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astra (Apidamo Jushe Lun) 阿毘達磨俱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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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九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0150b12] 如是已說所依止定。當辯依定所起功德。 諸功德中先辯無量。頌曰。
無量有四種 對治瞋等故
慈悲無瞋性 喜喜捨無貪
此行相如次 與樂及拔苦
欣慰有情等 緣欲界有情
喜初二靜慮 餘六或五十
不能斷諸惑 人起定成三
[0150b20] 論曰。無量有四。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 量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故。 感無量果故。此何緣故唯有四種。對治四
種多行障故。何謂四障。謂諸瞋害不欣慰欲 貪瞋。治此如次建立慈等。不淨與捨俱治 欲貪。斯有何別。毘婆沙說。欲貪有二。一色二
婬。不淨與捨如次能治。理實不淨能治婬 貪。餘親友貪捨能對治。四中初二體是無瞋。 理實應言悲是不害。喜則喜受。捨即無貪。
若并眷屬五蘊為體。若捨無貪性如何能 治瞋。此所治瞋貪所引故。理實應用二法 為體。此四無量行相別者。云何當令諸有 情類得如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云何
當令諸有情類離如是苦。如是思愴入悲 等至。諸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 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親 怨。如是思惟入捨等至。此四無量不能令
他實得樂等。寧非顛倒。願欲令彼得樂 等故。或阿世耶無顛倒故。與勝解想相 應起故。設是顛倒復有何失。若應非善理 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應引惡理
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故。此緣欲界一 切有情。能治緣彼瞋等障故。然契經說修 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此經舉器以顯
器中。第三但依初二靜慮。喜受攝故。餘定 地無。所餘三種通依六地。謂四靜慮未至中 間。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
豫德。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或有欲令此四無 量隨其所應通依十地。謂欲四本近分中 間。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 前雖說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
有漏根本靜慮攝故。勝解作意相應起故。遍 緣一切有情境故。此加行位制伏瞋等。或 此能令已斷更遠故。前說此能治四障。謂
欲未至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無量。由 此制伏瞋等障已引斷道生能斷諸惑。諸 惑斷已離染位中。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 後位雖遇強緣而非瞋等之所蔽伏。初習
業位云何修慈。謂先思惟自所受樂。或聞 說佛菩薩聲聞及獨覺等所受快樂。便作是 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 煩惱增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
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親復分三。 謂上中下。中品唯一。怨亦分三謂下中上。總 成七品。分品別已。先於上親發起真誠與
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 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中品下 中上怨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能 於上怨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此勝解
既得無退。次於所緣漸修令廣。謂漸運想 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世界。與樂行相無 不遍滿。是為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 樂求德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非於有
情樂求失者。以斷善者有德可錄。麟喻獨 覺有失可取。先福罪果現可見故。修悲喜 法准此應知。謂觀有情沒眾苦海。便願令 彼皆得解脫。及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
慰實為樂哉。修捨最初從處中起漸次乃 至能於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此四無 量人起非餘。隨得一時必成三種。生第三 定等唯不成喜故。已辯無量。次辯解脫。頌
曰。
解脫有八種 前三無貪性
二二一一定 四無色定善
滅受想解脫 微微無間生
由自地淨心 及下無漏出
三境欲可見 四境類品道
自上苦集滅 非擇滅虛空
[0151b01] 論曰。解脫有八。一內有色想觀外色解 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 作證具足住。四無色定為次四解脫。滅受想
定為第八解脫。八中前三無貪為性。近治 貪故。然契經中說想觀者。想觀增故。三中初 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脫
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三并助伴 皆五蘊性。初二解脫一一通依初二靜慮。能 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第三解脫依後
