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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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六
[0409c17] 又彼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為名安住。 為名衰異。為名壞滅。今當為決。已生位中。住 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所 疑。未為應理。又次前說。設許未來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
謝。如何成現在。應說現在相。此無所違。無非 現在。有作用故。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現在。天愛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關作用。謂有為法。若 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 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辯。一切現在。皆能為
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助異類。 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 能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 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為作用。 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為緣。攝
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豈不論言。苦法 智忍。光明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 用。天愛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
近緣功能。假說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緣中生 是近緣。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忍光
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唯引 果。方名作用。或有難言。於正生位。若無生 等如何此時生有作用。非住異滅。於此位中。
若有生等。如何住等無用唯生。此難不然。且 正生位。生等非無。住等爾時非現在故。功能 未有。設此位中。未有生等。如汝因果。理亦無
違由汝宗中果將生位能生因性。或有或無。 許有隣近展轉因故。又彼經主。於四相中。許 三撥異。作如是說。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
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 徵。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 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言。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0410a26] 且已略成異有別體。剎那相續異並不成。今 復各應思擇此義。謂許法外有異相體。由此 能令所相一法異而不異。此我應思。不許法外
有異相體。而許剎那相續有異。如何外緣雖 無差別。然得有異。經主應思。我所應思。於後 思擇。三世義處。當兼顯了。今於此中。正當義
便。故略成立。用遣所疑。謂從本來諸法唯有 自體安住。差別用無。由遇前生俱生緣力。令 差別用本無而起。即此名為現在作用。亦名
能引自果功能。依此世尊。作如是說。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此用與體。不可言異。如能益損 差別功能與能領受自體不異。又如所執。於
後心中。前心差別。所引習氣。此不可說異於 後心。或復如善有見有對。造色業性。雖不異 色。而彼品類。差別義成。故於此中。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 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 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
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 於斯正理。何不忍歟。我於此中。不能忍者。此 差別用。於現在時。與其自體。非異性故。此用
既異。體亦應然。如何乃言用異非體。若執過 去未來體無。於彼所宗。可有此失。非許三世 恒有體者。所以者何。若作用息。唯捨現在。法
體猶存。云何乃令體亦有異。故說頌言。
自體名有異 由勝用衰損
如何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0410b24] 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 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
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剎 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為後 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
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 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 別。非如幻惑。譬喻論師。所立剎那相續異理。
若爾相續漸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 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 異故。有餘師說。諸法作用。無有能住過一剎
那。是故有為說名有異。非捨自相方得異名 亦非有為有常性過。由此法性自體恒然。非 作非轉不可改易。故火常用煖為自體。離煖
更無火體可得。然火作用要藉眾緣。故宗立 火為無常性。若自體異。即成別法。應非無常。 體無變故。謂若唯執現在世有去來體無。則
諸行法其性應常。無變異故。云何無異。謂有 與無性各安立無變異故。彼唯執有現在世 法剎那性故不可變異。未來過去其體並無。
無法如何當言變異。故不可說諸行無常。不 可說言無變為有有變為無名為變異。有無 二性體不相成。以有與無體相違故。亦非果
異因無異故。非無異因。可有異果。果必隨因 方有異故。若謂有性是無常者。理亦不然。 有性不可成餘性故。以法有性未嘗非有。有
與非有各別立故。由此諸行變異定無。是則 有為皆應常住。若許過未亦有亦無。從未生 無可生為有。從已生有可滅為無。此去來無
與現在有。俱非決定。可有改易。去來之有與 現在同。於一切時。恒無改易。由於體有用或 有無。可說有為分位有異。是故唯說三時有
宗。於一法中。可言有異。法有異故。異相可 成。異相既成。無常義立。非如唯說現在有 宗。相續剎那。異皆非有。如前已說。故應且
止。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 頓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 所辯。謂或有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
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 發起內緣攝助功能。是名生相。即依此義。說 如是言。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0411a09]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為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緣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緣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生。無即不
