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 (Apidamo Ju She Shi Lun)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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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七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論中分別世間品之二
[0204c07] 復次偈曰。如引次第長。相續由惑業。更入於 餘世。釋曰。一切陰相續牽引不平等。能感 壽命業有差別故。此相續隨能引勢。如此次
第得增長。何者次第。如偈言。
初名柯羅邏 次生頞浮陀
從此生俾尸 俾尸生伽那
伽那生捨佉 及髮毛爪等
并有色諸根 次第生身分
[0204c15] 此五位皆在胎內。謂柯羅邏。頞浮陀。俾尸。伽 訶那。波羅捨佉。此胎中刺。由時節次第增 長至成熟位。於母腹中業報所生。猛風吹之。
風轉胎刺安置令向母身門。此胎如強糞聚 過量難忍。次從此處墮。是時二苦不可為譬。 復次或時母飲食威儀執作過差。或由宿業
過失。於胎內死。是時有諸女人善識方便。及 諸醫師解養嬰兒。方溫以酥油。及睒摩梨滑 汁用以塗手。手著小利刃。於胎內譬如糞坑。
最劇臭闇不淨之器。是無量千蟲類住處。穢 汁常流。恒須對治。不淨及血垢膩洟液。濕爛 臭滑之所染污。鄙惡叵見。穿漏薄皮以覆其
上。宿業所作。身大創孔手內其中。分分斷 割牽出於外。此胎中子。由宿後報業引入餘 道。趣向難知。復次若生無難。是時或母乳
子。或餘女人能瞻視之。此兒體似新瘡。觸如 刀仗及烈灰汁。愛此兒身及以洗拭。次唅以 清酥。飲以母乳。漸次飴以細麁飲食令稍
習之。此子由次第增長。由諸根成熟諸惑更 起。諸業更生及更增長。由此惑業捨命之後。 由中有相續如前。更入餘世。偈曰。故有輪無
初。釋曰。由此道理。生以惑業為因。惑業以 生為因。生復以惑業為因。如是應知。生死輪 無初。何以故。若分別執有初。此初應成無
因。若初實無因。所餘一切悉自然生。皆應無 因。現見此事。於芽等中有種子等。功能。由 處時定故。火等諸因。於熟等果亦爾。是故
無生無因。說常住為因。於前已破。是故生死 必定無初。是生死終。由因盡可然。由生屬因 故。譬如芽屬種子。由種子壞故芽滅。是陰相
續所說。三生為位。偈曰。如此緣生法。十二 分三節。釋曰。此中十二分者。一無明二行 三識四名色五六入六觸七受八愛九取十有
十一生。十二老死。三節者。一前際二後際三 中際。謂過去未來現世。云何於三節安立十 二分。偈曰。前後際二二。於中八。釋曰。無明
行在前際。生老死在後際。所餘八在中際。此 八分一切眾生於此生為具有不。答非。若爾 何眾生具八。偈曰。具生。釋曰。若眾生觸一
切位。說名具生。非於中陰死。非託色無色 界生。何以故。於大因緣經中。但約欲界眾 生說經言。阿難。若識不託母胎赤白。為得
變異成柯羅邏不。不得世尊。廣說如經。有 時說緣生有二種。有屬前際攝緣生。有屬後 際攝緣生。於中七分說名前際。謂從無明乃
至受。所餘五分說名後際。合前後際因果為 二分故。何法名無明等。偈曰。宿惑位無明。 釋曰。於宿世中一切惑位。於今名無明。與無
明共行故。由無明力所餘得起故。譬如於說 王行中說導從行亦名王行。偈曰。及宿業名 行。釋曰。位言次第流。於宿世中福等業位。
於今名行。若今有是彼果報。偈曰。託生陰 名識。釋曰。於母胎中初託生剎那。所有五 陰名識。偈曰。此後稱名色。先於六入生。釋
曰。從託生心。後乃至六入未生。此位稱名 色。應說先於四入生。云何言六。六者如此 量立入故。是時四生。六圓滿故。偈曰。此先
三和合。釋曰。若六入已生。此位說名六入。 乃至根塵識三和合未起。偈曰。觸先樂苦捨。 能分別因智。釋曰。由三和合名觸。此人乃
至未能了別三受因異。此位名觸。若已能了 別三受因。偈曰。受先婬欲愛。釋曰。受位者。 了別三受因為體乃至未起婬欲愛。偈曰。求
婬樂具愛。釋曰。於欲塵及情色愛欲生起位 名愛。乃至未能尋求五塵。偈曰。四取謂生 具。為得故遍尋釋曰。若於此位中著心尋
覓五塵。為得故於一切處馳求。此位名取。如 此馳求。偈曰。當來有果報。能造業名有。釋 曰。此人因求得欲塵心馳求。能生長感未來
