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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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0371b28] 已說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香。有說。 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
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 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 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 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 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說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 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
為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說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 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
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說三根取至無過。非鼻 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 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為顯此義。復應研究。
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擊。得 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德方乃 生聲。而為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
有合德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真實 聖教理中。離合擊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 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
生因。此俱生聲。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緣。謂諸極微。既不相 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為合。
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 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 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
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 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 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
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 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 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
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 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 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
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 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 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
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 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 謂於和合說是觸言。毘婆沙師咸作是說。但
由風界力所攝持。令諸極微和合不散。眾緣 合故。聚色生時。說非觸因生於是觸。即離散 因生聚集義。豈不無有不集極微待緣方集。
則應一切是觸為因生於是觸。有作是說。亦 有極微不聚集者。故無此失。有說。待麁和合 色故。於細和合立非觸名。故非觸因生是觸
者。是細聚因生麁聚義。故彼所言。於義無失。 眾緣合故攝持聚色。風界滅時。與此相違。離 散色起即於此位。說是觸因生於非觸。是麁
聚因。生細聚義。眾緣合故。攝持聚色。風界不 滅。諸麁色聚。或生自類。或轉生麁。說是觸 因。生於是觸。是麁聚因。生麁聚義。由此道
理。諸向遊塵。能攝持麁。風界不起。細聚相 續。不轉成麁。名非觸因生於非觸。是細聚 因。生細聚義。此謂彼言所有別意。又於非色
亦說觸言。如契經說。出滅定時。當觸幾觸。當 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及無相觸。然非 此中可計實有互相觸義。是故所言此彼大
種。定不相觸。其理極成。若許相觸。復有何 過。豈不前說。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 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於
此復言。諸極微體。即是方分。如何有體。言無 方分。此言非理。若許極微更無細分。有自體 故。是方分者。諸無色法。既有自體。無差別
故。應是方分。若謂無色無和合義。是故不應 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諸無色法。有處亦說有 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應理。應成
一故。不應一體可名和合。又上座說。二類極 微。俱無分故。住處無別。此亦非理。彼論自 言。有說極微處不相障。是宗有失。違聖教中
有對言故。何緣復說二類極微。俱無分故。住 處無別。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許依同處說不 相離。又言極少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妨
礙。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處者。何物為障 百千俱胝。不許同處。如是便應一極微處。包 容一切所有極微。是則世間總一微量。或應
不許極少五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多微聚 集。處寬廣故。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 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現在
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辯。是故一切和合聚 中。隨其所應。皆有一切。由此故說不相離言。 非約處同名不相離。然無分故。不觸義成。若
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成。已成 極微互不相觸。能所觸義。今應共思。若謂我 宗由能所觸已許相觸。更何所思。唯汝自應
思量是義。此不應理。許觸論宗。於是義中。應 同思故。謂若鼻舌。與自境微。亦相觸者。何緣 不許此根境微是能所觸。若不許二觸自境
微。而同身根名取至境如彼理趣。此亦同然。 或非色中應有相觸。如前所引觸三觸故。是 故此中。應共思擇。契經所說觸義意趣。然我
先說。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名取至 境。今能所觸。准彼應成極隣近故。豈不一切 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
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 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 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
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瞖。於彼眼根。漸 隣近中。品類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 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
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 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有說。實無能 觸所觸。然似有故假立觸名。或任於中更求
餘理。且不應許境與身根實更相觸。如前已 說。境與有境。應雜亂故。是故應隨此順正理。 說能所觸名起因緣。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
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拊擊。得發 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 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
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 理為勝。又上座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 所觸。餘觸所觸。理不相違若異此者。極微展
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若謂攝持是風界力。 風界豈似手所捧持。攝持諸微。令不散墜。此 難非理。且如水輪風輪攝持。令不散墜。風輪
豈似手所捧持。如彼攝持。此亦應爾。若言我 許極微相觸。由相觸故。相攝持者。似手捧難。 則為唐捐。如汝所言。極微相觸。次第安布。能
相攝持。我亦說言。由風界力。隣近安布。能相 攝持。故不應言。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 持。應不和合。異汝所言。極微展轉。有相攝
持。和合成故。又不相觸。亦能攝持。譬如身根 不觸身識能攝持識。令起現前。又彼所言。此 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所觸。餘觸所觸。理無
違者。彼不審思。而作是說。如前已說。境與身 根。實不相觸。應境有境相雜過故。遍體一分 觸違理故。諸有對法。體是障礙有對攝故。處
所展轉。互不相容。不應相觸。無細分故。非觸 一分。各別性故。非觸全體。同處多微。過如前 說。如何可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乃至廣
說。又准此說。應亦可言。此若見彼。彼定見 此。既成所見。餘見所見。理不相違。此若聞 彼。彼定聞此。既成所聞。餘聞所聞。理無違
等。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所觸界。亦不相 觸如何大種展轉相望。互為攝益。或相損害。 豈要相觸方能損益。異此云何。若必爾者。觀
雪日等眼云何損。觀月輪等眼云何益。眼不 應至日等大種。汝又不許有彼光明俱行大 種。汝許光明依日月輪大種生故。由彼上座
自說是言。大種造色。多不相離。亦有少分得 相離者。謂諸日月燈寶光明。及離諸花。孤遊 香等因論生論。身根既唯取至境故。日光中
熱。身現得故汝云何知。日光但依日輪大種。 不依隣近身根大種。若於是處。身覺日熱。即 近是處。眼見日光。應知此光非離大種。故唯
隣近大種為緣。能損能益。隣近大種。非彼極 遠。亦非相觸。此義已成。且如所觸。不觸身 根。然能為因。令身損益。若謂所觸觸著身根。
所依大種為損益者。雪日光等。於眼云何。設 許所觸觸著身根所依大種能為損益。然不 許身所依大種能觸身根仍為損益。豈不大
種展轉相望雖不相觸由相隣近能為因故損 益義成。故不應言若所觸界亦不相觸。如何 大種展轉相望。互為攝益。或相損害。然大德
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 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 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
