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 (Apidamo Ju She Shi Lun)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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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二十二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破說我品第九
大師世間眼已閉 又證教人稍滅散
不見實義無制人 由不如思動亂法
自覺已入最妙靜 荷負教人隨入滅
世間無主能壞德 無鉤制惑隨意行
若知佛法壽 將盡已至喉
是惑力盛時 求脫勿放逸
[0304a24] 離此法於餘法為無得解脫耶。無。云何如此。 非如我見誑於心故。何以故。彼人不於五陰 相續中假立我言故。何為由彼分別有別實
物名我一切。或以我執為生本故。於餘法無解 脫義。云何得知。如此但於五陰相續中。假起 我言。非於餘義。由我非證比二量所知故。餘
法若實有若無障礙。必定由證量得知。譬如 六塵及心。或由比量得知。譬如五根。此中如 此比知。若有因緣。餘因緣不有故。不見事生。
若有則見事生。色塵等緣若具有。能障礙法 若悉不有。盲聾等人及非盲聾等人。於色等 塵眼等識不生生故。可得比量別因不有有
義。別因即是眼等根。如此證量及比量。於我 不有故。是故說決定無我。是跋私弗多羅部 所說。必定有我。與五陰不一不異。此言宜應
簡擇。為彼執由實物故有。由假名故有。實有 相云何。假有相云何。若如色等別有。名實有 物。若如乳等但聚集有。名假名有。若由實物
有與陰別性故。應說與陰有異。譬如別別 陰。必定須說此我因。若無因即是無為。則同 外論師說。亦無別用。若汝執由假名有故有。
此說最勝。我等亦說如此。我等立我有。不由 實有說有。亦不由假名有說有。此何為。約內 所取現世諸陰執說為我。今此別言。於義復
不開顯。非我等所解。此約言顯何義。若義如 此。謂緣諸陰。於諸陰中假名說我。此義應成。 譬如緣色。等物假名說乳。復次若義如此。謂
因諸陰故。我言成諸陰。是說我言因故。此執 亦同前失。我等說我不如此。若不爾云何。如 約薪執說火。約陰執說人亦爾。云何約薪執
說火。若離薪火不可執說。不可立火與薪有 異與薪無異。若火異薪。薪應不熱。若火不異 薪。所燒應即是能燒。如此離諸陰。不可執說
人。亦不可說人異諸陰。由有常過失故。亦不 可說人與諸陰不異。由有斷過失故。善友願 汝為我說。何物為薪。何物為火。後我當得知
約薪執說火義。此中何所應說。所燒是薪。能 燒是火。若有應說必如此說。此中汝須更決 說。何物是所燒。何物是能燒。於世間中可然
物說名薪。亦名所燒。若然能燒光最熱說名 火。何以故。此物能然彼能燒彼。由能變異彼 相續後不如本故。此二各有八物所成。緣薪火
得生。譬如緣乳酪生。緣摩偷酢生。是故言約 薪熱說火。若爾則知火與薪異。由不同時故。 若人如火必定緣陰生異於陰則成無常。復
次若於然薪中。是熱觸說名火。所餘三大 與此共生。許此名薪。此二互有差別。明了易 知。由相有異故。約薪有火義。汝今應說。云何
約薪熱說火。何以故。此薪非是火因。亦非 熱說火因。何以故。但火是熱說火因。若汝 說約言。是依止義。或共有義若爾諸陰於人
應成依止。應成共生。彼互差別亦明了易知。 復次若陰滅人應即滅。譬如薪滅火即滅。是 汝所說。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此中何物名熱。
若汝說熱性名熱。薪應不熱。別火性故。復次 若汝說。若有熱性名熱。此物雖與熱性火 異。此復成熱。與熱性相應故。是故於別異無
過失。復次若汝言。正然物說名薪。亦說名火。 是故約義。汝今應說若是陰即是人。此不異 義。即至不可遮。是故此譬不成。如前云約薪
執說火。約陰執說人亦爾復次若不可說人 與陰異所知。有五種。謂過去未來現在無為 不可言。此應不可說。何以故。此所知於過去
等。不可說為第五及非第五故是時汝等執 說人為觀諸陰執說人。為觀人執說人。若觀 諸陰執說人名。但約陰中執說人名。由人不
可得故。若觀人執說人。云何言約陰執說 人。何以故。此執說但人是所緣境故。若汝言 諸陰若有人則可知是故言約陰執說有人。
