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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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二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五之八
[0631a12] 如是所許一切有宗。自古師承差別有幾。誰 所立世最善可依。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為善
[0631a16] 論曰。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由類有殊非體有異。 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而體無異。又
如乳變成於酪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是 諸法行於世時。從未來至現在。從現在入過 去雖捨得類非捨得體。尊者妙音作如是說。
由相有別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過 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 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在正
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如人正染 一妻室時。於餘姬媵不名離染。尊者世友作 如是說。由位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
世時。至位位中作異異說。由位有別非體有 異。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尊者覺天作如是說。由待有別三世有異。彼
謂諸法行於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非體 非類非相有殊。如一女人待前待後。如其次 第名女名母。如是諸法行於世時。待現未名
過去。待過現名未來。待過未名現在。此四 種說一切有中傳說。最初執法轉變故應置 在數論朋中。今謂不然。非彼尊者說有為法
其體是常。歷三世時法隱法顯。但說諸法行 於世時。體相雖同而性類異。此與尊者世友 分同。何容判同數論外道。第二第四立世相
雜。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位有差別。 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如我所辯實有去來。不 違法性聖教所許。若撥去來便違法性。毀謗
聖教有多過失。由此應知尊者世友。所立實 有過去未來。符理順經無能傾動。謂彼尊者 作如是言。佛於經中說有三世。此三世異云
何建立。約作用立三世有異。謂一切行作用 未有名為未來。有作用時名為現在。作用已 滅名為過去非體有殊。此作用名為何所目。
目有為法引果功能。即餘性生時能為因性 義。若能依此立世有殊。或能作餘無過辯 異。智者應許名鑒理人。若有由迷立世別理。
怖他難故棄捨聖言。或了義經撥為不了。許 有現在言無去來。或許唯現仍是假有。或總 非撥三世皆無此等皆違聖教。正理智者應
斥為迷理人。諸有謗無實三世者。為無量種 過失所塗。多設劬勞難令解脫。諸說三世實 有論師。設有小違易令解脫。故有智者勿謗
言無。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作用立三世有 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旦彼經主作是難言。 若約作用立三世別。彼同分攝眼等諸根。現
