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 (Apidamo Ju She Shi Lun)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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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十一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中分別業品之二
[0231b09] 分別說無教已。偈曰。復一切與教。正作與中 應。釋曰。一切人於護不護及中住。乃至造有 教業未竟。是時中與現世有教相應。偈曰。剎
那後與過。至捨。釋曰。從初剎那後乃至捨。與 過去有教相應。偈曰。非來應。釋曰。無人與 未來有教相應。偈曰。與有覆無覆。過去不相
應。釋曰。若有教或有覆或無覆。與過去不相 應。未來亦爾。若法勢力弱。至得亦弱。不得 相續。此勢力弱。何法所作。心所作。若爾心
所作有覆無記。勿勢力弱。是義不然。身口業 昧鈍故。依他成故。心則不爾。此無覆有教。 亦由弱力故意所起。是故其力最弱。於前已
說。有人住於不護。何法名不護。偈曰。不護 及惡行。惡戒或業道。釋曰。如此等是不護眾 名。此中不能禁制惡中身口。故名不護。聰慧
人所訶故。得非可愛果報故。故名惡行。善戒 對治故。故名惡戒。身口所造故名業。根本所 攝故。名業道。有人與有教相應。不與無教相
應。此義有四句。此中偈曰。但與教相應。中 住下心作。釋曰。若故意弱。或作善或作惡。 此人住於非護非不護。但與有教相應。不與
無教相應。何況作無記。除有攝福德業處及 業遠。偈曰。捨未生有教。餘無教聖人。釋曰。 但與無教相應。不與有教相應者。若聖人已
易生。若未作身口業。或已捨身口業。與二 相應者。若人住波羅提木叉護。起身口業。或 住非護非非護。由最上品故意。或作善或作
惡。與二不相應者。除前三句。說住護不護及 中人。安立至得有教無教義已。云何能得此 護。偈曰。定生由定地得。釋曰。是時若得有
流定地心。或根本定或近分定。是時即得定 生護。以一時俱起故。偈曰。由聖依此無流。 釋曰。若得此定地無流所依。即得無流護。此
中有六定地。或皆無流。謂四定非至中間。此 義後當說。偈曰。波木叉。由互令他等。釋曰。 波羅提木叉護者。由令他方得。若他令彼彼
亦令他。此或從大眾得。或從一人得。從大眾 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護。從一人得 者。謂所餘諸護。有毘那耶。毘婆沙師說。受
大戒有十種。為攝此故說等。何者為十。一由 自然得大戒。如佛婆伽婆及獨覺。二由入正 定聚得大戒。如憍陳如等五比丘。得苦法智
忍時。三由呼善來比丘得大戒。如耶舍等。四 由信受大師得大戒。如摩訶迦葉。五由答問 難得大戒。如須陀夷。六由信受八尊法得大
戒。如大瞿耽彌。七由遣使得大戒。如達摩 陳那比丘尼。八由能持毘那耶為第五。於邊 地國得大戒。九由十部於中國得大戒。十由
三說三歸得大戒。如六十賢部共集受戒。是 諸人波羅提木叉護。非定隨有教。此波羅提 木叉護。若欲受幾時應受。偈曰。隨有命善
受。正護或日夜。釋曰。七部所持波羅提木 叉護。隨有命應受。優波婆娑護。一日一夜受 時決定。如此護時邊有二。種謂壽命邊。日
夜邊。於日夜重說。故成半月護。何法名時。 此名顯有為法義。於四洲是光位說名曰。闇 位說名夜。此義可然。謂從命終後。雖復有受
