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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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五
[0403a07] 今應思擇。滅盡定中。總滅一切心心所法。何 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 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依。故偏厭逆如是二
法。多諸過患。如五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 逆入滅盡定。有餘師言。諸相應法。若生若滅。 若得若斷。如是等事。無不同時。然說法者。隨
宜方便。以種種門差別而說。阿毘達磨。唯依 正理。分別諸法性相義類。判決諸經意趣權 實。不令如說定執非餘。由此應知。諸經意趣。
如說此定識不離身。當知心所亦應不離。如 說此定諸意行滅。當知此中心亦應滅。如斯 影論。餘經亦有。如言諸佛正等菩提。皆不放
逸以為根本。餘經復告阿難陀言。無上菩提。 由精進得。如說智慧能害煩惱。餘經復言。修 無常想。能斷欲貪。乃至廣說。譬喻論者。作如
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無心 有情。滅定命終。有差別故。經說入滅定識不 離身故。又言壽煖識互不相離故。此說非理。
以一切心皆與受想俱生滅故。有何至教。證 此義成。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 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為
緣生於意識等。曾無處言有第七識。可執彼 識離受想生。又此定中。所依滅故。能依亦滅。 非無所依。諸心所法。可能獨生。是故此中。諸
心心所。一切皆滅。若謂此俱言顯無間起義。 如曼馱多惡心起故俱時墮落。如不淨俱修 念覺支。此亦應爾理必不然。有差別故。曼馱
多等。契經俱言。理實應顯無間起義。以非愛 業與非愛果。決定不應同時生故。又彼經說 第五轉故。如彼經說。曼馱多王惡心起故。俱
時墮落。此顯後時方墮落義。不淨覺支。有漏 無漏性差別故。起不同時。此經俱言。顯同時 起。聖教正理皆不相違。故此言俱非無間
起。又執俱言顯無間起。有不定過。如契經說。 樂俱喜俱四諦現觀。不可復執。此同曼馱多 等經。謂樂喜無間方生四諦現觀。又如經
說。有貪心等。與貪俱故。名有貪心。此不應執 從貪無間所起之心名有貪心。如是便有太 過之失。故此俱言。顯同時義。又受想等。依止
心故。名為心所。離所依止。此受想等。應不得 生。若謂心作等無間緣名所依者。心亦依心 無間生故。應名心所。又從心所無間生心。心
所亦應成所依性。如是等義。至六因中。當更 廣辯。又契經說。入滅定時。諸意行滅。故知 滅定。非但滅此受想二法。又識相續。於此定
中。非暫滅者。決定應有所依所緣。與識和合 離所依緣。識不生故。既有三和。必應有觸。與 觸俱起。有受想思。則滅定中。受想二法。亦應
不滅。若謂如經說受緣愛。然阿羅漢。雖有諸 受。而非愛緣。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生受等。 此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
生諸受。為緣生愛。諸阿羅漢。無無明觸。故雖 有受。而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但有 觸。必生受等。有餘師說。於滅定中。雖有識
體。而無觸者。未知彼意執何為觸。然一切識。 必託所依所緣而起。所依緣識。三法和合。佛 說為觸。由觸為緣。生受想等。許滅定中有三
和合。然說無觸但有虛言。又滅定中。唯有心 者。應無思慮。以滅定中說諸意行悉皆滅故。 心若無思。即無思慮。無思慮心。同所不許。心
有作業。皆由思故。思既非有。心亦定無。無心 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 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
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 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 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
言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 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引壽煖識不相離言。於定無心。亦無違害。
唯於少分說此言故。以無色中都無有煖。非 無壽識。故此定中。都無有識。非無壽煖。無 色界中。無一切色。後當廣辯。是故滅定。必
無有心。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 間緣。所引攝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 故。滅盡定體為假為實。應言此定體實非假。
能遮礙心。令不生故。經主於此。引異釋言。由 前定心能為遮礙。謂前定心。與所餘心。相違 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此能引
