 亦不香薰衣;
不畫傘皮鞋, 揩爪令光淨。
傘蓋有二種, 葉作葦竹成;
若至村中時, 不應正持入。
若作於傘柄, 應與傘蓋同;
欠呿開口時, 應將衣手掩。
有緣須笑時, 不得露齗齒;
讚詠大師德, 說法時非過。
不得長作聲, 宣唱牟尼典;
讀誦宜依法, 隨處勿相違。
若學讚德聲, 應在於屏處;
為宣揚正法, 不應生染心。
苾芻及尼等, 五眾許安居;
若至夏罷時, 五眾集隨意。
苾芻苾芻尼, 一切戒須學;
求寂求寂女, 受十戒應知。
不獨在道行, 亦不獨渡水;
不故觸男子, 不與男同宿;
不為媒嫁事, 不覆藏他罪;
是名為六法, 正學女應知。
金銀不應捉, 不除隱處毛;
亦不掘生地, 不斷於青草;
不得不受食, 及以殘宿食;
是名為六隨, 學之經兩歲。
上座於日數, 分明須憶知;
授事在眾前, 日日當陳告。
可於六時中, 月半減一日;
減日成其月, 至六成一閏。
如其王作閏, 月數有參差;
苾芻應可隨, 由王有勢力。
洗手洗鉢處, 若作曼荼羅;
不似日月形, 及似塔形勢。
苾芻涉路去, 若過神廟堂;
入彈指作聲, 伽他說佛語。
若至神廟所, 不應為損益;
苾芻若違教, 便招惡作罪。
苾芻等五眾, 不供養天神;
自作若使人, 亦得惡作罪。
若有餘因緣, 許香花祭食;
不得違時俗, 損益不應為。
事佛之善神, 隨情應供養;
於諸大經內, 遣作皆無犯。
於諸有情類, 常擁護行慈;
由有慈悲種, 不生於苦趣。
愛敬天神者, 常好為供養;
世間皆共然, 由貪生死樂。
皆求世間果, 由是祭邪神;
惱害殺眾生, 引他歸惡趣。
先已歸依佛, 轉更事天神;
供養獲果少, 不知尊敬處。
破戒著袈裟, 欺弄苾芻像;
無慚噉人食, 事同剛火炭。
應寫律教等, 流布能生福;
忘念者令憶, 自身兼讀持。
苾芻入浴室, 須揩身體時;
應令敬信人, 勿使不信者。
諸有持戒人, 不供破戒者;
不可令師子, 承事於野干。
此是佛法刺, 正教中死屍;
共住及隨行, 皆成不應法。
親教軌範師, 及父母有病;
假令是破戒, 悉可為供給。
父母老貧病, 乞食半相供;
由斯有大恩, 是故應瞻養。
見有闕乏處, 隨事皆供給;
乃至塗足油, 洗沐令身淨。
苾芻若用甎, 唯得揩踝足;
餘身分不許, 若為病皆聽。
不三畫插梳, 及帶於呪線;
應繫於左臂, 為治病開聽。
如其病除愈, 應安柱孔中;
醫人若遣為, 香塗身不犯。
若以香塗身, 不應出房外;
勿令他嫌慢, 增其不信心。
若有淨信者, 為福施香泥;
應塗戶扇邊, 嗅之能益眼。
淨信以香泥, 塗摩苾芻足;
為福宜應受, 去時當洗除。
必有妙香花, 苾芻欲得嗅;
意欲令明眼, 不應生愛心。
聽持鐵鑰匙, 為防衣藥故;
勿興煩惱意, 輒捉打眾生。
大眾及別人, 持印皆聽許;
銅鐵木礦石, 甎錫等應為。
別人髑髏像, 或刻為白骨;
大眾法輪形, 此是作印相。
凡食小香果, 皆須待核成;
欲令其福增, 僧伽果須熟。
不應臨水鏡, 愛心觀面像;
為病念無常, 照時無有過。
不自斷生支, 亦不甎石打;
宜將不淨觀, 洗除婬染心。
洗足盆內高, 其形如象跡;
竹及多羅葉, 二種扇應持。
若欲除蚊子, 五種拂隨聽;
枝梢劫貝 [卄/毦] , 麻毛并破帛。
若須上高梯, 應結裙下緣;
苾芻不擎重, 應覓俗人持。
苾芻之儀式, 皆與俗不同;
用梳等搔頭, 是事咸不可。
若髮有塵垢, 頭癢手揩摩;
或時將故衣, 此等皆無犯。
寺後西北隅, 安置大便室;
及以小行室, 皆須店門扇。
西北角下房, 安大眾瓶水;
此據門南向, 餘面准應知。
若見諸俗人, 及老苾芻啑;
應云久長壽, 不言便得罪。
大者見小啑, 應告言無病;
小者於尊年, 即須云敬禮。
凡是噉食時, 及便利未洗;
或一衣在道, 或立穢鬧處;
或復食雖了, 口猶未澡漱;
斯皆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若於旦起時, 齒木未淨口;
禮他及受禮, 並皆招惡作。
見行遍住等, 皆不應禮拜;
佛及大苾芻, 唯此二應禮。
於斯聖教內, 有二種畔睇:
一謂以五輪、 二乃搦其腨。
持戒者不應, 毛繩繫蛇項;
如其不肯去, 方便好應驅。
應可用軟繩, 徐徐繫項棄;
宜安嶮叢處, 勿對於眾人。
如是於鼠等, 皆可興悲念;