護不得生。依止非同分故。由此依止於中不 能起加行故。不能令憶本行故。若人一日 一夜後。或五日或十日。受優波婆娑護。於多
優波婆娑護生中。何法能遮。應有法能遮。由 如來於經中說。優波婆娑護。但一日一夜。此 義今應思。為如來見一日一夜後優波婆娑
護不得生故。但說優波婆娑護一日一夜為。 為安立難調伏根眾生。正受優波婆娑護。止 於一日一夜中。如此事云何可思度。此時若
護得生。與何道理相違。此事後不曾見如來 為一人說故。毘婆沙師。非如來所說則不敢 說。不護決定時云何。偈曰。無日夜不護。釋
曰。由此人樂一期作惡業。是故不護生。不得 止一日一夜。不如優波婆娑護。何以故。如彼 執。偈曰。由不受如此。釋曰。無人受不護。
如受優波婆娑護。願我一日一夜中。受持不 護。由此業是聰慧人所訶。若爾亦無如此受 持。願我一期中受持不護。是故勿一期得不
護。雖不受持如此。由一向違善。故意作此惡 事。故得不護。不由暫時違善故意得。是故皆 得一生不護。優波婆娑護。雖心不一向。由求
受故意力。是故一日一夜。得隨所求故。若有 人求得不護。暫時受不護。必得不護。此義非 所曾見故。不可立如此。經部師說。如護無教
非有實物。不護亦爾。非有實物。此不護以 求惡事故意為體。共隨續事。因此若人雖起 善心。猶說有不護。以不棄捨此故。復次此優
波婆娑護。若人欲一日一夜受。受法云何。偈 曰。晨朝從他受。下坐隨後說。布薩護具分。離 莊飾晝夜。釋曰。晨朝者。謂日初出時。此護
時最促。唯一日一夜故。若人先已作求受意。 謂我恒於第八日等時。必應受優波婆娑護。 若食已亦得受。亦應從他受。不得自受。由此
觀他故。若有犯因緣。為不犯故。下坐者。或 蹲或跪下心合掌。除病時若人無恭敬心。諸 善護則不生。隨施戒人語。後說勿前勿俱。若
爾可說從他受。若不爾受施皆不成。若受必 須具分受。不可減。分離莊飾者。離非舊莊 飾。何以故。若常所用莊飾。不生極醉亂心如
新莊飾。若受必須盡一日夜。至明旦若不如 此法受。但生善行。不得優波婆娑護。此善行 能感可愛果報。若執如此行。獵行邪淫人。於
夜於日受優波婆娑護。必有果報不違道理。 優波婆娑者何義。由此護此人近阿羅漢邊 住。由隨學阿羅漢法故。又近隨有命護邊住
故。或說名布沙他。生長單薄善根眾生。復淨 善根故。名布沙他。如偈言。
由此能長養 自他淨善心
故佛如來說 此名布沙他
[0232b28] 云何受此護。必須具八分。由此義偈曰。戒分 無放逸。分修分次第。前四一後三。釋曰。前 四名戒分。從離殺生乃至離妄語。此四離性
罪故。次一名不放逸分。謂離飲酒。若人善受 具戒。由飲酒醉亂。能擾動諸學處海。由放逸 故。後三名修分。乃至離非時食。能隨助厭離
心為功德故。若不受無放逸分及修分。有何 過失。偈曰。由此失念醉。釋曰。若人飲酒。即 忘失是事非事念。若人受用高勝臥處及舞
歌音樂等。心醉亂即生。於此二中。隨用一處。 破戒不遠。若人依時食。由離先所習非時食。 憶持優波婆娑護。即起厭離心亦生。若無第
八。此二則不有。有餘人說。唯離非時食。於 此八中。說名優波婆娑。所餘八。為此分開。 觀聽舞歌著香花等分為二。若執如此。則為
經所違。經云由離非時食。是第八分。我今隨 學隨行諸聖阿羅漢。若爾何別法。名優波婆 娑。以此八為分。是聚處隨一一法說名分。譬
如車分及四分軍五分散。應知八分優波婆 娑亦爾。毘婆娑師說。離非時食。是優波婆 娑。亦是優波婆娑分。譬如正見是聖道亦是
聖道分。擇法覺分是覺亦是覺分。三摩提是 定亦是定分。宿舊諸師說。不可立正見等為 彼分。若前生正見等。於後生成分。初剎那生
