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ng Guang Fo Huayan Jing Shu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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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三十七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撰
[0787a26] 第二佛子下得五神通。明行功用果。前內 懷慈濟之心。此外現救生之用。從多分說 但為邪歸。妙用難測曰神自在無擁曰通。
文中有五。一神境。二天耳。三他心。四宿住。 五天眼。寄同世間故但得五。外色內身皆 神之境。轉變多種偏受神名。亦名神足。依
欲勤心觀之所成。故亦名如意。隨意成故 餘名易了。若語其體。通是慧數別則前四 是智。後一是見見亦是智。照了分明順眼義。
故偏立見名。餘處天眼居神境。次者顯自 修者。先成自根勝用。次知他心。後知往業 故。今約利他三業故。天眼居末。初一身業
到化機所。次二口業。天耳聞佛說法聞眾 方言。以他心智隨種種言音。皆盡知已。將 前所聞之法。隨其方言之異。復宜用何言
之異而授與之後。二意業。宿住知其過去 是何界種。天眼見其未來遠近成益。隨應 化之。餘如十通品辨。今初身通文二。初總
明。後能動下別顯。總中云得者總修總得。若 準瑜伽三十三。得四靜慮竟。各各別修皆 有假想。則別修別得。既寄位次第別亦無
違。然通依四禪多依第四。後別中得三種 自在。一世間自在動大地故。二以一身下身 自在。三石壁下作業自在。第二天耳通。初總
標其體。謂天耳清淨。清淨有二義。一離欲 界法。得靜慮。引生清淨大種所造故。二離 於障礙審諦聞故。由此故云過於人耳。悉
聞下顯用釋過人義。遠細皆知故。第三他 心通中三。初總知他心者。通於王所。次所 謂下別。後菩薩如是下結。別中二十六心行
相各異。然除小等四心。餘皆障治間明。善 惡對顯。總攝為九。一以初六心明隨煩惱。 謂隨緣現起煩惱相應。故名為隨。非約小
惑名隨。言有貪者。於可愛所緣貪纏所纏 故離貪者遠離如是貪纏故。下四例知。即 三不善根及三善根。以為能治。論今但以能
治亦因煩惱而來。故皆名隨煩惱。下使亦 然。二有煩惱等二心。明使即是隨眠。三小 等四心名生約無記。報心人心。小欲天廣
色天。大無色二解脫無量。以作空識無邊行 相故。上二不爾故非無量。而論不明上二 空處。意明無所有及昧劣故。或是略非略
攝之。四有四心學三昧行。略者謂由止行。 於內所緣繫縛其心故。非略者。太沈昧故。 或不一所緣故。散者太舉。於五妙欲境隨
順流散故。非散者。於妙所緣明了顯現故。 前二約定。後二約慧。定等均者則名等持。 論經合之為二。名攝不攝。故論以散不散
釋之。五有二心明得三昧定者。正入根 本定故。不定者。未入及起時故。六有二心 明得解脫。有縛無縛故。七有二心。餘凡夫
增上慢即前類之。餘以得四禪謂為四果。 即麁習行名上無。此即細習行名無上。八 有二心妄行正行。論經名求不求。心希求
名聞即是雜染。反此非染。九有二心。大乘 得失悲智兼濟為廣。隨闕非廣。論闕此二。 上之九類不出三種。初二煩惱。次一是苦。
餘皆是業。業有善惡耳。亦即四諦開解脫 為滅。善業為道故。皆如實知者。審於事實 見理實故。亦非心外見法。亦非無境可 知。若自他相絕。則與眾生心同一體。故
