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ācāryabhūmiśāstra (Yujia Shi Di Lun) 瑜伽師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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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彌勒菩薩說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攝事分中調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
[0868c07] 如是已說素怛纜事摩怛理迦。
[0868c07] 云何名為 毘柰耶事摩怛理迦。謂即從此四種經外別 解脫經所有廣說摩怛理迦。展轉傳來如來 所說。如來所顯。如來所讚。名毘柰耶摩怛理
迦。
[0868c11] 此毘柰耶摩怛理迦總相少分我今當說 嗢拕南曰。
利聚攝隨行 逆順能寂靜
遍知信不信 力等為其後
[0868c15] 如來觀見十種勝利。於毘柰耶中。為諸弟 子制立學處。謂攝受僧伽。令僧精懇。乃至 廣說。如攝釋分應知其相。若能攝受四大
姓等正信出家趣非家眾。當知說名攝受僧 伽。如是出家趣非家已。為其宣說有因 緣。有出離。有所依。有勇猛。有神變等甚 深法教。當知說名令僧精懇。有因緣等諸
句差別。如菩薩地已辯其相。由五種相。 應知說名令僧安樂。一者令順道具無所 匱乏。二者令擯異法補特伽羅。三者令善 除遣所生惡作。四者令善降伏諸煩惱纏。
五者令善永滅隨眠煩惱。應知此中。最初 安樂增上力故。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 信者。令其增長。第二安樂增上力故。調
攝鄙惡補特伽羅。第三安樂增上力故。令 慚愧者得安樂住。第四安樂增上力故。令善 防護現法諸漏。第五安樂增上力故。能令永
滅當來諸漏。如是獲得安樂住已。未得 入者。令易入故。欲令多人梵行久住。乃至 廣說。皆應了知。又此一切以要言之。謂正
顯示最初攝受。次正攝受既攝受已令安樂 住。及顯未來未攝受者易入方便。如是名 為第二差別。
[0869a09] 復次應知略有五種罪聚。攝一切罪。何等 為五。一者他勝罪聚。二者眾餘罪聚。三者 隕墜罪聚。四者別悔罪聚。五者惡作罪聚。
集麁不定如其所應。即入如是諸罪聚中。 復有四種還淨罪聚。何等為四。謂除他勝 所餘罪聚皆可還淨故。有四種還淨罪聚。 最初罪聚雖可還淨。然唯依二補特伽羅。
非為一切無有差別皆可還淨。是故他勝 不立一向還淨聚中。又若略說有十五種犯 罪過失。遍於一切犯罪聚中。當知建立諸 所犯罪。何等十五。一事重過失。二猛利纏
過失。三匱乏不喜足過失。四他所譏嫌過 失。五無淨信者倍令不信。有淨信者令其 變異過失。六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七
染著過失。八惱他過失。九發起疾病過失。 十障往善趣沙門過失。十一於應避護 不正避護。不應避護而反避護過失。十二 不應為依反與為依。應與為依而不為
依過失。十三於應恭敬而不恭敬。不應 恭敬而反恭敬過失。十四於應覆藏而不 覆藏。不應覆藏而反覆藏過失。十五於應 習近而不習近。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應知此中初修業者。於四他勝。雖有事重 過失。而無猛利纏過失。由彼意樂無勃惡 故。謂於沙門無所顧戀。若初業者。了知此
法能障沙門。為命因緣亦不違犯。意樂力 強。不唯依事故。彼無犯。制立所犯。要由 意樂增強力故。若雖有犯。而無一念起
覆藏心。彼亦可出。於沙門果仍有堪能。其 餘一切犯他勝者。亦有事重過失。亦有猛 利無慚無愧諸煩惱纏過失。當知彼由二皆
重故。成不可出法及不般涅槃法。若衣鉢 等世尊開許應持。作淨而受用之。於彼一 切悉皆棄捨。或不作淨而輒受用。如是 等罪。由依匱乏不喜足過。制立所犯。若
非親屬苾芻尼所受衣與衣。或共彼等獨 在一處。或復非時諸苾芻僧不同忍許輒 往教授。或除餘時與諸母邑共道路行。 如是等類。當知是名他所譏嫌過失。若非