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唯不轉位。假立為定。 無別實體。此唯不轉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 位皆無。故假說此。是有為攝。或即所依。由定
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若爾後心從何而 起。彼說此依有根身起。以有根身與心展轉 為種子故。何有此理。應一切時一切境識俱
時起故。說依前心後心起者。以無第二等無 間緣。雖有同時所依境界。而無一切境識俱 起。若執不待自類因緣待有根身識便起者。
彼一切位。一切境識。何法為礙。起不俱時。聞 有餘師。起如是見。執有多識一身俱起。今觀 仁者。似己稟承故說此言。欲符彼執。若言所
說不待前心待有根身後識起者。據無心位。 作如是說。有根身中。有心種故。但從彼起。非 待前心。有心位中不從彼起。此亦非理無異
因果。又有心位。諸識起時。轉更應待有根 身種。所以者何。在無心位。有根身中。有違餘 心定心種子。由此損伏有根身中餘心種子。
應無勝力引起餘心。若言此位有根身中。有 不違心無量心種。由此勝力餘心生者。有心 位中。亦應同此。如何不待有根身生。又如有
執。不待自類種子為因。穀麥等芽。但由地等 而得生起。何有智人。聞不嗤笑。又執滅定體 唯是假。未知何法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
假法。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為 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 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都無有義。若
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 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 法可說為善。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
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 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 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
為。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 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 遮礙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
想定。及與無想。隨其所應。已辯二定。命根 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0404b08] 論曰。命體即壽。故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 壽。異名雖爾。自體未詳。應更指陳。何法名 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
言。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0404b14]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 爾此壽。何法能持。此壽能持我說是業。一向 是業異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隨轉故。煖非一
向業異熟果。識二俱非雖有一期常隨轉處。 而非一向是業異熟。故不可說識由業持。是 故說壽能持煖識。非非業感識流轉中業有
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異熟生識。斷而更 續。壽力所持。復如何知。壽能持煖。要有壽 者。方有煖故。諸無煖者。亦見有壽。故知壽
體非煖所持。豈不無壽亦見有煖。雖亦見有 非此所論。此論壽識俱行煖故。由此故知。有 別實法。彼力能持有情數煖。及能持識。說之
為壽。經主於此。復作是言。今亦不言。全無壽 體。但說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說名壽體。 謂三界業。隨應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由
業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 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如穀種 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
住時勢分。壽體實有。根處已成。於此但應徵 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 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
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 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 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說是處有業
