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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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八
[0422a07] 如是已辯俱有因相。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 曰。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為果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0422a12] 論曰。能養能生或遠或近諸等流果。名同類 因。應知此因。唯相似法。於相似法。非於異 類。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
染污無記。應知亦爾。有餘師說。淨無記蘊。五 是色果。四非色因。性下劣故。有餘師說。五是 四果。色非四因。勢力劣故。有餘師說。色與
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為因。劣異類故。若就位 說。有餘師言。羯賴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 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因。
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賴藍色。 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復 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
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 類。如應當說。譬喻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 但由眾緣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
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 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 所說。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
等。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有近有遠。 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難矯設此言。雖 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
於文。有所違害。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 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 合。牙等乃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
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為諸相似 於相似法。皆可得說為同類因。不爾云何自 部自地。唯與自部自地為因。是故說言自部
自地。部謂五部。謂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地 謂九地。謂欲界為一。靜慮無色八。此中欲界 見苦所斷。還與欲界見苦所斷。為同類因。如
是乃至。欲界修所斷。還與欲界修所斷為因。 如說欲界五部所斷。靜慮無色。各四地中。隨 其所應。皆如是說。此為一切。不爾前生。謂唯
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為同類因。是謂圓 滿同類因相。唯說前生與後生果為同類因。 於義便闕。不說與未生為同類因故。唯說過
去與未來現在為同類因等。於義亦闕。不說 過去有因果故。若如前說。通攝本論所說前 生與後生法。及說過去為現未因。現在但為
未來因義。未來何故無同類因。彼無前後次 第義故。豈不諸法於正生時已能蠲除一切 障礙。望未生者得說為前。又異熟因。於未來
世。亦應非有由異熟果。望異熟因無前後故。 要依前後立同類因。非正生時已越後位。未 有作用。如餘未來。過去唯前。未來唯後。現通
前後。約世定故。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 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 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
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若爾異熟因亦 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 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為因。既互
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 能遮互為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 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彼異熟因。與
果相別。雖離前後。而無上過。故同類因。就位 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相建立。未來非 無。若同類因。未來非有。豈不因義今有本無。
許故無失。約位非體。由和合作用位。果非體 果。和合作用。是法差別因緣和合。法行異位。 法行異位。非離體成。然異位行。亦非即體。如
是異位。從異位生。同類果因。名為異位。故和 合作用位。果非體果。理雖無過。文而有違。如 本論說。若法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因。
豈不過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 違此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 說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
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時非因。 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又 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法於正生時。定能
為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說無時非因。然經主 言。彼非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 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
前後故。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 時故。若爾等無間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 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
過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 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 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
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 類等無間緣。有餘師釋。次正生後。此同類因。 定取自果。等無間緣。則非決定。有已滅位。方
取自果。故不可依正生時說。毘婆沙釋。為現 二門。如彼處說。此亦應爾如此處說。彼亦應 爾。然經主說。如是作文。獲何功德。唯顯論主
非善於文。無斯過失。轉彰論主於文巧故。謂 能顯示諸所作文有有餘意有無餘意。何須 顯示有餘意文。有餘意文。處處有故。於何處
有。次後當辯。如是善通發智論說。品類足論 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 因。非與有身見為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
應苦諦。諸餘染污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見 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即所除法。是誦者失。 文無此言。彼論但言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