威儀入聚落等乞食受用。坐不如法澡手 滌器。或不因請於其食前輒入他舍。或 不觀白於其食後遊履邑居。如是等類。 當知是名無淨信者倍令不信。有淨信
者令其變異過失。若有執受金銀等寶。種 種品類買賣營為種蒔林木。畜憍賒耶妙臥 具等。當知是名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 若故泄精。或復執觸母邑手等。或行媒
娉。因茲趣入變異染心。或為好故往親屬 所追求上妙長衣服等。當知是名染著過 失。若以無根假異分法毀他苾芻。或作 離間人語等事。當知是名惱他過失。若自
持羊毛過三踰繕那。或荷重擔。或上過 人樹等。當知是名發起疾病過失。若為 破壞和合僧故。勤設勇猛方便事等。當 知是名障往善趣過失。若作不與自語
等事。當知是名障礙沙門過失。若有棄 擲僧祇臥具置逈露處捨而去等。或邪受 用等。當知是名於應避護不正避護過 失。若與邪見苾芻勤策共居住等。為依止
等。當知是名不應為依反與為依過失。 若於尊教輕觸。怨咎怒睛惡視。不恭 敬聽受別解脫經等。當知是名於應恭 敬而不恭敬過失。若於未受具戒補特
伽羅前。宣示實得勝過人法。或復覆藏苾 芻所犯麁惡罪等。當知是名於應覆藏而 不覆藏。不應覆藏而反覆藏過失。若有 受用不淨非法衣服等事。當知是名不
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如是所說十五過 失。當知於彼所犯罪中。或有多種或二或 一。
[0869c21] 復次略有五法攝毘柰耶。何等為五。一者 性罪。二者遮罪。三者制。四者開。五者行。云 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
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 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 沙門。云何遮罪。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 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
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 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 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云何名制。 謂有所作能往惡趣。或障善趣。或障如
法所得利養。或障壽命。或障沙門。如是 等類。如來遮制不令現行故。名為制。與此 相違。應知名開。云何名行。謂略有三行。
一者有犯。二者無犯。三者還淨。如是三 種略攝為二。一者邪行。二者正行。應知有 犯說名邪行。無犯還淨說名正行。此中云 何犯所犯罪。謂於應作而不作故。及加
行故。於不應作而反作故。及加行故。犯所 犯罪。又彼略由四因緣故。犯所犯罪。一無 知故。二放逸故。三煩惱盛故。四輕慢故。云
何名為由無知故犯所犯罪。謂如有一。 於所犯罪不審聽聞。不善領悟。彼無解了 無有覺慧無所知故。於其所犯起無犯 想。而犯眾罪。如是名為由無知故犯所
犯罪。云何名為由放逸故犯所犯罪。謂如 有一。於所犯罪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 有所知。而住忘念。住不正知。彼由如是 不住念故。如無所知而犯眾罪。如是名
為由放逸故犯所犯罪。云何名為煩惱盛 故犯所犯罪。謂如有一。於其所犯雖復 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彼本性貪瞋 癡等極為猛利。彼由猛利貪瞋癡故。雖
知是事所不應。為煩惱纏逼不自在故。 而犯眾罪。如是名為煩惱盛故犯所犯罪。 云何名為由輕慢故犯所犯罪。謂如有 一。於所犯罪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
所知。而彼信解極為下劣。無有強盛宿 善因行。由其信解極下劣故。於沙門性。 於般涅槃。無有顧戀。於佛法僧。無敬無 憚無有羞恥。不樂所學。由輕慢故。隨
其所欲廣犯眾罪。如是名為由輕慢故。 犯所犯罪。當知此中。無知放逸所犯眾罪。 是不染污。由煩惱盛及以輕慢所犯眾罪。 是其染污。由五因緣。當知所犯成下中上