繫放無令害, 慇懃善用心。
護戒者悲心, 蚤虱常存念;
置故衣氈內, 應安孔隙中。
若其除壁虱, 可安青草中;
隨其樂處行, 勿令生苦害。
油器有三種: 大者受一抄,
小半抄餘中, 隨情可持用。
道行為法語, 或作聖默然;
住息說伽他, 宿處誦三啟。
聽持三種繩: 長百五十肘,
短百肘餘中, 隨處應當用。
如其井池淺, 或可水平流;
長短任應持, 或時全不用。
若為苾芻尼, 演說律儀教;
中間應幔障, 異斯便惡作。
不取賊遺物, 應可善觀瞻;
多人共委知, 設取無愆過。
苾芻若種樹, 擬充僧果園;
守看經五年, 去時須囑授。
苾芻不呪誓, 若作似妄語,
亦不賭衣等, 博奕匪尸羅。
苾芻見女人, 若有染心起;
或女生染意, 住處捨應行。
若見苾芻尼, 為來聽法故;
不可遣其立, 與物令安坐。
應與甎木枮, 及草稕褥子;
唯此令尼坐, 餘物並不應。
尼來至寺中, 應與其臥具;
令用中下者, 上物無宜與。
苾芻苾芻尼, 相對不說罪;
由於所犯過, 愧恥難陳說。
苾芻尼有疑, 於罪應為決;
尼須起尊敬, 勿生輕慢心。
尼入僧寺時, 至門應遣問;
報言無過者, 隨意令其入。
欲居蘭若人, 應先善三藏;
日月星行次, 皆應分別知。
若在蘭若住, 應畜油等物;
他索可相供, 令賊歡喜故。
先是工巧人, 調度不應畜;
醫及解書者, 針筆等聽持。
苾芻住蘭若, 應可務精勤;
出家勤最初, 懈怠便招罪。
縱使行精進, 正法亦須求;
離此見不明, 失信乖修習。
若離正教授, 無宜習定門;
能發狂亂心, 損害禪支路。
於其所住房, 香花等芬馥;
床服咸應爾, 異此心難定。
僧家營作木, 不可持燒染;
若是曲爛者, 許用在無傷。
若為他解勞, 應須觀軌式;
彼人有伴屬, 勘問乃相容。
若見有女人, 水火等漂害;
苾芻應拯濟, 由悲故非犯。
若有人來問, 云何活命緣?
苾芻隨事教, 勿使違時俗。
若於寺門下, 或在房簷前;
若有女人時, 苾芻不應住。
已於五欲境, 捨之而不愛;
是故常用心, 念住勤修習。
三世諸如來, 獨覺聲聞眾;
皆依此道去, 能至涅槃城。
弟子觀師德, 方可請為依;
師於弟子邊, 問知應攝受。
兩人隨有過, 彼此並招愆;
為斯俱用心, 慇懃好相察。
師須戒行全, 瞻病不悋法;
隨時常教授, 當求如是師。
弟子亦具戒, 勤策性柔和;
恭敬於師長, 禪誦無違闕。
有緣自行去, 或復見本師,
入外道歸俗, 斯皆失依止。
又復隨一人, 作捨依止念;
此即名為捨, 進否善須知。
呵責門徒時, 不可便驅逐;
權聽寺內住, 若改命歸房。
說有五種呵: 不語不教授;
不受其承事, 遮善品捨衣。
呵責及受懺, 皆須准教行;
此二若乖違, 俱招惡作罪。
嬾惰無孝心, 麁言親惡友;
於師不恭敬, 斯人勿懺摩。
若擯於求寂, 隨將上下衣,
并與濾水羅, 師須善觀察。
若已受近圓, 應與其六物;
必是難容忍, 隨去不須留。
若離本依止, 一宿不應行;
仍除滿五年, 善明於戒律。
如其向餘處, 緣開五日停;
勤求依止師, 若無不得住。
宜於彼師處, 應為洗摩身;
或染或縫衣, 斯為弟子法。
軌範於作業, 知量可應為;
養護起慈悲, 不應令過分。
教讀依止師, 報恩俱給侍;
然於二人處, 恭敬有差殊。
若無教讀師, 在處住無犯;
無依不應住, 依止倍存心。
雖斷煩惱盡, 復善閑三藏;
若未滿十夏, 仍須伏依止。
去師兩驛半, 半月一度禮;
此半八日禮, 同處日須三。
若於後夏內, 依止師身亡;
宜應自守心, 更互相監察。
若至三月滿, 處無依止人;
第二褒灑陀, 不應於此住。
既為隨意事, 勿更褒灑陀;
大聖順時開, 即名為長淨。
更互相教示, 隨意聖遣為;
常開長淨門, 對治眾罪業。
寺中有客至, 主等或時多;
十四五參差, 應隨主人作。
若處客來多, 舊住人數少;
主應隨彼客, 共為褒灑陀。
僧伽不和合, 對一人守持;
若一人亦無, 心念應言說。
如是作守持, 苾芻衣及鉢;
并捨為分別, 兼捨請應知。
大眾若和合, 得好人共住;
理應許說戒, 心念亦隨聽。
必若難緣生, 有事開心念;
應知隨意事, 准此亦應為。
大眾可同心, 應共作隨意;
異此應須喚, 同行者為之。
將去隨意時, 可有七八日;
應為告白事, 令使眾人知。
壇場應秉法, 界中或出外;
一界不別住, 眾事悉應為。