生。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緣力生。此責不 然。唯許眾緣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 未來諸法因緣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 來 諸
法因緣無別何不頓生。又因緣中。隨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 能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 應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
但應因前眼後眼得生。執大種能生。應成無 用。又如種子水土等緣隨闕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
生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 為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 變。誰為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緣
助。業種方能生。應但緣能生。何勞業種。以眾 緣助業果乃生。眾緣若無果不生故。既賴緣 助而業種非無。雖藉眾緣。寧撥無生相。又見
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為因。起無漏得。得自相 有。前已極成。應說除生有何別法。能作此得。 前俱起因。若全無因。得不應起。則初無漏。應
不說成。生相生時。為亦別有俱生因不。應言 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法。云何異滅為生助 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同一果法。展轉為因。
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有釋言。諸有為法。 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四相。一一用時。以 此為門。餘皆助力。證斯義者。謂念住中。觀身
等為無常性故。然上座說。諸行無住。若行可 住。經極少時。何故不經。須臾日月時年劫住。 無異因故又阿笈摩亦說諸行無有住故。如
世尊言。苾芻諸行皆臨滅時。既無有住。亦無 有滅。且彼所說。若行可住。經極少時理不應 忍。極少時者謂一剎那。若一剎那。亦無有住。
是則諸行。應畢竟無。若謂有為全無有住。得 體無間即滅故者。豈不有此得體時。故即名 諸行極少住時。雖有此時。而無有住。依何位
說此無住言。為得體時。為得體後。執無住位。 唯應二時。若得體時。亦無住者。則不能越前 所說過。若得體後。方言無住。非所許故。設難
唐捐。汝等所言。得體時者。即我說住。能引果 時。非我所宗引果時後。諸行有住。何緣汝等 對我遮破。諸行住時。如汝行中有時有者。必
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亦應有引果者。必待 餘法方成引用。此所待者。立以住名。是則我 宗。如汝所說。礭陳何等理教相違。豈不經
言諸行無住。若說有住。此教相違。汝執有違。 種種計度。非實義故。對法諸師。所說稱理。有 何違害。然契經說。無有住者。為遮常住。故說
此言。次後復言。亦無滅故。此言遮遣諸行斷 滅。若離為遮諸行斷者。此無滅言。更何所遣。 然諸行滅。但有二種。一生無間滅。二畢竟斷
滅。故為遮遣常斷二邊。經言諸行無住無滅。 非為遮遣對法諸師所立為因。令引果住。諸 有智者。請為諦觀。誰之所言。違正理教。為說
諸行有暫住者。為說諸行全無滅者。我本不 言諸行生已全無有滅。何緣經說。皆臨滅時。 亦無有滅。言無滅者。是無息義。此無意說。
諸行生已。無間必滅。無暫息時。說無住言此 義已顯。復言無滅。應成無用。我亦不言諸行 生已畢竟常住。若爾何緣。說有為法生已有
住。言有住者。是暫停義。謂正滅時。諸行暫 住。非於已滅及正生時可說住言。無作用故。 如前已說。於正滅時。諸行方有引果作用。雖
作是說。而住必無。曾無契經說有住故。曾無 遮故。何定言無。又理所逼。故應信有。設無至 教。住於正理。無所乖違。言有何失。然有至
教證住為有。如撫掌喻。契經中言。苾芻諸 行如幻如焰。暫時而住。速還謝滅。豈不由斯 已證對法所說諸行有暫住時由此亦成毘婆
沙釋。言無住者依剎那後密意而說。非謂全 無。然彼所言。此隨自意。分別計度。通善逝 經。經曾不言有住故者。今謂彼類未讀此經。
或率己情。撥為非量。或朋黨執。濁亂其心。雖 數披文而不記了。諸求理者。請為尋思。誰於 佛經隨自意執。為言諸行有暫住者。為撥此
經為非量者。然薄伽梵先於經中。說臨滅時 諸行無住。慮當來世。譬喻部師。執彼經文。撥 剎那住。故復說此撫掌喻經。顯諸行中有暫
時住。彼不忍受此大師言。復作是責。何緣但 許依剎那後密意而說。而不言依眾同分後。 剎那與此有何差別。此責非理。有差別故。剎
那頃住。有俱起因。眾同分住此因非有。是故 此責。非應正理。彼復責言。若由住力能令諸 行暫時住者。何不由此令諸有為經千俱胝。
剎那量住。何緣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 俱胝念。此亦非理。離能生因。彼亦不許諸行 生故。何緣諸行。一念生因。非即令生千俱胝
念。如是道理。進退應同。又契經言。應知樂受 生住皆樂。復有經言。應知色等有生有住。若 謂此經依相續說。不應正理。義不成故。謂若
不許剎那有住。如何相續住義得成。相續必 依剎那成故。如是住相。理教極成。然譬喻師。 固言非有。不知於住曾結何冤。其理顯然。
而不忍受。有餘難言。若無常相。離無常性。別 有體者。何不離苦。別有苦相。如斯例難。其理 不成。若說無常性由無常相有。可依此說而
設難言。苦性亦應由苦相有。然有為法。性是 無常。但由滅相。為緣故滅。如有為法性是 無常。要待生緣為緣故起。如是苦性。設復更
有苦相為緣。此復何用。故所例難。其理不成。 由此已遮空無我難。又即無常相。亦是苦相。 體無常故。苦經所說故。又彼亦應遭如是難。
若所生法。別有生緣。方得生者。應許苦法 別待苦緣方得成苦。或所生法。應離生緣自 然而生。猶如苦等。又前已說前說者何。如汝
行中有時有者。必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我 宗。一切時有。故法有性。不待因緣。苦無我 等。應如有性滅應如生。要待餘法。故知別有
能滅內因。離所滅法。名無常相。若謂諸行無 別滅因。生亦應然。不待因有。此二與體俱異 法故。或應說二差別所因。若言此二亦有差
別。謂諸行生必待因故。現見生時遲速差別。 若諸行滅。亦待因者。亦應滅時遲速有異。滅 若如生。時有遲速。便違諸行剎那滅宗。故知
無因自然而滅。無斯過失。滅因與行必俱有 故。時無差別。生因與行。或俱不俱。雖時隔 越。亦為因故。諸行生時。可有遲速。若諸行
滅。不由因者。於正生時。應即滅壞。或應後 位滅壞亦無。汝許前後同無因故。若謂此位 諸行未生。何得難令即有滅者。是則應許生
為滅因。要見有生方有滅故。既許諸行滅必 待生。如何可言無因而滅。又由至教。證滅有 因。如契經言。此法滅故。彼法亦滅。又說如
是一切有因。故知諸行由因故滅。又諸有為 相皆展轉為因。必由有生。方可滅故。必有滅 法。方可生故。必由有住。方有異故。必由有
異。住可遷故。復有責言。住因無故。法自然 滅。何用滅因。此責非理。唯說前生為因論者。 因正有時。未有所起。彼執未來體是無故。後
果生位。前因已無。雖無住因。何妨有住。故 彼所說。非無滅因。又先已辯住相為因。諸行 生已剎那頃住。如何復說住無有因。若謂諸
行一剎那後必無有故自然滅者。若無滅相。 誰遣其無令生已滅。都由滅相。故離有為。有 滅相體。又不應執滅相體無。如前所引。契經
中說。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 故。非於無法應勸了知。諸可了知者是有異 名故。又如必有能生差別令所生法至已生
位。如是必有能滅差別。令所滅法至已滅位。 故滅如生別有義立又彼上座。作如是言。如 雖無別有性一性長性短性合離性等為其所
待而亦得成。有一長短合離等法。住等亦然。 無別所待。此說便成違自宗過。彼宗自許有 一長短合離等法待餘成故。彼執諸法託有
因緣本無今有故。諸法有待。餘有性非無所 待。汝宗諸行本無今有。有性如生待有方立。 對法者說。諸法有性一切時有。不待因緣。故
彼所言。自違宗義。遮餘同類此一方成。故亦 待餘一義成立。長短展轉相待而成。或待極 微安布而立。故非自有。必待他成。合之與離。
