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Ban Niepan Jing Shu 大般涅槃經疏
Scroll 30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隋章安頂法師撰
唐天台沙門湛然再治
迦葉品之三
[0207b27] 起卷是第四辨行法又五。一修行。二通別。三 名體。四人數。五結住。初文又四。一不淨觀。二 念處觀。三因緣觀。四煗法觀。然得住人但具
二方便。何用四耶。不淨因緣是念煗前方便。 開則列四合只是念煗。初又二。先明緣起中。 云智不具足有五事者。即前信戒施聞慧。次
正明四法。而以不淨當名。若依雜心三度門。 此中賸有著我多者說十八界依。地持五度 門。則足因緣。次如法行已下是念處觀。觀有 總別。總深別淺 (云云)
。得是觀下第三因緣觀。如 是觀已下第四煗法觀。通論前二方便亦皆得 住。別論正據煗法。空解成時決定不退名為 住人。次迦葉白下。明通別料簡煗法。先問次
答。初問又二。初問人通舉煗觸為問。次引佛 說為證。佛答為二。初非其問。汝之所據非我 所說。次如是煗法下。正答又二。初明地別。次
明人別。初地別者色有欲無。次人別者我弟 子有外道則無。文云煗法以色有欲無。仍作 三義釋之。一多用色定發煗法觀。從多為言。
二據中間三界皆能發於煗法。而色界居中 言色界有。三據勝處為語。色發煗為易欲界 為難。色界雖有下。第二明人別。簡除外道唯
佛弟子。外六行觀者。攀上勝妙出厭下苦麁 重。佛弟子十六行者。即十六諦。亦是苦法忍 苦法智。苦比忍苦比智等。此中既未斷惑。只
是十六諦觀。私謂。緣此諦觀而修欣厭。是佛 弟子亦修欣厭。若外道修唯約地也。迦葉白 佛下。第三定名體。先問次答。問中二。先問名
次問體。如文。佛答中先答後問。後答前問。初 答體為二。初正答。次料簡中。先問次答。初引 佛明馬師無信。即是無煗。次佛答。我亦不取
信心為煗。信是煗因。煗者從觀四諦智生。言 十六者。即四諦下之十六也。如汝所問。何因 緣下。次答名又二。前正答。次重論。初又二。
初牒煗略答。明從譬得名。次譬如下。第二廣 答又二。先譬次合如文。次重問答。初問中二。 先領旨。次若是有為下正問。所言報得色五
陰者。若依數師實用煗法得色界報。但不為 受身為無漏業即是滅報。論師解。煗焦生死 不復受報。但是色定得報故從之受名。佛答
中二。先然其問。如是煗法下正答有三。法譬 合。意同數解以想心為愛。愛故受生。厭故觀 行。為無漏相。得煗法人下。第四明人數。言七
十三者三解。一莊嚴云。欲界十善相應心名 電光定。時得時失故名電光。此人名具煩惱 性。而不開品數。若論方法。定有九品。惑亦九
品。以九定斷九惑。足電光人合成十人。色界 四禪無色三空。一一地中皆有九品惑九品 定。七九六十三。足前十人合七十三。二開善
云。無別電光異方法。亦無方法異電光。只電 光定以對九惑而成九定。初一品定只是實 法。未賴於假。猶與惑抗行未能伏惑。第二品
定與初品定。作相續假共為力用。方乃能伏 初一品惑。第三品定伏第二品惑。乃至第九 品定即伏第八品惑。餘有欲界一品惑在牽
於初禪。一品定起而共伏之。并四禪三空一 一皆有九惑九定。乃至不用處第九品定伏第 八品惑。猶餘第九品惑在。更將非想定來伏
不用處第九品惑。八九七十二。復取非想定 足之合為七十三。引欝頭藍弗得非想定即 其義也。此中云欲界初禪乃至無所有處。前
文得非想定斷不用處惑。皆是良證。三數人 解者亦二不同。事障未來性障根本。一云。分 為九品解。一品解對一品惑。復有十善相應