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說為命根。此既無 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說 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
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 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 時爾所時住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
專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 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 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
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 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 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
證無能。是故壽體。實有別物。能持煖識。說為 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身轉。於無色界。有命 根故。非唯依心轉。處無心位。亦有命故。若爾
命根依何而轉。此依先世能引業轉及依現 世眾同分轉。其眾同分。亦准命根。今復應思。 諸有死者。為壽盡故。為有餘因。施設論言。有
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廣作四句。第一句者。 感壽異熟業力盡故。第二句者。感富樂果業 力盡故。第三句者。能感二種業俱盡故。第四
句者。不能避脫枉橫緣故。不應復言捨壽行 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壽盡位中福盡。於死 無復功能。故俱盡時有死。說為俱盡故死。發
智論說。此壽當言隨相續轉。為復當言一起 便住。欲纏有情。不入無想定。不入滅盡定。當 言此壽隨相續轉。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
及色無色廛一切有情。當言此壽一起便 住。彼言何義。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 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
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初顯有障。後 顯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故契經說。有四 得自體。謂有得自體。唯可自害。非可他害。廣
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謂生欲界戲忘 念天意憤恚天。彼由專習增上嬉戲。身體疲 勞。意念忘失。又由發起增上憤恚。以怨恨心。
更相顧視。是故於彼殞沒非餘。此復應說捨 壽行者。以不由他自捨命故。唯可他害非自 害者。謂處卵中。及處胎中。羯剌藍頞部曇
閉尸鍵南鉢羅奢佉位。由彼無能自損害故。 俱可害者。謂餘多分欲界有情。俱非害者。謂 在中有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及在欲界。一分有
情。如那落迦北俱盧洲正住見道慈定滅定及 無想定王仙佛使佛所記別達弭羅嗢怛羅殑 耆羅長者子耶舍鳩磨羅時彼最後身菩薩 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一切轉輪王及此輪
王母懷輪王胎時。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大德 何等有情所得自體。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 利子謂在非想非非想處受生有情。彼輕舉
後以攝初故。如餘契經。舉初攝後。謂如經說。 初靜慮中。有離生樂。此舉最初攝後諸地。亦 有此樂。此經亦爾。舉後攝初。或除有頂其餘
無色。諸靜慮中受生有情。亦如欲界戲忘念天 意憤恚天。唯可自害。彼亦由起如是種類煩 惱力故。從彼處沒。或餘無色諸靜慮中。所得
自體。可為自地聖道所害。亦上他地近分所 害。有頂自上二害俱無是故說為俱非所害。 豈不有頂亦為他地聖道所害。應名他害。若
依此說。理亦應通。然今言他意說上地。以於 殊勝事亦他聲轉故。或此於彼無自在力。方 說為他上地於下皆得自在。不名他故。然於
此中。應作是責。若佛意說。自他地道。斷諸煩 惱。名自他害。則不應言因自他害便有致死。 非因斷惑不斷惑故有死不死。又與前釋理
不相應。謂那落迦等。非自他所害。然彼尊者。 於前所說。自他害義心已領解。為顯餘義。復 作是言。大德彼諸有情。為從彼處有殞沒不。
舍利子。若彼有情。未斷煩惱。便有殞沒。已 斷煩惱。即於彼處。而般涅槃。何緣尊者但依 最後所得自體。復問世尊。由彼俱無自他害
故。有於彼起常增上慢。為令棄捨。故復問言。 彼諸有情。乃至廣說。命行壽行。有何差別。 若生法壽。名為命行。不生法壽。說為壽行。
有作是言。非所棄捨。名為命行。是所棄捨。 名為壽行。復有說言。若神足果。名為命行。 若先業果。名為壽行。復有說者。若明增上
生。名為命行。無明增上生。名為壽行。或有 說者。唯離貪者相續所得。名為命行。亦有貪 者相續所得。名為壽行。是為命行壽行差別。
