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 (Apidamo Ju She Shi Lun)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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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二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論中分別界品之二
[0169a07] 於十八界中何法能斫何法所斫。何法能燒 何法所燒。何法能稱何法所稱。偈曰。能斫及 所斫。謂是外四界。釋曰。色香味觸名斧名
薪。即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聚流相應生。 斷隔其生起名斫。身根等非所斫。若斫則無 餘。不可令二故。何以故。諸根若分為多。則
不成根。所斫諸分非根故。亦非能斫。如寶光 清淨故。如能斫所斫。唯外四界。偈曰。所燒 所稱爾。釋曰。唯外四界。是所燒是所稱。非
諸根。何以故。微細清淨故。猶如光明。聲亦 爾。自性斷故。偈曰。爭能燒所稱。釋曰。有諸 師說。外四界是能燒是所稱。有諸師說。於中
唯火大能燒。唯重觸是所稱。幾界從果報生。 幾界從增長生。幾界從等流生。幾界有實物。 幾界唯一剎那生。偈曰。果報增長生。五內。
釋曰。五內界。謂眼等五根。從果報及增長 生。不從等流生。離果報增長無別等流故。此 中從果報因生。名果報生。除中間因名故。譬
如牛車。復次是業至果報熟時。說名果報。正 能熟故。從此生故。說果報生果者名熟。復次 於因可立果名。如果中立因名。如經言。此六
種觸入。應知是宿業。飲食將養寢臥。三摩提 等勝緣所資益。名增長生。有餘師說。由梵行 故增長。此言不然。何以故。梵行但不為損。
無有益義。於果報相續增長相續。能為護持。 猶如外城防守內城。聲界或增長生。或等流 生。偈曰。聲非報。釋曰。云何不從果報生。隨
欲生故。若爾於假名論中。云何說由永離惡 口。善修不惡口戒故。得梵音大人相生。餘師 說。聲屬第三傳。從業生霜佉四大。從霜佉
四大生聲。復有餘師說。聲屬第五傳。從業生 果報四大。從果報四大。生增長四大。從增長 四大。生等流四大。從等流四大生聲。若爾身
受從業所生四大生。不應成果報。若受如聲。 則違道理。偈曰。八種無礙界。流生果報生。 釋曰。何者為八。七識界及法界。是等流所
生。從同類因及遍行因所生故。果報生者。謂 從果報因生。此八界無增長生。無礙法無增 長故。偈曰。餘三。釋曰。餘四界謂色香味觸。
或果報生。或增長生。或等流生。偈曰。一有 物。釋曰。是無為法有貞實故成物。此於法界 中有故。唯一法界有物。偈曰。後三一剎那。
釋曰。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文句次第故言後 三。此三於初無流。苦法忍一剎那中。非等流 生故。言一剎那。此中苦法忍相應心。謂意
界意識界。與彼共生相應法。應簡擇此義。若 人不與眼界相應。後至得相應。為與眼識界 相應不。若人與眼識界相應。為與眼界相應
不。偈曰。眼根與識界。獨俱得復有。釋曰。獨 得者。有與眼界相應。不與眼識相應。如人 於欲界中次第至得眼根。或從無色界墮。於
第二定等中生。有與眼識相應。不與眼界 相應。如人已生第二定已。引眼識現前。從 彼退於下界生。或俱得者。有與眼界眼識
界一時相應。如人從無色界墮生欲界。或 生初定。或俱不得者。除前三句。若人與眼 界相應。為與眼識界相應不。有四句。第一句
者。若人於第二定等中。已受生不引眼識令 現前。第二句者。若人於欲界未得眼根。及已 失眼根。第三句者。若人於欲界。已得眼根
不失。或生初定二定等中正見色。第四句 者。除前三句。眼界與色界。眼識界與色界。 至得句義。應如此思量。為引如此思量故。言
復有幾界為我依。幾界為我依外。偈曰。十二 界我依。釋曰。何者十二。偈曰。除色等。釋 曰。六識六根。此十二界名我依。色等六塵界
名外。我既是無。云何說我依及我依外。我慢 依止故。假說心為我。如偈言。
我是我善依 異此何勝依
若我好調伏 智人得解脫
[0169c19] 有餘處佛世尊說。唯調伏心。如偈言。
調伏心最勝 心調引樂故
[0169c21] 是心世間說為我。眼等為此依止。及親近故。 是故說眼等名我。依色等為境界故稱外。若 爾六識界。應不成我依。何以故。六識未至