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餘地亦有相似 解脫而不建立。非增上故。次四解脫如其 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為性。非無記染。非解
脫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散善者。如命 終心。有說。餘時亦有散善。近分解脫道。亦 得解脫名。無間不然。以緣下故。彼要背下
地方名解脫故。然於餘處多分唯說彼根 本地名解脫者。以近分中非全分故。第八 解脫即滅盡定。彼自性等如先已說。厭背受 想而起此故。或總厭背有所緣故。此滅盡
定得解脫名。有說。由此解脫定障。微微心 後此定現前。前對想心已名微細。此更微 細故曰微微。次如是心入滅盡定。從滅 定出或起有頂淨定心或即能起無所有處
無漏心。如是入心唯是有漏。通從有漏無漏 心出。八中前三唯以欲界色處為境。有差 別者。二境可憎。一境可愛。次四解脫各以
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非擇 滅及與虛空為所緣境。第三靜慮寧無解 脫。第三定中無色貪故。自地妙樂所動亂 故。行者何緣修淨解脫。為欲令心暫欣悅
故。前不淨觀令心沈慼。今修淨觀策發令 欣。或為審知自堪能故。謂前所修不淨解 脫為成不成。若觀淨相煩惱不起。彼方成
故。由二緣故。諸瑜伽師修解脫等。一為諸 惑已斷更遠。二為於定得勝自在故能引 起無諍等德及聖神通。由此便能轉變諸事 起留捨等種種作用。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說
身作證非餘六邪。以於八中此二勝故。 於二界中各在邊故。已辯解脫。次辯勝處。 頌曰。
勝處有八種 二如初解脫
次二如第二 後四如第三
[0151c14] 論曰。勝處有八。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二 內有色想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 少。四內無色想觀外色多。內無色想觀
外青黃赤白為四。足前成八。八中初二如 初解脫。次二如第二解脫。後四如第三解 脫。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脫。前修解脫唯 能棄背。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
終不起。已辯勝處。次辯遍處。頌曰。
遍處有十種 八如淨解脫
後二淨無色 緣自地四蘊
[0151c24] 論曰。遍處有十。謂周遍觀地水火風青黃赤 白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 無有間隙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脫。
謂八自性皆是無貪。若并助伴五蘊為性。 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有餘師說。唯風 遍處緣所觸中風界為境。後二遍處如次 空識。二淨無色為其自性。各緣自地四蘊
為境。應知此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脫入 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處。以後後起勝 前前故。此解脫等三門功德。為由何得。依 何身起。頌曰。
滅定如先辯 餘皆通二得
無色依三界 餘唯人趣起
[0152a08] 論曰。第八解脫如先已辯。以即是前滅盡 定故。餘解脫等通由二得。謂由離染及加 行得。以有曾習未曾習故。四無色解脫二
無色遍處。一一通依三界身起。餘唯人起。 由教力故。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諸有生在 色無色界起靜慮無色。由何等別緣。頌曰。
二界由因業 能起無色定
色界起靜慮 亦由法爾力
[0152a16] 論曰。生上二界總由三緣。能進引生色無 色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近及數修為起 因故。二由業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
受業。彼業異熟將起現前。勢力能令進起 彼定。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 地故。三法爾力。謂器世界將欲壞時。下地 有情法爾能起上地靜慮。以於此位所有善
法由法爾力皆增盛故。諸有生在上二界 中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無雲等 天不為三災之所壞故。生在色界起靜 慮時。由上二緣及法爾力。若生欲界起上
定時。一一應知。皆由教力。前來分別種 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正法。何謂正法。當 住幾時。頌曰。
佛正法有二 謂教證為體
有持說行者 此便住世間
[0152b03] 論曰。世尊正法體有二種。一教二證。教謂契 經調伏對法。證謂三乘菩提分法。有能受 持及正說者。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
教正修行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故隨三 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爾所時。聖教總 言唯住千載。有釋證法唯住千年。教法住 時復過於此。此論依攝阿毘達磨。為依何
理釋對法耶。頌曰。
迦濕彌羅議理成 我多依彼釋對法
少有貶量為我失 判法正理在牟尼
[0152b13] 論曰。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議阿毘達磨理 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少有貶量為 我過失。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 弟子。
大師世眼久已閉 堪為證者多散滅
不見真理無制人 由鄙尋思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靜 持彼教者多隨滅
世無依怙喪眾德 無鉤制惑隨意轉
既知如來正法壽 漸次淪亡如至喉