在前時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果與果。是則 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 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諸法勢力
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果功能名 為作用。非唯作用總攝功能。亦有功能異於 作用。且闇中眼見色功能為 闇 所違非違作
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中不能見色。 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能引果。無 現在位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立故。諸作
用滅不至無為。於餘性生能為因性。此非作 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能引果故。無為不能 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由此經主所
舉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未善對法 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故世相無 雜。然彼經主於此義中。迷執情深復廣興難。
謂廣論者不能善通。矯為我宗作理窮釋。頌 曰。
何礙用云何 無異世便壞
有誰未生滅 此法性甚深
[0631c22] 論曰。彼言若法自體恒有。應一切時能起作 用。以何礙力令此法體。所起作用時有時無。 此難意言。諸法體相既恒無別。以何礙力非
一切時唯一性類。此難非理體相無別。於性 類一非證因故。謂不可以體相無別。於性類 一為能證因。現見世間體相無別。性類有別
如前已辯。謂地界等受等眼等。或難意言。 我宗諸行眾緣和合本無而生。然彼眾緣種 種差別。有時和合有不合時。法不恒生可無
過失。汝宗諸行及彼眾緣。於一切時許常有 體。勿許諸法本無今有。應常現在何能為礙。 此亦不然前義成故。謂且前說體相雖同。而
性類殊義已成立。而言諸行自體眾緣於一 切時許常有體。何礙令彼作用非恒。非一切 時常現在者。若解前義此難應無。以體雖同
而性類別。足能成立作用非恒。故彼不應作 如是難。若猶固執應反詰言。汝宗眾緣及所 生行。亦有前後體相無差。而剎那剎那許漸
漸有異。既前後念彼緣無差。何礙令其非無 異起。而許後後轉轉有異。謂前念行與緣俱 生。體相無虧與緣俱滅。由此因力後念果生
應與前因品類無別。別無別類二種生緣。前 後剎那無差別故。何緣為礙令後異前。若謂 有為法性應爾。如何不許作用亦然。又受不
應緣雖有異。而損益相無有差別。餘心心所 例亦應然。薪糠等緣雖有差別。而現見火煖 相無異。故有為法體類多途。不可責令總為
一例。於一切位性類無差。又說眾緣許常有 故。所生作用應常有者。亦不應理緣雖常合。 而見有時緣果無故。如汝熏習或如眼等。謂
汝不許從已滅因。隔中間時而有果起。多因 所引種子差別。於相續中同時現有。而非 彼果恒俱時生。然或有因所引種子。經多劫
後方有果生。設於中間有果生者。生時及果 俱不決定。既一切時一切因。有何礙諸果不 恒俱生。而或一因此時生果此時不生。或有
一時此因生果此因不生。又眼等緣雖恒現 有。而眼等識非恒時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難。 既許緣常有作用亦應常。若謂我宗相續轉
變。待別緣故方能生果。是則應許作用亦然。 諸引果緣總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前生。俱 生緣中復有二種。一同聚生。二異聚生。異聚
生緣復有二種。一有情數。二無情數。前生 緣中亦有二種。一同相續。二異相續。異相續 緣復有二種。一同相續聚生。二不同相續聚
生。不同相續聚生復有二種。一有情數。二無 情數。待如是等同不同時。自他相續眾緣力 故。諸法乃有引果功能。如是功能名為作用。
故不應說許常有緣。作用亦應一切時有。眾 緣不可常和合故。又我未了具壽所言。意欲 取何名為作用。而今徵詰過去未來。何礙令