二十十或五, 及以四苾芻;
有此四僧伽, 隨應秉諸法。
不得以世尊, 添彼僧伽數;
佛寶殊僧寶, 秉法者應知。
出罪須二十, 近圓十人等;
滿五應隨意, 四為褒灑陀。
若處秉羯磨, 白等如法成;
名住處應知, 異斯非住處。
苾芻不啞默, 口應宣法言;
是外道愚癡, 誘誑諸無識。
苾芻安居了, 三事應隨意;
如不作此事, 無難不應行。
雖有見聞疑, 別遇難緣起;
為護於身命, 越海亦須行。
若有王賊等, 樂聞苾芻戒;
難緣應為說, 無難不應為。
貧人有信心, 富人無信敬;
慇懃樂聞戒, 世尊開為說。
苾芻善三藏, 法師及病人;
眾中最大者, 咸應放知事。
聞有明三藏, 遠從他處來;
鼓樂及幢幡, 應迎兩驛半。
大眾鳴揵稚, 隨力悉應迎;
美食解疲勞, 請次宜應告。
房舍及臥具, 常不在分限;
給淨人相供, 不差知眾事。
戒學佛所制, 僧制眾同為;
乍可乖眾言, 無違世尊教。
眾意有多途, 雖立還復廢;
豈有能迴改, 無二大師言。◎
◎五月十六日, 應作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 苾芻為後夏。
但有此二日, 合作安居事;
中間但空住, 不許作安居。
苾芻三月內, 不許外遊行;
飛禽於夏時, 亦不離巢去。
若至五月初, 逼夏須存意;
可於其住處, 營飾等應為。
既至十五日, 總收於臥具;
差分臥具人, 應須具德者。
於欲瞋癡怖, 眾過並皆無;
善知分未分, 此即應差遣。
毘訶羅波羅, 應須告僧制;
冀令安樂住, 勿使有虧違。
諸人樂住者, 不應為鬪諍;
於此受籌人, 當須自審察。
單白告大眾: 今是十五日;
僧當共受籌, 明作安居事。
從上行籌已, 次可分房舍;
及以床臥具, 皆從大至終。
若近安居時, 當須善觀察;
所行乞食境, 無令事有廢。
若於所住處, 知有同行人;
具德有多聞, 并淳善和合。
不令煩惱起, 若起即能除;
有此善伴處, 宜應共居止。
病藥并乞食, 斯皆易可求;
無多婬女家, 斯名善行處。
當於隱屏處, 蹲踞對苾芻;
口說安居文, 作法應如是。
我施主某甲, 侍人及作者;
我今於此處, 作前夏安居。
或云作後夏, 有破裂修補;
我於此夏居, 餘並同前說。
若於此安居, 無法界外宿;
現在無饒益, 來世受泥犁。
若為寺等事, 并諸雜福業;
制底眾食緣, 及以出罪等。
尼違八敬法, 為欲除其罪;
或為下三眾, 受戒等須看。
若諸俗人輩, 有請喚等緣;
苾芻察時宜, 須時應往赴。
三寶及父母, 師主等有事;
并諸病患緣, 皆請七日去。
一日二日等, 乃至四十夜;
苾芻應可去, 勿令前事闕。
若有如法事, 察知非是虛;
僧伽共許差, 隨情可行去。
仍於一夏中, 過半不在外;
為斯但四十, 若過罪便傷。
飲食若有闕, 醫藥復難求;
全無供侍人, 去時非破夏。
若處有八難, 及婬女黃門,
并惡獸等緣, 行無破夏罪。
若有罪惡人, 聞來破和眾;
恐為非樂事, 出去者無傷。
聞彼鬪諍人, 知是己親友;
不往諫得罪, 停無破夏愆。
若共他作契, 向某處安居;
至日不赴期, 苾芻招惡作。
苾芻若守持, 七日或多日;
在外如逢難, 便住者隨聽。
若無有餘緣, 留住經多日;
輒違於本限, 得罪并破夏。
結界有多途, 略言其四種;
任現所須者, 隨事今當說。
大齊兩驛半, 減此任當時;
四方應置標, 山河樹等記。
可於前相中, 乃至於住處;
除村并勢分, 結大界應知。
大眾盡須集, 一人秉羯磨;
白二無差 舛 , 斯名結界成。
又為不離衣, 依界秉羯磨;
欲令安樂住, 元由老病緣。
雖復離三衣, 界中別處宿;
除其村勢分, 隨處任遊行。
於前大界內, 欲作小壇場;
應為白二結, 先須解大界。
若欲結小界, 置標相同前;
名曰曼荼羅, 於斯任秉法。
先結於小場, 次結於大界;
依如是次第, 結界者應知。
眾咸死轉根, 或時俱捨戒;
或盡出界外, 明相過不還。
或時為白四, 大眾同心捨;
有斯五種別, 捨大界應知。
凡欲結諸界, 標相復須知:
一樹應兩標, 分半為其界;
或時以一樹, 為其四界標;
四分各相當, 五分便不許。
向下兩驛半, 向上數亦然;
齊山頂樹梢, 或至籬牆上。
種種莊嚴具, 皆悉在隨聽;
瑩飾大師形, 令施福增長。
不許安耳璫, 及以足鳴釧;