意界位。不得為心依。是時若作意界。即六識 作非餘故。六識不離意界體。若不爾。意界唯 過去。非未來現在。彼部許十八界有三世故。
若未來現在識。無意界體相。於過去中。亦不 可立為意界。何以故。相於三世。無不定義 故。幾界有等分。幾界非等分。若一向有等
分。偈曰。法界等分。釋曰。是塵於識定為境。 若識於中已生及定生為法。是塵說名等分。 無一法界此中無邊意識非已生非應生。何
以故。一切聖人心緣法界。必如此生。謂一 切法無我。此心離自性及共有法。餘一切法 悉為境界。此剎那心。於第二剎那心。皆成境
界。於二剎那中。一切法皆成境界。是故法界 恒是等分。偈曰。非等分餘。釋曰。除法界所餘 界。非等分亦有等分。何法名非等分。偈曰。
不作自事。釋曰。義至已說。若作自事名有等 分。若眼界已見色正見色當見色。說名有等 分。乃至意界亦爾。由於塵自功能立名等分。
罽賓國師說非等分眼有四種。若眼根不見 色。已滅正滅當滅。無生為法。西方諸師說。 有五種無生為法。分為二分。一與識相應。一
與識不相應。乃至身亦爾。意根但無生為法。 名非等分。色者若已見正見當見。名有等分。 非等分有四種。若色非所見。已滅正滅當滅。
無生為法。名非等分。乃至觸亦爾。由自根功 能應知。色等有等分非等分義。是一人等分 眼。於一切人非等分。乃至意亦爾。色則不
爾。隨能見者。於此人則成等分。若不能見。 於此人則非等分。何以故。有如此義。此色是 一人所見。亦可得為多人所見。如觀看時中
見月舞相攢等色。無如此義。由一眼根二 人見色。是故諸根不共得故。就一相續分別 等分非等分。色由共得故。不就一相續立等
分非等分。如色聲香味觸界應知如此。聲界 可許如此。香等三界。隨一一人所得。餘人 不得。何以故。此三皆至到根故不共得。別
立似眼等。應是道理。雖不共得。有如此道理 可立共得。何以故有如此義。是香等能生一 人鼻等識。亦可得生餘人鼻等識。眼等則不
爾。是故香等如色可得例說。眼等諸識等分 非等分義。由定生定不生故。猶如意界。等分 者有何義。根塵及識。更互相應。又共作一切
能。又同以一觸為事故。非等分者。是等分同 類。雖似彼非彼。故名非等分。幾界見諦所 滅。幾界修道所滅。幾界非所滅。偈曰。十
界修道滅。五亦。釋曰。色等十界。并五識界。 一向修道所滅。偈曰。後三三。釋曰。意界法 界意識界。此三各有三種。八十八隨眠。或
與彼共有法。是彼至得。共彼伴類。皆見諦滅。 所餘有流皆修道滅。無流非所滅。更有別法。 是見諦所滅為。不爾。何者別法。凡夫性能感
惡道。身口二業與聖道相違故。此非見諦滅。 此中略說見諦滅相。偈曰。非污非見滅。非色 非六生。釋曰。見諦所滅隨一法。無非染污。
色亦非見諦滅。凡夫性。是無記無染污。斷善 根凡夫。及離欲人。與此相應故。身口二業是 色故。是故非見諦滅。何以故。不能違四。諦
理故。若爾苦法忍生時。凡夫性應在。則成違 許難。六謂意入。若離此於餘處生。名非六生。 謂從五根生。此法亦非見諦滅。十八界中幾
界是見幾界非見。偈曰。眼法界一分名見。釋 曰。何者為一分。偈曰。有八種。釋曰。身見等 五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此八
是法界一分名見。所餘法界非見。此中身見 等五見。分別惑品中。時至當廣說。世間正見 者。意識相應善有流慧。有學正見者。謂有學
無流慧。無學亦爾。此四如有雲無雲夜晝見 色。有染污無染污。世間有學無學見。觀諸法 亦爾。云何說世間正見。唯與意識相應。由此
義。偈曰。五識共生智。非見不度故。釋曰。見 者度決為體。能起簡擇是非故五識相應智 則不爾。無分別故。是故非見。若彼有染污
無染污。悉非見。若爾眼根亦無決度。何故名 見。由能觀視色故。云何知。偈曰。眼見色。 釋曰。若眼見色。與餘識相應。人應得見色。
若非一切眼見色。何者能見。偈曰等分。釋 曰。是時此眼有識。是時能見。異此則不能 見。若爾應許依眼根識能見。偈曰。非能依眼
識。釋曰。不可立眼識能見。何以故。偈曰。由 色非可見。被障彼執爾。釋曰。是色壁等所 障則不可見。若識能見。識無礙故。於壁等
障則不為妨。是故應見被障之色。於被障 色識既不生。云何能見。云何不生。若人執 唯眼見色。於此人由眼有礙。於所障色無
有功能。識不得生與依共一境起故。此義 應然。若爾云何眼不至境。猶如身根。由不見 被障色。以有礙故。若爾雲母琉璃水精淨
水所障。色云何得見。是故不由有礙被障諸 色眼不能見。若爾何故不見。是處光明相通 無隔。於被障色眼識得生。若是處光明被隔
