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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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四
[0474a14] 有餘復言。如無色界歿。中無連續欲色界色 生。如是亦應此死有滅中。無連續彼生有起。 所引穀喻。於證無能。又此喻中有非愛過。謂
同法喻。例法應同。然穀等種中。唯生穀芽 等。如是人歿。應但生人。牛等歿時。唯生牛 等。故喻於此有非愛過。又種滅處。即有芽生。
應眼根中識等滅已即於是處識等還生。則 唯一根。恒生識等。如是耳等便為無用。又一 身中。識等滅已。即復於此識等還生。是則
恒存應無死義。如是死有於此處滅。即於此 處中有復生。後後念生即前前處。乃至中有 滅。即此生有生。是則應無往餘生義。中有勝
用。於此頓亡。巧立如斯害自宗喻。此皆非 理。所以者何。從無色歿。生有色者。色法生 時。有連續故。謂無色歿。生欲色時。即由是
處大種和合。從順後受業。有異熟色生。故彼 色生。非無連續。或總相續無間斷故。謂無色 界。異熟終時。四無色蘊。無間無斷。為緣引發。
欲色界中。與色俱生。諸蘊令起。故彼色起。非 無連續。欲色界歿。欲色界生。死生中間。處所 懸隔。若無少物於中連持。無色死生下。豈得
為同喻。又於此中。無非愛過。如一稻種。為芽 麨 飯灰散五因。如是有情一趣相續。為五因 故。謂一稻種。能為五因。若遇順緣。便生自果。
如是一趣有情相續。具為五因。若遇如是順緣 和合。便生自果。故無人等滅唯生自類過。又 無如種芽同處生滅失。以種相續生芽等時。
雖無間斷。非無處異。准斯理趣。內法亦然。故 無果因唯同處失。謂諸種聚。於滅壞時。由水 等緣和合攝助。能為麁大芽聚生因。於種滅
時。芽異處起。芽雖增長轉至遠方。而於中間。 隣次無斷。由此外法從種生芽處非隔即隣 次道理。如是內法。隨所依身。心相續轉。亦無
有失。謂於死時。大種等聚。由業風等緣所攝 持。能與當生隣死處起大種等聚。為能生因。 獨業不能令彼色聚中無連續遠處欻生。隣
死所生。即是中有。從茲展轉。趣餘方生。於其 中間。非即非越。能至生有。如從種等芽等漸 生能至於果。故舉穀喻。非害自宗。或復何勞
強撥中有。世曾未見。有諸色聚。中無連續。於 異處生。唯見影光火焰等事中間連續至餘 方生。故非頓亡中有勝用。然眼識等。緣和合
力。不越依身。別別處起。無方所故。非住一 根於一身中識常生滅。恒無死難由斯已解。 或復死者同分蘊滅。異分蘊生。故無斯過。且
化生者。先世所作業果色根。并所依處。此處 頓滅。即於此處。容有其餘業果頓起。可疑死 位與前無別。餘三生者。先世所作業果。色根
相續雖滅。而見依處相似隨轉。非後色根無 所依處。別業果故。非即依前。由此證知。餘業 所感。根及依處。隣次前身根滅所依。異處而
起。有對礙法。自所住方。必能障餘。令不起 故。於此無有恒不死疑。有餘復言。猶如尺蠖 前安前足後足後移。如是死生方所雖隔。先
取後捨。得至餘方。是故於斯中有無用。毘婆 沙者。貶此釋言。此釋極同下俚言義。如 是便有非二有情二趣二心俱行過故。又尺
蠖喻。其理不成。以彼蟲身中無間絕。安前移 後。處隔可然。死生有身。中間隔絕。如何可得 取生有身。既未取生。如何捨死。非心心所處
無斷可成。離所依身處續義無故。若謂有色 為無斷依。則為中有義已成立。若謂死生雖 隔而到。則尺蠖喻。義不相應。有餘復言。死生
二有。雖隔而至。如意勢通。此亦不然。非所許 故。異此餘類。此歿彼生。中間隔絕。應成通 慧。若爾此應是行差別。實爾細故難可了知。
謂一剎那。不應為難。故前穀喻。無過理成。以 要相連處無間斷。生有起故。定有中有。又有 別理。中有非無。現見剎那無間生者。決定方
所無間生故。謂世現見。從執受色。無間還 生執受色者。剎那處所。俱無間生若生有色。 許從死有剎那無間隣近而生。處所亦應無