無心外也。不壞能所故能知也。又他心是 總餘皆是別。六相圓融一乘之實知也。第四 宿住智通。初總標誰能念即宿住之智。次所
謂下別顯。後如是過去下總結。別中初念何 等事。謂一生乃至多劫中事。此顯念時分。 次我曾下云何念。即念相差別也。念彼因中
名字不同姓。謂父母家姓如迦葉等種族即 剎利等貴賤餘可知。第五天眼通。論名生 死智通。約根約境異故。初總顯能見。誰能
見天眼故。清淨者審見故。過人者遠見故。次 見諸下別顯所見。初見生死本有之果隨業 之因。若彼眾生下云何見別。見因果不同。
如二地攝善戒中辨。菩薩下結。第三此菩薩 下總結自在。近結厭果遠結前厭。於何自 在即前禪等。禪謂四禪。三昧者。四無量慈等
三昧故。三摩鉢底者。論云五神通。此應譯 者之誤。合云三摩呬多。以此云等引。五通 即所引故。三摩鉢底此云等至。非神通故。
云何自在智能入出。則散動不能縛。即生 心時。隨心用現在前故。大悲方便不隨受 生。則定不能縛。若不隨禪生當何所生。 不揀淨穢但能滿菩提分。處即生其中。論
主從勝及自利說。謂諸佛菩薩共生一處。 是能滿處。以願力者非業繫生故。第二位 果。三果即為三別。初調柔果中三。初調柔
行體。二此菩薩於四攝下。別地行相。三佛子 是名下結說地相。前中有法喻合。法中三。 初練行緣。二悉以下明能練行。三見縛下明
所練淨。二中先福行。次迴向行。後修智行。 言觀一切法不生不滅者。即法性觀。於清 淨法中不見增故。不生煩惱妄想中不見
減故不滅。因緣而有。此有二義。一者。成 上由淨法從緣生。故無可增。妄法從緣滅 故無可減。二約不壞相故雖體不生滅 不礙生滅依對治因緣。離煩惱妄想故滅。
轉勝清淨般若現前故生。以一切法不生般 若生。故知一切法不滅。妄想滅故。以此該 後則見縛等滅。是不滅之滅也。又以此三
地世間滿故。於禪定中為此實觀。生起後 地無生行慧。亦即善巧決定觀察智也。三所 練淨中先明斷惑。後揀細異麁。前中五縛
即五住煩惱。若合色有即是四縛。縛眾生 故。亦名四流。見縛先滅者。初地見道已斷 分別惑故。一切欲等者。論云。一切修道中
三縛及彼因。同無明習氣皆悉微薄。謂煩惱 障三縛現行及種。故云彼因。與當地所知 障種同滅。故云同無明習氣。習氣即種義。
瑜伽四十八云。捨欲貪故無欲縛。棄捨靜 慮等持故斷有縛。後於無量下揀細異麁。 謂是斷細。以多劫不積三不善根故。細種
漸斷善根轉淨。言多劫者。仁王經說初地經 四阿僧祇劫。二地五三地六。細障難斷經劫 轉多。多劫不積故邪貪等斷。然但斷細習
非是斷麁。麁障見道初地已斷麁障。修者。 二地已斷故。善根轉淨即前信等。喻言秤兩 不減者。厭離世間勝於前地信等。入於厭
火故自在不失減也。三合中二。先正合前 行淨。後此菩薩下別顯忍淨。此地忍增故偏 明之。有十三心。初二句為總。一他加惡辱
能忍受故。二善護他心。謂他人陵我以剛 強我則騁之。以柔和故。下諸句別釋此二。 初有二心分別。善護他心。一諧順心者。以
他於菩薩作惡疑菩薩。瞋恨菩薩現同伴 侶與之諧和。二悅美者愛語誨誘。次以三 心分別。加惡忍受謂身加惡而不瞋。口毀 辱而不動心。嫉害而憂惱不能濁。以萬頃
之陂方其量故。次有三心出上二因。無 高下者。過去久離憍慢故。不自高舉輕下 於彼。由此能柔和護他。後二即加惡不改之
因。一不望報恩故。益他被辱而忍受。二受 恩常念小恩大報故。眾生於我有恩法爾應 忍。後三心顯上二心。離障雖柔順護他而
非諂。實為利益故。不誑心無隱覆諂佞故 無譣詖。譣詖者諂佞也。餘皆可知。二菩薩住 此下攝報果。此下諸地攝報。文皆分二。初上