三品差別。何等為五。一由自性故。二由 毀犯故。三由意樂故。四由事故。五由積 集故。由自性者。謂他勝罪聚是上品罪。眾
餘罪聚是中品罪。所餘罪聚是下品罪。復 有差別。謂彼勝眾餘。是重品罪。隕墜別悔 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如是應知 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由毀犯者。謂無知故。及放逸故。所犯眾 罪是下品罪。煩惱盛故所犯眾罪是中品罪。 由輕慢故所犯眾罪是上品罪。如是應知 由毀犯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由意樂者。謂由下品貪瞋癡纏所犯眾罪。 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 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意樂故。諸所犯
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由事故者。謂雖現 行相似意樂。而由其事非一類故。應知所 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如以瞋纏於傍生 趣所有眾生故思殺害。生隕墜罪。即以如
是相似瞋纏。或於其人或人形狀非父非 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非無間罪。即以 如是相似瞋纏。於人父母故思殺害。生他 勝罪及無間罪。如是應知。由事別故。諸
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由積集者。謂 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 或二或三乃至或五。如是應知。由積集故。
成下品罪。從此已後。或犯十罪。或犯二十。 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數罪。不能如法 速疾悔除。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中品
罪。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我今毀 犯如是量罪。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 上品罪。云何應作。謂若於彼由不作故。
及加行故。便成毀犯。此所應作。略有五種。 一於村邑所應作事。二於道場所應作事。 三於善品所應作事。即此善品所應作事。
復有二種。一者資糧所應作事。二者清淨所 應作事。如是資糧所應作事。如聲聞地說 十三種所有資糧。如是清淨所應作事。如
聲聞地說修作意。又於城邑所應作者。謂 或為己衣服等事入於聚落。或復為於佛 法僧事同梵行事。或為未信令其生信。其 已信者倍令增長。入於聚落。與此相違所
有能障五應作事。如其所應當知。五種 不應作事。云何無犯。謂五因緣令無所犯。 何等為五。謂於根門密護而住。飲食知量。
初夜後夜常不睡眠。勤修勝行。正知而住。 如是名為第一因緣。又於沙門起其上品 精勤顧戀。於其大師諸有智者同梵行所。 起其上品愛樂恭敬。於現行罪發起猛利
增上慚愧。如是名為第二因緣。又少財物。 少事少業。不多怱務。如是名為第三因 緣。又住喜足。於犯不犯能善了知不與 道俗交遊縱蕩。專修善品。曾無間隙。如是
名為第四因緣。又初修業癡狂心亂痛惱所 逼。如是名為第五因緣。當知由此五因緣 故。從初不犯。云何還淨。謂如有一。隨所
犯罪即便生起五種惡作。五支所攝不放逸 行以為依止。由五種相除彼所生五種惡 作。云何生起五種惡作。一者由我毀犯淨 戒因緣。於後定當深自懇責生起惡作。二
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當為他諸天呵 責生起惡作。三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 定為大師及諸有智同梵行者當共呵責生 起惡作。四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遍方