斯為女人飾, 勿累大師形。
欲使眾人散, 鼓樂可潛聲;
供具悉應收, 無令有虧失。
或時大眾集, 諠鬧出高聲;
不知時至中, 應鳴 蠡 擊鼓。
若分亡人物, 眾大卒難為;
十人為一朋, 或至百千數。
各分取大段, 隨人更細分;
得分未分時, 若死須分別。
分竟身方死, 物入四方僧;
若未細分時, 當朋人合得。
有請苾芻處, 并喚苾芻尼;
食罷與施時, 持財安眾首。
此應為兩分, 或隨施主心;
飲食可平分, 佛亦咸同此。
苾芻分施物, 等分應與尼;
式叉摩拏尼, 應二分與一。
將欲圓具人, 亦二分與一;
求寂求寂女, 三分一應知。
若有多苾芻, 苾芻尼眾少;
應計人頭數, 無宜中半分。
若至大會日, 請像入村城;
能令災橫除, 莊嚴為生福。
遍洒康莊道, 嚴儀巷陌中;
散花懸妙幡, 雅麗如天苑。
栴檀及龍腦, 沈水香普薰;
隨風處處行, 聞者生欽仰。
鳴螺擊鼗鼓, 撞鍾告四方;
屯聚震鴻音, 聽者生隨喜。
鼓樂無停息, 高聲出雲表;
旃旐遍縈羅, 斯名大法會。
大旗有五種, 鯨牛妙翅龍,
師子畫幡旗, 咸持以供養。
人眾皆陪從, 法俗兩相依;
如是勝莊嚴, 引導如來入。
由佛入村城, 敬心興供養;
八部天龍等, 能除眾毒惡。
因斯獲財利, 大眾賣應分;
准價上座知, 善觀其好惡。
若有所須人, 隨情當上價;
還價未了者, 無宜著此衣。
敬持妻子等, 三寶隨一施;
不可為作價, 當隨施主心。
歌舞伎樂處, 苾芻令作時;
諸有護戒人, 不應言汝戲。
應告言賢首, 汝可好用心;
供養於大師, 勿生於嬾墮。
窣都波掛幡, 不應將物釘;
元初興造日, 安橛在隨聽。
塔上然燈供, 苾芻不自昇;
有緣須上者, 應可令求寂。
餘人無可求, 香水洗雙足;
苾芻應自上, 供養大師心。
造寺三五層, 香臺或五七;
或可隨情作, 小寺五三房。
略論處中寺, 於東西兩邊;
三層各九房, 房中寬丈二。
後面亦三層, 上取三房地;
中擬安尊像, 簷前不廢行。
或可此簷前, 從地為重閣;
隨安大尊像, 每日設香花。
前面兩房地, 從下作門樓;
門在下層間, 小作應牢固。
入門於一角, 閣道上三層;
出上並平頭, 四邊皆絕壁。
尼寺限三層, 香臺隨至五;
寺中房軌則, 准苾芻應知。
佛像形虧壞, 尊經字滅磨;
拭却可重修, 令其更增勝。
制底尊儀影, 新壇足不蹈;
必有緣須過, 可誦聖伽他。
苾芻乞食時, 有人無簡別;
佛想喚為佛, 持物而相施。
苾芻應問彼, 詳審觀其意:
汝喚我為佛, 為是兩足尊;
汝喚為法者, 為是盡苦法;
汝喚為僧者, 為是真聖眾。
既問決知已, 隨彼所樂情;
施者應受之, 此皆無有過。
假令唯一尼, 受請向他舍;
行初留一座, 為擬苾芻來。
苾芻應此座, 求寂亦宜居;
不解願伽他, 苾芻尼為作。
若無執事人, 隨緣詣村落;
獲利應須寄, 得人方遣持。
上明諸雜緣, 多是生存事;
下論身死後, 焚葬事須知。
苾芻身既死, 告眾鳴健稚;
須喚輿屍人, 柴薪用僧物。
香花幡鼓樂, 送至焚屍林;
親識及門徒, 愍念相隨去。
善親應可燒, 薪火須豐足;
助以旃檀等, 隨有灌酥油。
身瘡若有蟲, 埋時勿令損;
或安於露地, 草葉覆其身。
一一身軀內, 八萬種蟲居;
隨身共死生, 雖燒亦無過。
應持上下衣, 覆屍令好密;
自餘衣鉢等, 准法可應分。
燒時隨處坐, 略誦無常經;
三啟用心聽, 各須生厭離。
諸行盡無常, 緣生法皆滅;
剎那不暫住, 如露被風驚。
遍觀諸世間, 無有長存者;
咸趣無常海, 共被死波漂。
四大堅性等, 此不可遷移;
生者必無常, 死王威力大。
無常不簡擇, 善惡戒多聞;
一種皆歸死, 不論凡與聖。
諸佛及緣覺, 聲聞弟子眾;
尚捨無常身, 何況諸凡夫。
如斯法誦已, 方說特崎拏;
還歸洗手足, 制底行旋遶。
或可連身洗, 更復著餘衣;
去時持故衣, 勿損鮮花服。
諸行無常等, 牟尼之所說;
行思歸寺中, 當息慳貪想。
所有諸衣物, 應隨阿笈摩;
佛子共平分, 作法如常制。
揵稚誦三啟, 禮制底行籌;
及為羯磨時, 五時皆得分。
不應眾未聚, 輒共分亡物;
上座及行終, 應行其兩分。
作斯定記已, 然後共分財;
設後客人來, 不應與其分。
我死方持與, 慳心作此言;
准斯無決情, 死後宜歸眾。
決情無悋意, 生存現付與;
