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āyānasaṅgrāhabhāṣya (She Dacheng Lun Shi) 攝大乘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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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釋卷第二世親菩薩釋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依止勝相眾名品之二
眾名章餘
[0160b19] 論曰。復次摩訶僧祇部阿含中。由根本識別 名。此識顯現譬如樹依根。
[0160b20] 釋曰。此識為一 切識因故。是諸識根本。譬如樹根。芽節枝葉 等所依止說名樹根。若離此根芽等不成。此 識為餘識根本亦爾。
[0160b24] 論曰。彌沙塞部亦以別名說此識。謂窮生死 陰。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時見相續斷。此心中 彼種子無有斷絕。
[0160b26] 釋曰。云何說此識為窮 生死陰。生死陰不出色心。色有時有。諸定 中相續斷絕。如無色界。心亦有時有。諸定
中相續斷絕。如無想天等。於阿梨耶識中。 色心種子無有斷絕。何以故。由此熏習種 子。於窮生死陰恒在不盡故。後時色心因此
還生。於無餘涅槃前。此陰不盡故名窮生死 陰。
[0160c05] 論曰。是應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質多根本 識窮生死陰等。
[0160c06] 釋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 名質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識是摩訶 僧祇部所立名。窮生死陰是彌沙塞部所立
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報識上座部立名有 分識。
[0160c11] 論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識已成王路。
[0160c12] 釋曰。由此眾名廣顯本識。是故易見猶如 王路。言王路者有三義。一直無歧。二廣平 熟。三光明無障。本識亦爾。直無歧譬定無
疑。廣平熟譬大小乘俱弘此義。光明無障 譬引無量道理以證此識故譬王路。
[0160c17] 論曰。復有餘師。執心意識此三但名異義同。 是義不然。
[0160c18] 釋曰。此義約小乘還反質小乘。 小乘云。阿梨耶識阿陀那識。由自僻執於同 義異名中立為異義。此說不然。何以故。
[0160c21] 論曰。意及識已見義異。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0160c22] 釋曰。小乘中立意及識。名義俱異能了別 名識。若了別已謝能為後識生方便。名為意 故。識以了別為義。意以生方便為義。如小乘
中二名有二義。本識有體無名。故知心名應 目本識。此義不可違。
[0160c27] 論曰。復有餘師。執是如來說世間喜樂阿梨 耶。
[0160c28] 釋曰。小乘諸師約阿梨耶名。起執不同。 阿梨耶者欲顯何義。愛著境界名阿梨耶。
[0161a01] 論曰。如前所說。此中有五取陰說名阿梨耶。
[0161a02] 釋曰。此愛著境其義不同。或執是五取陰 取是貪愛別名。貪愛所緣自五陰名為取陰。 此取陰是眾生愛著處故。說名阿梨耶。
[0161a05] 論曰。復有餘師。執樂受與欲相應說名阿梨 耶。
[0161a06] 釋曰。此五陰非愛著處。若無樂受於樂 受若無顛倒。云何於五陰生愛著。是故於樂 受中。由欲顛倒心未滅故。此樂受是愛著處。
五陰與樂受相應故。說五取陰為愛著處。是 故樂受正為愛著處。
[0161a11] 論曰。復有餘師。執身見說名阿梨耶。
[0161a11] 釋曰。 若人說樂受是愛著處。是義不然。此受由 能安樂自我。愛自我故愛此樂受。譬如人愛 壽故愛壽資糧。如此愛我故愛我資糧。
[0161a15] 論曰。如此等諸師。
[0161a15] 釋曰。為攝餘執有說壽 命是愛著處。有說道是愛著處。有說六塵是 愛著處。有說見及塵是愛著處。
[0161a18] 論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 執。
[0161a19] 釋曰。如此小乘中諸師。不了別阿梨耶 識。云何不了別。不了別有二種。一由教。二由 行。教謂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決判此識
義故。依阿含迷於此識。行謂麁淺道。無道理 能證此識義故。由行亦迷此識。
[0161a24] 論曰。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義不中道 理。
[0161a25] 釋曰。諸師依小乘教。及離阿梨耶識立 別名。若約小乘道推度。此義亦不中。小乘理 為自悉檀所違故。
[0161a28] 論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識。約小乘名成立 此識。其義最勝。