諦。無及彼言。設有如是言。准義應知謬。施設 足論當云何通。彼說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 果所依所緣。應知彼文因者。謂能作俱有相
應異熟因。果者謂增上士用異熟果。所依者 謂眼等六根。所緣者謂色等六境。又品類足 論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
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 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 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
初無漏心。有作是釋。彼文不辯同類因義。何 者唯辯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 槃法。文雖不舉無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
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 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有 餘師釋。彼文亦辯同類因義。然彼唯說。若心
畢竟非心為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 漏心。皆非心為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 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
因。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 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 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
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為因非所 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 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
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 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能為其因。 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
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 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 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
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 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 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有作是釋。
彼於未來應立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彼 無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 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
故。有餘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 有在心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 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是所隨
增不為因故。言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說。 定依有漏。若無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 地為因。謂四靜慮及三無色未至中間。是名
九地。餘無等引。非猛利故。皆不能發。無漏聖 道。九地道諦。展轉為因。所以者何。此非繫地 故。非諸地愛執為已有故。由是道諦。雖地不
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因。 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因。初 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
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 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為同 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為同類因。不用依
上聖道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 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 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
上地依第三定。初定聖道。除依初二。與依餘 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三 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
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 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 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
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又一地攝 諸無漏道。亦非一切為一切因。為等勝因。非 劣因故。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苦法
智忍。為同類因。是名為等。又即此忍。復能與 後從苦法智至無生智。為同類因。是名為勝。 如是廣說。乃至已生諸無生智。唯與等類為
同類因。更無勝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 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 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
劣無漏道。為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 為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性修道。與自相 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性見道。為同類因。
何理為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 種種性。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 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
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 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說已知根與未知 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因非等無間。如是具
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 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 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
生如是根性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 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言。為所緣增上非 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