亦待別物。是故一切皆有所待。非無所待可 立名言。又法生因亦應由此例被遮遣。如有 等性無所待成。生亦應爾。然無是事。故諸有
為。分位差別。一切皆待異因緣成。非自然有。 故有為相。一一剎那。皆別實有義極成立。譬 喻部師所立。假有相續生等。諸有為相。不合
正理。違背契經。唯我所宗。符經順理。故有智 者。應勤修學。已廣分別諸有為相。名身等類。 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0413a01]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說 故。諸想總說。即是名身。諸章總說。即是句 身。諸字總說。即是文身。言總說者。是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想謂於法分別 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即是眼耳瓶衣車 等。如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等。章謂章
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說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說。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0413a12] 如是句等。字謂 [褒-保+可] 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說。本論中言。
云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 等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 多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
等體實相中。何用推徵名等假合。又名等三 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已共立為能 詮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
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 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說者。聲已 滅位。猶令繫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
是文。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 歸赴。如是如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 於彼。句者即能辯所說義謂能辯析差別義
門。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 此即是字。謂令繫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 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
有說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 了境。而為梯隥。文於名句及義亦爾。有餘師 說。 [褒-保+可] 壹等字。能彰名句。故說為文。即此諸
字。或別或總。能詮自性。故說為名。即此和 合。能究竟辯差別義門。說名為句。如是三 種。體應成一。又應非實。故不可依。復有餘
師。一處顯三相。謂如說言。欲我知汝本。此 中諸字各說為文。欲者是名。總說為句。是 則總說名句文身。此亦不免前所說過。是故
最初所說名等三相為善。可研尋故。豈不經 中受想行識四無色蘊總說為名。本論亦言。 法處所攝。身業語業。是色所收。其餘法處。皆
名所攝。此中何故說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 為性。契經本論。皆為總攝一切法門。略為二 種。色為體者。總說為色。自餘非色。總說為
名。非色聚中攝於名故。總從別目。故說為 名。今此中名。唯約能顯所詮義說。是故但以 心不相應行蘊為性。義為可說不可說耶。如
實應言。義不可說。若爾何故。因為等言。解 為等義。非顛倒解。又應違經吾當為汝略 說法要。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安立故。謂
劫初人。於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 相傳。於諸名想。解無顛倒。又如有說。語能發 名。名能顯義。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
說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世尊所說。 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 詞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說。又三世諸法
各有三世名謂過去法。過去諸佛。以過去名。 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復顯示。現 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
應當知。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 知過。故薄伽梵說如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0413c05] 有餘師說。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說。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說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 尊。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 名火名蛇名蔓名渴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修
名廣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 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 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
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 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 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
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 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 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
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 名句文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 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 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
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 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說。此 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
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 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 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