間隣近。然無如是理故。中有義成。若謂如從 無色界歿生有色界。色初起時。昔色與今。 方所無間剎那有間。而得續生。亦應下界死
生有色剎那無間處有間生。此亦不然。不了 宗故。謂於昔者。從欲色歿。生無色時。色身滅 處今從彼歿。生欲色時。即前色身滅處。無間
引今色起。非我所宗。是故此中。剎那處所。俱 非隣近。不應為喻。又若剎那隣近生者。處所 定爾。非由種故。謂諸剎那無間生者。處所
必定。亦無間生非此相違。有斯決定。故彼所 例。理不相應。又餘緣合。方成因性現所見 故。中有義成。謂諸種子。餘助緣合。能作芽
因。世所現見。如是識種。生生有色。必藉生 處。外色為緣。故識定與生處色合。不應一識 與死有身及生處所處間斷色有俱合義。故
有中有。若謂非色無所住處故無過者。理亦 不然。無所住言。依遮諸識住根及境。如人座 故。非識與色合義全無。以契經言有識身故。
又經說識不離身故。若謂死有色親能為因。 如中有色生生有色者。亦不應理。死有與生 處所隔絕。不成因故。或外助緣精血等色。與
彼隔絕。應無助用。故應別有生有色因與精 血合。此即中有。又如何知。定有中有。現可得 故。謂中有身。淨天眼者。現前可得。故如是
說。諸中有身。極淨天眼之所能見。又彼尊者 阿泥律陀亦言。具壽我觀佛化其量最多。非 諸中有。是故中有。決定非無。又聖教說有中
有故謂契經言。有有七種。即五趣有業有中 有。又經說有健達縛故。如契經言。入母胎者。 要由三事俱現在前。一者母身是時調適。二
者父母交愛和合。三健達縛正現在前。除中 有身。有何別物。名健達縛正現在前。若謂二 經非我所許。非汝不許故此便無。謂無定因
可為誠證。汝不許者。其體皆無。有謂後經應 如是說。塞建陀滅正現在前。傳者謬誦。為健 達縛。於此位中。樂器無故。此非經義。於此位
中。前蘊已滅。無來義故。然餘經中。說健達縛 東南西北諸方來故。如掌馬族契經中言。汝 今知不。此健達縛正現前者。為婆羅門。為剎 帝利。為是吠舍。為 戍
達羅。為東方來。為南西 北。復如是說。隨是何族。隨從何方。來現在 前。非前蘊滅可有來義。故彼所言。依自計度。
又世論說。由二因緣。女男交會。事極成立。一 健達縛。二邏剎娑。初令自生和合貪故。後由 強力現所逼故。然中有身。符順初義。彼雖無
樂器。而健達縛成。或隨世間。假立名想。何勞 於此起固執為。設於此經。彼亦不誦。豈復不 信如是契經。如說汝非此他俱世當於中有能
作苦邊。又說將歿將生時故。如契經言。我以 天眼觀有情類。將歿將生。此將生言。即目中 有。從此歿已。未生彼故。有謂此說究竟為遠。
於已生位。說將生言。如說大王今何來此。應 於已歿說將歿言。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設 爾者中有亦成。於此已歿未生彼故。或於已
生再說無用。又非唯究竟方說遠言。現見有 遠言亦說遠故。如世尊告舍利子言。汝觀此 童。今來詣此。由此定證。將生時言。非說已
生。但目中有。又可住經說意成故。謂世尊告 彼可住言。若於爾時。彼有情類。此身已捨。住 意成中。後一類身。未已生位。我施設彼。當
於爾時。所住意成。有愛及取。言意成者。即 中有身。由此證知。定有中有。有隨自執。妄釋 此經。言意成聲。詮無色界。彼謂可住朋友命
終。超有色天。生於無色。可住天眼觀不能見。 來問世尊。若於爾時。彼有情類。乃至廣說。一 類身者。欲色界身。住意成言。顯在無色。此執
非理。無定因故。且應徵問。撥中有者。此意成 聲。乃目多義。如何定執詮無色耶。謂於劫初。 色無色界。變化中有。皆見此聲。如其次第。略
當顯示。如說彼位有色意成。一切支體。無不 具足。又說超越食段食天。隨生一類意成天 處。又世尊告鄔陀夷言。意成天身。汝謂何等。
豈不汝謂是無色名。又說從此身起意別。化 作餘身種類有色意成。又說此身無間壞已。 起如是蘊。有色意成。故意成聲。乃目多義。如
何定謂詮於無色。若謂餘說此責亦同。理不 應爾。前身已捨。後未已生。經所說故。又彼 所執。理不應然。若為可住。說無色界為意成
者。彼則不應以天眼通觀欲色界。非離色貪 可生欲色。若為求彼所生處故。以天眼通觀 二界者。不應說無色為所住意成。以不定