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 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 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
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昇 陟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昇 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
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 不為因。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有轉成利根 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
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昇聲聞乘道 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 如是理。故有說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
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 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由此故 言。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為同類因。若利根
道。唯利道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脫道 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為同類因。若隨法行及 見至非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
類因。此亦准前應知不定。諸上地道。為下地 因。云何名為或等或勝。由因增長。及由根故。 為但聖道唯與等勝為同類因。不爾云何。餘
世間法加行生者。亦與等勝為因非劣。加行 生法其體云何。謂聞所成思所成等。等者等 取修所成等因聞思修所生功德。名彼所成。
加行生故。唯與等勝為因非劣。如欲界繫聞 所成法。能與自界聞思所成。為同類因。非修 所成因。欲界無故思所成法。與思所成。為同
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若色界繫聞所 成法。能與自界聞修所成。為同類因。非思所 成。因色界無故。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
法。為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無色界 繫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法。為同類因。 非聞思所成因。以無故劣故。有餘師說。思所
成法。與修所成。為同類因。豈不欲界有思所 成無修所成。若於色界有修所成無思所成。 然世間法。唯與自界。為同類因。前說自部自
地為因。依有漏故。如何彼說思為修因。有作 是釋。即於欲界。有勝方便所攝善根。雖思所 成。而極寂靜。似修慧故。名修所成。思為彼因。
說亦無過有餘師釋。得盡智時所修欲界思所 成法。是阿羅漢修慧果故。似修慧故。名修所 成。思為彼因。說亦無過。此聞思修所成諸法。
各有九品。謂下下等。若下下品。為九品因。下 中八因。乃至上上。唯上上因。除前劣故。生得 善法。與加行善。為同類因。非加行善為生得
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 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 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
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 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無覆無記。 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化心俱
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為因。有餘師說。 一切相望展轉為因。同一縛故。此說非理。勿 初靜慮煖等四法展轉為因。又欲界化心。有
四靜慮果。非上靜慮果下靜慮果因。非加行 因得下劣果。勿設功用而無所獲。因如是義。 故有問言。頗有已生諸無漏法非未生位無
漏法因。有謂已生苦法智品。於自種性未來 不生苦法智忍俱品諸法。如是乃至。諸有已 生金剛喻品。與自種性。下位未生諸無漏
法。又一切勝。於一切劣。以加行法為同類因。 所得之果。或等或勝。頗有一身諸無漏法前 所定得非後生因。有。謂未來苦法忍品。於後
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 因。未來無故。頗有前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 無漏法因。有。謂前生勝無漏法。於後已起劣
無漏法。如前已生苦法智得於後已生苦法 忍得。彼雖後生。而是劣故。如是一切聖道 諸得。前勝後劣。准此應知。經主此中以上
果退下果現前。用答所問。此非決定。退上 果已。容有練根起勝無漏現在前故。彼應簡 此。然此同類因。與果功用。無有窮盡。非如異
熟因與果功用定有窮盡。諸阿羅漢。受同類 因。果猶未盡。而涅槃故。非同類因定能生果。 謂有同類因。由有障故。果或餘時起。或永不
生。故於此中。有作是問。同類因與果亦能取 果耶。總相答言。諸與果者。必能取果。所以者 何。不取而與。理不成故。有能取果而不能與。
謂阿羅漢最後諸蘊。以前諸蘊雖能與果而 未窮盡便般涅槃。又於聽誦思擇等業。雖同 加行遇等助緣。而見善根積集有異。故知因
用。非唯此生。然說隨俱善根力故。善根生者。 據成就說。此說意言。因雖成就及不成就。皆 能生果而成就者。生果力強。強弱雖殊。為因
義等。又近遠因雖俱成就。而於生果。亦有勝 劣。若但因彼隨俱善根。善根生者。善根斷已。 應當畢竟不續善根。故同類因。約與果用。受
用無盡。非異熟因。如是義門。曾何處說。豈不 辯此因相中言。未來現在過去為因。過去現 在為未來因。復有何緣。於阿羅漢正命終位。
心心所法。遮等無間緣。許同類因性。此二與 果等非俱故。等無間緣。由開避力。諸阿羅漢 正命終時。無無間生心心所法。由闕和合生
因緣故。無所開避等無間果。是故亦無能開 避力。故遮最後法等無間緣相。然同類因果 通近遠又所引果。無有限量。非所取果必定
當起。故不可類等無間緣。遮後位立同類因 性。有異說言。定應唯許於無間果立同類因。 又不應言善惡無記心次起位。非由前念為
同類因後念心起。由見世間種芽莖葉蓓蕾 花果。不相似物。次第生時。無間為因。相次而 起。無隔越故。又如毛角能生蒲葦。彼言非理。
現見善惡。隨一增時。餘一減故。又修能治所 治應增。則永應無解脫苦義。又習所治能治 應增。便無不成能治道者。如是等失。彼不可
離。又見世間。習學書論工巧智等。已得堅住。 雖遇異緣於中間起。而後生位。還以前時同 類相續為因而起。故同類因。亦有隔越。種芽
等喻。於證無能。外物相生次第安住。內法不 爾。故喻無能。如種無間定有芽生非莖葉等。 善心無間。不見定有如是心生。又芽無間可
有莖生。非莖無間可有芽生。善惡心生。次第 無定。又諸外物。時分決定。內法不爾。故喻 無能。謂由功能勤勇教等力殊勝故。修觀行
者。善心多時相續而轉。諸習欲者。惡心多時 相續而轉。非芽莖等。時分不定。故內外別。又 稻等類。次第生中。無記性同。可有因義。心等
一類。次第生中。善等性殊。不應為喻。言從毛 角生蒲葦者。是世俗論。與理相違。若許相生 無簡同異。何不從二各二果生。然彼毛角如
糞煖等。於生蒲葦但作順緣。故同類因。唯於 自類有間無間。皆得成因。如是已辯同類因 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0425b23] 論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豈不此中無簡別 故時境行相別亦相應。設簡別言。此三同者。 異身同囑。應說相應。故說同依。總遮斯難。謂
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為相應因。此中 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 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乃至意識。
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今應思擇。眼 耳等根。所依性同。何緣說彼能依之識。所依 各異。何勞致問。諸識所依。依性雖同。而類
別故。若爾何故知同依言。唯就俱生剎那依 義。說眼識等同一所依。非就長時種類依義。 說諸眼識同一所依。又無間依種類同故。應
眼等識為相應因。世尊亦依種類同義。說眼 等識所依諸根。故契經言。眼見色已。生憂喜 捨。又契經說。以眼為門。唯為見色。此等皆說