其作用非有。即未來法眾緣合時。起勝功能 名為作用。此有作用名為現在。此作用息名 為過去。非彼法體前後有殊。如何難言由何
礙力。令去來世作用非有。此義意言即未來 法。眾緣合位有作用起。作用起已不名未來。 此於爾時名已來故。作用息位不名現在。此
於爾時已過去故。若作用猶在未得過去名。 此法爾時名現在故。由此約作用辯三世差 別。故彼設難由未了宗。如是我宗善安立已
彼猶不了。又責作用云何得說為去來今。此 難意言法由作用。可得建立為去來今。作用 由誰有三世別。豈可說此復有作用。若此作
用非去來今。而復說言作用是有則無為故 應常非無。故不應言作用已滅。及此未有法 名去來。對法諸師豈亦曾有成立作用為去
來耶而汝今時責非無理。即未來法作用已 生名為現在。即現在法作用已息名為過去。 於中彼難豈理相應。非我說去來亦有作用。
如何責作用得有去來。若說去來無有作用。 應說作用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如仁所言我 決定說。諸法作用本無今有有已還無。作用
唯於現在有故。若爾作用是法差別。應說與 法為異不異。若異應言別有自體。本無今有 有已還無。諸行亦應同此作用。若言不異應
說如何。非異法體而有差別。又寧作用本無 今有有已還無。非彼法體我許作用。是法差 別而不可言與法體異。如何不異而有差別。
如何汝宗於善心內。有不善等別類諸法。所 引差別種子功能。非異善心而有差別。又何 種子非同品類。又彼上座即苦受體。如何說
有攝益差別。又如諸受領納相同。於中非無 樂等差別。又如汝等於相續住。雖前後念法 相不殊。外緣亦同而前後異。若不爾者異相
應無。如火等緣所合之物。雖前後念麁住相 同。而諸剎那非無細異。我宗亦爾法體雖住 而遇別緣。或法爾力於法體上差別用起本
無今有有已還無。法體如前自相恒住。此於 理教有何相違。前已辯成體相無異。諸法性 類非無差別。體相性類非異非一。故有為法
自相恒存。而勝功能有起有息。若謂我許法 相續時。剎那剎那自相差別。本無今有有已 還無。汝許有為自相恒住。唯有差別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如何為喻。若我亦許自相本無。 或汝亦言自相本有義則是一。豈應為喻。喻 謂彼此分異分同。今於此中所引喻者。謂法
相續自相雖同。而於其中非無差別。自相差 別體無有異。且舉自相相續恒存。不論法體 住與不住。其中差別待緣而有。故非恒時許
有差別。汝雖許法本無而生。不許念念有別 相起。如何不應為同法喻。然汝許法前後剎 那自相雖同而有差別。我亦許法前後位中。
自相雖同而有差別。故為同喻其理善成。由 此已成作用與體。雖無有異而此作用待緣 而生。非法自體待緣生故。本無今有有已還
無。亦善釋通契經所說。本無今有亦善符順。 有去來經亦善遣除應常住難。以有為法體 雖恒存。而位差別有變異故。此位差別從緣
而生。一剎那後必無有住。由此法體亦是無 常。以與差別體無異故。要於有法變異可成。 非於無中可有變異。如是所立世義善成。經
主於中復作是說。若爾所立世義便壞。謂若 作用即是法體。體既恒有用亦應然。何得有 時名為過未。故彼所立世義不成。此與我宗
不相關預。謂我不說作用即體。如何令用與 體俱恒。又我不言用所附體。一切時有即名 過未。如何所立世義不成。汝說云何如我宗
說。諸有為法差別作用。未已生位名為未來。 此纔已生名為現在。此若已息名為過去。差 別作用與所附體不可說異。如法相續如有
為法。剎那剎那無間而生名為相續。此非異 法無別體故亦非即法。勿一剎那有相續故 不可說無。見於相續有所作故。如是現在差
別作用。非異於法無別體故亦非即法。有有 體時作用無故不可說無。作用起已能引果 故。依如是義故。有頌曰。
相續無異體 許別有所作
作用理亦然 故世義成立
[0633b05] 因果相屬和合相應。心淨性等皆可為喻。是 故過去現在未來。體相雖同性類各別。由是 所立三世義成。經主此中復作是說。彼復應
說若如現在法體實有去來亦然。誰未已生誰 復已滅。謂有為法體實恒有。如何可得成未 已生已滅。先何所闕彼未有故名未已生。後
復闕何彼已無故名為已滅。故不許法本無 今有有已還無。則三世義。應一切種皆不成 立。奇哉尠福感如是果。所發覺慧大不聰
明。不能諦觀數無義語。寧於實義及聖教中。 不設劬勞思惟簡擇能懷 [怡-台+龍] 戾。於實義中發 勇悍心。指存違逆屢申正理曾不似聞。今更
