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ng Guang Fo Huayan Jing Shu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
Scroll 29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二十九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撰
[0716c05] 四十六歎佛出世。如上大威光童子偈聲是 告等。初施行者。即法施行。於中三。一見佛 興世。二以大下法施益生。三爾時下結所成
益。二中四。初令聞名離惑益。二復更下見 身起行益。三復為下讚希增敬益。四復於 下展轉增長益。結益可知。二迴向可知。四
十七施大地中但通相言也。初施行中略列 諸田。實通一切。言別人者。有資財人非 敬非悲故。菩薩通於一切善知識。要在益
我。於中佛塔菩薩知識。父母是恩田亦敬田。 眾僧二乘是德田亦敬田。貧孤是悲田亦苦 田。此等皆能生福如世之田。若敬田有病。
則亦敬亦悲。乃成四句。故智論十四云。一憐 愍施。謂於貧窮下賤及畜生。二恭敬施。謂 於佛及法身菩薩等。三憐愍恭敬施。謂於老
病貧窮阿羅漢辟支佛等。總收為二。謂悲與 敬。其非敬非悲亦悲田攝。無德可敬故。 然此二田以理御心則等無優劣故。淨名 云。最下乞人猶如如來福田無異。無所分
別等于大悲。若直就境論。則敬強悲劣。以 恩深德厚故。如校量功德經說。若就於心 即悲田為勝。親引悲故。故敬則田強而悲心
弱。悲則田弱而悲心強。各有其美俱為良 田。若等是敬田恩則勝德故。校量經云。供 百羅漢不及一生身父母阿含中。說供養 父母共一生補處功德齊等。若同是恩田。
在家人則父母恩勝。出家則師僧恩勝。如舍 利弗請問經說。或約生色身及生法身。則 優劣可知矣。等是德田別不如普故。梵網 經說。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
凡夫僧。又由主財田異。感報勝劣種種不 同。恐繁不載。然今此中菩薩施心。悲智齊 於虛空。事物窮乎法界。施田凡聖盡於十
方故。三事性空深無底。三事殊特勝無比 三事廣大遍無涯。三事相融俱無礙。二迴向 行中初一果地。餘九因地各相似義。如理
應思。四十八施僮僕。少美曰僮以擬瞻侍。 執守曰僕以備勞役。然不放之。從良而施 與人。還令成僕者。以菩薩行海無善不修。
若唯放從良有三義缺。一行海不具。二彼 僕本願不滿。三佛果。缺此應機之德餘可 知。四十九施自身為給侍。二迴向行中有
二十願。前十進善後十住持。五十聞法喜悅 捨身供佛。初施行者。即財法二供。文中三。 初標行體。二欣樂下別顯行相。初自利行。
後能以如下利他行。三佛子下結行成益。五 十一以身普施一切眾生。施行中亦具事法 二施初總標。後菩薩下別顯。若約事則身
為日月光明河池井泉。以施於物。以三種 世間身得自在故。若約法施。則法燈照耀 法日利益等。文中或法或事。而義實兩兼。二
迴向行中。上之施行。以身就生等翻願眾 生以身近佛等。隨義思之。五十二施身 給侍諸佛。初施行亦有身侍心侍。二迴向行 亦依二侍立願。五十三施國所有乃至王
位。初施行中先明事捨。後於諸下明其心 捨自在是總。下十句別現棄萬乘。猶如脫 屣何繫縛哉。餘義見十藏品。五十四施王 都城可知。五十五施內宮眷屬。初施行中
二。一女麗具德。二而於下明施心清淨。二菩 薩爾時下明迴向行。文分為二。初迴向意。 二正顯迴向。今初以歷事將終文勢稍展。
此一段文貫於前後。然晉經迴向二字皆在 句初。則是迴向菩提意也。今經在於句末。 則是迴向之意。然迴向意與迴向所為。大同
小異。小異云何。謂有此意故所以迴向。今 迴向者為成此故。又意則多通諸行。所為 別約施行。言大同者意為此故。就文又二。
初正顯迴向之意。文有十句。後佛子下重 牒前意欲將迴向。初句總指上意故。云 住如是法。生如來家下從後倒牒。亦有十 句。一牒入佛家。二勝因即出世善。次五可
