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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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十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五之三
[0869a16] 於何時發近事律儀。頌曰。
稱近事發戒 說如苾芻等
[0869a18] 論曰。起慇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 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爾時乃發近事律儀。 稱近事等言。方發律儀故。以經復說我從今
者。乃至命終護生言故。若離稱號但受三歸 成近事者。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為無用。依 何義故說護生言。別解律儀護生得故。或為
救護自生命緣。亦不毀犯如來禁戒。諸異生 類將受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為救 自生命緣。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
現可得。然有別誦。言捨生者。此言意說。捨殺 生等。略去殺等。但說捨生。彼雖已得近事律 儀。為令了知所應學處。故復為說離殺生等
五種戒相。令識堅持。如得苾芻具足戒已。說 重學處令識堅持。勤策亦然。此亦應爾是故 近事必具律儀。非受三歸即成近事。頌曰。
若皆具律儀 何言一分等
約能持故說
[0869b06] 論曰。此中憎嫉對法義者。心不生喜復設是 難。若諸近事皆具律儀。何緣世尊言有四種。 一能學一分。二能學少分。三能學多分。四能
學滿分。豈不由此且已證成。非唯三歸即成 近事。謂若別有但受三歸即成近事。如是近 事非前所說。四種所收應更說有第五近事。
此於學處全無所學。亦應說為一近事故。佛 觀近事非離律儀。故契經中唯說四種。雖 諸近事皆具律儀。然約能持故說四種。謂雖
具受五支律儀。而後遇緣或便毀缺。其中或 有於諸學處能持一分。乃至或有具持五支。 故作是說。能持先所受。故說能學言。不爾應
言受一分等。故此四種但據能持。然經主言。 約持犯戒說一分等。尚不應問。況應為答。誰 有已解近事律儀。必具五支而不能解。於所
學處持一非餘。乃至具持名一分等。由彼未 解近事律儀。受量少多故應請問。凡有幾種 鄔波索迦。能學學處。答言。有四鄔波索迦。謂
能學一分等猶未能了。復問。何名能學一分。 乃至廣說。此全無理。唯對法宗所說理中應 問答故。雖知近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
一種為越一切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 問。諸部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 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迦具五學處。誰
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疑問受多少。設許 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疑受量多少。而問有 幾能學學處。答學一分等。豈除本所疑。故
彼義中不應問答。經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 理中懷朋黨執。翻言對法所說義中。問尚不 應況應為答。若闕律儀亦名近事。苾芻勤策
闕亦應成。然經主言。何緣不許。由佛教力施 設不同。雖闕律儀而成近事。苾芻勤策必具 律儀。此率己情無經說故。世尊何處說離律
儀亦成近事。非苾芻等曾聞經部有作是執。 亦有無戒勤策苾芻。彼執應同布剌拏等諸 外道見。非佛法宗一切律儀品類等不品類
非等有三品故。下中上別隨何故成。頌曰。
下中上隨心
[0869c15] 論曰。八眾所受別解脫律儀。隨受心力成上 中下品。由如是理。諸阿羅漢或有成就下品 律儀。然諸異生或成上品。諸有歸依佛法僧
者。為歸何等。頌曰。
歸依成佛 僧 無學二種法
及涅槃擇滅 是說具三歸
[0869c21] 論曰。如本論言。歸依佛者為歸何法。謂若諸 法妙有現有。由想等想施設言說。名為佛陀。 歸此能成佛無學法。言謂若者。即是總摽。當
所說義言諸法者。即是顯示無我增言。妙有 言顯妙有性合。現有即明現可得義。或妙 德合故名妙有。現有即顯是所知性。想等想
等是名差別。覺一切法一切種相不藉他教。 故名佛陀。或此圓成智等眾德自然開覺。故 名佛陀。或佛陀名顯彼有覺。如質礙物名有
質礙。或佛陀名顯彼能說。己所證覺以開覺 他。如婆羅門問經廣說。能成佛者。顯彼諸法 與佛施設。為建立因。如何此中於無量法而
總建立摽一佛名。如依眾多和合人上立一 僧寶一勝所歸。又於眾多無漏道上立一道 蘊。無有過失。或先已說。先說者何。謂想等
想施設言說。即佛相續無學法中。立一佛名 無別一佛。能成佛法為是何等。謂盡智等及 彼眷屬。由得彼法能覺一切。以彼勝故身得
佛名。非色等身前後等故。為歸一佛一切佛 耶。理實應言歸一切佛。以諸佛道相無異故。 僧伽差別略有五種。一無恥僧。二瘂羊僧。三
朋黨僧。四世俗僧。五勝義僧。無恥僧者。謂毀 禁戒而被法服補特伽羅。瘂羊僧者。謂於三 藏無所了達補特伽羅。譬如瘂羊無辯說用。
或言瘂者。顯無說法。能復說羊言顯無聽法 用即顯。此類補特伽羅於三藏中無聽說用。 朋黨僧者。謂於遊散營務鬪諍。方便善巧結