聖道不應成八分。為唯優婆塞有優波婆娑 護。為餘人亦有。亦有。偈曰。餘人有布薩。 若無三歸無。釋曰。若人非優婆塞。於一日夜
中。歸依佛法僧已。後受優波婆娑護。此人則 得此護。異此則不得。除不知。經中說。佛言 摩訶那摩。若人在家白衣丈夫。與男根相應。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亦說此言。願大德憶 持。我今是優婆塞摩訶那摩。唯由此量。此人 成優婆塞。為由受三歸即成優婆塞。為不爾。
外國諸師說非。罽賓國師說。離五戒則不成 優婆塞。若爾經中說云何。此中無相違。由此 言五戒發故。是故偈曰。由稱優婆塞護。釋
曰。由信受自稱名。是優婆塞。此人則發優婆 塞護。是時信受已自稱言。大德憶持。我是優 婆塞。從今時隨有命我離命。離奪命等事。由
除中間語故。但言離命。已得戒人。為令識可 持非可持故。後為說戒。偈曰。說如比丘護。 釋曰。已得具戒更令受學處。沙彌亦爾。為令
識戒相。從此從彼汝今應護。優婆塞亦爾。離 五護無別優婆塞。偈曰。一切若有護。一處等 云何。釋曰。若一切優婆塞。皆住優婆塞護。
云何佛婆伽婆。說四種優婆塞。一持一處。二 持少處。三持多處。四持具處。偈曰。能持故 說爾。釋曰。若人能持。隨所應持。於中說此人
為能持故。說一切優婆塞本有護。今此執違 經起。云何違經。由信受稱言即得五護。謂 彼說離命。此言云何違經。經言不爾。經言云
何。如摩訶那摩經說。於中是明優婆塞相。於 餘處則無。是處說如此文。隨有命至於命。我 今專信願尊憶持。於此文中。見四諦人。顯示
見知種類。由壽命信受正法。若為救壽命。我 亦無義更捨正法。此文不為顯優婆塞相。如 汝所說文句。謂為離命。於餘處非所曾見。何
人能從此不明了文。持一處等文。若依破戒 人。說此文句。於中問亦不相應。何況答。何 以故。何人已解優婆塞護。不解如此若人不
破此戒是人持此戒。若人不識優婆塞護量。 依能持如此護量人故問。此問則應理。問言 世尊幾量為優婆塞持一處。乃至幾量。為優
婆塞持具處。毘婆沙師說。若離護亦成優婆 塞。若不具受護。亦應成比丘及沙彌。猶如優 婆塞。優婆塞等護分量。決定云何。隨大師分
別所立。分別決判立優婆塞等異。汝亦應許。 由隨大師分別所立。何以故。若未有護。如世 尊安立優婆塞安立沙彌比丘。則不如此。罽
賓國師。不許此義。一切護偈曰。下中上如意。 釋曰。八部所持護。有下中上品。云何得成。 由求受故。意有差別。若作如此執。阿羅漢波
羅提木叉護。應最下劣。凡夫應最上品。若唯 受護。不受三歸。得成優婆塞不。不得。除無 知。若人歸依佛法僧。此人歸依何法。偈曰。
能成佛僧法。無學及二種。歸依及涅槃。歸依 佛法僧。釋曰。若人歸依佛。必歸依能成佛無 學諸法。何者能成法。由彼法勝故此身說為
佛。或由得彼法。於一切覺中。有勝能故。說 此人為佛。此法何相。盡智等共伴類。色身前 後無差別故。若歸依佛。為歸依一佛。為歸依
一切佛。若依道理。歸依一切佛。道相不異 故。若人歸依僧。此人即歸依能成僧。有學無 學諸法。由得彼法。八道果人成僧。不可破故。
若歸依僧。為歸依一僧。為歸依一切僧。若依 道理。歸依一切僧。道相不異故。經中說於未 來世中當有名僧。此人亦歸依此僧。此言為
顯現在僧寶最勝功德。若人歸依法。此人即 歸依涅槃。所謂擇滅自他相續中。惑及苦。寂 靜為一相故。若定以無學法為佛。云何於如
來邊。起惡心出佛身血。得無間業。由損害依 止故。彼法亦被損害。毘婆沙師說如此。阿毘 達磨藏不說如此。唯無學法是名佛說。云何
成佛諸法名佛。不遮依止為佛故。是故此難 不成難。若不爾。佛在世心。則不成佛。僧亦 應爾。唯戒能成比丘。是故戒是比丘。如人供
