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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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三
[0342a13] 已說四蘊自性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界。今 當顯示。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0342a17] 論曰。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 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 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唯取青等。
非謂青等。亦非可意不可意等。非男女等。非 人杌等。非得失等。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總 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有餘師說。誰於法
性假說作者。為遮離識有了者計。何處復見 唯於法性假說作者。現見說影為動者故。此 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作而說動者。識亦
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雖無動作而說了 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何知然。現見餘處。 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具那。我終不說有
能了者。復有說言。剎那名法性。相續名作者。 自意所立。思緣起中。當更顯示。此識約世 總說為三。就所依根別分為六。應知即此所
說識蘊。於處門中立為意處。於界門中立為 七界。及聲顯一析為二門。辯一一識體分處 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識界至意識界。
即此六識轉為意界。此別建立蘊處界門。應 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若即識蘊名七 心界。前說識蘊。就所依根別分為六。今離六
識。說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異法即於此中。 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0342b12]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為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緣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0342b17]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為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緣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為成此依故說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緣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緣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為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聞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為現識依。說為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緣。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為。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為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0342c06]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為。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 三。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他。處處說
言。餘攝餘故。且如說三蘊攝八支聖道。若攝 自性。慧蘊唯應攝於正見。非正思惟及正精 進。定蘊唯應攝於正定。不攝正念。既契經中
不如是說。故知諸法唯攝他性。此執不然。無 定因故。若攝他性。何因決。定慧蘊唯能攝正 思惟及正精進。不攝正念及與正定。或所餘
法。若言此攝。亦有定因。謂正思惟及正精進。 其性猛銳相涉般若念定等法。慧相相違。念 涉定相。非思惟等。若爾便成唯攝自性。由不
許攝異相法故。諸法相望。無非異相。若片相 似許相攝者。應許一切攝一切法。豈不如與 他性相應。而非一切一切相應。如是應許他
性相攝。而非一切一切相攝。此不應例。夫相 應者。唯有緣法。異體相望。共一緣轉時依行 相品類等同。此說相應。故非一切。其相攝者。
通一切法。有何定因。此唯攝彼不攝餘法。故 應一切攝一切法。以諸色法及不相應。展轉 相望。無一緣等互相似義。可不相應。相攝不
爾若攝他性。何故眼等不攝耳等。得等展轉 相望亦然。若爾何緣經說如是。此中相順假 說為攝。謂正思惟及正精進。俱是慧品。順正
見故。念是定品。順正定故。假說名攝若爾彼 彼契經中言。信等五根慧根所攝。我以四攝 攝諸徒眾。臺觀中心攝眾材等。世間亦說。雙
栝攝扉。輪輞攝輻。縷攝衣等。其義云何。如 是一切。假意趣說。謂依方便招引不散任持 意趣。假說為攝。諸所引證攝他性言。是暫時
說。待他成故。攝待因成義同不攝。又若許法 定攝他性。一法生位應一切生。一法滅時應 一切滅。是則非愛過失便增。一部斷時五部
應斷。修勝對治。便為無用。見如是等眾過失 故。我部諸師。說自性攝。如是所立攝自性言。 是究竟說。不待他故攝不待因。是真實攝。諸
法恒時。攝自性故。復云何知。不攝他性。以一 切法離他性故。謂眼根性離耳等性。彼離於 此而言此攝。理必不然。故知諸法唯攝自性。
如是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是 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如是 餘法隨應當思。因自性攝。此義應思。男女二
根。何界所攝。何緣於此。率爾生疑。異部中 言。非身根故。身界不攝。故可生疑。應捨此 疑。定身界攝與身用別。界云何同類境識同。
故一界攝。言類同者。男女二根同身類故。由 境同故。知彼類同。男女與身。同觸為境。眼鼻 喉中觸咽便覺。餘處不爾。豈異身根。此三
境同。由識同顯。一切皆是身識依故。增上 義異。故立別根。謂男女與身類境識同故。雖 同處界。而增上義。有差別故。別立二根。如十
一根。雖同處界。增上義異。各別立根。眼耳鼻 根各依二處。何緣界體數不成多。合二為一 故唯十八。何緣合二為一界耶。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0343b03] 論曰。眼耳鼻根。雖各二處。類等同故。合為一 界。言類同者。同眼性故。言境同者。同色境 故。言識同者。眼識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
界。界體既一。處何緣二。頌曰。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0343b08] 論曰。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駝猫鵄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
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 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 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
不應疑難。亦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 別異生。故是蛇等。身支有 闕 。又見彼類。舌 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為
嚴身。若爾何故。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 處。此有別義。非為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 增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 闕 一處。
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為端嚴者。正是為令用增上義。已釋 諸蘊及處界攝。當釋其義。於所知境。蘊攝有