隨心施別人, 此等成依法。
俗死多悕望, 出家不合然;
如為顧戀心, 是日增生死。
若苾芻身死, 自他財雜亂;
宜應將鉢等, 置在於僧前。
觀知是亡物, 即應如法分;
所有諸寶等, 准教而處分。
苾芻身若死, 還合苾芻分;
當時無苾芻, 尼眾應分取。
苾芻尼若死, 苾芻尼合得;
如其尼若無, 苾芻應作主。
俗舍苾芻死, 無僧由俗人;
宜可與先來, 俱來與求者。
兩人俱並乞, 斯應與二人;
或隨施主情, 與者宜當受。
或時近多寺, 此家苾芻亡;
隨其頭所指, 合得亡衣鉢。
苾芻負他債, 忽爾卒身亡;
應須細問知, 眾用亡衣與。
若是知事人, 為眾取他物;
應將眾物與, 還債善籌量。
凡是知事人, 向他邊取物;
宜應告上座, 保券可分明。
送死幡衣等, 持來施苾芻;
受取理無傷, 令其福增長。
若彼情生悔, 還來索此衣;
苾芻應盡還, 勿令憂火迫。
被舉共好人, 同居隨一死;
亡衣好人得, 舉者不應分。
若無持戒人, 被舉有人死;
雖舉未蒙解, 宜應共分物。
既有明書券, 出物與他人;
為眾若身亡, 眾應依契索。
合入眾與眾, 制底亦皆然;
堪王送與王, 仍除刀箭等。
應用此等物, 作刀子及針;
餘並現前分, 本物非分限。
若人宣一頌, 依佛所說經;
由法語得財, 此物宜應受。
牟尼有二法, 教及證應知;
教是阿笈摩, 施法應請分。
安居若過半, 便有捨戒人;
此際苾芻亡, 應與其人分。
造佛窣覩波, 蘇迷盧等量;
四畔基牢固, 乃至安寶瓶。
輪一二三四, 如次果應知;
凡夫具德人, 瓦頭為制底。
若作佛制底, 輪蓋無定數;
過千妙高量, 獲福乃無邊。
獨覺麟喻佛, 不過十三槃;
於彼相輪頭, 寶瓶不合置。
制底中安佛, 兩邊二弟子;
餘聖次為行, 諸凡應在外。
次明看病事, 更互可應為;
藥直若貧無, 僧物宜當與。
若病人來乞, 洗鉢盛淨水;
應誦佛伽他, 三遍存心呪。
苾芻為受藥, 持將與病人;
如其授者無, 自取亦聽服。
不應就病人, 教化取衣鉢;
假令雖捨施, 大眾不應分。
施者及受者, 教化者情貪;
三俱非淨心, 此不應受用。
病者若樂欲, 供養於佛僧;
應用好衣等, 守持麁惡服。
若彼貧無物, 教化可應為;
隨情施少多, 令其信增長。
乃至一盤花, 或可持瓶水;
應隨病人語, 供養使心歡。
若於己財物, 慳心苦難捨;
宜應用心勸, 令彼供三尊。
或可瞻病人, 為捨衣鉢等;
令其覩供養, 引生檀施心。
若於資具內, 有愛著須捨;
當於戒德人, 隨情施衣鉢。
苾芻雖持戒, 愛鉢至身死;
還生自鉢中, 受惡毒蛇報。
若患痔漏等, 勿使不信人;
造次輒行醫, 割除令苦惱。
如其療痔病, 藥呪可應治;
無醫為處方, 不以爪甲截。
若無看病人, 無弟子及藥;
大眾咸供給, 藥乃出僧伽。
必是孤獨類, 全無供侍人;
合眾並應看, 或可為番次。
若患疥癩病, 勿污僧床褥;
宜將厚衣替, 咸用己私財。
簷廳及門屋, 大小便舍中;
不應看病人, 可居安隱處。
造寺主身死, 被禁或他行;
於斯住五年, 雖貧不應棄。
更可於五年, 與近寺同利;
別為長淨事, 守護不令虧。
看守滿十年, 若心不樂住;
宜將臥具等, 移安近寺中。
宜應好閉門, 隨情向餘處;
苾芻如樂住, 任意可應居。
他寺所寄物, 他索即應還;
必若有餘緣, 受用誠無過。
施主有先心, 施此非餘處;
迴將與他寺, 宜應強奪來。
若著僧衣服, 及自上價衣;
不應浣染等, 福增無損故。
若於雨雪時, 不應安露地;
無宜著此服, 入不淨室中。
若其過初夜, 臥具不應分;
必知長久停, 宵中亦應給。
應隨老次第, 與床并坐枮;
當留一所房, 與客苾芻住。
縱在阿蘭若, 隨老樂應分;
地樹及叢林, 准次皆分給。
設居於靜林, 亦須留客處;
為護其衣鉢, 異此遂招愆。
若在於迮處, 肘地應分臥;
瓶水及齒木, 藥雜器皆分。
有意欲他行, 戾須淨掃拭;
如其故令壞, 惡作罪侵身。
正值分房際, 不囑便外出;
更令依次行, 雖啼不應與。
臥具及飲食, 小者共平分;
花果等亦然, 大師法恒爾。
若彼身重病, 不樂出本房;
乃至未差來, 放免其分次。
若見僧房外, 臥具露地安;
應可持令入, 老病令人舉。
見大眾臥具, 被火燒水漂;
護身當救持, 不應為造次。
先須出己財, 次出於僧法,
後當持佛物, 是次第應知。