勵聲啟滅經者。諸大德聽非我宗言。過去未 來如現實有。三世實有性各別故。大德不應 隨己所解。訕謗如理釋佛教師。古昔大仙無
不皆是一切智者。所垂光明善釋契經。破諸 愚闇令一切智名稱普聞。大德何緣與迷聖 教及正理者共結惡朋。訕謗如斯具勝功德
增上覺慧佛聖弟子。陷無量眾置惡見坑。幸 願從今絕無義語。如其不絕深有損傷。違逆 牟尼至教理故。定不能證諸法真實。又未審
知汝如何解我現在義。言如現在法體實有 去來亦然。然我宗言諸有為法。能引果位名 為現在。此引果位先無後無。前已約斯立三
世異。寧言過未如現實有。又略說者如諸有 為。實體雖同而功能別。如是三世實體雖同。 於中非無作用差別。以有性類有無量種。故
於我宗不可為難。依如是義故有頌言。
如色等皆苦 許多苦性異
三世有亦然 未生有差別
[0633c06] 是故現在過去未來。三種有性條然差別。寧 如現在去來亦然依有可言有未生滅。約所 無故未生滅成。謂於有中先闕作用。彼未有
故名未已生。有法後時復闕作用。彼已無故 名為已滅。故唯有中有未生滅。由斯建立三 世理成。無中如何可立三世。謂若過未其體
都無。誰未已生誰復已滅。故依彼立三世不 成。又無不應名言依故。經說三世皆是言依。 故知去來亦實有體。彼又輕調對法者曰。許
體恒有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 是義故有頌言。
許法體恒有 而說性非常
性體復無別 此真自在作
[0633c19] 彼於非處為輕調言。以佛世尊亦作是說。如 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緣起法性常住。而佛 復說緣起無常。豈佛世尊亦可輕調。許法常
住復說無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若據別義 說常無常。是故不應輕調佛者。豈不於此例 亦應然。法體恒存法性變異。謂有為法行於
世時。不捨自體隨緣起用。從此無間所起用 息。由此故說法體恒有。而非是常性變異故。 如何譏是自在所為。對法諸師容作是調。許
有三世撥無去來。如是義言所未曾有。雖言 過未有據曾當。而但異門說現在有非關過 未如先已說。依如是義故有頌曰。
雖許有三世 撥已滅未生
有更無第三 豈非天幻惑
[0634a04] 經主於此復作是言。又應顯成雨眾外道所 黨邪論。彼作是說。有必常有無必常無。無必 不生有必不滅。此亦非處置貶斥言。已滅未
生約異門說。俱許通有及非有故。謂去來世 色等諸法。有有生滅所知法性。及有前生俱 行果性。而無現在能引果性。有引果用名
為現在。過去未來無如是性。此豈同彼雨眾 所說。唯有現在一念論宗。必定不能離同彼 過。以說現世決定唯有。過未二世決定唯無。
非許去來亦容是有。非許現在亦容是無。故 同彼宗過極難離。若謂現有轉成過無。從未 來無轉成現有。此亦非理有無別故。非有與
無可轉成一。如何現有轉成過無。如何未無 轉成現有。非汝現在是有亦無。非汝去來是 無亦有。現在唯有去來唯無。有無條然寧
相轉作。是故唯汝同雨眾宗。然我所宗決定 唯有。定唯無者皆不可生。現在馬角不可生 故。若謂馬角由無因故不可生者。理亦不然
招馬果業應是角因。許角及身俱本無故。非 無與無可有差別。彼因何故一有一無。經主 此中復作是說。若執實有過去未來。則一切
時果體常有。業於彼果有何功能。此亦不然 體雖恒有。而於位別有功能故。謂業能令果 起殊勝。引果作用是業功能。作用已生名現
在位。故於位別業有功能。若業能令無轉成 有。招馬果業何不為因。能令本無馬角成有。 依如是義故有頌曰。
若無可成有 及有可成無
許從色色生 寧非馬角受
如馬角與受 非因果相屬
因色與果色 無相屬亦然
相屬理同無 許從色生色
非受與馬角 此真自在作
[0634b08] 是故決定無體之法。必無有因亦無生理。何 有憎背去來有宗。可有因果感赴相屬。又若 去來非實有者。能繫所繫如何得成。經主於
此作是釋言。彼所生因隨眠有故。說有去 來能繫煩惱。緣彼煩惱隨眠有故。說有去來 所繫縛事。此釋意言。過去煩惱所生隨眠。現
在有故說有過去。能繫煩惱未來煩惱。所因 隨眠現在有故。說有未來能繫煩惱。緣過未 事煩惱隨眠。現在有故說有去來。所繫縛事
如是一切皆無義言。以相續中過去煩惱。所 生現在煩惱隨眠。理實都無如前已辯。如何 由彼可得說言成就過去能繫煩惱。設許現