種類同依。是故頌中。應如是簡謂心心所。同 時同依。故彼釋中。自攝二義。謂若眼識用此 剎那眼根為依。乃至廣說。頌中既闕同時之
言。如何得知此同依者。非一種類是一剎 那。若謂釋中攝故無過。應所造頌不說同依。 但說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又相應言。足遮諸
難。非時依異可有相應。但說相應。即知一切 時依行相境事皆同。若異時依。異行相境。不 相應故。非種類一多事俱起。共相應故俱有
相應二因何別。且相應因法亦俱有因。有俱 有因法非相應因。謂隨轉色。生等大種。若相 應因即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非相應
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各異故。然即一法。 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 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又展轉力同生
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力同緣一境。是相應 因。有餘師說。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 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義立相應因。即如
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 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如是已辯相應因相。 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為同地染因
[0426a02] 論曰。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隨眠。及俱 品法。與後同地自部他部諸染污法。為遍行 因何等名為遍行品法。隨眠品中。當廣分
別。此因勢力。越同類因勢力而轉。故別建 立。亦為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 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於自部攝諸煩惱中。
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 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 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
固增廣熾盛。我見遍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 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 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緣所緣
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 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 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
而自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何 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 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唯生自
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 正現前時。俱時有力。取五部果。又已如前說 彼差別。有餘師說。俱有因一分是相應因。同
類因一分是遍行因。彼師意說。遍行因義。即 同類因。然不應理。餘部亦應是同類故。則非 遍行。應望餘部成同類因。是則諸因應成雜
亂。雖復諸因無各別體。而諸因義互不相雜。 若遍行法能為五部。染污法因則見所斷。應 為一切染污法因。是宗所許不應為難。故品
類足。說如是言。云何見所斷為因法。謂諸染 污法。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云何無記為因 法。謂諸無記有為法。及不善法。或有苦諦。以
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廣說乃至。除 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 染污苦諦。若爾應違施設足論。如彼論說。頗
有法是不善唯不善為因耶。曰有。謂聖人離 欲退最初已起染污思。依未斷因。密作是說。 此染污思因雖具有不善無記。而無記因。先
已永斷。聖人退位。見所斷惑。皆已斷故。一切 見道。必無退故。欲界染無記。皆見所斷故。唯 不善因。退故成就。說為未斷。是故無失。若已
斷法。亦能為因。何緣諸聖補特伽羅。於無有 愛重瞋恚纏諸慢類中。曾不現起。斷見邪見 薩伽耶見。皆已斷故。無有愛等。隨其次第。
彼近起故。彼於今位。云何為因。非彼於今方 成因義。於異生位。修所斷染法。已用見所斷。 為遍行因。若法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
因。故雖已斷。而因可說。應知此中過去現在。 遍行隨眠。為五部因。能緣五部。亦是五部之 所隨增。彼相應法。除所隨增生等。復除能緣
五部。彼諸法得。非遍行因。或前後故。性疎遠 故。非一果故。有遍行隨眠非遍行因。謂未來 世遍行隨眠。有遍行因非遍行隨眠。謂過去
現在遍行隨眠。一果法有俱是。謂過去現在 遍行隨眠。有俱非謂所餘諸法。有於此中作 如是難。若說諸見疑及無明。為遍行因。生異
類果與餘別故。名遍行者。非遍行中亦有此 用。謂貪隨眠於境耽著。能為一切邪行根本。 如有邪見令貪隨眠於諸境中耽著熾盛。如
是有貪亦令邪見於自所緣熾盛增廣。乃至 引彼令斷善根。如有邪見謗滅道已引貪隨 眠令樂生死。如是有貪樂生死已。能引邪見
令謗滅道。是故唯執見疑無明。為遍行因。生 五部果。非餘貪等。理定不成。此難不然。因用 別故。不遍隨眠。總以五部諸染污法。但為士
用及增上果。展轉可作等無間緣令現起故。 及彼生時。不障礙故。遍行隨眠。亦以五部諸 染污法。為等流果。此彼何別。得如是耶。遍行
隨眠。通緣一切有漏法故。勢力堅固。熾盛增 廣。纔已生時。便能引發同異類果。不遍隨眠。 則不如是。緣境狹少。功能劣故。雖貪隨眠耽
著境界。亦與邪見為展轉因。乃至引令斷諸 善本。而非暫起。頓引自他五部染法。為等流 果。有貪隨眠樂生死已。能引邪見。謗滅道者。
此一部中。展轉相引。非於異部。故亦無違。或 復因義甚深難了。無邊差別。非易可知。謂諸 法中。都無真實作者作用。然復說有無量種
因能招諸果。謂於諸果。此為近因。此為遠因。 此因令生。此因令滅。此因令彼。有此因不。為 害此因能牽引。此因為所依。此因如助伴。此
因如種子。此因如飲食。此因如醫藥。此等因 義。差別無邊。唯佛世尊。所行境界。如是已 辯遍行因相。第六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0426c26] 論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 故。隨其所應。此因能感異熟果故。名異熟因。 今於此中。因是何義。謂隨業法。能別有情。
故契經言諸有情類勝劣高下。由業所別。又 契經說。業為生因。頌中及聲。顯此因與果性 相雖異而品類無雜。唯言為遮異熟因體攝
諸因義。謂有餘師說。一切果皆名異熟。彼亦 應許異熟因體攝一切因。唯言為令勿同如 是餘師橫計。彼復何緣。執一切果。皆名異熟。
由契經說。此大光明。有何異熟。又契經言。 二種施食所感異熟。平等平等。又說愛為受 之異熟。又言如來若不說此語。即諸時眾。無
如是異熟。又說此夢。有何異熟。又諸世間。亦 說食等為樂異熟。此類寔繁。此諸異熟言。皆 就喻假說。如眼福田愛說海火母聲。如何知
前亦就喻說。若不爾者。諸無漏法。應有異 熟然諸契經。遮無漏法有異熟義。說無漏思。 為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故說無漏
法。所引等流名異熟者。雖彼情計立異名言。 而義無別。又諸經中。亦有如是就喻假說。如 人壽短。說為殺生等流果故。此於增上。說
等流言。以不善業無覆無記。為等流果。不應 理故。何緣定知。唯不善法。及善有漏。是異熟 因。契經說故。謂契經說。有黑黑異熟業。有白
白異熟業。有黑白黑白異熟業。有非黑非白 異熟業。能盡諸業。又契經言。現見領受悅 意異熟。或復領受悲號異熟。由善不善。又說
我遭身業等損。謂苦受生受苦異熟。復言我 遇身業等益。謂樂受生受樂異熟。如斯等證。 其類眾多。又如同類異熟二因。義不相雜。等
流異熟二果。亦應不相雜亂。雖諸異熟不越 等流。而彼異熟。非彼等流。故知異熟等流果 異佛觀所化宜聞差別。說法有殊。阿毘達磨。
依真實理。決判諸法。故非異熟總攝諸果經 言諸業有三果故。若一切果皆異熟者。經不 應言果及異熟。若執諸果皆異熟果。應許諸
因皆異熟因。經說諸業為生因故。如眼耳等。 宿業為因。應從因生。皆由宿業。是則經說。 無明為因。起貪瞋癡。及有經說。有因緣故。