維惡名惡稱惡聲惡頌彰顯流布生起惡作。 五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身壞已後必定 當墮諸惡趣中生起惡作。五支所攝不放 逸行。如聲聞地應知其相。謂前際俱行。
後際俱行。中際俱行。初時所作。及俱隨行。 云何由五種相除彼所生五種惡作。一者 世尊所說正法皆有因緣。亦有出離。是故 所犯容可還淨。由是除遣所生惡作。二
者由彼無知放逸煩惱熾盛及以輕慢。犯所 犯罪。即此無知乃至輕慢我已斷滅。所有正 智乃至尊敬我已生起。由是除遣所生惡 作。三者當來無犯意樂我已生起。由是除
遣所生惡作。四者我已於諸有智同梵行所 發露悔滅。由是除遣所生惡作。五者我 於佛善說法毘柰耶中既出家已。雖越學 處而能悔滅極為善哉。然薄伽梵以無量
門呵毀所起相續惡作。為蓋為障。我今於 彼多住堅執不能除遣。非極善哉。了知此 已。由是除遣所生惡作。如是名為所犯還 淨。
[0871b04] 復次應知略有五毘柰耶所隨行法。依毘 柰耶勤學苾芻隨行於彼。云何為五。一者 安住。二者居處。三者所依。四者受用。五者
羯磨。云何安住。謂依毘柰耶勤學苾芻。應 當安住五種想住。何等為五。一者若入 聚落應當安住入牢獄想。二者若在道場 常當於己住沙門想。應知此中沙門想者。
謂我於今色形別異棄捨俗相。我已受持 壞色等事廣說如經。審諦觀察二十二處。 三者若飲食時常當安住為療病想。四者 若處遠離於眼所識色耳所識聲等。應住
盲聾瘖瘂等想。五者若寢息時當起難保 曠野林中驚怖鹿想。依毘柰耶勤學苾芻。 常當安住是五想住。於此想住既安住已。 雖現受用堪為國王所受衣服飲食臥具。
而不墮受欲樂行邊。云何居處。謂五居 處。一苾芻居處。二苾芻尼居處。三外道居 處。四雜染居處。五無雜染居處。苾芻居處 者。謂於是處有諸苾芻下中上座之所居
止。苾芻尼居處者。謂於是處有苾芻尼 如前三種之所居止。外道居處者。謂於是 處種種外道之所居止。謂離繫。淨命。波輸
鉢多。如是等類。雜染居處者。謂於是處一 切羯磨皆不施設。或但施設一分羯磨。無雜 染居處者。謂於是處具足施設一切羯磨。
又無雜染苾芻居處。應知眾會安立整肅。 若有雜染苾芻居處。應知眾會安立混雜。 諸有愛樂所學苾芻。於有雜染苾芻居處。 應故思擇。棄捨利養。棄捨恭敬。不應止
住。除有危難暫時依附。或行道路暫時 止息。或為拔彼諸苾芻眾出不善處安置 善處。於苾芻尼眾所居處。不應止住。除 如前說三種因緣。外道居處當知亦爾於
無雜染苾芻居處。雖正思擇盡壽止住。而 應常懷 覊 旅之想。若有苾芻。雖住如是 諸所居處。應懷種種慮恐處想。雖住如是
無譏嫌處。而常慮恐為諸有智同梵行者 之所譏嫌。云何所依。謂五所依。何等為五。 一村田所依。二居處所依。三補特伽羅所依。
四諸衣服等資具所依。五威儀所依。若依 村城地方分所而得安住。應知是名村田 所依。若依園林或諸寺院經行處等而得 安住。應知是名居處所依。若依施主。軌範。
親教。諫誨憶念教授教誡說正法者。而得 安住。應知是名補特伽羅所依。若依順道 或麁或妙。隨所獲得衣服飲食病緣醫藥資 身眾具而得安住。應知是名諸衣服等資
具所依。若依是處於時時間。身四威儀如 其所樂得安樂住。應知是名威儀所依。若 依如是所依而住。終不為其苦惱非聖無 義所引困弊匪宜損害自己。云何受用。謂
有五種不淨受用。及有五種清淨受用。云何 五種不淨受用。一者受用窣堵波物。非遭 重病。設遭重病有餘方計。二者受用諸 僧祇物。非僧授與非墮鉢中。非彼分攝。
三者受用他別人物。不從彼得。非彼所許。 隨意受用。四者受用非委信物。謂非委信 補特伽羅一切所有不應受用五者受用諸 便穢等所染污物。或由習近減諸善法增
不善法。或習近時令諸世間生起譏訶。令 諸世間共所厭賤。未生信者令倍不信。 已生信者令其變異。是名五種不淨受用。 於毘柰耶勤學苾芻。應當遠離。與此相違。
應知五種清淨受用。於毘柰耶勤學苾芻。 應當受用如是。遠離不淨受用。於淨受用 隨行苾芻。能善酬報所有信施。云何羯磨。
謂一切羯磨略有四種。一者單白羯磨。二者 白二羯磨。三者白四羯磨。四者三語羯磨。 此四羯磨略有二事為所依處。一有情數事
為所依處。二無情數事為所依處。有情數事 為所依處者。謂出家羯磨。若受具足羯磨。 若補特伽羅同意羯磨。若出罪羯磨。若舉羯
磨。若擯羯磨。若兩安居受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