在有彼隨眠。寧由有法說無成就以有與無 不相屬故。又若有果說成就因。異熟果生因 應成就然汝不許。以汝宗言。諸異熟因所引
能與。諸異熟果現在功能。異熟生時已滅無 故。若無用故不成就者。彼亦應爾如何成就。 不應過去煩惱已無。可言今時彼猶有用。今
有用者唯是隨眠。過去煩惱成何所用。設許 有現未來煩惱。所因隨眠亦不應說成就未 來能繫煩惱。勿因此有非愛過故。謂若有因
說成果者。諸有已斷善根有情。許有能生善 根因故。亦應說彼成就善根。既彼善根亦成 亦斷。應定說彼是何有情。為斷善根為不斷
者。又有學者有無學因。應說彼成阿羅漢果。 則應有學是阿羅漢。若彼雖成阿羅漢果。而 不說彼名阿羅漢。則阿羅漢成無學果。亦應
不說名阿羅漢。或阿羅漢反應不成阿羅漢 果。無差別故。是則一切聖教正理。由彼所言 皆彼違害。是故若撥去來為無。定不應成去
來煩惱。如何說有去來能繫。又彼所言緣彼 煩惱隨眠有故。說有去來所繫縛事。此亦違 彼所立義宗。彼執去來體非實有事不成故。
去來非有而名為事。如是言義曾所未聞。設 許彼宗於現相續。有緣彼事煩惱隨眠。此應 條然與煩惱異。能引煩惱久已滅故。所引隨
眠現在有故。既條然異如何可言由現隨眠 繫過未事。緣過未事現在隨眠。曾未已生非 能繫故。又諸現在善無記心體非是結。不應
能繫過去未來所繫事境。離心無有隨眠可 得。故彼所說都無有義。經主於此詭設謗言。 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如現實有過去未來所有
於中不能通釋。諸自愛者應如是知。法性甚 深非尋思境豈不能釋。便撥為無今定謂仁。 竊自造論矯託題以毘婆沙名。真毘婆沙都
無此語。又不如彼自率己情。妄說去來如現 實有。三世實有性各別故。詳彼意欲為聖教 災。詭設虛言謗正論者。豈由如是所設謗言。
令我義宗有所虧損。寧有我部諸大論師。博 究精通聖教正理。具包眾德名稱普聞。於小 難中不能通釋。故於非處詭設謗言。既率己
情妄標宗致。似未披覽真毘婆沙。所設難詞 我已通釋。更有何難言不能通。我於前來正 對經主決擇過未。盡彼所能隨彼言詞皆已
徵遣。兼略徵遣上座言詞。然不隨文廣徵遣 者。以彼所說少有依俙。可准前來義徵遣故。 或有極浮淺不任推究故。或唯謗聖賢妄自
誇誕故。若隨彼說一一酬言。誰有智人聞不 嗤誚。設不鑒者復託彼宗。矯飾文詞妄興過 難。諸有達鑒好觀論者。今應詳審留心諦聽。
我從今去還依舊宗。隨彼所言縱辯酬遣。且 有一類鑒智盲徒。謂我所宗同黃仙執。此不 應理以彼所宗。執因轉變即為果體。果還隱
沒入自性中。故去來今其體是一。我宗所立 世無雜亂。謂有作用唯現剎那。此位定非二 世攝故。因果條然不相作故。諸法滅已不還
生故。果不隱入自性中故。因無始故多因生 故。因果非我所住持故。如是等類差別無邊。 寧謂我宗同黃仙執。有餘復說定無去來。契
經說為曾當有故。謂世尊說。諸聰慧者於過 去世懷猶豫時。應為決言過去曾有。於未來 世懷猶豫時。應為決言未來當有。曾不於彼
說實有言。故知去來定非實有。此亦非理以 曾當聲。有時見於現在說故。然不可說現在 亦無。又勝功能過去曾有。唯於現在有作用
故。由此過去應得二名。自相實有用曾有故。 由此准釋未來二名。現在應名實有現有。現 於實體有作用故。然三世事皆是言依。且於
去來說不共義。為無雜亂故作是說。豈由此 說非實有成。有餘復言。若去來世是實有者。 何緣不許染淨二識俱時而生。此二識因皆
實有故。此亦非理。諸識生時。要託所依所緣 合故。設一切識所依所緣俱和合者。亦不應 許眼等諸識俱時而生。如彼理趣此中亦爾。
又汝亦應同此責故。汝宗既許本無而生。染 淨相違何不俱起。若作是說有因者生。豈不 前言俱本無故。不可分別有因無因。差別因
緣曾未說故。又說過未無體論者。舊隨界等 染淨二因。現相續中恒俱有故。如是過難極 切彼宗。我宗諸因非恒現故。有言。過去決定
實無。已捨現在行自相故。不爾諸行體應是 常。由此則應無解脫理。此亦非理。若言過去 捨行自相。應非行攝。非體今無可名為行。
既許是行則不應言捨行自相。非離自相別 有行體。可得說言已捨自相唯有行體。又先 已說。先說者何。非全無中有無常性。過去無
體應非無常。我宗何故無解脫理。契經但言 現苦已滅餘苦不續。先取涅槃不言涅槃。要 捨法相不捨法相。而有行滅名為涅槃如先
已辯。又言過去若實有者應無涅槃。說阿 羅漢有諸蘊時無涅槃故。又若過去苦常有 者。則諸有情應無解脫。此亦非理。若言過去