眾生耽染。此等皆應因於宿業。許亦何失。如 種種身是宿業果。現行煩惱。差別亦然。是則 應同離繫邪論。非佛弟子。且置如斯破愚傍
論。根本法相。今應正辯。何緣無漏不招異熟。 毘婆沙說。無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 又無漏法。既非繫地。如何能招繫地異熟。何
緣無記不招異熟。由力劣故。如朽敗種。餘善 不善。能招異熟。如有水潤諸貞實種。然異 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說。異熟生眼。或依
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義如前辯。言異 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 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然經主
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 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 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乃至廣說。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 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 無有失。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
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 所能牽引。云何知然。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業 為生因。又說業令生死輪轉。又言業力。能別
有情。又言劣界。思業所引。應知劣界。即是欲 有。又品類足說。諸命根是業異熟。非是業故。 不相應行無是業者。諸有釋此品類足言。一
切命根。皆是異熟。於招異熟業力最勝。由此 意趣故作是說。豈不此釋轉復能遮不相應 行有牽引力業於異熟。是勝因故。命眾同分。
是勝異熟。許唯業招命眾同分。方可得說。於 招異熟業力最勝。異不應爾。要業牽引。命眾 同分時非業緣斯亦能招異熟若執非業亦能
牽引勝異熟者。則不應說於招異熟業力最 勝。是故彼釋。定非應理。非心隨轉身語二業 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唯意 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 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
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 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此非 展轉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
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 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 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
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 俱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俱有因。說有對 言。便為無用。顯有對造色皆非俱有因。故作
是說。有無對造色得為俱有因。不可同彼。若 欲界繫身語二業。不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說 殺生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
說。又違本論。如說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 謂能隨順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 壽異熟。壽定說為所牽引果。此說所起。顯能
起思。麁易了故。無相違失。於欲界中。有時一 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及彼生等。 有時二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不善色
及生等。有時四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 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欲界無有隨轉色 故。無有五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有餘師說。
欲界亦有五蘊為因共感一果。謂同剎那表 無表色。及能起此心心所法。彼說不然。所起 身語。與諸能起。異熟別故。能起所起。非定一
時。故所感果。非定俱起。謂能所起。容於一 時能取果故。應一果者。理亦不然。雖能所起 容有一時而果異故。表與無表。雖同剎那。而
所取果。尚有差別。又諸表業有多極微。無表 亦有多遠離事。必同時起。果尚有殊。何況能 起心心所法。與非隨轉色。而同取一果。故彼
所說。理定不然。於色界中。有時一蘊為異熟 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無想等至。及彼生 等。有時二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初靜慮。
善有表業。及彼生等。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 諸表業。無能起故。有時四蘊為異熟因。共感 一果。謂無隨轉色。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此有六心。如後當說。有時五蘊為異熟因。共 感一果。謂有隨轉色。諸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無色界中。有時一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有記得滅盡等至。及彼生等。有時四蘊為異 熟因。共感一果。謂一切善心心所法。如是總 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第。三四二種
品類差別。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 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 觸處。應知亦二。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
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 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 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
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 觸法。有業能感六七八九十十一處。聲非異 熟。故此不論。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
或少或多。如蓮種等。有根芽莖花臺鬚葉種 種果異。蒲桃等種。則不如是。波沓波種。 有多根莖枝條花葉種種果異。有諸水陸草
木種類。但有一莖。如針茅等。或但有葉無莖 等生。種子法然。不應疑問。有一念業多念異 熟。無多念業一念異熟。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一世異熟。招 感異熟勢力法爾。然異熟果無與業俱。非造 業時即受果故。又業現在。非即果熟。法受業
門。理決定故。亦非無間。由次剎那等無間緣 力所引故。剎那正起。力難制故。又異熟因感 異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辦故。已說六因。當說 世定。頌曰。
遍行與同類 三世三世三
[0428b21] 論曰。遍行同類。唯居過現。未來世無。理如前 說。相應俱有異熟三因。於三世中。皆悉遍有。 頌既不說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
非世。不可說彼定時分故。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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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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