有報業。此位名有。由此業從今生更退。於未 來世正託生位。偈曰。更接有名生。釋曰。此 位名更接。何以故。於今生是識分。於未來
名生。從此後偈曰。老死乃至受。釋曰。除生 從此後乃至受。此位名老死。是四分謂名色 六入觸受。於未來名老死。分判十二分如此。
此緣生餘處說有四種。一約剎那說。二約多 時說。三約相應說。四約位說。云何約剎那 說。於一剎那中具有十二分。譬如有人由隨
貪愛染污斷眾生壽命。此人一剎那具有十 二分。是中癡惑名無明。作殺意名行。了別 塵類名識。與識俱起四陰名色。約名色清淨
根名六入。六入相對和合名觸。領觸名受。是 貪名愛。所餘與愛相應上心惑名取。彼所生 身口二業名有。如此等法起名生。變異名老。
滅名死。復說約剎那約相應。如分別道理論 說。約位說者。十二分皆有五陰。無間生相續 名多時。於四中今說何緣生。偈曰。此今約位
說。釋曰。若分分具有五陰。云何唯說無明等 為分不說餘。偈曰。由勝說為分。釋曰。若於 位中無明為勝。說此位名無明。若於中行勝
說名行。乃至老死勝說名老死。是故無失。復 云何於經中說緣生有十二分。於分別道理 論說異。彼論云。何者為緣生。謂一切有為
法。於經有別意。故說十二。於阿毘達磨約 法相說。復有別說。緣生有六種。謂約位說。 約剎那說。約多時說。約相應說。約眾生名
說。約眾生非眾生名說。云何於經中但說眾 生名。偈曰。於前後中際。為除他無明。釋曰。 是故說三節。此中前際無明者。從此生疑。我
於過去為已有為非有。何我已有云何我已 有。後際無明者。從此生疑。我於未來為更 有為不有。廣說如前。中際無明者。從此生
疑。此何法。此法云何。今何我當來何我。為除 此三種無明。是故約眾生名。三節說為十二 緣生。於經中如次第說。謂無明行乃至生老
死。云何得知如此。由經言。比丘若比丘。由 如實正智能通達緣及緣生所生法。是比丘 不約疑耶。思前際謂我於過去為已有為非
有。廣說如前。復有餘師說。愛取有為前際 後際無明。何以故。此三是未來果因故。此十 二緣生。應知有三種自性。一惑二業三類。此
中偈曰。三惑。釋曰。三分以惑為性。謂無明 愛取。偈曰。二分業。釋曰。二分以業為性。謂 行及有。偈曰。七分類為果。釋曰。七分以類為
性。謂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惑業依故。此 類或說名果。此七分於餘處說名果。所餘諸 分說名因。惑業為性故。何因緣於中際說果
因廣。類有五種差別故。離惑為二分故。於後 際說果略。離為二分故。於前際說因略。說惑 一門故。偈曰。略果及略因。由中可比二。釋
曰。由廣說中際。前際後際。廣因廣果。例此 可知。是故前後際不復廣說。若復廣說此言 無用。若緣生唯十二分。由不說無明因。生
死應至有始。不說老死果故。生死應至有邊。 若立無明因老死果。應更說別分。若說此二 別分。則有無窮之過。若不說別分。又不免前
難。不應別立。此中由佛世尊已顯此義故。偈 曰。從惑惑業生。從業更果類。從類類惑生。有 分理如此。釋曰。從惑惑生者。謂從愛取生。
從惑業生者。謂從取有生。從無明行生。從業 果類生者。謂從行識生。從有生生。從類類生 者。謂從識名色生。乃至從觸受生。從生老死
生。從類惑生者。謂從受愛生。由世尊安立有 分道理如此。由無明是煩惱性故。惑從類生。 惑從惑生。此義自顯。由老死類以受為邊故。
從此更生惑。是故於中不可增減如此純大 苦聚緣和合生由此言。若不爾。此文有何義 相應。有餘師說。於餘經中說。無明以不正思
惟為因。不正思惟以無明為因。於此經中不 正思惟。亦是所說由入取攝故。云何不正思 惟入四取攝。若說由相應故。亦應說入愛無
明攝。與彼相應故。若在彼攝。此中云何能證。 謂無明以不正思惟為因。若但由位攝能證因 果義。愛及無明入取攝故。不應立為別分。如
不正思惟。有餘師說。於餘經說不正思惟為 無明因。此不正思惟說在觸時。如經言。依眼 根緣色塵。染濁思惟生。能起無明。於受時無
明必生。如經言。緣無明觸所生受。故愛得生。 由此別經故知。不正思惟於觸時起。能為受 時所起無明作因緣。是故無明無無因義。故
不須立別分。無無窮之過。此不正思惟。由說 復從無明生。染濁思惟從癡生。此經言為證。 於餘經不無此義。若汝意欲立如此義。此中
則應更說。彼文句不應說。若不說云何知有。 由道理知有。何者為道理。若受無無明。不能 為愛因緣。譬如於阿羅漢。若觸不顛倒。不能