勝身。後能以下上勝果果中。一自分行。二復 作是念下勝進行。第三重頌。十八頌分五。初 一頌起厭行分。二有十二頌頌厭行分。於
中初二護煩惱行。次三護小乘行。後七方 便攝行。三一頌厭分及果四三頌頌位果。五 一頌結說三地竟 (從此已下入第三十六經) 第四焰慧地。所
以來者瑜伽七十八引解深密。明四種清淨 能攝諸地。前三即意樂戒定增上三清淨訖。 此下第四訖於佛地。明慧增上故次來也。
又慧有多種。四地正明覺分相應增上慧住。 故次來也。又前地雖得世定總持。而未能 得菩提分法。捨於定愛及與法愛。今修證
彼行故次來也。若依本論。前三寄世間今 此出世。次第故來。若近望前地。因前定聞 發此證智。故次來也。故論云。依彼淨三昧。
聞持如實智淨。顯示故。言焰慧者。法喻雙 舉。亦有三義。一約初入地釋。初入證智。能 燒前地解法慢薪故。本分云。不忘煩惱薪智
火能燒故。二約地中釋。成唯識云。安住最勝 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焰增故。由住第四 地竟方修菩提分法。明是地中若唯取此 而為慧者。未修道品應非焰地。以此地
正明菩提分法。中該初後諸論多依此釋。 攝論云。由諸菩提分法。焚燒一切障故。障 即二障。莊嚴論云。以菩提分慧為焰自性。
以惑智二障為薪自性。此地菩薩。能起焰 慧燒二障薪。名焰慧地。瑜伽七十八。引深 密經大同此說。彼云。所得菩提分法。能燒
煩惱智火如焰。金光明經顯揚論不殊此 意。三約地滿。從證智摩尼放阿含光。故名 為焰。下論具之。然所燒煩惱即所離微細
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亦攝定 愛法愛。菩提分法特違於彼。故能燒之。由 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等至愛愚味
八定故。二法愛愚即解法慢。今得無漏定 及無漏教。故違於彼。由此證得無攝受真 如。謂此真如無所繫屬。非我執等所依取 故。得此真如寧有定法之愛。便能成菩提
分行及不住道行精進不退。由達無攝受 真如。便得攝生之果。次正釋文。文亦三分。一 讚請。二正說。三重頌。今初六偈分二。初二
偈半集經者序述。地海動者表無明厚地。大 愛海水可傾竭故。後三偈半正明讚請。於 中初二偈半天王請。後一眾首請。第二正說
分中二。初明地相。後明地果。前中論為四 分。一清淨對治修行增長因分。謂清淨等。是 次二分今趣地方便為彼之因。二佛子菩薩
住此焰慧下清淨分。是初入地出障行故。三 佛子菩薩住此第四下。對治修行增長分。即 正住地行道品等行。能有所除故云對治。
進習上上名修行增長。四佛子至所有身見 下彼果分。此即地滿。是中二分之果。又此四 分即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又四中初一
入心。後三住心。出心在調柔果。住心中三 分攝前三位。初清淨分即攝生貴住。次攝 至一切處迴向。後攝無盡行。至文當知。今
初因分文三。初結前標後。次何等下徵列 別名。三菩薩以此下結行入位。今初十法明 門者。門即通入之義。故論經名入。明為能
入之門。法為所入之處。故論云得證地智 光明依彼智明。入如來所說法中。言證地 智者。即四地證智也。光明者即三地慧光。謂
三地中得此四地證智前相。故併舉二處之 智。以釋於明。亦猶地前明得定也。故前地 論云。彼慧此中名光明。即其義也。言所說
法者。前求多聞從佛聞說眾生法界等。十 種之法。便以智光游入數數游入。游入即 是修行。修行即下觀察。觀察增上極圓滿