已辯命根。何謂諸相。頌曰。
相謂諸有為 先住異滅性
[0405c03] 論曰。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 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
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 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 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
異謂別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 俱生行滅壞勝因。性是體義。豈不經說有三 有為之有為相。住為善友。能安有為。何故不
說。契經不說。必有所因。應為開示。若有諸 相。唯表有為。此經便說。非此住相唯表有為。 諸無為法。亦自住故。或復於此具顯有為功
德過失。故說四種。於契經中。唯為顯示有 為過失。故但說三。或如餘經。但言行是有生 滅法。非無有異。此經亦然。非無住體。觀少因
故。唯說有三。故四與三。無相違失觀何因故。 唯說有三。住通有為無為品故。勿所化者生 如是疑。有為無為。展轉相似。故雖有住。而但
說三。或此經中。已密說住。以直言三。無唯 聲故。若異此者。應說唯有三種有為之有為 相。或此經中。住異合說。不爾住言應成無用。
合說意者。為顯有為住必兼異。諸無為法。 有住無異。故別有為。非此經中言住異者。顯 住即異。但顯有為有起有盡有住有異。若謂
無為住不成者。此不應理。必應成故。以當成 立有三無為。由此即成無為有住。故定唯有 四有為相此生等相。既是有為。應更別有生
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更有餘生等 相故。實許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0406a04] 論曰。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 餘。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 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諸行有為。由
四本相。本相有為。由四隨相。世尊何處說隨 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 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說。有三
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 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 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
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 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 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
起等可知。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 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 說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
中。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若爾本相。如所
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 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一功能別 故為親緣用。名曰功能。謂四本相。一一皆於
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一法有用。其 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法俱起。自體 為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其自性。能為親
緣。生餘八法。諸法於自體。無生等用。故隨相 生生為親緣用。於九法內。唯生本生。此生一 生多由功能別。故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 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為親緣。住餘八法。隨
相住住。能為親緣。於九法中。唯住本住。謂為 親緣令法暫住。能引自果。是住功能。本相中 異。除其自性。能為親緣。異餘八法。隨相異
異。能為親緣。於九法中。唯異本異。本相中 滅。除其自性。能為親緣。滅餘八法。隨相滅 滅。能為親緣。於九法中。唯滅本滅。是故生
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何緣如是 分別相耶。異此分別。不應理故。所以者何。非 捨如斯阿毘達磨立相正理。朋順餘宗。少有
能立有為相故。諸有違背對法正理於諸相 等真實義中。所生覺慧。皆為迷謬。凡有所說。 莫不乖真。我今於中次第廣辯。且彼經主。
