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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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九
[0428c07] 已辯六因相別世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 等名為因所對果。頌曰。
果有為離繫 無為無因果
[0428c10] 論曰。果有五種。後當廣說。今且略標有為離 繫。如本論說。果法云何。謂諸有為。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說為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為證得因。經 說此為沙門果故。此六因內。從何因得。我說 此果非從六因。前說六因生所賴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為第七。我宗所 許。如汝所言。豈不汝宗有如是誦。涅槃是 果。而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
間。於設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 極為衰惱。故於不死。士最所欣。如是所欣由 道功用。所證得故。說名為果。言無因者。道於
所得擇滅無為。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 果。是所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 故道與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說。若
道於滅。為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為道果。誰言 道果定非滅得。道於滅得為同類因。或亦說 為俱有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由諸聖者
以所得滅蘊在心中。修行聖道。故道勝果。唯 所得滅。非滅之得。以諸聖者非求有為而修 聖道。故薄伽梵。於契經中。說沙門果唯斷非
道非唯為證。道修道。非無用得。初念道時。 應所作已辦。若許擇滅。是能作因。應許涅槃。 有增上果。非許擇滅。眼等生時。有能生用。可
如聲等。謂有為法。正生位中。有為無為。皆不 為障。故一切法。皆能作因。然有為中。唯過現 法。有取與用。說為有果。未來諸法。及諸無
為。無如是用。故非有果。故契經說。諸因諸 緣。能生識者。皆是無常。雖無為法。是因是 緣。而不能生。故佛不說。如前思擇能作因
中。說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故無為法。無障成因。由不能生故非有 果。豈不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何故無
為是法所攝。而不能生。依多能生。密作是說。 何妨少分有不能生。或復無為亦能生識。然 識非果。如前說故。非能生故。便是無常。彼說
能生後有識故。由如是理。如有為法建立因 果。無為不然。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 因。理極成立。此中多類誹謗涅槃。彼誹謗因。
紛競非一。我今正破經主謗因。兼破餘師。成 立擇滅因茲亦辯餘二無為。此中經主。引經 部說一切無為。皆非實有。如色受等別有實
物。此所無故。然經說者。唯無所觸。說名虛 空。謂於闇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說。此是虛 空。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說名擇滅。離揀擇力。由闕緣故。餘不更 生。名非擇滅。如殘眾同分中夭者餘蘊。此 皆非理。無因證故。且彼所言。唯無所觸。說名
虛空。無觸名空我亦信受。空無觸故。言唯無 觸。說名虛空。非別有體。此何因證。已證闇 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說。此是虛空。豈不此因
能證非有。非唯用此所說為因。能證虛空決 定非有。謂彼但說。此是虛空。非所觸對。如 何知彼唯於無觸。說名虛空。如世說言。此樂
非苦。豈唯無苦。說名為樂。若謂不然。苦樂 二受。有損有益。所作別故。非此虛空少有所 作。可得如樂。故喻不同。是則前因。應成無
用。由今但以虛空都無。所作可得證非有故。 且定不可以無觸對。謂是虛空為決定因。證 虛空體唯無所觸。是則經主此中無因能證
虛空決定非有。又契經說。虛空無為。有所作 故。非不如樂。如世尊說。風依虛空無作有依 非有心執。又光明色是虛空相。故知虛空其