故。方得證入四地。二徵列中有十種差別。 觀察此十。略以三重釋之。一初句為總。本 為眾生故。餘九為別皆眾生事故。二前八
為染後二為淨。三前五推能依至所依。後 五依所依立能依。前中一觀眾生假名差 別。假有三種。一因成假。二相續假。三相待
假。假為空詮故先觀之因成有二。一五蘊 和合假名某甲。則入眾生空。二陰亦因緣 而有。則入法空。二空所顯即是真如。不壞
假名。空有不二。即是中道。言相續者。由前 陰滅後陰續生。念念相續假而非實。亦入 二空真實。言相待者。待非眾生以說眾生。
入實亦然。此一推假入實餘九例知。故論 但顯差別之相。二法界者。論當第三是依 正之因。即染法界。此從別義。若淨法界通
為十依。則十與法界究竟無別。三世界者。 彼假名眾生所住依報。四依正所依虛空。瑜 伽名為平等勝義。即是理空皆無盡故。五染
淨所依是本識界後五依此所依。立後能 依故。此識界前後兩向。向前為依正依。向 後為染淨依初三句。由煩惱使染成染分 依他。有三界差別著欲著受及著想故。三
界唯心故。後二廣大信解成淨分依他。論經 前是勝心信解依。煩惱不染與聲聞同。後 大心信解依。不捨眾生不同聲聞。今經即前
云廣。則明護陜兼濟之心。後是大心。即是 護小求大菩提。則二心俱異二乘。前觀眾 生同體大悲。後觀眾生具佛知見。誓令同
得。又皆言界者通事理也。事即曲盡差別。 理則一一入實。即淨法界故皆為明門。三 結行入位。觀察圓滿與十理冥。則入四地。
故瑜伽四十八云。先於增上心住。以求多 聞增上力故。已得十法明入。由此十法明 入成上品故。極圓滿故。入初增上慧住。大
文第二清淨分。即攝生貴住故前文云。於 諸佛聖教中生。云何清淨。於如來家轉有 勢力故。文中三。初總明。次何等下徵釋。三
是為十者總結。初中文有三句。末句生家是 總相。初句十智為能生因。次句內法為所 生家。由以十智觀察下。諸行等十法得成
熟故。成熟則除滅三地解法智障。攝四地 出世勝智。契於法體故云得彼內法。內法 者顯非外相。此法即如來所說教化之法。
名如來家。此地寄出世之首。故名為生。然如 來家略有三種。一菩提心家。初住即生。二大 教家四住即生。三法界家。初地證故生。今此
攝四住。故以智契教法合於法界。具下十 義故名為生。若瑜伽但云長如來家。論經亦 但云於如來家轉有勢力。意明初地已生家。
二三地起修方便。早有勢力。今依三地多 聞成出世智。故云轉有。此中智契。即無行 無生行慧光。二徵列中列有十句。論攝為
四。初句自住處畢竟智。謂大乘是菩薩自所 住處。深心相應為住。畢竟即是不退。二同敬 三寶畢竟智。謂證三寶同體成不壞信故。
上二約行德差別初自分後勝進故。下有二 智約智解差別。初證後教。謂三有二句明 真如智。謂見第一義證二無我故。一但有
蘊等諸行。而生滅流轉故無人我。二即此蘊 等諸法本來不生。故無法我。四餘六句明分 別說智。謂是教智故名為說。知世諦故名
為分別。分別染淨故。謂初二句是染。後三 句是淨。第三句具染淨。各有因果即是四 諦故。謂初二句名隨煩惱。染即是苦諦依正
二報。隨煩惱集因所生故。謂初句依報。次句 正報故云有生。同因於業業與煩惱二俱 集因。故論與經影略而說。第三句中初觀生
死。論經名世間即煩惱染。上句以因顯果。 云因業有生。此句以果顯因。故云生死。生 死以煩惱為體故。即是集諦。此順論意。次
觀涅槃是所有淨即是滅諦若直就經文。亦 可因業有生是集諦。生死涅槃復雙觀苦 滅耳。後三句隨所淨即是道諦。隨順前滅
故。三中初一利他行。論云。諸佛世界中教化 眾生。自業成熟故。準此論意譯。此初句應 言觀諸國土化眾生業。則不濫前因業有