先須請容許, 次可相時宜;
方於三藏中, 隨情問疑處。
凡為教授者, 隨行住坐臥;
於此四儀中, 說法皆非犯。
諸有受學人, 先須起恭敬;
但除寢臥事, 餘三不在遮。
教授學人時, 彼愚心未曉;
悲情善開喻, 百遍不應辭。
苾芻舉手打, 屋柱樹及牆;
斯皆有愆過, 智者不應作。
臂上不安玔, 呪線任情持;
若有所須時, 繫臂無令現。
若誦諸明呪, 不得敬餘天;
宜應禮三寶, 持外道呪術。
不於覆鉢家, 受飲食床座;
亦不往彼舍, 為其說法等。
必有淨信心, 敷妙衣布地;
苾芻應為蹈, 念諸行無常。
但畜三衣者, 唯開一洗裙;
若更畜餘衣, 便乖杜多行。
若諸麥豆等, 曾經蒸煮來;
雖復尚堅生, 鞕種皆非犯。
嘔食出咽喉, 吐却淨漱口;
仍除先業力, 頸內有雙喉。
若有彫彩扇, 為眾畜時聽;
苾芻所著衣, 不應同一色。
若是乞食人, 隨衣著 [巾*句] 細;
於花果樹下, 不棄大小便。
寺角中閣道, 木作石不為;
重病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洗待身乾已, 方可著餘衣;
或手拂令乾, 或用身巾拭。
若得花香物, 屏處隨情嗅;
能使眼目明, 令施福增長。
孫陀利打衣, 寄與難陀著;
世尊聞此事, 因斯制打衣。
得他先打衣, 水灑柔方著;
依舊光華者, 便招越法愆。
知是賊所棄, 死肉有殘餘;
甘蔗等同然, 對眾無宜取。
若以頭背跨, 持物路中行;
現苦已招譏, 當來更被壓。
若有貴價緂, 舉置被蟲穿;
苦木葉餘香, 裹末便不食。
父母歿亡日, 遺言與苾芻;
此物可應收, 宜將供三寶。
身在他界住, 與彼苾芻欲;
此作法不成, 仍招惡作罪。
貴價高攝婆, 他施應須受;
賣却同分取, 割破不應為。
苾芻不見蛇, 被螫便命過;
壓時蛇復死, 為此臥觀床。
眠時不照床, 即便招惡作;
不應令象馬, 雞雀鬪傍觀。
若須其偃帶, 是善逝所聽;
老病及風羸, 隨情可應用。
從斯住處去, 或復擬旋歸;
臥具囑方行, 拂拭令清淨。
被他囑授人, 應須為堅守;
若還應即與, 存心為賞持。
八日十五日, 曬曝看臥具;
每半月常然, 異斯招越法。
大小便利室, 及以眾器具;
先至宜應用, 不應隨大小。
若眾家器物, 當其受用時;
應與先借人, 無令廢其事。
上妙繩床座, 眾許非別人;
倚版為除勞, 僧私皆悉許。
若大過三夏, 開聽一座坐;
如未近圓人, 曾不許同席。
若於俗舍內, 別座不可求;
設令親教師, 許暫同居席。
如有難緣事, 持眾臥衣行;
將者可應眠, 無怖還隨次。
若恐怖止息, 受用可如常;
爛破孔穿時, 如法應縫補。
必不堪受用, 乃至襯替衣;
裂破作燈心, 或作泥填孔。
如斯受用時, 欲使身安樂;
復令於施主, 恒為福業因。
別寺有定分, 餘人輒來食;
計價當酬直, 此不許分踈。
僧祇臥具物, 記誌宜須作;
此是某甲施, 書字好分明。
枮上更安枮, 苾芻重疊坐;
黑耳惡作女, 被壓向幽關。
求寂有信心, 存情恭敬戒;
常住之臥具, 此亦合同分。
開皮臥具者, 不許在中方;
俗舍坐權開, 用臥元非許。
熊羆皮總許, 若坐并承足;
邊方並悉開, 以皮為臥具。
金銀真珠等, 希奇寶莊飾;
并將象牙帖, 此名為大床。
苾芻床上坐, 垂足不至地;
此即是高床, 奉戒者應識。
此二大高床, 苾芻不許坐;
俗亦遮非許, 謂受褒灑陀。
必是堅牢座, 兩人容共坐;
床亦許三人, 仍須撿新舊。
必欲分財物, 或告或鳴稚;
或可共行籌, 總告僧伽眾。
揵稚有五種, 所為事不同;
任用在當時, 無違大師教。
一度斂稚訖, 更不打一稚;
此即是凶緣, 為表亡人事。
作業三過斂, 摋打兩下稚;
如增一大稚, 是謂眾常法。
急難稚無定, 為欲警眾人;
若為警禪思, 應可搖鳴錫。
客人將入寺, 門外洗手足;
若處水難求, 宜將葉拂打。
既入於寺中, 合掌就尊處;
主唱善來已, 答曰極善來。
主人隨所有, 斟量為解勞;
并設非時漿, 令彼心歡喜。
無遑濯手足, 即問僧常制;
聞已可隨行, 還如佛親說。
舊住諸苾芻, 所為作制令;
咸依稱理教, 勿使惱眾人。
不得於如知, 尊極大師處;
苾芻喚名族, 及以具壽等。
小師於大者, 應喚為大德;
大者於小年, 應命為具壽。
既被眾處分, 隨力淨僧坊;