構朋黨補特伽羅。此三多分造非法業。世俗 僧者。謂善異生。此能通作法非法業。勝義僧 者。謂學無學法及彼所依器補特伽羅。此定
無容造非法業。五中最勝。是所歸依。如讚歸 依伽他中說。
此歸依最勝 此歸依最尊
必因此歸依 能解脫眾苦
[0870a26] 於如是法補特伽羅二勝義僧中。迦多衍尼 子意但以法為所歸僧。故本論中作如是說。 歸能成僧學無學法。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
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非聲聞僧。可是 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是聲聞僧。理實 通歸諸佛弟子。以諸僧道相無異故。然契經
說。當來有僧汝應歸者。彼經但為顯示當來 現見僧寶歸依於法謂歸愛盡離滅涅槃。如 是一切是煩惱斷。名之差別。或有謂愛味著
門轉不應棄捨。故寄愛名。通顯一切煩惱永 盡。愛與餘煩惱同一對治故。言愛盡者。謂 見所斷諸愛永斷。故預流者此愛盡時。便自
記別諸惡趣盡。謂我已盡那落迦等。所言 離者。謂欲界中諸所有貪多分已斷。即是已 薄欲界貪義。滅謂欲界諸愛全斷。此地煩
惱當於爾時決定無能繫縛義故。言涅槃者。 謂色無色諸愛永斷。由此盡時諸所有苦皆 永寂故。此則顯示四沙門果。或此四種如
其次第顯三界愛斷及永般涅槃。或愛盡者。 三界愛斷。所言離者。除愛所餘諸煩惱斷。 所言滅者。顯有餘依般涅槃界。言涅槃者。顯
無餘依般涅槃界。此中何法是所歸依。能歸 是何。歸依何義。所歸依者。謂滅諦全道諦一 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無漏功德。何緣彼法
非所歸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 能說法教誡。諸有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 位不起期心。故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
中學無學法。不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 不和合故。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 所歸依。緣彼亦生無漏意淨。故彼亦是證淨
境攝。此中能歸語業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 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說 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如是歸依救濟為義。他
身聖法及善無為。如何能為自身救濟。以歸 依彼能息無邊生死苦輪大怖畏故。三所歸 依有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俱非。僧體貫通
學與無學。又佛體是十根少分。僧通十二。法 體非根。擇滅無為非根攝故。又歸依佛。謂但 歸依一有為沙門果。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
無為沙門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為沙 門果及四果能趣向。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 如安隱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侶。應求
此等三差別因。應思何緣於餘律儀處立離 非梵行為其所學。唯於近事一律儀中。但制 令其離欲邪行。頌曰。
邪行最可訶 易離得不作
[0870c14] 論曰。唯欲邪行極為能觀。此他世者共所訶 責。以能侵毀他妻等故。感惡趣故。非非梵 行。又欲邪行易遠離故。諸在家者耽著欲故
離非梵行難可受持。觀彼不能長時修學。故 不制彼離非梵行。謂無始來數習力故。婬欲 煩惱數起現行。諸在家人隨順欲境。數易和
合抑制為難。故不制彼令全遠離。又諸聖者 於欲邪行一切定得不作律儀。經生聖者亦 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故於近事所受
律儀。但為制立離欲邪行。若異此者經生 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若諸近事後復從 師。要期更受離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
有餘師說。得此律儀然不由斯方成近事。亦 不由此失近事名。亦非先時戒不圓滿有說 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多功德名。獲最
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欲法故。由此若能 遠離妻室淨修梵行。功不唐捐。若有先時未 取妻妾。普於有情類受近事律儀。於後取時
寧非犯戒。今非他攝故。如用屬己財。謂於 今時以呪術力或財理等種種方便。攝彼屬 己不繫於他。如何難令於彼犯戒。又有別理
今取彼時。於前律儀無所違犯。頌曰。
得律儀如誓 非總於相續
[0871a08] 論曰。諸受欲者受近事戒。如本受誓而得律 儀。本受誓云何。謂離欲邪行。於他所攝諸 女人所起他攝想而行非法。如是乃名犯欲
邪行。非於一切有情相續先立誓言。我當於 彼離非梵行而得律儀。云何今時可名犯戒。 既如本誓而得律儀。今正隨行如何名犯。先
取妻妾後受律儀。於自妻等亦發此戒。以 近事等別解律儀。一切有情處所得故。若異 此者。於自妻妾非處非時非支非禮。亦應