生。後二句自利行。謂觀煩惱染及涅槃淨。 為順滅之道。初句約事觀煩惱無始故為 前際。涅槃無終故為後際。後句順理觀煩 惱本空無有損減。故無可盡。涅槃性淨非
新增益。自性盡故皆名無所有盡。煩惱影取 生死。涅槃影取菩提。菩提之智亦符理故。 然是世諦中觀故。與前如智。又後二句即本
有今無偈意。亦是觀緣起法。無明行為前 際。生老死為後際。無明滅行滅。自性滅故 名無所有盡。如六地中。自下大文第三對
治修行增長分中二。初護煩惱行。後菩薩修 行。如是下明護小乘行。前是大智自利異 凡。後是大悲利他異小。此二相導成不住
道。無所不至。故攝至一切處迴向也。今 初即修菩提分法。論主別有道品論故此 不釋。今略為四門。一釋名。菩提是覺分 是因義。此三十七為諸乘覺因故。亦云
道品。品即是類。因為果類故。別名至文自 顯。二顯同異。瑜伽四十四。大乘菩提分乃 有多種。三十七品。乃是其中別義。通於
大小。涅槃亦說三十七品。為涅槃因。非 大涅槃因。無量阿僧祇道品為大涅槃因 故。下五地中說無量道品。及離世間品說道
及助道。皆名無量。今約寄位故但三十七耳。 若準智論。但三十七無所不攝。即無量道 品亦在其中。如分別四諦有無量相。但心
行大小不同。淨名云。道品是道場。是法。身 因。大集名菩薩寶炬陀羅尼。涅槃云。若人 能觀八正道。即見佛性名得醍醐。皆約大
說。三明體性。雖三十七品。但以十法而為 根本。謂信戒念精進定慧除喜捨思惟。由信 二戒三。念開為四。精進定慧此三各八。餘
四各一。故成三十七品。復束此十以三蘊 為體。謂戒是無表色。喜支是受餘皆行蘊。五 類法中但二為體。謂色及心所。若取助伴
則通五蘊。若取所緣通一切法。廣顯差 別如智論二十一二。及五十三。瑜伽二十 八九。及四十五。雜集第十。下所解釋依此
諸論。四正釋文。即是行相三十七品。總有 七類。一對治顛倒道即四念處。二斷諸懈 怠道。謂四正勤。三引發神通道。謂四神足。
四現觀方便道。所謂五根。五親近現觀道 即是五力。六現觀自體道。謂七覺分。七現 觀後起道。謂八正道。此七次者。若聞法已
先當念持。次即勤修。勤故攝心調柔。調柔 故信等成根。根增為力。次七覺分別。八正 正行。有時八正在前。則未辦名道已辦名
覺。然上猶寄位。若約行者初心通修。況入 地菩薩。今初對治顛倒道。名四念處。四謂 身受心法。念謂念慧。身等為其念慧所安
住處。故亦名念住。瑜伽云。若於此住即是 身等。若由此住即是念慧。體實是慧。以慧 觀守境由念。得住與念相近隣近名念。
雜集云。一切菩提分法。皆由五門而得建 立。一所緣。二自體。三助伴。四修習。五修果。 文或略無義必須具。今初念處身等是所緣。
念慧為自體。循身觀等為修習。破四顛倒 趣入四諦。身等離繫以為其果。此身等四 前三即三蘊。而合想行為法念者。為明我
所依事我受用事。我自體事我染淨事故。要 此四者治四倒故。謂觀身不淨治於淨倒。 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治三可 知。此次第者。從麁至細教對治故。智論
云。此身既爾。不淨眾生貪者。以其情塵生 諸受故。計之為樂。誰受此樂。故次觀心 念念生滅。後觀二蘊皆不自在。破此四倒
行四正行。開實相門。若爾說四倒中。何以 常樂我淨而為其次。此約先重後輕為次 第故。然此四處。皆容各起四倒從多計 說。各語其一。然觀不淨等通於大小。瑜伽
四十五云。菩薩於聲聞道品。如實了知。如 聲聞地。云何大乘如實了知。謂勝義修及世 俗修。世俗修者。即觀不淨等。然不計實。勝