緣他故說。何緣如是分析虛空。非生等相有 實法體。如所分別。所以者何。無定量故。謂此 諸相。非如色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實有
者。豈生等相。有實法體。如餘分別不爾若爾 如是所言。非生等相有實法體。如所分別。 便為無用。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
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 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由遮 差別。准知定應非許生等。畢竟無故。且無現
量證彼生等體是假有。諍論事故。亦無至教 證彼生等體是假有。無處說故。若假有比量 實有亦應同。是則汝曹由執假有。豈非倒是
鑽攪虛空。證相體實理後當辯。今應先引至 教為證。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 意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
類。此經意說。生等諸行。隨彼轉故。彼一果 故。彼為因故。名為彼類。由此經中。說三業 義。故受等行。非此所須。又一境轉故。但應
隨說一。是故但應身語意業。俱行生等說為 諸行。此行從彼邪見所生。是邪見果。故名彼 類。若謂如是所釋不然。汝於此經。更說何義。
然我所釋。於義無違。又三相經足為至教。 謂彼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 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若異此者。經但
應言三有為相。謂諸有為起盡住異。是則再 說有為之言。及亦可知。皆應無用。汝執生等 三有為相。離所相法。無別有體。應求此文有
何義趣。若謂不說有為之言。則不了知誰之 相者。說有為相。足可了知。相屬有為。無勞此 說。既離此說。義亦得成。然標釋中。皆置第
六。故知能相。離所相有。現見以餘表示餘故。 若謂亦見置第六聲然非異體。故因不定。豈 不能相離所相無。是則經文應如向說。離第
六轉。義亦成故。又彼所引。無異第六。釋此經 文。因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經文。所說三相。 是假非實。又彼所言。天愛汝等執文迷義。薄
伽梵說。義是所依。何謂此經所說實義。謂愚 夫類。無明所盲。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 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為斷彼執著故。顯行相
續體是有為及緣生性。故作是說。有三有為 之有為相。非顯諸行一剎那中具有三相。由 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
為相。故此契經。復作是說。有為之起。亦可了 知。盡及住異。亦可知者。今謂彼釋不應經義。 且不應許行相續中但有一起一盡一異。設
復許有。亦不應說。以執我者。雖不曾聞行相 續中有起盡等。而亦自然能了知故。彼雖了 知。而猶執我。故復為說則為唐捐。先已了知。
我執猶盛。今欲除遣。而復為說。應審思議。世 尊設教。於所化者。何所益耶。然諸異生。於行 相續。迷細生滅。執我我所。世尊欲令遣所執
故。顯示諸行一相續中有多剎那生滅差別。 故作是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如 是說經。深成有用。若謂諸行剎那生等非彼
現見說無益者。汝等於此。亦不現見。豈不求 理。非不了知。若不了知剎那生等。必無能捨 我我所執。唯佛能設方便善巧。令彼求理而
得了知。先不了知。故生我見。今了知故。我見 便捨故知此說三有為相。唯約剎那。非據相 續然剎那生等。雖非現見而說有用。汝所釋
經義由無用故。必不應理。故我解經。非同汝 釋。又汝應說。無明所盲。行相續中。起我見 者。於行相續生等諸相。未聞說前為現見不。
若言現見。便越所宗。或復為說。應成無用。若 不現見。佛為說後應亦不知。無異因故。若言 教力令其知者。剎那諸相。理亦應同。若相續
相麁易知者。離佛教力。彼亦應知。若諸行 中。相續諸相。雖非現見。而許教力令其了知。 能治我執。剎那諸相。亦應如是。如何乃言
剎那生等。非彼現見。說無所益。然諸行中相 續生等。誰不能了。而更須說。故彼所釋。違經 義理。又一剎那生等諸相。微細覺慧所能了
知。謂於剎那無間。展轉善觀察者。能了知故。 微細覺慧。由教力生。了行無常。能除我執。既 是微細覺慧所知。言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
知者。非如理說。又彼所說。非不可知應立相 者。不應定說。不可知故。為非相因受等諸相。 麁覺慧者。不能了知。非非相故。言不可知。便
非相者。如是所說。非應理論。又此經言。有為 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者。依剎那 說。此經意說。剎那起等。審觀察時。可了知
故。世尊為勸諸受化者。令審觀察。故說此言。 又經主言。然經重說有為言者。令知此相表 是有為。勿謂此相表有為有。如居白鷺表水
非無。如是所言。違自宗義。許未生位有為有 者。可說非生表有為有。以未生時彼先有故。 既未生位。執有為無。豈得非生表有為有。白
鷺表水。正是彼宗。生表有為有性同喻。若生 不表本無今有。有為有者便似亦撥。唯許有 為是有宗義。彼執有為唯得自體。即說名生。
生體即是有為有性。生與有為。既無別體。有 為與有。復無差別。如何此相。能表有為不表 於有。又若為此重說有為。前所說言。便為無
用。有為之起。亦可知等。足能成立如斯義故。 是故此言。應表別義。彼上座言。若不重說有 為言者。則不了知有為之相。為表何義此為
