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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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五
[0403a07] 今應思擇。滅盡定中。總滅一切心心所法。何 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 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依。故偏厭逆如是二
法。多諸過患。如五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 逆入滅盡定。有餘師言。諸相應法。若生若滅。 若得若斷。如是等事。無不同時。然說法者。隨
宜方便。以種種門差別而說。阿毘達磨。唯依 正理。分別諸法性相義類。判決諸經意趣權 實。不令如說定執非餘。由此應知。諸經意趣。
如說此定識不離身。當知心所亦應不離。如 說此定諸意行滅。當知此中心亦應滅。如斯 影論。餘經亦有。如言諸佛正等菩提。皆不放
逸以為根本。餘經復告阿難陀言。無上菩提。 由精進得。如說智慧能害煩惱。餘經復言。修 無常想。能斷欲貪。乃至廣說。譬喻論者。作如
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無心 有情。滅定命終。有差別故。經說入滅定識不 離身故。又言壽煖識互不相離故。此說非理。
以一切心皆與受想俱生滅故。有何至教。證 此義成。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 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為
緣生於意識等。曾無處言有第七識。可執彼 識離受想生。又此定中。所依滅故。能依亦滅。 非無所依。諸心所法。可能獨生。是故此中。諸
心心所。一切皆滅。若謂此俱言顯無間起義。 如曼馱多惡心起故俱時墮落。如不淨俱修 念覺支。此亦應爾理必不然。有差別故。曼馱
多等。契經俱言。理實應顯無間起義。以非愛 業與非愛果。決定不應同時生故。又彼經說 第五轉故。如彼經說。曼馱多王惡心起故。俱
時墮落。此顯後時方墮落義。不淨覺支。有漏 無漏性差別故。起不同時。此經俱言。顯同時 起。聖教正理皆不相違。故此言俱非無間
起。又執俱言顯無間起。有不定過。如契經說。 樂俱喜俱四諦現觀。不可復執。此同曼馱多 等經。謂樂喜無間方生四諦現觀。又如經
說。有貪心等。與貪俱故。名有貪心。此不應執 從貪無間所起之心名有貪心。如是便有太 過之失。故此俱言。顯同時義。又受想等。依止
心故。名為心所。離所依止。此受想等。應不得 生。若謂心作等無間緣名所依者。心亦依心 無間生故。應名心所。又從心所無間生心。心
所亦應成所依性。如是等義。至六因中。當更 廣辯。又契經說。入滅定時。諸意行滅。故知 滅定。非但滅此受想二法。又識相續。於此定
中。非暫滅者。決定應有所依所緣。與識和合 離所依緣。識不生故。既有三和。必應有觸。與 觸俱起。有受想思。則滅定中。受想二法。亦應
不滅。若謂如經說受緣愛。然阿羅漢。雖有諸 受。而非愛緣。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生受等。 此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
生諸受。為緣生愛。諸阿羅漢。無無明觸。故雖 有受。而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但有 觸。必生受等。有餘師說。於滅定中。雖有識
體。而無觸者。未知彼意執何為觸。然一切識。 必託所依所緣而起。所依緣識。三法和合。佛 說為觸。由觸為緣。生受想等。許滅定中有三
和合。然說無觸但有虛言。又滅定中。唯有心 者。應無思慮。以滅定中說諸意行悉皆滅故。 心若無思。即無思慮。無思慮心。同所不許。心
有作業。皆由思故。思既非有。心亦定無。無心 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 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
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 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 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
言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 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引壽煖識不相離言。於定無心。亦無違害。
唯於少分說此言故。以無色中都無有煖。非 無壽識。故此定中。都無有識。非無壽煖。無 色界中。無一切色。後當廣辯。是故滅定。必
無有心。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 間緣。所引攝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 故。滅盡定體為假為實。應言此定體實非假。
能遮礙心。令不生故。經主於此。引異釋言。由 前定心能為遮礙。謂前定心。與所餘心。相違 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此能引
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唯不轉位。假立為定。 無別實體。此唯不轉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 位皆無。故假說此。是有為攝。或即所依。由定
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若爾後心從何而 起。彼說此依有根身起。以有根身與心展轉 為種子故。何有此理。應一切時一切境識俱
時起故。說依前心後心起者。以無第二等無 間緣。雖有同時所依境界。而無一切境識俱 起。若執不待自類因緣待有根身識便起者。
彼一切位。一切境識。何法為礙。起不俱時。聞 有餘師。起如是見。執有多識一身俱起。今觀 仁者。似己稟承故說此言。欲符彼執。若言所
說不待前心待有根身後識起者。據無心位。 作如是說。有根身中。有心種故。但從彼起。非 待前心。有心位中不從彼起。此亦非理無異
因果。又有心位。諸識起時。轉更應待有根 身種。所以者何。在無心位。有根身中。有違餘 心定心種子。由此損伏有根身中餘心種子。
應無勝力引起餘心。若言此位有根身中。有 不違心無量心種。由此勝力餘心生者。有心 位中。亦應同此。如何不待有根身生。又如有
執。不待自類種子為因。穀麥等芽。但由地等 而得生起。何有智人。聞不嗤笑。又執滅定體 唯是假。未知何法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
假法。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為 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 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都無有義。若
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 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 法可說為善。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
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 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 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
為。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 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 遮礙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
想定。及與無想。隨其所應。已辯二定。命根 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0404b08] 論曰。命體即壽。故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 壽。異名雖爾。自體未詳。應更指陳。何法名 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