是諸煩惱力增時 應求解脫勿放逸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0152b24] 越此依餘豈無解脫。理必無有。所以者何。 虛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法外諸所執我。非 即於蘊相續假立執有真實離蘊我故。由
我執力諸煩惱生三有輪迴無容解脫。以 何為證。知諸我名唯召蘊相續非別目 我體。於彼所計離蘊我中無有真實現比 量故。謂若我體別有實物如餘有法。若無
障緣。應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 色根。言五色根比量得者。如世現見。雖有 眾緣由闕別緣果便非有不闕便有。如種 生芽。如是亦見雖有現境作意等緣而
諸盲聾不盲聾等識不起。起定知別緣有 闕不闕。此別緣者即眼等根。如是名為色根 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由此證知無真 我體。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蘊
不一不異。此應思擇為實為假。實有假 有相別云何。別有事物是實有相。如色聲 等。但有聚集是假有相。如乳酪等。許實 許假各有何失。體若是實應與蘊異。有別
性故。如別別蘊。又有實體必應有因。或 應是無為。便同外道見。又應無用。徒執實 有。體若是假便同我說。非我所立補特伽羅
如仁所徵實有假有。但可依內現在世攝 有執受諸蘊立補特伽羅。如是謬言於義 未顯。我猶不了如何名依。若攬諸蘊是此 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應
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等成。若因諸蘊是 此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 亦同此失。不如是立。所立云何。此如世間 依薪立火。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謂非離
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若火異 薪薪應不熱。若火與薪一所燒即能燒。如 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 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若與蘊一體
應成斷。仁今於此且應定說。何者為火。何 者為薪。令我了知火依薪義。何所應說。 若說應言所燒是薪能燒是火。此復應說。
何者所燒。何者能燒。名薪名火。且世共了。 諸不炎熾所然之物名所燒薪。諸有光明 極熱炎熾能然之物名能燒火。此能燒然彼 物相續令其後後異前前故。此彼雖俱八
事為體而緣薪故火方得生。如緣乳酒 生於酪酢。故世共說依薪有火。若依此理 火則異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若汝所計 補特伽羅如火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說
緣蘊而生體異諸蘊成無常住。若謂即於 炎熾木等煖觸名火餘事名薪。是則火薪俱 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故。應說依義。此 既俱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
薪為因。各從自因俱時生故。亦非此火 名因薪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若謂所 說火依薪言為顯俱生或依止義。是則應 許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
體與蘊異。理則應許若許蘊無。補特伽羅 體亦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 故釋非理。然彼於此自設難言。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彼應定說熱體謂何。若彼釋
言熱謂煖觸則薪非熱。體相異故。若復釋 言熱謂煖合則應異體亦得熱名。以實火 名唯目煖觸。餘與煖合皆得熱名。是則分 明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
此中舉以為難。若謂木等遍炎熾時說名為 薪亦名為火是則應說。依義謂何。補特 伽羅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彼 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
羅。進退推徵理不成立。又彼若許補特伽 羅與蘊一異俱不可說。則彼所許三世無 為及不可說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補 特伽羅不可說第五及非第五故。又彼施
設補特伽羅應更礭陳。為何所託。若言託 蘊假義已成。以施設補特伽羅不託補特 伽羅故。若言此施設託補特伽羅。如何上 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說依補特伽羅。既
不許然。故唯託蘊。若謂有蘊此則可知故 我上言此依蘊立。是則諸色有眼等緣方 可了知。故應言依眼等。又且應說。補特伽
羅是六識中何識所識。六識所識。所以者何。 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 說此名為眼識所識。而不可說與色一異。
乃至一時意識識法。因茲知有補特伽羅。 說此名為意識所識。而不可說與法一異。 若爾所計補特伽羅應同乳等唯假施設。謂 如眼識識諸色時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
說乳等眼識所識。而不可說與色一異。 乃至身識說諸觸時。因此若能知有乳 等便說乳等身識所識。而不可說與觸一 異。勿乳等成四或非四所成。由此應成總
依諸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 依色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又彼所說。若 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此 言何義。為說諸色是了補特伽羅因。為
了色時補特伽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