知彼生處故。由此經說。住意成言。專為顯成 有中有義。又何經證中有非無。由經說有五 不還故。謂世尊說。有五不還。一者中般。二者
生般。三無行般。四有行般。五者上流。中有若 無。何名中般。若謂欲色二界中間得般涅槃 名中般者。不生二界中有復無。何有有情於
中趣般。若謂於彼有天名中。理必不然。無聖 言故。謂於諸部。都無有經說有中天。唯憑自 計。又彼應有太過之失。謂亦應有生等諸天
住彼得般名生般等。若謂如言有中生般。亦 許成立中生二有。雖復說有有行等般。而不 許立有行等有。如是雖許別有中天。何癈
天名。不通生等。此亦非理。有行等三。別立 有名。無別用故。非為住彼趣般涅槃。是立中 生二有別用。又必無有住生有中得般涅槃。
一剎那故。非更別立。有行等有。於立有門。少 有別用中生等位。別立有名。於立有門。各有 別用。唯立四有。有用便足。無勞別說餘別有
名。若立中天唯有趣般用。生等何故不別立 天名。若立中天不約此用。然許別立有中天 名。生等亦應然無定別因故。有何定用立中
天名。而生等無故不應理。又所立名。皆隨義 故。無容於此妄立異名。謂有加行道精勤運 轉。得般涅槃。名有行般。若無加行道非勤運
轉。得般涅槃。名無行般。無容於此更立異名。 所立中天。但隨汝自欲。誰遮自欲。不立生等 天。是故非斯妄分別論能遮中有。故此非無。
又如何知。定有中有。由契經說。有七善士趣 故。謂於前五。中般分三。由處及時遠近中故。 譬如札火小星迸時纔起近即滅。初善士亦
爾。譬如鐵火小星迸時起至中乃滅。二善士 亦爾。譬如鐵火大星迸時遠未墮而滅。三善 士亦爾。若無中有。此依何立。非彼所執別有
中天。有此處時。三品差別。故彼所執。定為非 理。有說諸有壽量中間。斷餘煩惱。皆名中般。 由至界位。或想或尋。而般涅槃。故說三品。彼
謂煩惱隨眠位中。修斷加行。名至界位。此中 意顯有種未行。說名界位。即利根者。創起煩 惱。便能精勤。修斷加行。名至想位。此中意顯
染想初行。說名想位。即中根者。起煩惱久。方 能精勤。修斷加行。名至尋位。此中意顯。由煩 惱力。令心於境種種尋求。說名尋位。即鈍根
者。世尊依此。善士趣中。分析中般。說為三種。 此雖巧計。義實不然。若爾現般。應非有故。又 無尋地。亦說中般。如嗢柁南伽他中說。
總集眾聖賢 四靜慮各十
三無色各七 唯六謂非想
[0476b11] 此伽陀中。第二靜慮以上三地。亦說中般。 諸中般皆斷五下分結故。非無尋地可說至 尋。非上三地中闕一善士趣。又無色界應有
中般。有壽量中間得般涅槃故。又薄伽梵舍 利子等。一切皆應是中般攝。唯除生在覩史 多天後身菩薩。及除生在北俱盧洲諸有情
等。其餘有情。容中天故。又彼或餘諸有所 執。皆札火等喻不相應。遠近及中處時差別。 若離中有皆不成故。汝等但由貪著己見。憎
背中有。起斯妄執。非為依隨聖教正理。是故 中有實有極成。撥中有無。是何見攝。是迷因 果連續為先所起邪見。諸經說謗化生有情
是邪見故。已廣成立中有非無。今復應思。當 往何趣。所起中有形狀如何。此何所疑。此與 生有一異業果。俱有過故。所以者何。若中生
有同一業果。便違經說。有數取趣。已斷生結。 未斷起結。乃至廣說。諸業必由煩惱起故。業 如煩惱。應有差別。則中有形應異當趣。若中
生有。各異業果。何緣二果定先後生。此中 有業。順現受等所不攝故應唯不定。又見人 等。宿業雖別。而有身形相似無異。有業雖一。
而果有殊。故可生疑。諸趣中有。與當所趣形 為同別。為遣此疑。頌曰。
此一業引故 如當本有形
本有謂死前 居生剎那後
[0476c07] 論曰。業有二種。一牽引業。二圓滿業。中生 二有。牽引業同。圓滿業異。引業同故。此中有 形。與當本有。其狀相似。如印所印文像不
殊。若爾於一猪等腹內。容有五趣中有頓起。 可有五子俱時命終。各當往生一趣中故。既 有地獄中有現前。如何不能焚燒母腹。無斯
過失。以地獄火唯燒有罪諸有情故。非不積 集感彼業者。或未得果可為地獄火所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