苦蘊有故則無涅槃。汝宗既言去來無體。苦 蘊無故應恒涅槃。或諸有情本應解脫。過去 眾苦皆無有故。若謂但由現苦已滅餘苦不
續即名涅槃。則不應言由有過去眾苦蘊故 應無涅槃。又言去來定非實有。行相無故。行 相者何。謂有初後去來二世。由各闕一故行
相無。此亦不然。譬如生死雖闕一種行相成 故。有情生死雖復無初。而不可言彼無行相。 又彼現在過亦應同。謂撥實無去來論者。所
執現在無初後故。又我過去具有初後。過去 初者作用已生。從此後時說名為後。未來亦 是有初有後。法性類故不應為難。又言去來
若是實有。已斷未斷應無差別。不爾現在亦 應同故。謂現在世已斷未斷。既無差別亦應 是無。然諸染法不染一分斷已不成不染一
分斷已雖成而無愚縛已斷未斷是謂差別。 又言去來有便違教。謂聖教說此有彼有此 無彼無。不應現有故未來有。不應過無故現
在無。以執去來體恒有故。唯應現在或有或 無。由此去來定非實有。今應審察經彼有言。 為顯有體顯有生義。若顯有體。汝宗有失。謂
前經言此有彼有。汝彼現有此過去無。許行 滅無識現有故。後經所說此無彼無。汝彼未 無此現在有。許現行有識猶無故。汝引此教
欲破我宗。如呪起屍自被害者。若謂彼有顯 有生義。謂有此因故方有彼果生。如說此因 有彼舍利。不顯有體但顯有生。此於我宗全
無有難。故去來世實有理成。對法諸師釋彼 有者。謂此有故令彼有生。非因能令法體成 有。但能令法有作用生。若謂眾緣所令有者。
唯此是果法體應非。此難不然。無異體故。若 爾體用應俱因成。此亦不然。如先已說。先何 所說。作用與體雖無別體而有差別。謂眾緣
合能令法體有異分位差別而生。此差別生 非異法體。故彼法體假說生義。依如是義故 有頌言。
從眾緣方有 此有是世俗
雖生體無別 此有是勝義
[0636a03] 又言無未來受用無盡故。非未來世受用可 盡。此亦非理。如生死法用無盡期有極成故。 無有情類本無而生。無數有情久已滅度。而
生死法受用無盡。以此現在比知未來。雖無 盡期而非不有。又言去來有相無故。謂變礙 故說名為色。去來不然。故非實有。此亦非
理。約少分故。謂非一切現在諸色皆有變礙。 然非是無或應如識許是實有。如契經言。了 別了別故名為識。何所了別謂了別色。至了
別法非汝所宗。識緣過未有所了別然許識 體是有非無現在有故。由此彼說遮有不成。 又言去來體非實有。若是實有應障礙故。謂
有色物必據處所。互相障礙已滅未生。色若 實有應有障礙。既無障礙應非是色。由有此 失故知實無。此亦非理如汝宗說。非有而生
彼法闕故。謂如汝說非有而生唯未來生定 非過去。如是我說有法障礙。唯現有礙定非 去來。現在位中有別用故。有餘師說。未來
世燈為已然不。若已然者與現在燈應無差 別。若不然者應體非燈。此責不然。唯有體故。 謂去來世體有用無體。謂去來所知法性有
所知性。故說為有。非謂去來有然等用。或 應如識許是實有。如汝許有無所緣識無所 了別而體非無。我未來燈亦復如是。雖無然
用而體非無。又言去來非眼取故。若去來色 是實有者。何故不為眼所取耶。此亦不然。眼 根唯以有勝用色為境界故。三世諸法體相
雖同。而有性異。如前已辯。不可以眼色為境 故。便抑難令取一切色。一極微色不可取故。 由此取現不取去來。位別用殊不應為難。又
言彼無有為相故。謂去來世有為相無。又非 無為故非實有。此亦非理。彼法性故。謂未 來是可滅法性。現在世是正滅法性。過去世
是已滅法性。故彼皆非離有為相。諸可生法 因力故生。此法生義如前已辯。諸不生法是 生法種類。故彼亦受可生法性名。所以不生
由緣闕故。此緣闕義如前已辯。或應以識為 同法喻。如汝許有緣無境識。無所了別而體 非無。如是汝心謂去來世無有為相何。妨是
有。又汝現在不應有生。體已生故。非有住異 纔生無間許即滅故。亦無有滅。以汝所宗。滅 名為無。現是有故。又汝宗許諸有為相依相
續立。非一剎那故。汝剎那亦應非有。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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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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