[0161a29] 釋曰。不迷人是菩薩。由阿 含及行諸佛觀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 品者有祕密說。於上品者無祕密說。是故具
明諸識。由此阿含菩薩不迷此識。由行者若 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見自身為色惑所縛。 乃至無色界亦爾。若修行出無色界。見身被
縛在阿梨耶識中。為滅此縛故修十地。諸 菩薩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若人能了別此 識。以小乘名目此識。名義相稱故。成立名義 則為最勝。
[0161b10] 論曰。云何最勝。
[0161b10] 釋曰。顯示小乘義過失於 大乘義中則無過失。是故大乘安立最勝。小 乘過失者。
[0161b13] 論曰。若執取陰名阿梨耶。於惡趣隨一道 中。一向苦受處於彼受生。
[0161b14] 釋曰。惡趣即四 惡趣。於四惡趣中隨入一道。此道定是純惡 業果報。無餘受相雜故。名一向苦受處。於彼
中有時生樂受。此樂受於惡趣非果報果。但 名相似果。唯以苦受為果報果。是罪人處惡 趣受苦報故。言於彼受生。
[0161b20] 論曰。此取陰最可惡逆。
[0161b20] 釋曰。生時住時不 可忍故言可惡。於此苦中恒起滅離貪欲意。 謂我何時當死。何時當捨離此陰。故名為逆。
[0161b23] 論曰。是取陰中一向非可愛。眾生喜樂不應 道理。
[0161b24] 釋曰。此惡道陰一向是苦惱資糧。於 中云何生愛故喜樂乖理。若說取陰名阿梨 耶。此義不成。
[0161b27] 論曰。何以故。彼中眾生恒願取陰斷絕不生。
[0161b28] 釋曰。彼中眾生因此苦苦。願樂滅現在陰。 願樂令後陰不更生。
[0161c01] 論曰。若是樂受與欲相應。從第四定乃至上 界。皆無此受。
[0161c02] 釋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 一分中有此受。
[0161c04] 論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則生厭惡。
[0161c05] 釋曰。若人已生樂處已。得有樂定見。此樂 麁動是放逸處難成易壞。起厭怖心求得上 界寂靜。則厭惡此樂。於樂處生離欲心。於不
苦不樂中生喜樂心。
[0161c09] 論曰。是故眾生於中喜樂不稱道理。
[0161c09] 釋曰。 若樂不遍三界。若受樂人求離此樂。立此樂 為愛著處。則不稱道理。
[0161c12] 論曰。若是身見。正法內人信樂無我。非其所 愛。於中不生喜樂。
[0161c13] 釋曰。若說身見是愛著 處。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內人。或約聞慧。 或約思修慧。信無我及樂無我。發願修道為
滅我見。是故我見非其所愛。由求得無生智。 令我見及我愛。未來不更生。是故於中不生 喜樂。此身見為一分眾生所愛著。一分眾生
不愛著故。不可說身見為愛著處。
[0161c20] 論曰。此阿梨耶識。眾生心執為自內我。
[0161c20] 釋 曰。六道眾生起執著心。謂此法是我自內 我。此內我自在清淨。能證為相。由外具故或 樂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見。
[0161c24] 論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願苦陰永滅不 起。
[0161c25] 釋曰。此人若有惡業因緣故。墮一向苦 受惡道。其計我清淨。無變異。由外具但證變 異及染污起無有愛。願我與外具永絕相離。 何以故。
[0161c29] 論曰。阿梨耶識我愛所縛故。不曾願樂滅除 自我。
[0162a01] 釋曰。由不了別此識。緣此識起我執。 由我執起我愛。由此我愛不求滅我。欲安樂 此我故。求滅離外具。
[0162a04] 論曰。從第四定以上受生眾生。雖復不樂有 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隨逐不離。
[0162a06] 釋曰。前已明眾生於惡道中。止求離苦無 欲捨我心。此中明眾生在捨受處。無樂受可 愛樂。厭惡樂受如惡道人厭惡苦受。無因緣
於阿梨耶識中。欲捨我愛故。阿梨耶識是愛 著處。
[0162a11] 論曰。復次正法內人。雖復願樂無我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
[0162a12] 釋曰。前 復次約佛法外人。此復次約佛法內人。自 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學。此三
品人二人伏我見。一人滅我見。何以故。前二 人比知無我。後一人證知無我故。言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長時數習我愛。雖復違
逆身見。於本識中我愛猶恒隨逐。是故身見 非愛著處。不應名阿梨耶。
[0162a20] 論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識。則為最勝。是 名成立阿梨耶別名。
[0162a21] 釋曰。由此愛著處名。 比度諸師執名義不相稱。若取此名比度第 一。名義相稱。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
為最勝。此品中總攝諸名引道理顯本識故。 稱眾名品。
相品第二相章第一
