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heng Guang Bai Lun Shi Lun 大乘廣百論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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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時品第三之餘
[0209c22] 復次有諸異部。於無常法說有剎那暫時住 體。即依住體立有實時。為破彼言。故說頌 曰。
無常何有住 住無有何體
[0209c26] 論曰。自相經停。故名為住。有為諸法。無常 所遷。不能暫停。如何有住。既無住體。依何立 時。所以者何。言無常者。或即法滅。或法滅
因。一切有為無常所逼暫生即滅何容有住。 住位住依無常隨逼。應如後位不得少留。若 謂無常雖居住位。爾時住力能制無常。扶己
所依令其暫住。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初若有住者 後應無變衰
[0210a05] 論曰。生滅相續。不捨自類。後異相起名曰變 衰。後位住相與前住體既無差別。何有變衰。 亦不應言由後法起令前住相而有變衰。住
體如前相無變故。豈非後起前住變耶。云何 餘生餘法名變。現見餘生餘亦名變。如酪既 生說乳為變。麁雖似變。細則不然。所以者何。
世間乳酪同類相續。別相難知。不悟其中有 細生滅。謂前乳變由後酪生。微細理中即前 住體變由後起。其義難知。
[0210a14] 復次要自審察知有住體。方可為他說有住 相。然無方便可審住體。知其定有能住於法。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譬如無一識 能了於二義
如是無一義 二識所能知
[0210a19] 論曰。所識諸境要由能識。前觀後察方知是 有。若有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 審知境相不異於前。爾乃可言現法有住。即
無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汝等云 何能知現法剎那有住依此立時。汝不可言。 前念意識觀未來法。後念意識察現在法。知
有住體。以未來世法未有故。亦不可言。前念 意識觀現在法。後念意識察過去法。知有住 體。以過去世法已滅故。縱許去來法是有者。
時移世易不可名住。又不可言。色等諸法於 現在世住經多時。心等諸法無常迅速。故二 念心同緣現在。前觀後察知其有住。既同有
為如何不等。色等諸法非久時住。是有為故。 猶如心等。有餘執色有住非心。此亦應以心 為喻破。一有情身同類二識。定不共緣現在
一法。一身同類前後識故。如緣前後青黃二 心。亦不可說。五識所觀意識能審知其有住。 汝等不許二識俱生。意識生時境已滅故。設
許一身多識並起。各緣別境非能審知。雖許 意識知五識境。然各自變同現量攝。俱受新 境非重審知。由是故說。無有一義二識能知。
復次亦無一識審知二義。皆實有體。所以者 何。若欲作意審知前有後境未生。審知後有 前境已滅。尚無有能審一實有。況能知二現
在二境。雖俱可了。皆新受故。非重審知緣餘 境識。不能審知餘境實有。帶餘相故。猶如各 別緣二境心。又審察心不能審察外境實有。
帶餘相故。如新了受現在境心。又數論者作 如是說。若立慧體念念各異知諸法者。是則 不應。先求後證。先受後憶。先疑後決。所以者
何。不見天授先求受疑後時祠授能證憶決。 由是當知。唯有一慧常能照了一切境界。故 立量言。知青等慧決定不離。知黃等慧是慧
體故。如黃等慧。是故一慧知一切義。此亦不 然。常法轉變皆先已破。不應重執。又汝云何 知此一慧其體是常知一切義。非不審察所
知慧相。可言此慧知一切境。非即此慧能自 審知。色等法中曾不見故。此慧必有別慧能 知。是所知故。猶如色等。又青等慧其性各別。
所知異故。如自他慧。此中意明。無有一慧能 重審知二境實有。不言一慧不知多法。勿一 念心不了多境。又明慧體不能自審。不言慧
體不能自照。勿心心法不能自證。若爾不 應後時自憶。若言照境是用非體。體非照 故。不隨境別照用隨緣。乃有無量有多用
故。無如上失。此亦不然。體若非照。應如 色等。不名為慧。若言照用。不離體故。無 斯過者。此亦不然。用不離體。照應成一。