言。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0404b14]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 爾此壽。何法能持。此壽能持我說是業。一向 是業異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隨轉故。煖非一
向業異熟果。識二俱非雖有一期常隨轉處。 而非一向是業異熟。故不可說識由業持。是 故說壽能持煖識。非非業感識流轉中業有
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異熟生識。斷而更 續。壽力所持。復如何知。壽能持煖。要有壽 者。方有煖故。諸無煖者。亦見有壽。故知壽
體非煖所持。豈不無壽亦見有煖。雖亦見有 非此所論。此論壽識俱行煖故。由此故知。有 別實法。彼力能持有情數煖。及能持識。說之
為壽。經主於此。復作是言。今亦不言。全無壽 體。但說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說名壽體。 謂三界業。隨應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由
業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 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如穀種 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
住時勢分。壽體實有。根處已成。於此但應徵 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 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
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 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 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說是處有業
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說為命根。此既無 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說 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
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 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 時爾所時住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
專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 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 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
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 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 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
證無能。是故壽體。實有別物。能持煖識。說為 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身轉。於無色界。有命 根故。非唯依心轉。處無心位。亦有命故。若爾
命根依何而轉。此依先世能引業轉及依現 世眾同分轉。其眾同分。亦准命根。今復應思。 諸有死者。為壽盡故。為有餘因。施設論言。有
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廣作四句。第一句者。 感壽異熟業力盡故。第二句者。感富樂果業 力盡故。第三句者。能感二種業俱盡故。第四
句者。不能避脫枉橫緣故。不應復言捨壽行 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壽盡位中福盡。於死 無復功能。故俱盡時有死。說為俱盡故死。發
智論說。此壽當言隨相續轉。為復當言一起 便住。欲纏有情。不入無想定。不入滅盡定。當 言此壽隨相續轉。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
及色無色廛一切有情。當言此壽一起便 住。彼言何義。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 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
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初顯有障。後 顯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故契經說。有四 得自體。謂有得自體。唯可自害。非可他害。廣
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謂生欲界戲忘 念天意憤恚天。彼由專習增上嬉戲。身體疲 勞。意念忘失。又由發起增上憤恚。以怨恨心。
更相顧視。是故於彼殞沒非餘。此復應說捨 壽行者。以不由他自捨命故。唯可他害非自 害者。謂處卵中。及處胎中。羯剌藍頞部曇
閉尸鍵南鉢羅奢佉位。由彼無能自損害故。 俱可害者。謂餘多分欲界有情。俱非害者。謂 在中有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及在欲界。一分有
情。如那落迦北俱盧洲正住見道慈定滅定及 無想定王仙佛使佛所記別達弭羅嗢怛羅殑 耆羅長者子耶舍鳩磨羅時彼最後身菩薩 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一切轉輪王及此輪
王母懷輪王胎時。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大德 何等有情所得自體。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 利子謂在非想非非想處受生有情。彼輕舉
後以攝初故。如餘契經。舉初攝後。謂如經說。 初靜慮中。有離生樂。此舉最初攝後諸地。亦 有此樂。此經亦爾。舉後攝初。或除有頂其餘
無色。諸靜慮中受生有情。亦如欲界戲忘念天 意憤恚天。唯可自害。彼亦由起如是種類煩 惱力故。從彼處沒。或餘無色諸靜慮中。所得
自體。可為自地聖道所害。亦上他地近分所 害。有頂自上二害俱無是故說為俱非所害。 豈不有頂亦為他地聖道所害。應名他害。若
依此說。理亦應通。然今言他意說上地。以於 殊勝事亦他聲轉故。或此於彼無自在力。方 說為他上地於下皆得自在。不名他故。然於
此中。應作是責。若佛意說。自他地道。斷諸煩 惱。名自他害。則不應言因自他害便有致死。 非因斷惑不斷惑故有死不死。又與前釋理
不相應。謂那落迦等。非自他所害。然彼尊者。 於前所說。自他害義心已領解。為顯餘義。復 作是言。大德彼諸有情。為從彼處有殞沒不。
舍利子。若彼有情。未斷煩惱。便有殞沒。已 斷煩惱。即於彼處。而般涅槃。何緣尊者但依 最後所得自體。復問世尊。由彼俱無自他害
故。有於彼起常增上慢。為令棄捨。故復問言。 彼諸有情。乃至廣說。命行壽行。有何差別。 若生法壽。名為命行。不生法壽。說為壽行。
有作是言。非所棄捨。名為命行。是所棄捨。 名為壽行。復有說言。若神足果。名為命行。 若先業果。名為壽行。復有說者。若明增上
生。名為命行。無明增上生。名為壽行。或有 說者。唯離貪者相續所得。名為命行。亦有貪 者相續所得。名為壽行。是為命行壽行差別。
已辯命根。何謂諸相。頌曰。
相謂諸有為 先住異滅性
[0405c03] 論曰。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 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
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 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 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
異謂別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 俱生行滅壞勝因。性是體義。豈不經說有三 有為之有為相。住為善友。能安有為。何故不
說。契經不說。必有所因。應為開示。若有諸 相。唯表有為。此經便說。非此住相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