作染污受因。云何知不正思惟從無明生。由 於阿羅漢無無明故。觸不顛倒。若由此道理 故。不更說則成太甚過失。若此義由道理可
見不須別說。自可得知。不但不正思惟。所餘 諸分不說亦應可知。則悉不須說故。此執不 成救義。前所立難亦不成難。謂度無明老死。
不說餘故。故生死有初有邊正說非不圓滿。 何以故。受化眾生迷惑於有生。云何從宿世 現世起。復從現世來世起。此三世次第相應。
如來唯欲說如此多義。此義於前已說。如偈 言。於前後中際。為除他無明。佛世尊說。比 丘我今為汝等。說緣生及緣生此所生諸法。
此二句其義何異。若依阿毘達磨義。此二無 別義。何以故。此二是一切有為法故。云何未 來法。未生說名所生。若爾。云何未來未是所
作。說名有為。由能生故。意所引故。說名有 為。若爾無流云何。是彼亦由善故意所引若 爾於涅槃約至得。亦應有如此義。此有為是
所生種類故。雖復未生。亦說名所生。譬如色 未變壞亦說名色。由是變壞種類故。是故無 失。
[0206c18] 今當說經正意。偈曰。此中緣生因。所生已名 果。釋曰。是分正是因。說名緣生。從此生餘 法生故。是分正是果。說名所生。如此一切
分。皆二種成就。由是因果故。若爾安立不 應成是義。不然。所觀有差別故。若觀此分。 是分成緣生。不即觀此分更成所生。譬如
因果及父子。彼言大德富婁那捨說。有法是 緣生。非緣生所生。此有四句。第一句。謂一 切未來法。第二句。謂過去現世阿羅漢最後
心。第三句。謂過去現世所餘諸法。第四句。謂 無為法。此中經部師曰。此執為是要術。為是 經義。是經義。若說是經義則非經義。云何非
是。前所說緣生。約位立十二分。一一位皆 具五陰。此執與經不相應。何以故。於經中 分別十二分。有別義故。經云。何者為無明。
謂於前際無知。於後際無知。於前後際無知。 廣說如經。若經是了義。不可引令入不了義 攝。是故此執非經義。君非一切經但由分別
故成了義。有時諸經如勝分別作義。如象迹 譬經中說。何者地界。謂髮毛等。於髮毛亦有 色等餘物。於此經中亦爾。隨勝分別義。此經
不可引為證。何以故。於中不由地界分別髮 毛等故。成不具說。於中由髮毛等分別地界。 非過髮毛等別有地界。是故此言是具足說。
於此經中具說無明等。無復所餘。為不如此 耶。過髮毛等。於餘物中如淚洟唾等亦有地 界。淚等皆是所說。如經言。於身中若有所
餘亦爾名地界。我今亦得許如此無明所餘 法。若爾可得顯現別類諸法引入無明。此攝 有何義。若於此位中必有五陰。若此法有無。
彼法必定有無。立此法為分。若有五陰諸 行未必有。及識隨福非福不動行乃至愛等。 是故如經了別。乃是經義。前所說四句。於中
若謂未來法非緣生。所生此執與此經相違。 經云何者緣生所生法。謂無明乃至老死。復 次生老死二分。勿許未來世攝。亦應破安立
三節。有餘部說。緣生是無為法。云何得知。 若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此法如常住。由此經 言。此言若如此意判可然。若不如此則非。云
何如此不如此。若如此意判。若如來出世若 不出世。恒緣無明等行等得生。無時不緣無 緣餘法。是故常住實爾。此執可受。若作如
此執。謂有別法名緣生。此法常住。此執應 撥。謂無如此。何以故。生是有為法相故。不 曾見餘常住法應成無常法相。生者是未有
向有法相。此與無明等有何相應。而說彼為 緣生。句義亦不相應。此法亦常住亦緣生。本 言至行集生。此句有何義。若合此句所顯義。
謂諸行法至因及緣。由聚集未有成有。是義 至行集生所顯。此句義不相應。何以故。若 一作者。於二事中。於前事一義成。於後事第
二義成。譬如浴已方食。若法在至生前此法 則無所有。何法前至後生。無事不依作者成 故。此中彼說偈。能至先於生。無有故不然。言
俱亦不然。由事約前後。無如此過失。於此義 中應問學聲論人。此法若生在何位。為在現 世。為在未來。若爾何有。若汝言生在現世。云
何在現世。若未有若已生。何用更生。若已生 更生有。無窮過失。若汝說於未來位生。云何 未有法成作者。若無作者事云何成。是故於
此位若生。即於此位去至何位得生。未來正 向生。在此位中至於緣。聲論師安立作者及 事。此立不成就。能有名作者。有名事我今
不見。離能有法。有別事名有。是故於名言 無復可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