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 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 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
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 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 但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但言。或顯定義。
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 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 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為
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 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 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
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 中間少有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 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
有。經主復說。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 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
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 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
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 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非住處
同。或無間住。可許有對無分義成。今應觀 察。眼等諸根。為於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轉故 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為於自境通取等量不 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0373c19]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言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說唯能 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少
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起 功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 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等。
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聲 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頌 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察。 云何眼等諸根極 微
安布差別。不可見故。雖 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應 說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自 境。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徹膜覆。令無分
散。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秋泉 池。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 住。如捲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
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無有高 下。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 月。當舌形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 如鼓 [壴*桑] 。男根極微。形如指 [韋*沓] 。眼根極微有時
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 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 爾。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 㮈
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 彼同分。故如是說。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云何建立 六識所依。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 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 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0374a25]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為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 識。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
是俱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 依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為顯頌中依義 差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
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 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俱生眼 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有是意識
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滅心 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彼所 緣境。為亦如是。為有別耶。定有差別已滅未
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轉故。 於非現境依不轉故。有執五識境唯過去。應 告彼言。若如是者。豈不但以前生為緣與識
俱生皆非緣性。又已滅色。彼執體無。但分別 心。取為境起。又定應許。彼所依根。亦在過 去。能生現識。如是彼言。皆不應理。且置所
依及餘識境。如何眼識境唯過去。不緣一切 過去色耶無間百年滅無異故。若謂無失取 自因故。無間滅色是現識因。百年滅色無因
義者。此亦不然。無異因故。唯無間滅是現識 因。非百年滅。有何因證。如彼百年已滅諸色。 與現眼識。都不相關。無間滅色。應亦如是。既
無差別。何獨為因此望百年。亦有差別。眼識 將生時。此色為緣故。若爾眼識境應非過去。 識在未來緣現在境故。亦不可說異時為緣
異時為境。此與眼識除為境用。復作何緣眼 識生時。久已滅色近滅無異。何不為緣。汝執 久滅與近滅者俱非實體無差別故。又久近
滅。能為緣用。理俱不成。非現境界相續各 異非一果性。無差別故。又汝應說。鼻舌身三。 云何名為。取近至境過去未來。說為遠故。又
若五識唯緣過去。如何於彼有現量覺。如於 自身受有現量覺。謂我曾領納如是苦樂。此 救不然。於自身受領納覺了時分異故。謂於
自身。曾所生受。餘時領納餘時覺了。領納 時者謂為損益時。爾時此受未為覺了境。謂 了餘境識俱生受。正現前時。能為損益。此損
益位。名領納時。即自性受。領所隨觸。自體生 故。識等領彼損益行相。自體起故。此滅過去。 方能為境。生現憶念。此憶念位。名覺了時。由
斯理趣。唯於現量。曾所受事。有現量覺。故現 量覺。於自身受有義得成。現量有三。依根 領納覺了。現量性差別故。過去色等。既許未
曾現量所受。云何可言如自身受有現量覺。 如於他身受非自領納。現量所受則無現量 覺。言我曾受如是苦樂。緣彼受智。既非現
量覺。如是現色等。非自依根現量所受。應無 現量覺。謂我曾受如是色等。緣彼境智。應非 現量覺。又若現在色等五境。非現量得。如緣
未來受所起智。緣非曾領納現量所得故。必 無自謂我曾領受如是苦樂。例緣過去色等 起智。緣非曾依根現量所得故。應無自謂我
曾領受如是色等。如苦受等。必為領納現量 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如是色等。必為依 根現量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現所逼故。
定應信受。若領納受時非緣受為境。緣受 為境時非領納受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受 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乃至廣說。此無
違失。如是所說。是觀察時。非領納時。顯觀行 者。於曾領納現量所得樂等受中無迷謬故。 作如是說。是故不應於諸現量曾未受境有
現量覺。由此五識唯緣現境。必以俱生為所 緣故。契經既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乃至廣 說。何因識起俱託二緣。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0375a09]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 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有明昧故。非色等變 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
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 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 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
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 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 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
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 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 類名隨自依。但據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
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 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 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何緣所
識是境非根。而立識名。隨根非境。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0375a26]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 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 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
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 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
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 說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說色等識。如鳴