[0162a27] 釋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習。三不一異。四 更互為因果。五因果別不別。六緣生。七四緣。
[0162a29] 論曰。復次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
[0162a29] 釋曰。 已依眾名成立阿梨耶識。由此眾名。阿梨耶 識體相不可了別。若不了別體相。此識則難 可解。今欲令通達此識故次應示其體相。
[0162b04] 論曰。此相略說有三種。一立自相。二立因 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淨品法 習氣。為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是名自相。
[0162b07] 釋曰。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相。異彼廣 說。故言略說三種。自相義云何。依一切不 淨品法。熏習此識最勝。為彼得生功能。此功
能相復云何。謂攝持種子。云何攝持。熏習成 一故言攝持。
[0162b12] 論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種子識。為生不淨品 法。恒起為因。是名因相。
[0162b13] 釋曰。八識中隨一 識不淨品法所熏習。已得功能勝異為生彼 法。後轉成因是名因相。
[0162b16] 論曰。立果相者。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 習氣。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0162b17] 釋曰。依止三種 不淨品法熏習。後時此識得生。為攝藏無始 熏習故。是名果相。
熏習章第二
[0162b21] 論曰。何法名習氣。此習氣名欲顯何義。
[0162b21] 釋 曰。此二問有何異。前問名所目義。後問義所 得名。
[0162b24] 論曰。此法與彼相應。共生共滅後變為彼生 因。此即所顯之義譬如於麻以花熏習。麻與 花同時生滅。彼數數生為麻香生因。
[0162b26] 釋曰。 此謂能受熏習法。彼謂能熏習法。共謂一時 一處。同生同滅若法有生滅。則有能熏所熏。 若異此則不然。能熏者相續短。所熏者相續
長。是故能熏已謝所熏恒在。後變為彼生因。 變即當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復爾。此即所顯 之義義即名所目。名即義所成。
[0162c04] 論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習氣。
[0162c04] 釋曰。數 起煩惱是名行。此行有習氣。習氣何相。
[0162c06] 論曰。是心與欲等同生同滅。彼數數生。為心 變異生因。
[0162c07] 釋曰。同生滅義如前。彼者欲等 行。數數生者。或約一生或約一時。先未有熏 習。今變異為彼生因能變異心是名熏習。於
不淨品中是一類謂煩惱濁。
[0162c11] 論曰。若多聞人有多聞習氣。
[0162c11] 釋曰。多聞人 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聞習氣。此有何 相。
[0162c14] 論曰。數思所聞共心生滅。
[0162c14] 釋曰。如前所聞 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與 意識共生共滅。
[0162c17] 論曰。彼數數生為心明了生因。
[0162c17] 釋曰。是正 思所聞。於意識中數數生滅。意識於聞中既 明了。熏習阿梨耶識。此意識若滅。後更欲
起。次第轉勝。由此熏習成。是故聰明事不失。
[0162c21] 論曰。由此熏習得堅住故。
[0162c21] 釋曰。於思慧得 堅。於修慧得住。
[0162c23] 論曰。故說此人為能持法。
[0162c23] 釋曰。由此熏習能 不忘失。若人別緣餘事。亦得說名能持法人。
[0162c25] 論曰。於阿梨耶識。應知如此道理。
[0162c25] 釋曰。 若善惡熏習。生起道理應如此知。
不一異章第三
[0162c28] 論曰。此染污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異云何。
[0162c29] 釋曰。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梨耶識中。為 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若爾有何 失。若異者諸種子應有分分差別。阿梨耶
識亦應如是成無量分。若種子自異本識。 不異剎那剎那滅義則不成。若此識與種子 異。於識中善惡二業熏習。隨業或善或惡。生
起種子。汝許種子是無記。云何得異。此識 與種子若不異彼多此一。云何不異。此難顯 二種過失。為離彼難二過失故。須明不一不 異義。
[0163a10] 論曰。不由別物體故異如此和合雖難分別。 而非不異。
[0163a11] 釋曰。此阿梨耶識與種子。如此 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如眼根 及眼識。眼根以色為體。眼識以無色為體。此