義修者謂離相性。大集般若等。皆性相雙 觀。智論亦爾。乃至不念身受心法。無行經 云。觀身畢竟空。觀受內外空。觀心無所有。
觀法但有名。此約如實。然有二意。一則法 性湛然常樂我淨。即遣無常等倒。二此入法 空俱遣八倒。勝鬘亦說四念能除八倒。既
除八倒則成八行。涅槃雙樹四雙八隻。四 枯四榮正表於此。大品明以一切種修四 念處。云何一切種修。應觀此身之色法性 緣生故。一色一切色緣生即空故。一切色
一色。法性中故。非一非一切。雙照一一切 亦非色非不色。雙照色不色身念既爾。餘 三亦然。云何枯榮表此念處。謂法性之色。實
非是淨。凡夫計淨是名顛倒。實非不淨。二 乘計不淨。是名顛倒。今觀色種即空。一切 即空。空中無淨云何染著。則凡淨倒破枯
念處成。色種不壞假名。則一切皆假分別 名相。不可盡極。假智常淨。云何滯空而取 灰斷。言色不淨。是名二乘不淨倒。破榮念
處成。是以八倒俱破枯榮雙立。觀色本際 非空非假。則一切非空非假。非空故非不 淨倒。非假故非淨倒。既非二邊乃名中道。
佛會此理。故於中間而般涅槃。餘三類此。 是則對治法藥其數有四。法性觀智名之為 念。一諦三諦名之為處。一切即空諸倒枯
榮。無不空寂。一切即假二邊雙樹。無不成 立。一切即中無非法界。只一念心廣遠若 此。故深觀念處即坐道場。更不須餘。機
宜不同故說餘品。一科既爾深奧。餘六倣此 可知。下文之中但略釋相。說者有力一一 開示。今經但云觀身。不言淨不淨等。從通
相說顯包含故。文中二。初別觀身念。後如 是下類顯餘三。今初觀身自有內等三觀。 此三智論瑜伽廣顯其相。今略舉一兩。瑜
伽云。內自有情色為內身。外非情色為外 身。他有情數為內外身。初即自身我愛愛故。 次即資具等我所愛故。後即眷屬妻子。彼我
我愛我所愛故。智論二十八亦廣明此。五十 三又云。自身名內他身名外。而不明內外。 取下釋意但合前二。故云內外。所以有此
三者。破三種邪行故。有人著內情多捨 妻財。以全身。有著外情多貪財喪驅為 妻捨命。有二俱著。破此三邪成三正行。此 約三人對治各別。若約一人起觀始終。謂
先觀自身求淨等不可得。或當外有。次便 觀外復不可得。便生疑云。我觀內時於外 或錯。觀外之時於內或錯。次內外俱觀亦不
可得。初二是別後一是總。以斯二釋明知。 但合前二為內外身。今初觀內身。初標別 所緣。次循身觀者總顯修相。智論云。尋隨觀
察知其不淨等。然循有二義。一尋義。五種 不淨遍尋求故。二隨義。謂雖冥目了見身 之影像。隨順本質相似性故。前標內身即
是本質。今云循身即是影像。此雜集意。次 勤勇念知顯修之儀。以貪等世事無始惡習。 離之甚難。過於世間慈父離於孝子。故須
精進方能除遣。勤即欲勤策勵。勇謂勇猛不 息。念則明記不忘。知則決斷無悔。又心若 馳散當念老病死苦。三惡道苦。身命無常佛
法欲滅。名為念知。則能鞭心令復本觀。 便生勤勇。具上諸義則不放逸。次言除世 間貪憂者。即觀之果有所離故。觀身不淨 本為治貪行者。既離五欲世樂未得定樂。
或時生憂。如魚樂水常求樂事。還念本 欲多生此二。故偏遣之。又貪為五蓋之首。 貪除則五蓋盡去。如破竹初節憂。於五受 之中。偏能障定。如滅惡賊先除巨害。故
偏說之。其不淨等廣如二論。如實觀相已 如上說。次觀外身及內外身。所觀小異觀 相大同。後例餘三念處者。準瑜伽意。依前
內等三身生受心法。故受心法隨所依生。 亦有內等。智論之意大同於此。論問云。於 四念中心唯是內。受法唯外。身通內外。云
何於四皆有內等。答受有二種。一身二心。 心受名內身受名外。又意識相應受名內。 五識相應受名外等。心雖是內緣外法故 名外。五識一向是外。又定心為內散心為