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 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 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
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 知此中聲是能說。文是所說。義俱非二。如是 則為無亂建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
聲皆稱為語。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 方稱語故。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 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
已辯。何須橫計別有實名。何等名為能詮定 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說為能詮定量。 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是諸字。定
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字故。因如 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量。諸能說 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由此自
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非唯 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能詮。 所欲說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思。發
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名如 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 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 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等。謂
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若謂 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所推 徵。未為過難。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蘊在
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為他 宣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內。設令發語無定表 詮。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唯應執
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 為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俱時轉故。由斯 總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或
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別生於影。影由 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 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為善說
理極成故。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 實有性。無如是過所以者何。於一字中。亦有 名故。無假有法攪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
似。既於一字。亦得有名。寧知此名。離字而 有。如是一字。如無義字。無有所詮。依此為 緣。別有名起。方能表義。然極相近。別相難
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許即聲能顯於義。 無別名等。斯有何失。違害法相。豈非失耶。無 有音聲。唯意能得。字等不爾。故體不同。然有
音聲。雖由共立契約而發。有作意聽。而但了 聲。於義不了。彼後因此還得了知。非前了聲 於義不了。後唯因此便能了義。故知離聲別
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詮。後意得時。方能 了義。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 故。此聲差別非異於聲。此亦不然能詮契約。
即聲差別理不成故。若所共立。能詮契約。即 聲差別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 非青與黃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了知。雖
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黃差別 之相。非異色故。眼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 知此彼差別。又理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
故不應言能詮契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 契約者。雖復得聲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 了別。此望餘聲有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
差別者。於有義聲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 未共立差別契。應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 別。於餘聲上。此差別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
得二聲時。雖不了義。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 能了達有契約聲無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 別有名句文身。緣聲而生。能顯了義。然彼上
座。於此復言。意業為先。所生聲位。安布諸 字。決定差別。以成名等。此離於聲。別有自 性。理不可得。如是亦應由前理教顯彼上座
有言無實。非但由彼虛搆言詞能立即聲是 名等體。若但由彼虛搆言詞。能立即聲是名 等者。亦應能立一切極成別有體法為無別
體。謂即濕性。積集凝結。名為堅性。即彼堅 性。離散消融。名為濕性。即堅濕性。與冷乖 離名為煖性。即上三性。於輕轉時名為動
性。眼識所識色界即是香處所攝。即諸大種 能有所緣。名心心所。如是一切皆應得成。又 因現搖香觸等相。亦能了義。故不應立名句
文身即聲為體。是故於我所說離聲有名等 三。能顯義理。若能如實少分顯非我應收 採。非但由彼所搆虛言。能傾實義。又彼雖
說如世尊言。因尋伺言說語。非不因尋伺言 說語者。由聲發聲。故名等三無別有體。此亦 無失。如施等故。謂如經言。捨施受樂。此亦應
然語因名語。又如觸等因亦名為觸等。又彼 雖說非世共知名句文身。是心不相應行。我 當於彼而發語言。既不共知。語憑何發。此亦
非理。世間雖無分別功力。而能緣故。如世間 說。被菜所燒為泥所爛。彼雖不達而是能 緣。此亦應爾。又如以眼現見光明。而言我今
見不了色。又作兩手相擊聲因。而言作聲。 不言作擊。又無智者。但作是言。因棄捨欲 棄捨便穢。然實義者。因棄捨欲生便穢路。能
發風心。心復發風。風方棄捨。如是非無了名 等覺能覺了義。但由名等覺相微細。故不能 知。雖不定心不能分別。此是聲覺。此名等覺。
