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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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二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二
[0461c14] 於前所說諸界趣中。如其次第。識住有七。其 七者何。頌曰。
身異及想異 身異同一想
翻此身想一 并無色下三
故識住有七 餘非有損壞
[0461c19] 論曰。謂若略說。欲界人天并及下三靜慮無 色。此七生處。是識住體。若廣分別。應隨契 經。有色有情。身異相異。如人一分天。是第
一識住。一分天者。謂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 初起。言有色有情者。是成就色身義。言身異 者。謂彼色身。種種顯形。狀貌異故。彼由身
異。或有異身。故彼有情說名身異。言想異者。 謂彼苦樂不苦不樂。想差別故。彼由想異。或 有異想。或習異想。以成其性。故彼有情說名
想異。今應思擇。豈不後有身異言故有色已 成。前有色言。應無義用。此責非理。於無色 中。現見亦有說身言故。若謂身後有想異言。
已證身言。唯詮色者。亦不應理。除想已外。餘 無色中。有疑濫故。或復謂後有如人言故前 身言無有濫者。此亦非理。由後說有一分天
言。容有濫故。若謂不以一分天言令彼身言 濫於無色。依次第故。又於次後。說梵眾等諸 天言故。理亦不然。非遍說故。非後遍說一切
天眾皆建立在。餘識住中。勿有生疑。一分天 者。兼攝有頂第四靜慮。故說有色及身異言。 非有頂天可言有色。第四靜慮。可言身異。一
分天言。已簡惡處。餘人天眾。各自名顯。故此 所說。一分天言。所攝如前。其義成立。由斯 有頂。第四靜慮。及諸惡處。非識住攝。故有色
言具大義用。或言有色為顯異因。謂身異因 即是有色。要由有色。身方有異。由身有異。想 異得成。故有色言。顯異因性。由能損益。勝境
現前。損益身時。身便變異。即於如是身變異 時。令飲食等亦有變異。彼變異故。身異得成。 由是便生樂等異想。故言有色是顯異因。若
必有色言。顯身異因者。極光淨等。身應有異。 又極光淨。應無異想。由彼天中身無異故。又 諸梵眾。想應不一。由彼天中身有異故。由斯
所釋。理未必然。其理必然。異因定故。謂身有 異。定色為因。非色為因令身定異。故極光淨 等。無身成異失。如眼色為緣生於眼識等。如
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現有眼色。眼識 不生。餘亦應爾。又如經說。身有輕安。便生受 樂。此經意顯無染受樂。定 輕 安為因非身輕
安。定能生受樂。此亦應爾。故理必然。若謂眼 色定為眼識緣。闕餘緣故。有眼識不起。如契 經說。能生作意。若不正起。識不生故。既許有
色為身異因復闕何緣。令身不異。又受樂體。 異於輕安。雖復輕安遍於諸地。無受樂地。可 不生樂。有色身異。既無別體。諸有色者。皆應
身異。此亦不然。與彼同故。雖諸有色皆身異 因。有闕餘因。而身不異。謂於欲界初靜慮中。 有表無表尋伺多識。為因生果。有種種異。故
彼有色。為身異因。極光淨天等。無彼因故。雖 有色因。而身但一。不可以說彼為身異因。 則不許言有色故身異。勿說作意能生眼識。
便不許說眼色為緣。又彼不應以業生眼故。 便不許說眼等為眼因。又彼不應以種生芽 故。便不許說水糞等為因。是故不應作如是
難。以有色故。令身異者。極光淨等。身應有 異。言極光淨應無異想。由彼天中身無異者。 亦不應理。由心於定有厭欣故。如說樂因。又
想異言。為遣疑故。謂說身一。想應非異。心隨 身故。為遣此中想隨身疑。故說想異。此言意 顯極光淨天。心不隨身。與餘天別。言諸梵眾。
想應不一。由彼天中身有異者。理實應爾。但 為顯示彼劫初時同於一因。起一執想。故言 想一。是故前釋。一分天言。亦攝梵眾天。唯除
劫初起。此言意顯彼想實異。但就少分緣義。 說為想一。由斯有色定是異因。故有色言。深 有義用。有色有情。身異想一。如梵眾天。謂劫
初起。是第二識住。所以者何。以劫初起彼 梵眾天同生此想。我等皆是大梵化生。大梵 爾時亦生此想。是諸梵眾皆我化生。何緣梵
眾同生此想。由見梵王處所形色及神通等 皆殊勝故。又觀大梵。先時已有已。及餘天後 方生故。彼不能見從上地歿。依初靜慮發宿
住通。不能了知上地境故。何緣大梵亦生此 想。彼纔發心。眾便生故。謂己所化。非速歿 故。或愚業果感赴理故。或見己身。形狀勢
力壽威德等。過餘眾故。由是緣故。梵眾梵王。 身雖有殊。而生一想。豈不梵眾言。我從彼生。 而大梵王言。我能生彼。想即有異。如何言