養比丘。則供養能成比丘戒。如此若人歸依 佛。則唯歸依能成佛無學法。有餘師說。若人 歸依佛。此人即歸依十八不共法。歸依體性
云何。有教言語為性。歸依者何義。救濟為義。 由依止此三。永解脫一切苦故。如佛世尊所 說偈。
多人求歸依 諸山及密林
園苑樹支提 怖畏所逼惱
此歸依非勝 此歸依非上
若至此歸依 不解脫眾苦
若人歸依佛 歸依法及僧
四種聖諦義 依慧恒觀察
苦及苦生集 一向過離苦
具八分聖道 趣向苦寂靜
此歸依最勝 此歸依為上
若至此歸依 則解脫眾苦
[0233c24] 是故信受歸依行。於一切受護為入門。復有 何因。佛於餘護中。立遠離婬欲。為學處。於 優婆塞護中。立遠離邪婬。為學處。偈曰。邪
婬最可訶。易作得不作。釋曰。邪婬於世間最 可訶。為侵壞他婦故。能引惡道業故。婬欲不 爾。若在家人。遠離邪婬。此事易作。遠離婬
欲。此事難作。由不能行難行事故不出家。諸 聖人於邪婬性得不作護。於餘生自性不犯 故。於婬欲不爾。是故於優婆塞護中。立離邪
婬為學處。勿別轉生聖人犯優婆塞護分。何 以故。決定不作。名不作護。若人已成優婆塞。 方娶妻妾。此人於彼為得護不。說得。勿於
一處得護。云何於彼不破壞護。偈曰。如受意 得護。非於相續得。釋曰。如彼受護故意得 護亦爾。受護故意云何。謂我今永離邪婬。非
於彼相續。謂我今不應作婬欲。是故受五戒 人。以彼為依止。於離邪婬分得護。不從於彼 離婬欲得。是故由成自婦行婬欲。不違破護。
云何唯離妄語。於優婆塞護。立為學處。不立 離兩舌等。由前三證。謂妄語最可訶。易作得 不作。偈曰。通起妄語故。過一切學處。釋曰。
於一切違犯學處中。若被檢問妄語即起。謂 我不作。如此由妄語。通起墮犯無更起義。故 大師約此義。謂云何犯戒人。如實發露顯示
自失故。立離妄語為護。復有何因。於假制罪 中護。不立為優婆塞學處。彼說立。偈曰。假制 罪中唯。離酒釋曰。何因唯離酒為戒不離餘。
偈曰。為護餘。釋曰。何以故。若人飲酒。則不 能守餘護分。云何知飲酒是假制罪。無自性 罪相故。性罪相者。若起染污心。方犯此罪。是
名性罪。有時唯作對治病。意飲酒如量不令 醉。若爾此心已成染污。本知此能令醉而故 飲。非染污。由知如量不令醉故飲。一切毘那
耶藏師說。飲酒是性罪。如律文言。世尊云何 應治病人。佛言。優波離。除性罪。何者性罪。 是我為優婆塞所立學處。復次釋迦病時。世
尊不許飲酒。復次經言。比丘若人說我為師。 由茅端酒亦不應飲故。知飲酒是性罪。復次 聖人已轉別性。本性不犯此故。如殺生等。
復次由說此是身惡行。阿毘達磨師說。不爾。 何以故。有時為病人許開假制罪。而重遮飲 酒。此何所以為離非所許應至故。能令醉量
不定故。是故由茅端飲亦不許。非聖人所犯 者。由諸聖人慚羞失念事。因此失念。是故一 滴亦不許飲。以量不定故。譬如惡毒。說身惡
行者。放逸依處故。是故於中立放逸依處名 於餘處不立。彼處自性罪故。若過量數習。世 尊說由此入惡道。是義云何。由愛習此數數
惡行相續生故。能引感惡道業故。得生惡道。 酒酒類令醉放逸依處。此句有何義。酒謂飲 酒。酒類謂餘物酒。此二有時未至及已度令
醉位。不名令醉。為除此故。說令醉檳榔子。及 俱陀婆穀。亦能令醉。為除此故。說酒及酒類。 雖是假制罪。為顯因緣。令殷重急除。故說放
逸依處。一切惡行所依故。是三種戒。謂波羅 提木叉。定生。無流。從此因若得一戒。為得餘 二戒不。說非。若爾云何。偈曰。欲從一切二。
現得木叉護。釋曰。欲界戒。謂波羅提木叉 護。從一切者。謂前分根本後分。從二者。謂眾 生名非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