八日十五日, 鳴稚集弟子。
大小便洟唾, 及以吐血等;
謦咳或彈指, 再三令警覺。
勿在生草上, 及於清水中;
好樹及淨田, 無宜棄不淨。
身安無病苦, 不數食檳榔;
為病乃無違, 苾芻應噉食。
非時欲受用, 於諸果味中;
雖不有開遮, 略教宜詳悉。
猶如日日中, 供身恒噉食;
還須安眼藥, 佛說遣常為。
於寺內淨地, 不可輒剃頭;
有病在隨聽, 了時須掃拭。
若於剃髮時, 必須依小大;
若已下手剃, 喚起理不應。
鬚髮隨先後, 次拔鼻中毛;
手足爪方除, 須知其次第。
苾芻剃髮時, 不作牛毛剪;
若有瘡病者, 近處剪無傷。
於三隱密處, 不許輒除毛;
若有病時開, 報知同淨行。
剪爪如斧刃, 或可剃刀彎;
甲上聽除垢, 不合求光飾。
若在蘭若處, 髮不過兩指;
二指便非咎, 城村不合然。
凡剃髮了時, 遍身皆淨洗;
有事便開許, 但須淨五支。
無俗剃髮者, 應可在房中;
苾芻若善閑, 為剃時非犯。
晨朝嚼齒木, 或為說法時,
及以食了時, 不作便招罪。
齒木有三殊, 長須十二指;
短便八指量, 此內總名中。
隨是何木條, 大如小指許;
嚼頭軟成絮, 苦澁者為佳。
齒木既嚼了, 刮舌須存意;
銅鐵赤銅鍮, 刮 錍 隨樂作。
若住村城內, 四中隨一持;
淨洗用灰揩, 勿令生垢污。
必其無此者, 用前所嚼木;
擘破兩相揩, 刮舌貧人用。
齒木卒難得, 口齒終須淨;
三屑隨時用, 權開亦無犯。
前身作毒蛇, 今為長者子;
出家因淨口, 常須刮舌 錍 。
既除其舌垢, 置地殺小蟲;
由此佛興悲, 不許隨宜棄。
凡是淨口時, 齒木洗方棄;
無水揩塵土, 不然招惡作。
蠅於齒木死, 食此守宮亡;
黃 狖 噉斯終, 狗飡還命過。
苾芻有三事, 宜於屏處為:
謂是大小便, 及以嚼齒木。
苾芻許皮履, 但唯開一重;
不許作多重, 俗淨方聽著。
踏時作聲響, 縱淨不應畜;
為眾在隨聽, 著時無有罪。
若在嚴寒國, 氷雪滿田中;
此時開富羅, 著否皆隨意。
師子象馬等, 五皮不合持;
并及此諸筋, 不可將連綴。
自餘牙爪獸, 犲及猫狸等;
不合用其皮, 由斯能作害。
若在毘訶羅, 總不聽著屐;
得安便轉室, 并開俗舍中。
芒竹等為鞋, 苾芻不合著;
脚有風血病, 須著在隨聽。
若是無船處, 憑牛尾渡河;
象馬特水牛, 此悉非遮限。
租田合取分, 耕業絕不聽;
守看宜用心, 無令損常住。
險途逢難緣, 自亦持將去;
寺中如有賊, 鬧亂可應為。
若在牧牛坊, 慇懃好看守;
不應言穀將, 方便遣如常。
求寂等持糧, 身羸須借助;
勿令其手放, 舉下並無傷。
若其全困乏, 苾芻應為持;
帒上繫長繩, 可令求寂捉。
賊來驚走棄, 或可渡河時;
此即自收來, 食時無有過。
將車載糧食, 險處恐摧轅;
苾芻應共推, 仍須防軾處。
船中穀食滿, 觸淺過灘渦;
牽拔助舟人, 無宜觸其柁。
染衣須靜日, 復非陰午時;
好地不應為, 恐污生譏過。
忽爾逢風雨, 塵驚恐污衣;
可移簷宇中, 污處應摩拭。
同法諸苾芻, 見鬪宜應解;
彼若不用語, 捨去不須看。
破持戒信持, 俱持取聞者;
同聞信少欲, 少欲有差殊。
此二共鬪時, 兩言俱可信;
可問極少欲, 二極乃無爭。
若因論法相, 鬪諍遂便生;
如其惡不除, 應須為捨置。
合禮處相逢, 雖鬪應行敬;
大告言無病, 若違俱得罪。
若入浴室時, 令人防守戶;
洗浴事未了, 少信勿令前。
若用眾雜彩, 繪畫在隨聽;
不得畫眾生, 仍開剪花葉。
若在僧房壁, 畫白骨死屍;
或時為髑髏, 見者令生厭。
大門扇畫神, 舒顏喜含笑;
或為藥叉像, 執杖為防非。
畫大神通事, 華中現佛形;
及畫生死輪, 可於門兩頰。
畫香臺戶扇, 藥叉神執花;
若於僧大厨, 畫神擎美食。
庫門藥叉像, 手持如意帒;
或擎天德瓶, 口瀉諸金寶。
若於供侍堂, 畫老苾芻像;
應為敷演勢, 開導於眾生。
溫堂并浴室, 畫作五天使;
生老病死繫, 其事准經為。
若在養病堂, 畫作大師像;
躬持大悲手, 親扶重病人。
若於水堂處, 彫彩畫龍蛇;
若於圊廁中, 應作尸林像。
可在簷廊壁, 畫佛本生時;
難行施女男, 捨身并忍事。
如斯畫軌式, 緣在逝多園;
長者造寺成, 世尊親為說。
若在簷房處, 不許火烟熏;
必若有餘緣, 無烟可持進。
於好甎地上, 不應輒然火;