不離體故。猶如慧體。體不離用。慧應成多。 不離用故。猶如照用。用隨體一。違前比量。 體隨用多。違自所立。若用隨體無差別者。
總緣別緣希求證得。領受憶念猶豫決定。如 是等用差別應無。若體隨用有差別者。汝所 立慧應念念別。亦應無有先求後證。先受後
憶。先疑後決。是則汝言翻成自害。又汝若言 慧體雖一。然用隨緣變成多種。故無失者。此 亦不然。慧用隨緣變成多故。應如樂等其性
非一。世間不見有色等物體常是一用變成 多。世俗事中假立體用。容可施設體一用多。 勝義理中無如是義。如何一物實有一多。又
汝所言慧體念念各別異故。如異身慧。應無 先求後證等者。因義不成。自宗不許。前後兩 慧體有異故。又許照用雖念念別而有先求
後證等事。故所立因有不定失。又樂等異別 慧所緣。彼此俱。許即為同喻。由此比知緣別 境識。別慧緣故。體應有異。謂青等識其體各
異。別慧緣故。猶如樂等。豈不樂等於轉變時 合成色等其相無異。
[0210c29] 爾時復為一慧所緣。所立同喻。便闕能立。此 非真過。我說別慧所緣為因證體有異。不言 唯為別慧所緣。斯有何失。然彼樂等其性各
異。必應許有別慧所緣。是故決定無有一慧。 其體是常知一切義。故無一識審知二義。皆 實有體。其理成立。為釋頌文起斯傍諍。今應 且止辨正所論。
[0211a07] 復次今應詰問有住論者。如是住體為待餘 住能住於法。為不爾耶。若爾何過。若待餘住 能住法者。應如所住不名能住。若不待餘能
住法者。所住亦爾。應不待餘為顯此義。故次 頌曰。
時若有餘住 住則不成時
[0211a13] 論曰。自性不能助成自性。故無同類同時 相待。諸有為法必待異類相助而成。如慧與 心。地與水等。如是若執住別有住。此住則應
失於住體。待餘住故。如所住法。頌中時者。 是住別名。此正應言住有餘住。住不成住成 文故爾。由此生等亦無同類。故所立量無不 定失。又次頌曰。
時若餘住無 後滅應非有
[0211a21] 論曰。時者謂住。餘住若無。如所住法不能自 住。既不自住豈能住他。如是則應不名能 住。能住無故。諸有為法何能暫住經一剎那。
初住既為無。後滅如何有。初住後滅相待立 故。又若此住不待餘住。自能住者法亦應爾。 自力能住不待餘住。住既是無。滅亦非有。云
何汝執初住後滅。又住滅等互為助伴能起 作用。住相既空。亦無滅等。是則諸法應無後 滅。無後滅者何謂無常。
[0211b01] 復次諸有為法與無常相為一為異。若爾何 失。若言是異。應非無常。若言是一。應無有 住。為顯此義。故復頌曰。
法與無常異 法則非無常
[0211b05] 論曰。色等諸法名無常者。無常相合說為無 常。色受想等其相各別。自性有異。故非無常。 若爾色等異無常故。應如空等。體非無常。若
言色等雖有差別。而用無常以為共相。如是 共相若離色等。色等異彼。還同前過。若言色 等與彼共相體不相離。是則色等無異性故。
應失自相。若言諸法各有二相。謂自及共不 相捨離。如是二種一通一別。相不同故。應非 一體。如無常相。非即色等。如是色等亦非無
常。相既有異。雖共和合而體不同。猶如色味。 若謂色等實非無常。無常合故假說無常。如 執杖人說名為杖。故無色等非無常過。若爾
修習無常觀者。於其色等非無常法。自心增 益立為無常。此無常觀應成顛倒。若爾不應 能斷煩惱。是故無常應即色等。若即色等復
失自相。如是諸法自相共相。世俗道中相待 假立。不可定執為一為異。於勝義理都不可 論。已說無常與法異過。為顯一過。復說頌 曰。
法與無常一 法應非有住
[0211b25] 論曰。無常與住。性相相違。云何一法具有二 種。如苦與樂。性相相違。尚不相應。況同一 體。若色等法與無常一。是則決定無暫住義。
如何依住立有實時。
[0211b29] 復次有作是說。如上所言。諸法無常何有住 者。此不應理。所以者何。諸法自性雖復同時。 然其作用前後差別。如四大種為共有因。體
必同時。用有先後。如是三相體雖俱有。而彼 作用時分不同。先生相用。次住後滅。住相用 時。雖有無常。而無勝用。住有用故。能住所依
住相用訖無常得。次復起勝用滅所依法。此 亦不然。生住滅相自性作用。皆互相違。如苦 樂等。必不並起。云何體俱用有先後。自性相
違而許並起。何不許彼作用同時。用既不俱。 體亦應爾四大種喻。理未必然。用不同時。體 亦應爾。又住無常體若俱有。不應作用先後
不同。若謂住強無常劣故。住先起用無常後 起。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無常初既劣 住力定應強
此二復何緣 後見成顛倒
[0211c16] 論曰。體既同時。用有先後。故不可說二相 力齊。定應住勝無常是劣。若爾何緣後時復 見。無常力勝摧伏住力。滅壞所依及住相等。