外。法雖是外。緣內法心數法名內。緣外 法心數法。及無為心不相應行是外。後三念 處。亦合前二以為內外。餘如二論。其循歷
觀相如先總說。第二正勤者。四念智火若得 勤風。則無所不燒。故次辨之。精進為其自 體。故總名勤。揀非九十五種相違之勤。故
名為正。雖是一勤隨義分四。前二勤斷二 惡。是止惡行。後二勤修二善。是作善行。二 善二惡皆所緣境。前中未生之惡遏令不生。
已生之惡斷令不續。後二未生善令生。已 生令廣。亦名四正斷。後二是修而言斷者。 善是斷處。正修斷者斷懈怠故。故瑜伽云。
一律儀斷二者斷斷。三修習斷。四防護斷。 然其善惡有通有別。別正取前念處觀中懈 怠。五蓋等。以為不善。其能對治為所生善。
約大乘說。勤觀法性。除實相之外皆名為 惡。就一一勤中文皆有四。今初一未生不 善法此舉所緣。二為不生故明修觀意。三
欲生者起希願心。是修習依止。即增上意樂 圓滿。四勤精進下正顯修習。即加行圓滿勤 精進者。常自策勵發心。正斷者。謂策心持心。
餘三處文例此可知。若二惡不生棄捨二 善得生增廣。是正勤果。第三四神足者。以 勤過散亂智火微弱故。須定制則所欲自 在。神即神通足即是定。瑜伽云。如有足者
能往能還。騰躍勇健能得能證世間勝法。世 殊勝法。說名為神。彼能到此故名神足。此 舉喻也。由出世法最勝自在。是最勝神。欲
等四定能證此。故名為神足。亦名如意足。 所欲如心故。神足所緣即種種變事。神足自 體即三摩地。欲勤心觀皆是助伴。欲謂猛利
樂欲。勤謂精進無間。心即是定。謂專心守境 觀即是慧。由聞教法內自揀擇。由欲增上 力證心一境性。名為欲定。餘三亦然。勤
觀心性名為上定。皆從加行受名。此四加 行。即前正勤中。欲生勤精進發心正斷等。以 發心中持心能生心定。持太舉故。策心能
生觀定策太沈故。是以隨一念處有四正 勤。隨一正勤有四神足。文中先別明欲定。 後修行精進下通顯餘三。今初言修行欲定 者。標舉所修助伴自體。斷行二字總顯修
相。亦修之果。云何修相此復二種。一修習欲 定。能斷現行諸惑纏故。二為欲永害所有 隨眠。修八斷行。謂欲勤信安念正知思及捨。
云何亦果。若將斷行屬下成就。則斷行成 就。亦神足果。次成就神足。唯是彼果。後依止 厭下復顯修相。兼辨所緣。準雜集論。五根
已下方緣四諦為境。七覺已下方有依止 厭等。以為修相。今經神足。即緣四諦而修。 謂緣苦修必依厭苦。若緣集修必依離欲。 若緣滅修必求證滅。若緣道修必趣滅苦
之行。能捨於苦。緣此境時必求修習。故云 迴向。亦是加行等四道。下文依止厭等並同 此釋。第四五根現觀方便道。增上名根。五
根自體即信等五。此五通於生起出世間法。 而為增上。前四復能起後得增上名。而信 為上首。能起餘四。文中先別明信根。後通
顯餘四。二段中各先標舉所修。後依止等別 顯修相。下之三科例此可知。今此所修。即 於諦實深忍樂欲。餘四即於前所信策勤
而行。明記不忘繫緣一境。揀擇是非。餘如 前說。然始入佛法即有信心。未有定慧 不得名根。今由前三科。則信不可拔。此
中念即念處中念。進即正勤定則神足。慧即 緣四諦慧。前三至此總得名根。若依位者。 在於見道之前。則以速發現觀而為其果。
今在四地。即應以發後地為果。第五五力。 即前五根增長。魔梵惑等不能屈伏故名 為力。又能損減不信等障。故復名力。智論
云。能破煩惱得無生忍故名為力。第六七 覺。覺謂覺了。若依位說。即現觀自性如實 覺慧。覺法自性。覺支自體即念等。七文中亦
二。先別明念覺。後通顯餘六。然七覺分七 皆自體。而差別者覺為自體。餘六皆覺之分。 謂念是所依支。由繫念故。令諸善法皆不