識與種子無此異體故。不可說異。既不可說 異。何不說一。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能依是 假無體。所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
分別。以無二體故。譬如苦集二諦。苦諦實 有果報五陰為體。集諦是假名。依苦諦得顯。 無有別體。假說為因。五陰雖難分別而非不 異。識與種子亦爾。何以故。
[0163a21] 論曰。阿梨耶識如此而生。
[0163a21] 釋曰。若不異如 先熏習未生時。此識但是果報。不能為他作 因。若熏習生時。此識亦應如此而生。與本
無異。既無此義故非不異。無此義者。
[0163a25] 論曰。熏習生時有功能勝異。說名一切種子。
[0163a26] 釋曰。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 能故異於前。前識但是果報。不得名一切種 子。後識能為他生因。說名一切種子。前識但
生自相續。後識能生自他相續故勝於前。譬 如麥種子。於生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 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
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 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 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 種子。是故非不異。
更互為因果章第四
[0163b08] 論曰。云何阿梨耶識與染污。一時更互為因。
[0163b09] 釋曰。阿梨耶識或為一切法因。或為一切 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爾。如此義云何 可知。為顯此義故應說譬。
[0163b12] 論曰。譬如燈光與燈炷生及燒然。一時更互 為因。
[0163b13] 釋曰。由炷體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 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剎那中能燒然炷。 光焰即為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與彼一切
法。為共有生因。應知此義。何以故。此因現 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見。
[0163b18] 論曰。又如蘆束一時相依持故得住立。
[0163b18] 釋 曰。如二蘆束。一一剎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0163b20] 論曰。應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為因其義亦 爾。如識為染污法因。染污法為識因。
[0163b21] 釋曰。 此阿梨耶識為種子生因。若無此識三業生 滅無可依處。如體謝滅功能亦爾。故由此識 諸法體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為彼生因。彼
法亦爾。若彼法無此識起。在現在無有道理。 轉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0163b27] 論曰。何以故。
[0163b27] 釋曰。何故不別說餘法相對。 互為因果而唯明識與染污法互為因果。或 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問。
[0163c01] 論曰。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故。
[0163c01] 釋曰。於世 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餘法。阿梨耶識 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
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是故離此二法。異 因不可得。若二法為共有因是功力。果隨因 品類。其品類亦應爾。
因果別不別章第五
[0163c08] 論曰。云何熏習不異不多種。而能為有異多 種諸法作生因。
[0163c09] 釋曰。此難欲難俱有因。則 不成難。以執果與因不一時故。若難果報因 此可成難。果報因必是有記。果報果必與因 不同時。
[0163c13] 論曰。譬如多縷結衣。衣無多色。若入染器。 後於衣上種種相貌方得顯現。
[0163c14] 釋曰。引此 譬欲明果報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於衣上 作諸相貌。先以縷結衣。此衣當結時相貌無 異。入染器後若解先結則有多種相現。
[0163c18] 論曰。如此阿梨耶識。種種諸法所熏。
[0163c18] 釋 曰。阿梨耶識為善惡不動三業所熏。如衣被 結。
[0163c21] 論曰。熏時一性無有多種。
[0163c21] 釋曰。熏時自有 三種。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