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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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0371b28] 已說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香。有說。 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
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 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 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 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 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說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 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
為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說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 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
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說三根取至無過。非鼻 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 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為顯此義。復應研究。
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擊。得 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德方乃 生聲。而為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
有合德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真實 聖教理中。離合擊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 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
生因。此俱生聲。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緣。謂諸極微。既不相 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為合。
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 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 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
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 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 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
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 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 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
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 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 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
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 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 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
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 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 謂於和合說是觸言。毘婆沙師咸作是說。但
由風界力所攝持。令諸極微和合不散。眾緣 合故。聚色生時。說非觸因生於是觸。即離散 因生聚集義。豈不無有不集極微待緣方集。
則應一切是觸為因生於是觸。有作是說。亦 有極微不聚集者。故無此失。有說。待麁和合 色故。於細和合立非觸名。故非觸因生是觸
者。是細聚因生麁聚義。故彼所言。於義無失。 眾緣合故攝持聚色。風界滅時。與此相違。離 散色起即於此位。說是觸因生於非觸。是麁
聚因。生細聚義。眾緣合故。攝持聚色。風界不 滅。諸麁色聚。或生自類。或轉生麁。說是觸 因。生於是觸。是麁聚因。生麁聚義。由此道
理。諸向遊塵。能攝持麁。風界不起。細聚相 續。不轉成麁。名非觸因生於非觸。是細聚 因。生細聚義。此謂彼言所有別意。又於非色
亦說觸言。如契經說。出滅定時。當觸幾觸。當 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及無相觸。然非 此中可計實有互相觸義。是故所言此彼大
種。定不相觸。其理極成。若許相觸。復有何 過。豈不前說。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 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於
此復言。諸極微體。即是方分。如何有體。言無 方分。此言非理。若許極微更無細分。有自體 故。是方分者。諸無色法。既有自體。無差別
故。應是方分。若謂無色無和合義。是故不應 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諸無色法。有處亦說有 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應理。應成
一故。不應一體可名和合。又上座說。二類極 微。俱無分故。住處無別。此亦非理。彼論自 言。有說極微處不相障。是宗有失。違聖教中
有對言故。何緣復說二類極微。俱無分故。住 處無別。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許依同處說不 相離。又言極少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妨
礙。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處者。何物為障 百千俱胝。不許同處。如是便應一極微處。包 容一切所有極微。是則世間總一微量。或應
不許極少五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多微聚 集。處寬廣故。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 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現在
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辯。是故一切和合聚 中。隨其所應。皆有一切。由此故說不相離言。 非約處同名不相離。然無分故。不觸義成。若
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成。已成 極微互不相觸。能所觸義。今應共思。若謂我 宗由能所觸已許相觸。更何所思。唯汝自應
思量是義。此不應理。許觸論宗。於是義中。應 同思故。謂若鼻舌。與自境微。亦相觸者。何緣 不許此根境微是能所觸。若不許二觸自境
微。而同身根名取至境如彼理趣。此亦同然。 或非色中應有相觸。如前所引觸三觸故。是 故此中。應共思擇。契經所說觸義意趣。然我
先說。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名取至 境。今能所觸。准彼應成極隣近故。豈不一切 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
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 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 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
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瞖。於彼眼根。漸 隣近中。品類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 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
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 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有說。實無能 觸所觸。然似有故假立觸名。或任於中更求
餘理。且不應許境與身根實更相觸。如前已 說。境與有境。應雜亂故。是故應隨此順正理。 說能所觸名起因緣。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
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拊擊。得發 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 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
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 理為勝。又上座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 所觸。餘觸所觸。理不相違若異此者。極微展
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若謂攝持是風界力。 風界豈似手所捧持。攝持諸微。令不散墜。此 難非理。且如水輪風輪攝持。令不散墜。風輪
豈似手所捧持。如彼攝持。此亦應爾。若言我 許極微相觸。由相觸故。相攝持者。似手捧難。 則為唐捐。如汝所言。極微相觸。次第安布。能
相攝持。我亦說言。由風界力。隣近安布。能相 攝持。故不應言。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 持。應不和合。異汝所言。極微展轉。有相攝
持。和合成故。又不相觸。亦能攝持。譬如身根 不觸身識能攝持識。令起現前。又彼所言。此 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所觸。餘觸所觸。理無
違者。彼不審思。而作是說。如前已說。境與身 根。實不相觸。應境有境相雜過故。遍體一分 觸違理故。諸有對法。體是障礙有對攝故。處
所展轉。互不相容。不應相觸。無細分故。非觸 一分。各別性故。非觸全體。同處多微。過如前 說。如何可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乃至廣
說。又准此說。應亦可言。此若見彼。彼定見 此。既成所見。餘見所見。理不相違。此若聞 彼。彼定聞此。既成所聞。餘聞所聞。理無違
等。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所觸界。亦不相 觸如何大種展轉相望。互為攝益。或相損害。 豈要相觸方能損益。異此云何。若必爾者。觀
雪日等眼云何損。觀月輪等眼云何益。眼不 應至日等大種。汝又不許有彼光明俱行大 種。汝許光明依日月輪大種生故。由彼上座
自說是言。大種造色。多不相離。亦有少分得 相離者。謂諸日月燈寶光明。及離諸花。孤遊 香等因論生論。身根既唯取至境故。日光中
熱。身現得故汝云何知。日光但依日輪大種。 不依隣近身根大種。若於是處。身覺日熱。即 近是處。眼見日光。應知此光非離大種。故唯
隣近大種為緣。能損能益。隣近大種。非彼極 遠。亦非相觸。此義已成。且如所觸。不觸身 根。然能為因。令身損益。若謂所觸觸著身根。
所依大種為損益者。雪日光等。於眼云何。設 許所觸觸著身根所依大種能為損益。然不 許身所依大種能觸身根仍為損益。豈不大
種展轉相望雖不相觸由相隣近能為因故損 益義成。故不應言若所觸界亦不相觸。如何 大種展轉相望。互為攝益。或相損害。然大德
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 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 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
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 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 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
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 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 但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但言。或顯定義。
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 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 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為
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 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 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
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 中間少有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 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
有。經主復說。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 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
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 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
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 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非住處
同。或無間住。可許有對無分義成。今應觀 察。眼等諸根。為於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轉故 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為於自境通取等量不 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0373c19]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言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說唯能 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少
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起 功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 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等。
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聲 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頌 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察。 云何眼等諸根極 微
安布差別。不可見故。雖 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應 說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自 境。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徹膜覆。令無分
散。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秋泉 池。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 住。如捲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
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無有高 下。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 月。當舌形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 如鼓 [壴*桑] 。男根極微。形如指 [韋*沓] 。眼根極微有時
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 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 爾。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 㮈
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 彼同分。故如是說。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云何建立 六識所依。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 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 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0374a25]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為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 識。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
是俱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 依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為顯頌中依義 差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
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 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俱生眼 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