體實有。如契經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由此 定顯虛空之相。所謂光明。所以契經復說此 語。謂佛先說。風依虛空。後說虛空無所依止。
勿彼梵志生如是疑。如何證知虛空是有。而 世尊說。風依虛空。為遣彼疑。復說此語。若空 非有。何藉光明。光明有色有見有對。若無虛
空。誰能容受。故世尊說然藉光明虛空顯者。 顯光明色能與虛空為實有相。然彼上座。不 了此經所說義趣。妄作是詰。若藉光明虛空
顯了。虛空應是色法所收。如是詰言。何從而 至。又虛空體。應實非無。以契經中如心說故。 如契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非
於我中或兔角等。可有如是差別言說。此中 彼釋。為對所問。故說此言。如契經說。善調伏 我。我是所依。若為對問說此言者。不應作是
說。但應言梵志虛空無體當何所依。又不應 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非於前際說言可了。 及於作者說言可得。而應說為如實對問。若
於非有如有而說。此說便成無義利語。又 所引喻於證無能。調我我依於心說故。此於 內義已廣思擇。無色等言。若無實義。此所引
喻。何所辯成。又彼所言。若虛空體少有實物。 虛空常故。則有礙色應永不生。或應許此是 有為攝。如筏蹉子。彼不審思。故作是說由彼
所執。實不能容餘礙色故。非虛空體被餘礙 色所障礙故。餘色生時。虛空開避。成無常失。 然此虛空。容受性故。非色性故。無勞開避。虛
空界體是障色故。餘色生時。理應開避。謂虛 空界。是輕妙色。雖不障餘。而被餘障。可是 無常有為所攝。虛空相者。既不障餘。亦非餘
障。色法生位。寧是無常有為所攝。虛空與色。 同住無違。故於諸位。無起無盡。然壁等中有 障礙者。由有礙色居彼障餘。非空無為彼中
無故。虛空界色。微薄輕妙。不能礙餘。被餘麁 重色排障時。即便開避。諸有對色。法應如是。 若一所居。必無第二。虛空無對與空界殊。何
容類彼有無常失。又彼所言。若虛空體。是實 有物。應成有為。此與空界。無差別故。彼有虛 言。而無實理。世尊自說有差別故。如契經言。
虛空無色無見無對。又言空界離色染時。與 四俱斷。若虛空界。不異虛空。虛空無色無見 無對。空界應然。應如識界說於無色離染時
斷。又經說空界成假士夫。及說藉光明虛空 顯了。若虛空界即是虛空。又即光明是虛空 界。豈契經說然藉光明光明顯了。故知有異。
又契經說。所有諸法。若諸有為。若諸無為。於 中離染。最為第一。然此經中。說法有二。無為 是法。不可言無。無體不應成法性故。諸無為
者。顯彼體多。故有虛空及非擇滅。足以離染 方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為故。由此空界非 即虛空。上坐不思。言二無別。有餘師說。無別
虛空。於礙色無生空覺故。彼說非理。即由此 因能證虛空。別有體故。異礙色處。別有虛 空能為所緣。生空覺故。若無所緣。覺不生
故。由斯彼說。但有虛言。又亦可言。無別礙 色。於空無處。色覺生故。然非由此可證色無。 故彼不能證空非有。若謂諸色有體可知。空
亦應然。可比知故。謂如眼等。雖不現知。而 由有用。比知有體。如是虛空。亦有用故。比知 有體。用如前說。是故虛空。別有實體。又彼所
說。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名擇滅者。如是擇滅。理亦不成。緣闕不生。 無差別故。擇力緣闕二種不生。委細推徵。竟
有何別。又離聖道。亦有不生。豈不修道便成 無用。此非無用。以修道力。能滅未生未來隨 眠及生種子。由種滅故。令未來世惑苦不生。
若謂不爾。彼由何力而得不生。譬喻論師所 執種子。前於思擇得有無中。已拔其根片無 遺漏。此種今者從何復生。設種非無。此隨眠
等。若由緣闕。後不更生。或由擇力。滅彼種故。 令不更生。此二何別。又不生法。猶如過去。必 不更生。復何須斷。種雖未斷。而所生法。必不
更生。猶如已斷。勤修斷道。應成無用。豈不汝 宗亦於已得非擇滅法更勤方便修能斷道斷 彼得耶。我宗可然。由說通斷三世惑苦別證
涅槃諸不生法。猶如過去。得障涅槃。故復須 斷。汝宗不爾唯說隨眠及苦不生。為涅槃故。 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如是不生。即
涅槃體。與後何異委細推究。未見有殊。是故 我宗。說擇滅體。通斷三世惑苦故得。說非擇 滅。唯於未來。諸行闕緣不生故得。由斯二滅
相無雜亂。又彼所說。違背契經。經言五根若 修若習若多修習。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唯於未來。有不生
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雖有此文。而不違 義。此經意說。緣過現苦煩惱斷故。名眾苦斷。 如世尊言。汝等於色應斷貪欲。貪欲斷時。便