一。此責非理。梵眾梵王。同執一因而生想故。 或緣所化想是一故。有說此中唯依梵眾。言 同一想。非大梵王。以彼經但言如梵眾天故。
非王一身可名眾故。雖彼後時得聰叡覺亦 生異想。而從初位。以立其名。故言想一。王從 眾說。得想一名。故可彼天總名想一。言身異
者。前說彼天。有表等因。感別果故。安立眾 生。有差別故。經說。梵眾作是念言。我等曾見 如是有情長壽久住。乃至起願。云何當令諸
餘有情生我同分。於彼正起此心願時。我等 便生彼同分內。梵眾何處。曾見梵王。有餘 師言。住極光淨。從彼天歿來生此故。既從彼
歿來生此間。云何未得第二靜慮。而能憶彼 諸宿住事。誰言未得第二靜慮。若得應離初 靜慮貪。如何彼尚生初定戒禁取。退已方生。
斯有何失。豈不色界無有退耶。有說。初生無 妨有退。有餘師說。住中有中。曾見梵王。此不 應理。經言見彼久住世故。彼天中有。於正所
受生。既不闕緣。無容久住故。應說梵眾即住 自天。曾見梵王。極光淨歿。初受生時。曾見 彼故。謂諸梵眾初下生時。見大梵王。威光赫
烈。雖懷敬慕欲往親承。威神所逼。未果前詣。 於茲荏苒遂致多時。後勵專誠。預近瞻仰。到 已皆共作是念言。我等曾見。乃至廣說。謂彼
近見大梵王時。便能憶知先所見事。復能了 達眾下生前。獨有梵王及心所願。或彼先在 極光淨天。曾見梵王。今見能憶。謂彼昔在極
光淨天。曾見梵王獨居下地。亦知心願與眾 同居。俯愍便興初靜慮化。令所化眾偶侍梵 王起化。須臾自便福盡命終。生下初靜慮中。
大梵身心及所化事。皆初靜慮通慧所緣。今 見便發宿住隨念。故彼梵眾作是念言。我等 曾見。乃至廣說。有餘師說。二靜慮中所起。能
緣梵世眼識。是初靜慮地法所收。故今亦能 隨念彼識。有作是說。彼梵眾天。不受處胎斷 末摩苦。由斯得有念無忘失。故憶前生所見
等事。有色有情。身一想異。如極光淨天。是第 三識住。此中舉後。兼以攝初。應知具攝第二 靜慮。若不爾者。彼少光天。無量光天。何識住
攝。彼二既有第三識住相。無緣可說非識住 所收。故知此中依舉顯理。說諸識住。非但如 言。彼天中無有表業等為因所感差別身形。
故言身一。即形顯等。同處諸天。相無別義。然 彼尊者阿奴律陀契經中言。光淨天等。身有 高下勝劣可得。此依別處。故作是言。非一天
中身有差別。又契經說。極光天中。有時諸天。 同共集會。其身有異。光明並同。此說諸天其 身各別。不言形顯狀貌不同。故與此經無相
違失。有說。梵眾名極光天。有妙光明。勝下天 故。第二靜慮。喜捨二想。雜亂現前。故言想 異。傳說。彼天厭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地
捨根現前。厭近分地捨根已起。根本地喜根 現前。譬如有人於諸飲食若素若膩欣厭互 增。經主引經釋想異義。謂極光淨。新舊生天。
緣於劫火。有怖不怖。二想交雜。故名想異。非 喜與捨二想交雜。若爾不應第三靜慮由樂 想故說名想一。有何別理。第三靜慮。由一樂
想。名為想一。第二靜慮。非由喜捨二想交雜 名為想異。故彼所言。乍如可錄及加詳察。 未足信依。上座此中作如是說。第三靜慮。
於一切時。由不怖想。故言想一。彼所引教。與 經主同。今詳彼言。非符識住。此及前釋。理 並不然。謂識於中喜樂安住。立為識住。如何
乃說依於怖想立識住名。即以此緣。說諸惡 處。第四靜慮。及有頂天。非識住攝。次後當 辯。理必應然。上座亦說。諸惡處等。非識住
因。謂識住名。顯識樂住。如說。有處令士夫 心樂住其中。是名識住。非惡處等。令士夫心 樂住其中。故非識住。既言若識不樂住中非
識住者。怖想令識不樂住中。豈名識住。若彼 怖想。雖能令識不樂住中。而立識住。是則彼 說。諸惡處等非識住因。有不定失。又不怖想
無容生故。應遍淨天非名想一。如何知彼此 想不生。彼有此想。曾無說故。謂曾無處說遍 淨天見下水災而不生怖。或容彼謂水不上
升。無慮漂疑故無怖者。既本無疑慮不怖想 何從。若謂於中少有疑慮。則應遍淨非名想 一。是故但依對法正理。釋想一異。名義善成。
非譬喻宗理可存立。故有智者。擇善而從。有 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淨天。是第四識住。言 身一者。釋義如前。唯有樂想。故名想一。遍淨
天樂。寂靜微妙。常生欣樂。無起厭時。是故無 由近分交雜。故唯依此立想一名。豈不遍淨 亦有想異。如契經說。此遍淨天。受寂靜受樂。
非如餘遍淨。此非想異。顯樂受中自有差別。 無別受故。一切有為展轉差別。一類亦有下 等品殊。不可依斯立想有異。是故但依唯一
樂想。立想有一義無傾動初靜慮中。由染污 想。故言想一。以於非因起戒禁取執為因故。 第二靜慮。由二善想。故言想異。由等至力。二
受交參而現前故。第三靜慮。由無記想。故言 想一。純一寂靜。異熟樂受而現前故。下三無 色。名別如經。即三識住。是名為七。何等三無