此是義覺。而實非無。故於審諦觀察諸法差 別相時。世間麁心所起言說。未足為證。且諸 世間。於自覺慧所行境界。亦不能知。故佛世
尊。如實開演。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於 五取蘊起。如是世間。於麁淺事。若不聞說。尚 未能了。況於深細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句文
身。不因開示。而能解了。故彼所言。定為非 理又經主說。諸剎那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又自釋言。云
何待過去諸表剎那。最後表剎那。能生無表。 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 聲。應能 了 義。若作是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
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說。以諸念文不 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文由語。若 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違害自所
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 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轉轉相資。 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
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 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 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
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 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 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
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 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說名句文 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 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
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 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 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 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
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 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 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
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 長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 句。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
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 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 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 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 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 多文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
等三。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
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 已略辯三。復應思擇。如是名等。何界所繫。為 是有情數。為非有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
長養。為是等流性。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 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0415c23]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就色界 中。有說唯在初靜慮地。有說亦通上三靜慮。 隨語隨身。所繫別故。若說此三隨語繫者。說
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繫。 彼所說義。或三界繫。或通不繫。即彼復作初 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繫。身欲界繫。義如
前說。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應 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 若說此三隨身繫者。說生欲界或四靜慮。名
等及身。各自地繫。語或自地。或他地繫。義如 前說又名等三。有情數攝。非情有為不成就 故。能說者成。非所顯義。唯成現在不成去來。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長養。非異熟生。而 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增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攝。故斷善者。說善法
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離欲貪者。不成 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污。成能詮名等。非所 詮法故。如上所說。餘不相應。所未說義。今當 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0416a15] 論曰。亦如是言。為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 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
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謂具剎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為明非異
熟等所餘應說。而不說者命根無想。如前說 故。餘義准前已可知故。謂說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數攝。義可准知。說諸有為有生等故。准
知諸相。通情非情。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 於此無勞重說。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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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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