能表。有色等性。為復能表有味等性為或能 表善惡等性。為遣斯惑。重說有為。彼亦非理。 已說有三有為之相。何容此相表有色等。非
於別法無差別相應與彼法為差別相。又經 當說。有為之起亦可知等。於無為中。當復遮 此起等三相。由斯足了此相分明表有為性。
何須重說。又彼何容疑此諸相能表示餘有 色等性。由有色等是自相故。起等表此應成 自相。不應一體自相有三。如何契經說有三
相。故彼於此無容致疑。又當亦言兼表集義。 令知三相表一有為。無容疑此別有所表。是 故彼執。亦定非善。又彼依何如何施設諸有
為相。且彼經主。朋上座宗。作如是說。諸行相 續。初起名生。終盡位中。說名為滅。中間相 續隨轉名住。此前後別。名為住異。復謂世尊
依如是義。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 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諸行相續名何 所詮。謂諸有為無間流轉。此復何法為其自
性。是假有法。寧求自性。然諸剎那。展轉相 似。因果相繼。諸行感赴。連環無斷。說名相 續。若爾相續說有一生。不應正理。非俱起故。
若謂無量諸行剎那無間缺生名為相續。如 何可說相續有生。彼依已生未滅諸行。方可 建立有為法生。非於未生及已滅故。又此相
續。既是假有。為唯現在。是此所依為復通依 過去現在。若唯現在。是此所依。此則不應說 為假有。一剎那法。獨為相續假法所依。不應
理故。然依多法總立為一。是假有相。如瓶如 行。若此通依過去現在。以相續假前生剎那 及現在法為所依故。是則相續生義應無。不
可言生在過去故。又法現在。則非相續若是 相續。非現在故。既唯現在可立有生。應唯剎 那不名相續。若無此義。應違契經。故契經言。
或有一類。其身安住。乃至百年。非一剎那可 百年住。誰言一念。身住百年。但說此身相似 相續中不間起異類剎那。謂身前前剎那無
間。後後相似剎那續生。假說一身百年安住。 此於經說有何相違。又不應言相續有住。以 於多念立相續名。多念必無俱時住故。豈不
共許剎那分位及眾同分三現在成。如何乃 言無相續住。若無相續。後二應無。此同前經。 應如理釋。謂後二種。假立現名。於此亦應假
立生等。許三世有。此義可然。若說過去未來 無體。唯有現在一剎那中。如何執有相續生 等。非前剎那諸行未滅。爾時即有後剎那生。
如何執此二共有一生相。又一剎那如何非 有生滅二相俱時建立。又諸剎那展轉相似。 時無間缺。諸行生時。容可執有相續生等。若
時善識剎那無間。不善識生。復於此識剎那 無間。無記識起。爾時前後識性不同。如何執 有相續生等。若言前後是一識類。亦得說名
相似相續。則此相續。應無有生。從無始時來。 一識相續故。乃至未入無餘涅槃。此相續住 應無有滅。又善識剎那已生已滅不善起。不
善識剎那已生已滅無記起。豈不爾時一剎 那頃生滅二相俱時建立。如遮諸行相續有 生。如是亦應類遮住滅。誰有身心無狂亂者。
能執已滅未生有住。或一剎那執有相續。又 若不許色等諸行一一剎那皆有生滅。則譬 喻者亦執有為經多時住。便與外道勝論等
師執有何別。而言最後剎那滅故。一一剎那 皆有滅者。彼豈不名心蘊餘事口說餘事。以 破他宗。又唯法無名滅性故。彼宗滅性法無
為體。是則諸法應非無常。非諸法無可名法 故。若即諸法說為無常。不應滅性以無為體。 以法皆用有為性故。滅相之體。名為滅性。非
無有體可立性名。如何彼宗可言滅性。又言。 諸行是有滅法。理不應成。滅無體故。無體不 應成法性故。又無常性。若無體者。不應說第
六謂色之無常。無無繫屬自及他故。又相續 異理亦不成。非一切時於一切處許有前後 差別性故。由此故說。若執身等非一一念皆
有異者。外緣無別。如何後時身等現有差別 可得。彼於外緣。無差別時。誰令相續前後差 別。不應言別自然而有。相同相續應無別故。
亦應執生自然有故。亦不應說自類為因故 有差別。類無別故。若謂即用自類前生為後 因緣相續有別。是則地等離火等合。應但由
前熟變相起而實不起。故理不然。又彼撥無 俱生異相。復無外緣前後差別。而定執有相 續異相遍一切時一切處者。此無所因。而興
固執。又不應執與外緣俱。前因剎那為緣性 故。能生後念果性剎那。由茲相續前後有異。 或有諸行不待外緣。而有有為異相體故。有
執所相長時相續。微細損減。即說名異。此亦 不然。一切相續。應非遍有異相體故。謂增益 時。應無異故。如有說言。是四大種。及所造
色。所合成身。有時見增。有時見減。又此相 續。復由何緣。而有損減。過同前說。如是已 破相續生等。所引契經。於義非證。彼善男子。
善知未來過去受故。謂現在智。知未來受。正 生名生。非已生位。知過去受。已滅名滅。非正 滅位。非知已生未滅位受。不應理故。善知受
住及衰異言。非本所誦。設有此誦。義亦無違。 過去未來。據曾當說。有生等故。又生等相一 切時有。故彼所引於證無能。是故應隨聖教
正理。信解諸行一一剎那實有生等非於相 續。又經主說。一一剎那諸有為法。離執實有 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
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為 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於前後念相 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故離執有生等
實物。一剎那頃四相亦成。豈不汝宗先有所 怖故不。許有生等別物。今還失念自成立耶。 如何有為一剎那頃。生住異滅四法為性。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衰即壞過失。若謂 繫屬眾緣故者。眾緣同此應頓為緣。謂彼眾 緣。一一皆以生住異滅為自性故。此中何理。
緣體有四。初為生緣。非即令滅。復有何理。諸 有為法。但生體緣為緣。初令諸法生。非滅體 緣為緣令法本不起。又生與滅依一法成。若