色。謂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諸有 對想。皆隱沒故。於別異想。不作意故。入無邊 空。空無邊處具足住。如隨空無邊處天。是第
五識住。無色有情。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故。 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 天。是第六識住。無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皆
超越故。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如隨 無所有處天。是第七識住。今應思擇。初無色 言。豈非無義。說諸色想皆超越言。義已足
故。此責不然。有別義故。色界有情。雖無欲 染。而有欲想。成就現行。俱現可得。勿有因此 生如是疑。無色有情。雖無色染。應有色想成
就現行。是故須說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已 超越。欲界繫想。名欲想故。豈不一切色想皆 超越言無色及越色想二皆成就此亦非理。
有作是言。無色界中。亦有色故。初言無色。意 為顯成無色界中都無色故。次說色想皆超 越言。顯彼都無色界想故。由此二言。皆有義
用。生無色界。亦成色想。越色想言。豈非無 義。此難非理。已簡別故。謂前簡別。欲界繫 想。名欲想故。色想亦然。非生無色可有亦成
色界想者。故此非難。或彼色想。都不現行。設 就緣色釋。亦無乖越義。一切色想皆超越者。 貪染現行俱超越故。言色想者。謂色界想。或
唯第四靜慮地想。緣自他地色為境界。故名 色想。諸有對想皆隱沒者。五識相應想皆沒 故。依有對根諸所生想。唯緣有對為境界故。
名有對想。若於欲界。得離貪時。二識相應。諸 有對想皆當隱沒。生上無容重現行故。於初 靜慮。得離貪時。三識相應。諸有對想。雖當隱
沒。而非一切。生上有時。重現行故。第四靜 慮。得離貪時。所可現行。皆當隱沒。無色無 容重現行故。於別異想不作意者。不復作意
起異想故。取差別相。名別異想。此復云何。謂 若有想。於所緣色。自相行轉。此於離色貪。能 為拘礙故。今不作意。令此現行。共相行想。順
離貪故。有餘師說。若想遍能緣色非色。名別 異想。今於此想。不作意行。唯作意行。緣無色 想。是故無色。及諸色想。皆超越等。俱成有
義。此中何法。名為識住。謂彼所繫五蘊四蘊 識於其中。樂住著故。有餘師說。唯有情數。得 識住名。契經說故。為顯諸識所住著事。故契
經說七識住名。由此餘處。非識住攝。以彼處 識有損壞故。識於其中不樂住著。餘處者何。 謂諸惡處。第四靜慮。及與有頂。云何於中識
有損壞。損壞識法。於彼有故。何等名為損壞 識法。謂諸惡處有重苦受。能損於識。第四靜 慮。有無想定及無想事。有頂天中。有滅盡定。
能壞於識令相續斷。復說若處餘處有情。心 樂來止。若至於此。不更求出。說名識住。於諸 惡處。二義俱無。第四靜慮。心恒求出。謂諸異
生。求入無想。若諸聖者。樂淨居等。若淨居 天。樂證寂滅。有頂昧劣。故非識住。有說。若 識愛力執受。安住其中。說名識住。一切惡處。
淨居天等。業力執受。安住其中。無想有情。及 與有頂。見力執受。安住其中。由是皆非識住 所攝。有餘師說。眾生有三。所謂樂著諸境樂
想。樂著境者。人及欲天。樂著樂者。下三靜 慮。樂著想者。下三無色。唯於此處。立識住 名。餘無此三。故非識住。上代師資相承說者。
若處具有見修所斷及無斷識。立識住名。異 此便非識住所攝。豈不欲界人及六天無無 漏識。應非識住。若言能作無漏所依。則有頂
天。應名識住。此難非理。欲界無定可就所依 說有無漏。然有頂天是定地攝。應依自性說 彼有無。由自性無。故非識住。或非有頂補特
伽羅一所依中具三種識。欲界善處補特伽 羅。一所依中。容具三識。故不應以有頂為例。 第四靜慮。雖具三識。而五處全。一處少分。不
具三識。故少從多。不立識住。是故識住。數 唯有七。如是解釋七識住已。因茲復辯九有 情居。其九者何。頌曰。
應知兼有頂 及無想有情
是九有情居 餘非不樂住
[0464c03] 論曰。前七識住。及第一有。無想有情。是名為 九。諸有情類。唯於此九。欣樂住故。立有情居。 謂諸有情。自樂安住。所依色等實物非餘。以
諸有情是假有故。然諸實物。是假所居。故有 情居。唯有情法。以有情類於自依身愛住增 強。非於處所。又於處所。立有情居。則有情居
應成雜亂。居無雜亂。唯有內身。故有情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