忘失。擇法是自體支覺自相故。精進是出離 支。由此勢力能到所到故。喜是利益支。由 心勇悅身調適故。猗定捨三是不染污支。猗
即輕安。由此不染污故。謂由安故能除麁 重。定者依此不染污故。謂依止定得轉依 故。捨者體是不染污故。謂行捨平等永除貪
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總收七覺不出三 品。念通定慧。次三是慧。後三定攝。雖是前 三至此增故。依位所明能斷見惑。以為其
果。又雖一剎那七法俱起。而隨行相各說 功能。念除妄念。擇除不正知。餘除懈怠 惛沈麁重散亂掉舉。上約通說。大乘七覺
不念諸法故。決擇不可得故。離進怠相故。 絕憂喜故。除安心緣皆叵得故。性定之中 無定亂故。亦不見於能所捨故。第七八正。
若依位說。即現觀後起道。為斷修道諸煩 惱故。離八邪故名為八正。開通涅槃故名 為道。亦云八聖道。聖者道故。八正自體即正
見等。文中亦先別明正見。後通顯餘七。言 正見者。是分別支。依前所證真實揀擇故。 正思惟者。是誨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
立。思惟名義發語言故。次三是令他信 支。謂正語者。善依所證問答決擇令他信。 有見清淨故。正業者。身業進止正行具足
令他信。有戒清淨故。正命者。如法乞求依 聖種住。離五邪命令他信。有命清淨故。正 精進者。是淨煩惱障支。由此永斷一切結
故。正念者。是淨隨煩惱支。由不忘失正止 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故。正定者。是能淨 最勝功德障支。由此引發神通等無量勝功
德故。若能如上分別誨示等。即是道支之果。 然其八中。語業命三是戒蘊攝。念定是定餘 三是慧。定慧大同諸品。但增勝耳。戒則前
來未有覺支。雖有定共律儀無表相微。此 中正行故新建立。此寄位說。若依此經離 世間品。八正是菩薩道。一者正見遠離邪見。
乃至第八正定善巧方便。於一三昧。出生 菩薩不可思議法。一切三昧則與前說旨趣 懸殊。上之七類總以喻顯。法性如大地。念
處如種子。正勤為種植。神足如抽芽。五根 如生根。五力如莖葉增長。開七覺華結 八正果。第二護小乘行中十句。初總餘別。
總中如是功德指前道品。為不捨眾生。正 明護義。不同二乘之獨善故。別中具有 悲智已出於小。況以此導。前九句為四。
一始。二益。三希。四行。前三護小心。後一 護小行。一始者大願為起行之本故。二慈 悲益物。上二護陜心。三思念種智為希。此
護小也。四行中有五句。前四自利。初二求 果。一修淨土行求佛依報。二修起佛法 行。求佛十力等正報之法。後二求因。三求
彼地方便無厭足行。謂五六七地故云上上 勝道。四修入不退轉地行。即八地已上覺 法自性順佛解脫也。後一利他即教化眾生 行。必須善巧。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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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5 冊 No. 1735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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