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 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 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身亦 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
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 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 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
非境。有言。根識俱是內性。境唯是外。故隨根 說。有言。根識俱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 說。眾緣和合。眼識方生。何故契經。唯舉眼
色。眼識所依所緣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 緣。而非所依及所緣性。又是眼識隣近緣故。 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緣耶。眼
色二緣。於生眼識。極隣近故。異空明等。又眼 識生。必藉所依所緣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 時。必藉眼色為所依緣。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 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若 謂眼識生必藉明。近明近色。主明客明。定
一為緣。方見色故。又眼識發。必藉於空。以 空遍滿一切處故。此皆非理。眼藉明者。要藉 大明照色方見。非猫狸等眼有大明。如何能
見。復有人等眼雖無明而夜見色。甚違汝義。 如說有人於闇中色亦能覩見。不待光明。若 空遍滿一切處者。無障礙故。亦應能取壁等
障色。能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 共。是故契經。唯舉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說。 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隨
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應言 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 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
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餘地有四事同。 所言異者。謂生欲界。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 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 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
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 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 知。如是若生四靜慮地。四事有異。如理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 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0375c25]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 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見麁色。於上細色無見功能。又下 眼根。無有勝用。上地自有殊勝眼根於下 地中。自有眼識。故下地眼。非上識依。色望於
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謂通自地 或上或下。識望於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靜慮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生
二三四靜慮地。色望於身。自下地者。自上眼 見。若上地者。唯上眼見。又以自地眼。唯見自 下色若以上地眼。見自上下色。廣說耳界。應
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 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鼻舌 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欲界
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於中別者。謂身與觸。 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識望觸身。或自或下。自 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為下。應知
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同在一 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切。唯生五 地。自意自識。緣自地法。名意與三同在一地。
意界有時在上地者。謂遊定時。若生欲界。從 初靜慮。無間起欲界識。了欲界法。意屬上地。 三屬下地。或二三四靜慮等無間。起初二三
靜慮等地識。了初二三靜慮等地法。意屬上 地。三屬下地。如是若生初靜慮等。從上起下。 如理應知。於受生時。無上地意依下地身。必
無下地身根不滅受上生故。又定無有住異 地心而命終故。如是應知。無下地意依上地 身。依上地意受下地身。則不違理。謂從上地
意界無間。於欲色界。初結生時。意屬上地。身 識下地。彼所了法。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繫。 如是應知。依下地意。受上地身。亦不違理。於
遊定時。有下地意依上地身。亦不違理。謂生 上地。先起下地識身化心。如是識法。亦應廣 說。復應思擇。若欲界眼。見欲界色。或色界
眼見二界色。爾時彼色。可為幾種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幾種分別。為令於宗不迷亂故。 先總料簡。後當別釋。應知此中且辯計度及
與不定隨念分別。遍諸地故。約此二種。一切 眼識。皆無分別。又善分別。能緣一切自上下 地。染污分別。緣自上地。無記分別。緣自下
地。隨所生地。未離彼貪具有此地三種分別。 若離彼貪。唯有此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 非生餘地有初靜慮善眼。識現在前由此必
定繫屬生故。生初靜慮。亦不得依餘地眼根 起善眼識。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 別現前。此亦必定繫屬生故。非此中意唯說
一生所起分別。若說一生。則生上地。應定無 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彼三分別。無容得有 現在前故。又上地分別應唯善非無記。前已
說因故。通說餘生皆得具有。已總料簡。次當 別釋。斷善根者。眼見色時。此色染污無覆無 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謂善染污
無覆無記。不斷善根。未離貪者。眼見色時。此 色三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若諸 異生。生在欲界。已離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
欲界眼。見諸色時。此色是善無覆無記。眼識 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 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污。以初靜慮
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如前應知。於此復起 初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以初靜慮眼
見彼地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 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 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初靜
慮地三種分別。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 二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 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
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污。於此 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染 污。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
二種分別。謂除染污。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 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 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記。不
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 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 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以二靜慮
眼。見二定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 謂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初靜慮地所
起分別。亦如是知。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三種 分別隨此所說。別釋理趣。已離二定貪。未 離三定貪。已離三定貪。未離四定貪。已
離四定貪。如理應思擇。如說異生生在欲 界。如是生在四靜慮地。及諸聖者生五地中。 隨其所應。亦當廣說。然有差別。謂諸聖者。若
退不退皆無緣上染污分別。異地遍行。皆已 斷故。見道功德。必無退故。由此方隅。例應推 究耳聞聲等識及分別。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中幾識所識。幾 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
法一分是根 并內界十二
[0377a03]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 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緣境故。十八 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為是 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十八界中。法界一
分。并內十二。是根非餘。謂五受根。信等五 根及命根全。三無漏根。各有少分。是法界 攝。眼等五根。如自名攝。女根男根。即是身
界一分所攝。如後當辯。意根通是七心界 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 法界一分。皆體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經說。所
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 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 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經中
建立六處次第。故身根後即說意根。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迴此意根。置命根後。無所有 緣次第說故。諸門分別易顯了故。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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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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