若有要緣者, 宜可在爐中。
佛及眾中尊老者, 國王恩濟於兆庶;
親教軌範二尊人, 此五善教無宜越。
若有苾芻所為事, 世尊不開亦不遮;
清淨不與俗相違, 斯事應行勿疑慮。
若是世間起譏議, 苾芻受用不應為;
略教能令弟子安, 亦明佛是一切智。
若毘奈耶蘇怛羅, 於其緣起不能憶;
六大都城隨意說, 縱令差互並無愆。
室羅伐城娑雞多, 婆羅痆斯及占波;
薜舍離城與王舍, 此六大城隨處說。
長者謂是給孤獨, 憍薩羅國勝光王;
女人謂是毘舍佉, 斯等臨時任稱說。
婆羅痆斯大城內, 國主名為梵授王;
近住女名褒灑陀, 有大長者名相續。
創在婆羅痆斯國, 法輪初轉濟群迷;
於斯說法度五人, 為報昔時先願意。
第二五人隣次度, 為說色等空無我;
總觀諸蘊若浮泡, 生死輪迴因得出。
初由五人著下裙, 高低不等招譏醜;
令如梵天圓整著, 因斯遂制式叉門。
從次牟尼方制戒, 蘇陣那等作婬非;
緣起學處免初人, 此是生天涅槃路。
大哉大德六人眾, 由斯廣制式叉緣;
悉皆明辯冠當時, 所作事業無重犯。
雖為此等制學處, 因斯洗濁破尸羅;
如信度河至春時, 流澍平原灌眾澤。
鄔波難陀阿濕迦, 闡陀難陀鄔陀夷;
補 㮈 伐蘇六難調, 世尊教中為滓穢。
若有要心不犯戒, 斯則名為上智者;
雖犯能悔亦勝流, 長時不悔生惡趣。
諸佛能超德海岸, 所有施作叵稱量;
宣說調伏濟眾生, 於勝善人能引導。
凡夫無始積無明, 輪轉恒迷處長夜;
唯佛能將正法手, 慇懃牽使出幽冥。
阿僧企耶割跛時, 常習大悲熏妙智;
善能調御巡生界, 十種大事必須為。
所謂授記當來佛, 留第三分為眾生;
舍利目連第一雙, 佛應化者皆自度。
結界之事終須作, 現大神變下天宮;
父母獲果說業緣, 最後涅槃歸命禮。
敬禮結集諸大德, 牟尼隱教能彰著;
寶舟沈沒重令浮, 光明普照無邊海。
亦禮侍者阿難陀, 聞持善集於經藏;
令諸品類生欣樂, 煩惱繫縛得蠲除。
次禮聖者鄔波離, 能正宣通調伏藏;
譬如善持明呪者, 能除惡趣毒蛇王。
次禮尊者迦攝波, 善閑摩窒哩迦藏;
於此世間光普照, 皆令隱義盡敷揚。
次於王城五百眾, 結集三藏是應人;
重流法雨潤生津, 我悉至誠歸命禮。
帝釋天王為上首, 阿蘇羅眾咸恭敬;
遍滿空中悉雲集, 稽首深心讚希有。
爾時王舍大城側, 天香普馥滿山林;
諸天婇女散名花, 流芳下落彌山際。
次復於彼廣嚴城, 獼猴池邊重結集;
七百羅漢弘真軌, 冀令法教得增明。
大哉佛日埋光盡, 遺餘法寶恐沈輝;
幸蒙眾聖結微言, 得使人天重歸仰。
牟尼忘倦久輪迴, 為求正法於生死;
願欲濟斯無救者, 冀令眾苦盡消除。
頭目手足咸持施, 骨肉流血濟求人;
男女愛如初月輪, 皆隨喜捨歸圓寂。
大師牟尼所宣說, 乃至正法未滅來;
應除懈怠斷愚癡, 至願要心勤策勵。
言論佛教言中勝, 頌陳正法頌中尊;
我毘舍佉罄微心, 結頌令生易方便。
若於聖說有增減, 前後參差乖次第;
願弘見者共相容, 無目循塗能不失。
我於苾芻調伏教, 略為少頌收廣文;
願得普共諸群生, 因此能成福智業。
五欲淤泥生厭背, 恒持淨信作莊嚴;
生生常得苾芻身, 堅持佛語窮真際。
若希戒品常清淨, 無疑正趣涅槃宮;
常於略頌憶修行, 勿慮一生虛命盡。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 乃至心內恒為染 火燒;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 常願久住 洗濁無明垢。
在那爛陀, 已翻此頌, 還 至都下,
重勘疎條。 所有福因, 願霑含 識,
專希解脫, 早出生津。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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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4 冊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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