不犯欲邪行戒。於舊所受既有犯者。於新所 受應有不犯。故不應為如先所難。何緣於四 語業道中立離虛誑語。為近事學處。非立離
餘離間語等。亦由前說三種因故。謂虛誑語 最可訶故。諸在家者易遠離故。一切聖者得 不作故。復有別因。頌曰。
以開虛誑語 便越諸學處
[0871a24] 論曰。越諸學處被檢問時。若開虛誑語。便言 我不作。因斯於戒多所違越。故佛為欲令彼 堅持。於一切律儀。皆遮虛誑語。云何令彼緣
力犯戒時。尋即生慚如實自發露。何緣一切 離性罪中。立四種為近事學處。然於一切離 遮罪中。於近事律儀。唯遮離飲酒。頌曰。
遮中唯離酒 為 護 餘律儀
[0871b02] 論曰。諸飲酒者心多縱逸不能守護諸餘律 儀。故為護餘令離飲酒謂飲酒已。於惡作說 別悔墮落。眾餘他勝五部罪中不能防守。或
有是處。由此普於諸學處海擾亂違越。由此 世尊知飲諸酒是起一切性罪因故。能損正 念及正智故。能引破戒破見愚故。於一切種
離遮罪中。唯說此為近事學處。故離飲酒雖 遮戒攝。而於一切立學處中。與離性罪相隨 而制別解脫律儀從何而得。復從何而得餘 二律儀。頌曰。
從一切二現 得欲界律儀
從根本恒時 得靜慮無漏
[0871b14] 論曰。欲界律儀謂別解脫。此從一切根本業 道。及從前後近分而得。從二得者。謂從二 類。即情非情。性罪遮罪。於情性罪。謂殺等
業遮謂女人同室宿等。非情性罪。謂盜外財。 遮謂掘地斷生草等。從現得者。謂從現世蘊 處界得。非從去來由此律儀有情處轉。去來
非是有情處故。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 情所依止處現蘊處界內者即是有情所依。 外者名為有情所止。非過未故。若得靜慮無
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根 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 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從有情數
所發遮罪。尚不得此二種律儀。況從非情所 發遮罪。從恒時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 界得如與此戒。為俱有心由此不同。應作四
句。有蘊處界從彼唯得。別解律儀非餘二等。 第一句者。謂從現世前後近分及諸遮罪。第 二句者。謂從去來根本業道。第三句者。謂從
現世根本業道。第四句者。謂從去來前後近 分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以業道等聲說彼 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說防護未來律儀。
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已滅已 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諸有獲得律不律儀。 從一切有情支因皆等不非一切等其相云何 頌曰。
律從諸有情 支因說不定
不律從一切 有情支非因
[0871c12] 論曰。律儀定由調善意樂。普緣一切有情方 得。非少分緣惡心隨故。支因不定。支謂業道。 且於別解諸律儀中有從一切。支謂苾芻戒
有從四支得。謂餘律儀許因不同。略有二 種。一無貪等三種善根。二下中上等起心別。 就初因說一切律儀。由一切因一心有故。就
後因說一切律儀。名由一因。以下品等不俱 起故。此中且就後三因說。或有一類住律儀 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非一切支。非一切因。
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勤策戒。或有一 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切支。 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苾芻戒。或
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 切支及一切因。謂以三心受近事勤策苾芻 戒。或有一類住律 儀 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
由一切因。非一切支。謂以三心受近事近 住勤策戒。無有不遍於諸有情。得律儀者已 說因故。非於一分諸有情所誓受律儀惡心
全息。今應思擇。於佛乃至蟻子身上所得律 儀為有別不。若有別者。趣不定故。於諸有情 所得律儀應有增減。若無別者。何緣殺人犯
他勝罪。殺非人者。唯犯麁惡。若殺傍生犯墮 落罪。非有情境身差別故。令所受戒亦有差 別。然罰罪業有差別者。應知但由別加行故。
殺人加行與殺非人。乃至殺蟻皆有差別。由 總意樂建立律儀。謂普於有情無有差別。起 調善意樂求得律儀。非於一有情不捨惡意
樂而可求得別解律儀。故得律儀無有差別。 以得律儀者必不別觀補特伽羅支處時緣 故。謂定不作如是別觀。於某有情我離殺等。
於某支戒我定能持。於某方域我離殺等。我 唯於彼一月等時。除戰等緣能離殺等。如是 受者不得律儀。但得律儀相似妙行。是故無
有。由諸有情身差別故。戒有差別。又於自身 不得根本業道所攝別解律儀。勿思法等。由 自殺害成無間等所攝罪業。得眷屬攝。於理
無遮。謂離最初。眾餘罪等。又此所受別解脫 律儀。通於一切能不能境得。非唯於能境得 此律儀。要普於有情起無損惱。意樂無別方
可得故。若謂不然。於睡悶等皆不可殺故應 不得律儀。若謂彼覺得本心已還可殺者。此 亦應然。以非所能有可改易。為能境已還可
殺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