知。八善巧者謂不堅易堅。九修習者是得 法喜。十常攝善根為令出離。西域文勢義 多如此。反騰前辭。二菩薩爾時下正明迴
向。文有十願。隨一一願具前十意。十願皆 云三昧者。禪定輕安身心柔軟猶彼女故。 故善財偈云。定女常供侍。三結四所為並可
知。五十六施妻子二事合願。初施行中二。 先標章引例。須達拏者此云善愛。或云好 愛事。如彼經。現莊嚴王如大莊嚴經說。又
如菩薩本緣經說。一切持王子施二子等。 二菩薩爾時下明能施心。於中初自分所依。 後菩薩摩訶薩下勝進所為。初結前生後。次
自觀下觀身不堅。況於妻子。後又以下而 修堅固二利之法。二佛子下明迴向行。有 十一願。初一依於施心欲令普遍故。次二 依妻立願。次三及後一依子立願。生自己
心。如己骨肉等故。餘通依上三立願。然所 施化實應成四句。一乞者是化所施為實。 如賢愚經說。毘沙門化作夜叉從王乞子
等。此破菩薩執故。二乞者是實所施是化。 如攝論說毘荀陀王捨子與婆羅門。是化 無惱。以菩薩方便滿乞意故。三者俱化旁警
眾生。四者俱實。復有二種。一始行者。欲將 施時再三本問故。瑜伽三十九說。施妻子 時先當曉喻令喜。終不強逼令其憂惱。於
來乞者。雖以正言曉喻不施怨家等。二根 熟者。其所施人。多與菩薩同結志願。互為 主伴。今將為施遂本所祈故。下經。云生生
行施處願常以我施。五十七施宅舍可知。 五十八施園林等。施行中二。先標起念。後 佛子下離過成德餘可知。五十九設大施
會。初施行中初總標。次一切下離過成德。擇 薪而爨濾水而用。不強乞求名不惱眾生。 今多反此豈成大益。次開置下略顯儀式。
次發甚難得下顯施所依心成波羅蜜。六十 施資具者以別說諸門不可盡故。末後總 說一切資具。文但有二。一施行。二迴向行。
以隣後都結故缺後二。今初有四。一施時 離過。二善思惟下辨施所依。三隨諸眾生下 正明施行。四行此施下顯所成德。二佛子下
明迴向行中二。先牒前起後。後願一切下 正顯顯中十願。資生多種願亦類別。一施洗 滌資具願。二施掃拭資具願。餘可準思。又
資具總明願亦總發。未必別配。上來依標別 顯善根迴向竟。第三從佛子菩薩摩訶薩隨 諸眾生下。總結多門善根迴向。別不可盡
故。此總明文分二別。先結善根即前施行。 後佛子下結前迴向。今初分三。一結施物。 謂菩薩所施非止六十。故等以僧祇。二為令
下結施所為。三時十方下結能施心。二中文 含二意。以初貫後即是所為。若依大悲等 而行布施。是施所依。所為即通為自他所
依。則自心所住。瑜伽三十九云。又諸菩薩。於 諸有怨以慈意樂。而行惠施。於諸有苦以 悲意樂。於諸有德以喜意樂。於諸有恩親
善同意以捨意樂。而行惠施。當知。亦名菩 薩巧慧而行布施。文中初句總。後大悲下。別 顯不斷之相。謂以四等心而行萬行。為相
續不斷。初悲次慈不斷。一切下明其大捨。後 段廣明大喜。又下離相亦是大捨。三結能 施心中四。初對多田生喜離過。二時諸乞
下明其田彌多其喜彌廣。三假使下校量顯 廣。略舉十王所受之樂。不及菩薩喜樂之 心。其中色天缺於光音。若依瓔珞。十五。輪
王則二禪王。當第十三。應言王二千樂。若 王三千。即當第十四覺德光相輪。作三界 王。當等覺菩薩也。又依十大數不可思後。
有不可量。今文缺此。則似梵本脫於二禪。 四禪已上雖捨受相應地無報樂。而有定 樂。凡是禪定皆有輕安適悅之樂故。又五 那含分有解脫樂故。無色界中報非顯現。
故此不言。若依大丈夫行論中。菩薩喜樂 過於世間及二乘涅槃。今但過世間者。淨 居天中兼二乘樂。四菩薩摩訶薩下結喜廣
深。何等菩薩見乞生喜。謂施行熟。故施障 盡故。言施障者。瑜伽三十九云。又諸菩薩 於施障及對治如實了知。施障有四。一先
未慣習。二施物鮮缺。三耽著上妙物。四 欣樂當來具足財果。云何對治。若現有施 物乞者現前。而施心不發。應觀此心由 往習故。今若不施。後世之中定背施行故。
應勵力思擇而行惠施。二觀宿業過。今受 飢渴乏少之苦。尚應亡軀。況有少活命而 不行施。三應觀妄樂能生當苦。四應觀 當果。是邪果報速滅離散。求大菩提。第二
結前迴向。迴向隨義已具上文。今但結其 迴向所為。則顯前來別。別迴向不出於此 可知。大文第二佛子菩薩摩訶薩。以諸善 根如是迴向時下。離相迴向即向實際。行