若爾眼根思惟光明等。若有是時此色方可 知。亦應約眼根等執說色。是有此義。汝應 說。人於六識中。是何識所知。彼說由六識所
知。此義云何。若緣眼所知色分別觀人。應說 此人是眼所知。不可說即色非即色。乃至若 緣意所知法分別觀人。應說此人是意所知。
不可說即法非即法。若爾此人應成與乳等 同。若緣眼所知色分別觀乳。或觀水等。應說 乳水是眼所知。不可說即色非即色。如此應
說。鼻舌身所知亦爾。乃至不可說即觸非即 觸。勿乳水等非四物所成。此非所許義。是故 如色等具物假說名乳及水等。如此亦應具
諸陰假說名人。此義應成。是汝所說。緣眼所 知色分別觀人。此言有何義。為色是觀察人 智因。為正證知色即證知人。若色是人智因。
亦不可說人異於彼。若爾色與光明眼根 覺觀等。亦應不可說異。彼是色智因故。若正 證知色。即證知人。為即由色證智證知人。為
由別智。若即由色證智證知人。人與色不應 成異性。或於色但假說人。若不爾。若由一智 所證知。此人非色此色非人。此二云何可分
別若不能如此分別。云何強立此言。謂色是 有。人亦是有。何以故。由隨證知可說彼有如 色乃至於法亦應說如此。若由別智分別此
二。別時所得故。人應成異色。譬如黃色異青 等。又如前後剎那。乃至於法亦應說如此。若 汝言。如色及人一異不可說能證知。此二智
一異亦不可說。是故此智亦不可說是有為。 則破自悉檀。若說人是有。但不可說即色非 即色云何佛世尊說。色無我乃至識亦無我。
是汝所說。眼識能證見人。此識為緣色生。為 緣人生。為緣二生。若爾何有。若緣色生。則不 能緣人生。譬如聲等。何以故。若緣此塵此識
得生。唯此塵是此識緣緣。若緣人及二。此執 與經不相應故。則為佛經所違何以故。經中 已決判此義。唯依緣二法諸識得生。復有別
經。亦違此執。經云比丘眼是因色是緣。能生 眼識。何以故。一切所有眼識。唯因眼緣色生。 若如汝所執。此人應成無常。何以故。是因
是緣能生眼識。彼皆無常。由此經言故。若汝 執。人非眼識境人則非眼識所知。復次若汝 立義。人是六識所知。此人由耳識所知故。
應成異色。譬如聲由眼識所知故。應成異聲。 譬如色。於餘塵應知亦如此復次此經文句。 違汝所執。經云婆羅門。是五根各別行處。各
別境界。是因自行處境界。彼各各受用。非別 根能受用別根行處境界。謂眼根耳根鼻根 舌根身根。心能受用五根行處境界。是故心
是彼所依止。人非境界。若非境界。不應是六 識所知。若爾意根應成別不通經云有六種 根。各別行處各別境界。樂欲自自行處境界。
此言於六眾生我譬中說。是義不然。於此經 中不定說六根為根。是五根樂欲見等事不 有故。彼識亦爾。彼增上處所引意識。立此為
根。故說名根。是獨類心增上緣所引意識。此 識非能樂欲受用餘根行處境界。是故無失。 復次佛世尊說。比丘我今為汝等說一切所
應知一切所應識法門。眼根是所應知。是所 應識。色眼識眼觸。由眼觸因緣。於內生受。謂 苦樂不苦不樂等。乃至由意觸因緣。於內生
受。謂苦樂不苦不樂等。是名一切所應知一 切所應識法門。由此經。若有所應知及所 應識決。唯此量不出於此。於中不說人。是故
人決定非所應知。智及識境界同故。執我諸 人說云。我等由眼見人。於非我所。見有我故。 彼則墮我見處深坑。於經中佛世尊自了義
說云。但於五陰說假名人。於人經中說。依眼 緣色生眼識。由三和合生觸。共生受想作意 等。是四種無色陰。及眼根并色。唯如此量說
名人。於此中立諸名。謂薩埵那羅摩 㝹 闍摩 那婆弗伽羅時婆布灑善斗。於中立言。我由 眼見色。於中有世傳云。此命者如此名。如此
姓。如此種類。如此食。如此受苦樂。如此長壽。 如此久住。如此壽際。比丘如此事。唯名為量。 唯言為量。唯傳為量如此等一切法無常有
為。故意所造。由因緣生。如此了義經。於此執 中。佛世尊說為依為量。此經不可更別思量。 復次有別經說。婆羅門若說一切有。唯是十
二入。若人非人所攝。此人必定不有。此義 則成。若入入攝。非不可言。於彼部中有如 此經。經言比丘。若所有眼。若所有色。廣說
如經。由唯此量。比丘諸佛如來。說一切有窮 顯一切說。又頻琵娑羅經中說。比丘嬰兒 無聞凡夫隨逐假名我言。此中無我無我所。
唯苦欲生得生。廣說如經。有阿羅漢比丘尼。 名世羅。對魔王說此偈言。
如從和合分 於中說車名
如此依諸陰 假名說眾生
[0306a07] 於少分阿含中。為波遮利婆羅門。說此偈言。
波遮利汝聽 能解諸結法
由此心有染 復由此心淨
我者無我體 顛倒故分別
無我無眾生 唯法謂因果
有分唯十二 唯有陰入界
熟思尋此法 人實不可得
如觀內是空 觀外亦如是