名色斷及色遍智。及至廣說。過現苦斷。義亦 應然。或此經中。別有意趣。過去煩惱。謂過去 生所起煩惱現在煩惱。謂現在生所起煩惱。
如是二世所起煩惱。為生未來諸煩惱故。於現 相續。引起種子。此種斷故。彼亦名斷。如異熟 盡時亦說名業盡。未來眾苦。及諸煩惱。由無
種故。畢竟不生。說名為斷。若異此者。過去現 在。何緣須斷。非於已滅及正滅時。須設劬勞 為令其滅。如是一切。但有虛言。且破彼初所
釋經義。謂無漏道斷煩惱時。無有能緣過現 煩惱。可斷彼故。而經說言。修習五根。斷過現 苦。然彼煩惱。當於爾時。為在未來。為在現
在。定不可執在於過去。已滅無故。豈復須斷。 若在未來。彼執無故。與空花等。何有所緣。若 在現在。便有二心。俱行過故。亦不應理。若謂
有種。種已不成。設復許成。亦不應理。非心心 所體無所緣。如何可言緣過現苦。不應計彼 是無漏心。以無漏心非煩惱故。又非所斷。如
何可執由斷彼故。亦說能緣過現二世諸煩惱 斷。今恣汝說此位斷何能緣過去現在煩惱。 故汝所言。都無實義。又緣離世所起煩惱。修
習五根。應不能斷。所以者何。經不說故。汝執 經說斷過現言。說斷能緣過現煩惱。斷未來 言。亦應爾故。豈不經說。修習五根。斷未來
苦。苦言總故。亦攝能緣。離世煩惱。此豈如 彼空花者。經無所依憑。隨欲而釋。世尊總說。 修習五根能斷去來現在眾苦。何緣執此斷
過現言。說斷能緣過現煩惱。即執此說斷未 來言是斷未來眾苦體義。汝必應釋斷未來 言。唯斷能緣未來煩惱。則緣離世所起煩惱。
修習五根。應不能斷。若汝定釋斷未來言。是 斷未來眾苦體故。亦攝能緣離世煩惱。則應 未來苦言總故。亦攝能緣過現煩惱。若爾契
經不應別說。能斷過去現在眾苦。由如是理 證立此經。斷過現言。唯斷苦體。故知擇滅。通 斷三世眾苦而證。非唯未來隨眠及苦不生
為體。又所引證。亦不相應。緣過現苦煩惱斷 故名眾苦斷。理不成故。言斷貪欲名色等斷。 理亦不成。過同前故。如何名斷。汝自應思。又
色等蘊。非唯貪欲斷故名斷。由色等蘊亦恚 慢等所緣境故。受想行識。亦與貪欲俱時斷 故。由此不應定說色等唯據能緣斷故名斷。
如是亦應釋斷過現言非但據能緣煩惱斷 說。故彼引證。符順此宗。於彼所宗。理非符 順。由斯亦破彼後釋經以種子言。都無實義。
依之說斷。義豈得成。所引喻言。亦非同法。業 望異熟。有別體故。非離煩惱有種義成。如何 可言斷彼種故名斷過去現在眾苦。故彼無
義。但搆虛言。又說不生為涅槃體。極為非理。 無常過故。阿毘達磨說。諸聖者斷煩惱已。有 可退生。其理堅牢。後當廣辯。故彼所說。非智
所欣。又未來無。彼宗所許。如何可執無而復 無先有後無世極成故。又彼論者。所執涅槃 唯是不生。如何名得。由得對治。證得當起煩
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名得涅槃。若爾 纔得初念聖道應得所治煩惱涅槃。當於爾 時。已得此道所治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
所依身故。如是安住。後學道時。應成無學。已 得此道所治相違所依身故。安住此等無間 道時。何所未證。求解脫道。已得涅槃。進修何
用。無斯過失。初念聖道與煩惱種。俱時滅故。 如汝所宗。諸煩惱得。非未永滅煩惱種時。名 得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又非
無間道未生時已能永滅諸煩惱種。故於安 住。後學道時。無有已成無學道失若爾無學。 應有煩惱。所以者何。初念聖道。既與煩惱種
不相違。後亦應然。無差別故。然得非喻。許體 別故。後時聖道差別生故。謂我許得別有實 體。不違於忍與智相違。所以者何。智與煩惱
得相違得俱時生故。汝宗唯說。煩惱所依相 續轉變。名煩惱種。及說煩惱畢竟不生。名為 涅槃。有何法體。不違何法。與何相違。又初聖
道。將欲生時。是異生身。將欲滅位。初聖道 起。捨異生身。離彼有何別煩惱種。與初聖道。 說不相違。次後便違無差別道。故汝宗義非
為善立。又若涅槃都無體者。如何經說。一切 有為無為法中。此最第一。如何無體。可立法 名。如何說無於無中勝。現見諸法有自相者。
展轉相望。說有勝劣。未見有說兔角空花展 轉相望安立勝劣。是故決定別有涅槃。能持 自相。故名為法。此於餘法。其體殊勝。故涅槃
體。實有義成。又佛世尊。定說為有。如契經 說。苾芻當知。定有無生。此若無者。生死眾 苦。應無盡期。由有無生。乃至廣說。我亦不說
全無涅槃。但應如我所說而有。如說此聲有 先非有有後非有。不可非有說為有故。有義 得成。說有無為。應知亦爾。有雖非有。而可稱
歎。故諸災橫畢竟非有。名為涅槃。此於一切 有非有中。最為殊勝。為令所化深生欣樂。故 應稱歎此為第一。非如是說涅槃為有有義得
成。所以者何。假實二有。不相應故。餘種類有 曾無說故。雖說此聲有先非有有後非有。而 應審決。為於畢竟非有物上說此有言。為此
有言即於有上遮餘而立。若別有物。居聲先 後可遮聲故。說非有言。謂彼物中。此聲非有。 諸互非有。定依有說。若於畢竟非有物中而
說有言。何不違理。非汝有物名為涅槃。可於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