不通。於中眼識不生。由不生故。不能見被障 色。若爾云何經中說。由眼見色。此中明由 依止得見。是此經意。如說由意根識法。意
不能識法。以過去故。何者能識唯是意識。 經說由眼見亦爾。復次於所依中說能依事。 譬如樓叫。復次如餘經說。眼所識諸色。可愛
可欲悅心。此色非眼所識。復次有餘經說婆 羅門眼者唯門。為見眾色。由此等證故。知藉 眼為門以識見色。此義是證所顯。於能見眼
則成門。何以故。若眼成見為見諸色。是義不 然。若識能見。何法。能識。此二何異。何以故。 是色識即是色見。譬如有解脫名見或名智。
如此有識。或名見或名識。復有餘師說。若眼 能見。眼則成作者。何法為別見事。有如此過 失。此言非難。如汝許識能識。於中不立作者
及事差別。眼能見色亦爾。復有餘師說。眼識 名見。見依止故。說眼能見。譬如打依止故說 鍾作聲。若爾識依止故。義至應言眼能識
不應至。何以故。此眼識於世間成立名見。 云何知。此識生時。說色是所見。不說是所 識。毘婆沙中自說如此。若眼所至眼識所受。
乃說所見。故說眼見不說眼識。但由識在。故 名能識。譬如說日作晝。經部說。何故共聚破 空。何以故。依眼緣色。眼識得生。此中何法
能見。何法所見。一切無事。但唯有法。謂因 及果。此中為互相解。隨意假說。如說眼能見 識能識。於中不應執著。佛世尊說。汝等莫執
著方言。莫隨逐世間所立名字。罽賓國毘婆 沙師。悉檀判如此。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 舌能嘗。身能觸。意能識。為用一眼見色。為
用二眼見色。此中無定。偈曰。或由二眼見。 分明見色故。釋曰。亦由二眼根見色。阿毘達 磨師說如此。何以故。若開二眼見最明了。
若開一眼。半閉一眼。則見二月。由隨一變異 見則不明。不可由依止處別分識為二。識無 住處故。不同於色若眼能見。耳能聞。乃至意
能識。彼塵為至為不至耶。偈曰。眼耳及意 根。不至塵。釋曰。云何如此眼能見遠色。若 以藥塗眼則不能見。耳能聞遠聲。若眼耳緣
至塵。修觀行人。天眼天耳。不得應成。猶如 鼻等。若爾云何不能見一切不至塵。及最遠 塵。并所障塵。若爾云何磁石不吸一切不至
之鐵。若能緣至塵。此難則齊。云何不能見一 切至塵。謂眼藥及籌等。如鼻等緣至塵。不緣 一切至。不能取香等共有故。如此眼塵不至。
非一切不至。皆是眼塵。意無色故。無有至 能。故不緣至塵。有餘師說。耳緣至不至塵。 由聞耳內聲故。所餘鼻舌身。偈曰。三異。釋
曰。以至到為塵。云何知鼻緣至塵。若斷息 則不聞香。至是何法。生無間為至。隣虛為 互相觸。為不相觸。罽賓國師說。不相觸。何
以故。若由一切體相觸。諸物則應相雜。若由 體一分相觸。隣虛則有方分。諸隣虛無方分 故。若爾云何發聲。由無間故。若言相觸。二
手相榼則應相著。石投石亦爾。若爾微聚 相榼云何不散。風界所持故。何以故。有風 界能破散。如劫末時。有風界能合持。如劫成
時。云何今說三根塵由無間至緣於至塵。是 彼無間義。說名為至。謂於中間無有別物。復 次微聚物有方分故。若相觸則無失。若作如
此執。毘婆沙中此文句得成。是觸為以觸為 因生。為非觸為因生。作如此問。約因為答。 有時以觸為因。非觸得生。若物分散。有時以
非觸為因。觸得生。若物增長。有時以觸為 因。觸得生。若聚與聚共合。有時以非觸為 因。非觸得生。如隙中微塵。大德婆須蜜多
羅說。若隣虛相觸。應得住至後剎那。大德 說。隣虛不相觸。於無間中。世間假立觸名。 大德意可受。若不如此。隣虛則有間。中間既
空。何法能斷其行。說其有礙。是聚不異隣 虛。若聚相觸。即是隣虛相觸。如可變壞。若 汝言隣虛有方分。若觸非觸。皆成有分過失。
若無方分。於汝不可許之。為色若有觸。可立 此難。眼等諸根取塵。為稱其自量。由事速疾 故。猶如旋火。乃至遍見大山等。色為能取等
不等量塵。是前所說。緣至到塵。偈曰。三根 謂鼻等。許取如量塵。釋曰。如根量隣虛。塵 隣虛亦爾。共合生鼻等識。眼耳則無定。有時
取最小塵。若見毛端。有時取等量塵。若見 蒲桃子。有時取最大塵。若見大山。即於聞 時耳亦如此。或聞蚊聲。或聞雷聲。意既無
體。不可說其形量。眼等諸根隣虛形相云何 可知。眼根隣虛。於眼童子中住。如時羅花 青色所覆。是故不散。有餘部說。如聚重累
住。互不相障。清徹如頗梨柯寶。耳根隣虛。 於耳中住。如浮休闍皮。鼻根隣虛。於鼻頞中 住。前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