異不異皆有過失。所以者何。此若異者。此即 異此。不應理故。若不異者。生時應滅。滅時應 生。又應無二。生滅二種。更相障故。又生法
體。即滅法體。而言生滅。無雜亂失。此必應 是毘瑟笯天所為幻惑。又應審決過去未來 為有為無。然後可說本無今有有已還無相
續。或剎那皆成假四相。又依何義說住相言。 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嗣前起者。應即是生。既 再說生。應無四相。又何緣力前後剎那相續
有異。過同前說。又唯法無名為滅性。所有過 失。如前已辯。故知生等。別有實物。又經主 說。若離有為色等自性。有生等物。一法一時。
應即生住衰異壞滅。許俱有故。執離有為無 別生等。如斯過疾。不可救療。一法一時。功能 差別。理不成故。許離有為有別生等。無斯過
失。如體不同。用有別故。現見內外。諸羯剌 藍。諸種子等。餘緣攝助。於生自果。有勝功 能。謂羯賴藍等。識所攝助為勝因性。生頞
部曇等。雖頞部曇等非不待識。而非因識生 頞部曇等。此二相續。有差別故。然非此識 與頞部曇等不作勝緣。由此有彼有。此無彼
無故。又非此識與羯賴藍等為俱助緣生頞 部曇等。即令此識亦與種等為俱助緣。生於 芽等。如是種等。地等攝助。為勝因性。生於芽
等。雖彼芽等非不待地等。而非因地等生於 芽等。種等無間。生芽等故。然非地等與彼芽 等不作勝緣。芽等有無隨地等故。又非地等
與種子等為俱助緣生於芽等。即令地等亦 得與彼羯賴藍等為俱助緣。而得生於頞部 曇等。如是餘法緣助。於因令生自果。如應當
說。又自稱為釋迦弟子。必應亦許有俱生因。 由契經言。識與名色。更互為緣。而得住故。然 羯賴藍種等。與頞部曇芽等。為前生因。識
及地等。為俱生緣。此俱生緣。比前生因。其力 增勝。以雖有彼羯賴藍等及與種等諸前生 因。若無有識地等俱緣。即頞部曇芽等諸果。
必不生故。由此准知。諸有為法。雖有種種外 助因緣。而必有內生住異滅。為近助因。方得 行世。然有為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為。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此 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謂有
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 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種。辯三世 中。當廣思擇。應以差別緣起正理蘊在心中。
於其生等。功能差別。當生信解。謂或有法。於 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過未得正得已滅引果 用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
功能。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 時。即由彼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 緣。攝助功能。是餘三相。於正生位。生為內
緣。起所生法。至已生位。此所生法。名為已 起。於正滅位。住為內緣。安所住法。令引自 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名於自果已能引
發。即正滅位。滅為內緣。壞所滅法。至已滅 位。此所滅法。名為已壞。異相亦爾。如應當 知。有餘師說。因要待處世時位伴。方與果故。
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或有因。待處與果。如 雨要待雲處方生。要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 無上正等菩提。或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
因。順解脫分。要在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 因。待時與果。如輪王業。要劫增時。方能獲 得轉輪王位。或復有因。待位與果。如諸種
子。至變果位。方能生芽。初無漏心。及光明 等。雖體先有。而要未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 或復有因。待伴與果。如諸大種心心所等。要
與伴俱。能有所作。由斯差別。緣起正理。四相 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 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別用。如是四
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時應即生住 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餘住相為 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於爾時由餘
異相為勝因故。令其衰異。即於爾時由餘滅 相為勝因故。令其壞滅。故三一時無相違 過。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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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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