後時住力應制無常。以力強故猶如初位。於 此中間無別方便可令住相力用損減。及令 無常力用增盛。若言住相作用已訖。故於此
時其力損減。彼無常相先未作用故於此時 其力增盛。此亦不然。理相違故。住與無常先 後體一。何緣力用衰盛不同。住相爾時體無
虧減。何緣力用炊有衰損。又住相用齊何當 止。若言住用唯一剎那。何緣此住極為知 定。若住相力唯有爾所。謂能住法經一剎
那。若爾無常今復何用。住力既盡所住諸法 自然不住。何用滅為。如是住相初後體同。所 作事業亦無有異。有時起用有時不起。此義
難了。智者應思。又於後時無常力勝能滅住 相。彼此同知。由是亦應信無常力前位已勝 能摧住相。若爾住相常應無用。何執如是無
用住為。是故智者應信無住。既無有住。時 依何立。又執無常初劣後勝。并執住相初勝 後劣。皆不應理。故復頌曰。
若遍諸法體 無常力初劣
應都無有住 或一切皆常
[0212a10] 論曰。若無常相初時力劣。不能滅法。法自然 住。何緣執此無用住耶。是則住相應本無有。 以無用故。猶如兔角。若言住相初時力勝能
伏無常。則一切時皆應得勝。體無異故。若爾 有為常應不滅便違經說諸行無常。
[0212a15] 復次今應詰問貪住相人。諸有為法為無常 相決定俱生。為作用時無常始起。初且不 然。故次頌曰。
無常若恒有 住相應常無
[0212a19] 論曰。有為諸法無常所遷不能暫停。先已具 辨。此無常相損害有為。如極暴惡怨家債 主。常隨遷逼不令暫住。是故若說一切有為
恒有無常。則常無住。後亦不然。故復頌曰。
或彼法先常 後乃非常住
[0212a24] 論曰。若剎那終無常始起。此無常相前位應 無。爾時彼法應成常住。無無常故。如虛空等。 非常住名。如無常體。別有少法。但由遠離無
常相故。立常住名。由此色等失有為性。若言 後時必當滅故無斯過者。此亦不然。無為 法中曾未見故。如虛空等初離無常。後決定
無可滅壞義。有為諸法應亦如是。如何後時 必當壞滅。又初色等與後無異。應如後位無 常所隨。
[0212b04] 復次為攝上義。故復頌曰。
若法無常俱 而言有住者
無常相應妄 或住相應虛
[0212b07] 論曰。若有為法無常相俱而言有為有住相 者。如是二相性相相違。是則定應一虛一實。 所以者何。若言住相有勝力用住持有為令
暫不滅。住力既盡。諸有為法自然滅壞。若爾 滅相復何所為。或後住相應如前位。有勝力 用伏彼無常令其無力滅所依法。若爾何緣
執無常相。若言無常雖有力用能滅諸法。而 法初時勢力微劣未為強敵。故無常相權時 放捨令暫得住。若爾住相復何所為。或前無
常應如後位。滅所依法令不暫停。若爾何緣 執有住相。
[0212b18] 復次有作是言。前說無住有何體者。此說不 然。住體雖無然有不住。諸法自體不可撥無。 應作是言。諸行生滅展轉相續。無間滅時有
剎那頃無住法體。所以者何。無常力用遷流 不住。立之為滅。法體無者。滅何所依。若說法 外有無常相為法滅因。亦同此難。我亦不撥
諸法皆無。但言汝等所執真實。時所依體皆 不可得。所以者何。執有住體與時為依。前已 廣破執有生滅與時為依。亦不應理。所以者
何。本無今有假說名生。本有今無假說名滅。 如是生滅既非實有。云何依此執有實時。復 云何知生滅是假。本無今有名生。本有今無
名滅。生之與滅皆二合成。如舍如林。豈名真 實。又生與滅二分所成。半有半無。如何定有。 又本無分不名為生。體非有故。如龜毛等。其
今有分亦不名生。體非無故。如涅槃等。又本 有分不名為滅。體非無故。如虛空等。其今 無分。亦不名滅。體非有故。如兔角等。一一別
分既非生滅。二種和合豈是生滅。假名諸法。 是事可然。真實法中無如是義。又於生滅各 二分中。本無未來今無過去。去來二際已滅
未生。其體既無非實生滅。今有本有俱現在 攝。豈一剎那生滅並有。不可現在有二剎那。 初名為生。後名為滅。時既有別。世云何同。若
必爾者。世應雜亂。生時滅未有。應名未來。滅 時生已無。應名過去。又滅滅法令無入過去 滅。在現在說名有。生既生法令有入現在生。
應未來說名無。又本無時名為未來。於今有 時名為現在。於本有時名為現在。其今無時 名為過去。云何二世合成一時。而言此時決
定實有。如是推徵生滅非實。不應依此立有 實時。若有為法無實生滅。如何上言無常所 遷。暫生即滅何容有住。無常既無何能遷法。
我上所言。皆為破執。隨他意語非自意。然彼 執無常復執有住。為破彼住且許無常。今住 既無。無常亦破。不應謂我定許無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