此二不可得 能修及空義
[0306a16] 復有經說。我執中有五種過失。謂起我見眾 生見。墮於見處。與外道不異。僻行邪道心。不 入空義。不生淨信心。於中不住。於此人聖法
不得清淨。彼不以此文為依量。何以故。此文 於我部中。非所誦說。為以部為依量。為以 佛言為依量。若取部為依量。佛世尊於彼則
非正教師。彼便非釋迦種子。若取佛言為依 量。如此等文句。云何不取為依量。彼云如此 等文句。非是佛言。云何非佛言。於我部中
非昔所誦故。於今非理事起。此中有何非理。 此文句是一切餘部所讀誦。此文句不違佛 經及法爾。由我等不讀誦故。此非佛言。此言
一向非正思量。但由強作。於彼為無此經耶。 謂一切法無我。若汝言。不說人是法。不說人 異法。若爾此人應成非意識所知。緣二識得
生。由經文決故。於此文中汝云何分別救難。 經言於無我我執。是想倒心倒見倒。於無我 我執是顛倒非於我。何者非我。諸陰入界。汝
於前云。不可說我是色非色。此言最不可忍。 何以故。於餘經說。比丘若有沙門婆羅門。觀 執有我。彼一切但依五取陰。起此觀執。是
故一切不於我起我執。復有經說。若有諸人。 能憶種種宿住。已憶正憶當憶。彼一切唯依 五陰。若爾此經云何說此言。我如此色等。於
宿世已生。此言為顯能憶宿住人能憶多種 宿住。若見人有色。應墮身見過失。若不說 我。一切色等則無屬處故說。此言不為顯我。
是故人是假名有。譬如聚流等。若爾佛世尊。 不應成一切智人。何以故。無有心及心法能 知一切法剎那剎那生滅故。是故人能知。若
爾心滅時。由執人不滅故。汝則已信許人是 常住。我等不說於一切境由智一時現前佛 世尊是一切智。若不爾此云何。是相續稱
為佛。有如此勝能。於隨所欲知境中。唯由 迴心生智無倒故。稱一切智。此中說偈。
由相續有能 稱火食一切
說遍知亦然 不由俱悉解
[0306b24] 此義云何可知。由說過去等世故。如偈曰。
是過去諸佛 是未來諸佛
是現在世佛 能除眾生憂
[0306b27] 汝等但許五陰有三世非許人。若唯五陰名 人。云何說此經。經云我今為汝。說重擔取重 擔捨重擔荷負重擔。云何此言不可說。重擔
不能自荷負重擔故。云何不能此事。非所曾 見故不可言。亦不可言此事非所曾見故。復 次應立取重擔非陰所攝。為成此義故。佛世
尊分別荷負重擔人。是命者如此名。如此姓。 乃至如此久住。及壽際。應知是名荷負重擔。 勿作別物意知。或執為常住。或執為不可言。
諸陰自能滅諸陰。謂前陰於後陰。為顯荷負 重擔義。故說此文。必定有人。何以故。由此 經言。無自然生眾生。此執是邪見。何人說無
自然生眾生。如佛世尊分別眾生。我說亦爾。 是故若人撥無於餘生中自然生。五陰相續 世一間立名自然生眾生。說此人起邪見。
謂無自然生眾生。由有諸陰自然生故。是汝 所說撥人邪見。見何諦所滅。此邪見不應由 見諦滅。亦不應由修道滅。何以故。人不屬四
諦攝故。若汝言有別經為證。顯人非陰。經言 一人於世間向生。生為利益安樂多人。廣說 如經。由此經言故人非陰。是義不然。由於聚
中假說一故。譬如說一麻一米。或於一聚說 一言。如說一山一屋。應說人即是有為。由 汝許有生故。如陰先未有後有。人生不爾不
爾云何。生由取別陰故。譬如延若師生毘伽 羅論師生。由取明處故說名生。又如比丘生 道人生。由取相故說名。生又如老者已生病
者已生。由取別位故說名生。是義不然。由 被撥故。於經中佛世尊已撥此義。何經於真 實空經。經云。比丘如此有業有果報。作者不
可得。實無有故。是能棄捨此陰。往取彼陰。唯 除於法世流布語所立人。又於頗求那經中 說。我亦不說眾生能取陰。唯諸法相續起。由
此經。是故知。無有一人能取諸陰能捨諸陰。 汝今信執何延若師生。乃至病者生。立為人 譬。若執我此不成就。非有故。若執心及心法。
彼剎那剎那。未曾有有故。不可為譬。若執身 亦如心。如身明相。陰及人應成差別。老病此 二是別身。是僧佉所立變異義。於前已破。
是故延若師等不成譬。若汝執。諸陰有未有 有義。人則不爾。若爾人應異陰。亦是常住。此 義分明所顯。汝說陰五人一。云何不說人與
陰異。汝云何說四大色一。色不異四大。如 此是立義過失。何者立義。立唯有大義。雖然 如唯四大是色如此唯五陰是人。此義已許。
若唯陰名人。云何佛世尊。不記命者即是身。 命者異於身。由觀問人意。是故不記。此問人 執。有一別實物名命者。於內是作者。彼人依
此為問。此物必定實無。云何可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