稱涅槃。此彰行深前彰行廣。深廣同時言 不並彰耳。文分為二。先正明離相。後菩薩 如是觀察下不礙隨相。前中三。初略標。二
無眾生下別顯。三何以故下徵釋。今初三句 解脫是總。不著於解不繫於縛。是真解脫。 二別顯中分二。一內絕想念故無縛解。二
佛子下。觸境離染故無縛解。今初分二。先 明絕想。後如是下彰其行成。前中又二。先 絕我想。但法上妄執故。具如前釋。後無有
想下絕其法想。前段以法奪我。今則以我 除法。既無有我則無我所故。法我無礙。文 有六對。一不於法體起增減想。二於法 時離三世想。三於分位離流轉想。四於法
義離斷常想。五於影像離依處想。六於法 本遣心非心想。無知所以下經自釋。今且 略明初對為總。言無有想者。有即空故。二
空一味等無差故。言無無想乃有五意。一 以事例。無有法觸目尚不生想。無法無物 安可念耶。二者相無來去故。謂有本自無 非有去無來。即以此義則無可無也。故
無無想。三者有即非有。不可謂之為有。況 得言無。則言思道斷。四者假非有。以遣有 非謂有於非有。故復遣之。五者以是法無
我理非是斷無。必不礙有故無無也。故下 釋。云非有非非有矣。有無既寂俱及俱非。豈 當有寄。餘對例知。末對總結前有無等想。
總名為想。一切都絕是曰無想。假非想以 遣想。非有非想故云非非想。餘義例知。 二顯行成文有五對。初對為總。由絕如 是我法想故。無有縛解。謂非想故非縛。非
非想故非解。下四對別。初對唯語於縛。但因 果之異。由無作者及受者故。次對雙顯縛 解。由無有無等想故。即顯上來有分別業
無分別業。二皆絕故。次對雙顯二業行俱為 思行。後為思已。後對亦雙明縛解即思所 依。王有心則生死波浪。無心則同乎外道。
又以無心為是。則未免於有。故皆非之。 第二觸境離染。無縛解者文分為三。初明 無著次辨不縛。後明不解。心染於境故名
為著。由境纏心故名為縛。楞伽云。心縛於 境界覺想智隨轉。此之謂也。離於心境故 名為解。今初無著中。初牒前起後。謂內無
想念。迴向之時。則於諸境心無所著。文有 十六句。初十句五對。顯界處空故不染著。 內謂六入外謂六塵。次對兼前即十八界。能
緣是識所緣通於內外。因果一對。即界處為 緣所生之法。法與非法總顯諸法。通其三 義一則有無。二則善惡。三則性相。已如上
辨。末後一對別語業體性相。後之六句顯不 著蘊。大般若中觀色等有三。一相二生滅 三無生滅。今不著前二。即契無生滅。不著
色者即是色相。知色緣成如聚沫故。不著 生滅者。生無所來滅無所至故。由此則入 無生滅理。後之四蘊但相有異。餘二並同。已
遣三科則無所遺矣。二佛子下明其不縛。 縛著雖異義不出前。三若能下明其不解。 若本無縛其誰求解。離縛取解未免於縛 故復遣之。遣之又遣以至無遣。儻然無寄
理自玄會矣。三徵釋中。先徵意云。設我假立 法體不無。今無念著其故何耶。後釋意云 法性爾故。文分無二。初總顯法體離相。後
非一下別彰所離。今初先顯法體。無生故 不可取著。即般若中第三義也。三世求生 不可得故。從無而有故名為生。已生已有 不可名生。如母已有不名生故。未生未
有亦不名生。若未生名生。眾生菩提應名 為生。諸未生法悉應名生。現在之法剎那 不住。恒屬已未。離於已未無別現故。為 生之理不出三世。三世既無生將安寄。既
無有生則亦無滅。無生無滅則無境可取。 於何執著。次應問云生是能生之相。可許推 無所相。法體豈應非有。故復釋云。一切諸
法自相如是。離生滅外有為法體不可得 故。從緣而生相即無相故。生即無生故。此 顯相空。次應問云。法從緣生相可觸目。云
何言無。故復釋云。從緣而生無自性故。此 顯性空。自性相離雙結上二。又顯法本自 離非推之使離。二別彰所離者。上但云
離。為離何相謂一二等。文有十對。初二約 數。次二約量。外望論大小內望論廣陜。次 二約理智。淺深約事理靜論語識智。次二
約教法。處非處者邪正教相對。法非法者善 惡相對。後二約體相。初對約體。色心之 體不可得故。離色心外非體之法亦叵得
故。後對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