為。處界亦攝諸無為法。何故如是。所知境中 或說名蘊。或名處界。由蘊處界三義別故。別 義者何。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0343b27] 論曰。積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 是界義。何等故知聚義是蘊。由經說故。如 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
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 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此經中顯聚義是 蘊。何緣故知門義是處。由訓詞故。處謂生門。
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 作用義。如契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 見色。此經唯證門義有六。然心心所有十二
門。故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 觸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為緣生於 意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有餘師說。由此
依此心等生長。故名為處。何緣故知族義是 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一山中有諸雄黃 雌黃赤土安膳那等眾多種族。說名多界。如
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 八界。如彼山中有雄黃等生本諸礦。名為種 族。如是此中有心心所生本諸法。說為種族。
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 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復有說者。六是意先。意
非六先。故甚有異。雖諸界體並通三世。然就 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未來意 六。時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後。若以聚義
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此難不然。於 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 差別。聚非實故。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
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 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 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蘊若實有。經顯
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 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 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為策勵彼。蘊雖無邊。而
相同故。總說為一。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 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一合想故。說一 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
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 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 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
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 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有餘師說。可分段義是蘊義。諸有為法。皆有
過去未來現在三分段故。經主決判此釋越 經。今謂不然。不違理故。處界二義。豈不越 經。而於其中攝取為正。復有何理。唯蘊義中
固求經證。於處界義唯依理釋。絕不求經。觀 此義言。似專朋黨。故應如彼據理無違。何故 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說。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0344a21] 論曰。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 此。謂諸弟子。愚根及樂。各有三故。善逝隨 彼。說蘊處界三種法門。樂謂勝解。三謂各三。
所化眾生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執為我。有 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中鈍。樂亦 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隨所化生如是品
別。如其次第。善逝為說蘊處界三。經主此中 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 修事業。三位別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
依緣。三過別故。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 故。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彼上座言。說蘊為明所執一合差別相故。說
處為明境及有境差別相故。說界為明境及 有境并所生識差別相故。且說處門。如何遍 立境有境相。此中不說眼等五根及與意根
為境性故。然一切法。皆意根境。此於意境。非 為遍說以立處門。但說七法。為意境故。如契 經說。苾芻當知。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
法。又處處說法為意境。故說處中。似非遍立 境有境相。諸有於此復作是言。如契經說。意 及法為緣生於意識者。說一切法皆為意境。
彼但有言。理教無故。若必爾者。何名決定立 處相別。且不遍立境及有境。過則同前。又上 座說。諸法無非意所行故。皆法處攝。若爾唯
應立一法處。以一切法皆意境故。此但有言。 無定量證。又彼所言。雖實一處。而於一中據 差別相。立餘十一。謂初眼處亦名法處。乃至
意處亦名法處。最後法處唯名法處。若爾便 越順別處經。如彼經說。苾芻當知。法謂外處。 是十一處所不攝法。又處處說。法為意境。都
無處言。眼等十一名為法處。故不可謂雖皆 法處。而彼經中據別法處。說十一處所不攝 法名為法處。是故彼言唯自計度。又彼雖立
境及有境。而極雜亂。五取自境。意緣一切。有 何雜亂。有境為境。境為有境。豈非雜亂。不了 此中何者有境何者為境。故甚迷亂。我於此
經見如是趣。說處欲顯不雜所依境有境異。 此何所為。為捨我執。執我論者。妄作是言。我 是見者乃至知者。此我即是樂等所依。此經
示有多法作用。顯無一法名能見者。乃至所 依。由此理故。雖一切法皆是意境。而不共境。 唯是境者。立為意境。唯對此立意為有境。勿
彼謂此異想說我。有諸法處。體唯是境。亦有 有境。然非所依。或此與意。立一有境。是能依 故。亦無有失。眼等及意。雖有意根不共境義。
而非唯境。色等五處雖但是境。而無意根不 共境義。眼等五根更無餘境。即色等境名為 不共。即對此境說有境名。此中處聲。說眼等
六為所依處。說色等六為所緣處。顯此為緣 生長異法。故說為處。即依此理。以釋處名。謂 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故說處。為立
不雜境及有境無亂有用。我於此經。見是意 趣。審擇法者應更尋思。何故一切心所法中。 別立二法為受想蘊。脇尊者言。世尊於法了
達而立。不應詰問。或說有因。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0344c20] 論曰。世鬪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耽嗜拘 礙。及貪著見耽嗜拘礙。初因受起。後由想生。 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
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 想故。愛見行者。生死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 說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為蘊。其次第因。
隣次當辯。又此受想。能為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何故無為。說在處 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說無為 義不相應故
[0345a02] 論曰。諸無為法若說為蘊。立在五中。或為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 色。乃至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