心。即具煩惱性足前成十。具煩惱人與初品 定共斷一品惑。後去一品解對斷一品惑。四 禪三空一一九定九惑。亦成七十三人。第二
解云。性障根本者。未來禪九品定斷欲界九 品惑。取欲界具煩惱性一人。足九品合成十 人。如是八人皆有未來。二禪未來定斷初禪
九品惑。三禪未來九品定斷第二禪九品惑。 乃至非想未來定斷不用處九品惑。亦得七十 三人。問前云煗是色界法。何得通三界作七
十三人。答初學之人須依四禪。據後利時則 通三界。又昔在凡夫外道。曾得七十三定。今 入佛法中作煗法觀。如是等人下。第五結得
住人。不復斷善根不犯四重。是人二種下。合 第四觀方之人又二。前列觀方人體。次更問 答論初果義。初又二。此先牒前。次正合。初文
者。牒前第二暫出還沒人。若遇惡友即恒為 此人。若遇善友則進為住人。復成觀方。是故 先。還論於前人。次觀四方者下。第二出觀方
人體。或謂從苦忍去至於初果方是此中人。 文意不然。凡有五人。一頂法。二忍法。三世第 一法。四苦忍至十五心。五初果至第十六心。
以此五人皆觀四諦並名觀方。然前煗法亦 觀四方。且從得住立名。沒觀方義頂法已上 方受其名明。此五位即為五章。文悉可見。但
前二文皆云性是五陰。實論頂法唯是行陰。 而言五者。以其未免陰之所蓋。是故通以五 陰為言。而能觀四諦世第一法。言五根者。以
最深勝近生真解顯是根義。別本亦云陰。次 得苦忍即是真解。緣一諦者得於平等真空 一諦。師子吼中則以四方用譬四果。今譬四
諦者各有所據。而婆沙云。東方是苦乃至北 方為道。次迦葉白佛下。第二論義即初果義。 三番問答。初番中先問有四。一問斷惑。二問
觀方。三問名義。四問譬喻。見思共有九十八 使。見諦有八十八。思惟有十。八十八先盡。但 有十使故言輕也。有經言須陀洹夢八十八
頭蛇死。即表此意。如四十里水者。如池喻經 (云云) 。佛答四問為四。先答斷惑之問為二。初正 答。次明所為。初又二。先倡兩章門。次釋。初
又二。一重章門。二攝一切煩惱章門。譬如下。 次釋兩章門。先釋攝章有譬有合。此三煩惱 能攝一切。如王行多從世人但言王來王去。
三是惑本遍攝諸惑。何因緣下。次釋初重章 門。凡有五句。一常所起故。二微難識故。三難 斷除故。四為惑困故。五是三對治諸怨敵故。
初言常所起者。恒存有我即是我見。皆信邪 神即戒取。猶豫未了即疑心。次難識者。我見 似正見。戒取似正戒。疑心似正解。三四可見。
五是三對治。怨者我見乖見慧。戒取乖正戒。 疑心乖正定。有諸眾生下。第二明所為即是 為引物故略言此三。若言斷無量煩惱者。眾
生或當生於退意故不說多。次答觀方又二。 先牒問。次善男子下正答。答中言五根者。即 信首五根。言訶內外煩惱者。以三毒為內。疑
及諸見為外。次答第三名義又二。初正答。次 重顯。初正答中二。先牒問。次正答。中正答二。 先釋修無漏名。次二種下釋逆流名。流有二
種。一生死流。須陀洹人即逆此流。眾生順之。 二者道流。須陀洹人順入此流。小般若云。名 為入流而無所入。次論義重顯。初問通義。若
逆流者後三果人亦皆逆流。盡名須陀洹不。 佛答又二。初正答次明根別。初正答中二。先 明下名通上。次明上名通下。下名通上又二。
初明修無漏名通。次明逆流名通。所以下名 通上者。以初得故名須陀洹。後得者名斯陀 含 (云云) 。須陀洹者亦名菩薩下。是第二上名通
下又為二。初明菩薩名通下。次明佛名通下。 佛只是覺能見理故。今須陀洹覺知諸法斷 惑見理。豈不名佛。是須陀洹下。第二明根別
又二。先倡兩根。次別釋。別中釋二。先釋鈍根。 極鈍七反生死乍減無出。鈍中又有六五四 三二也。次釋利根。即生至第四果。次答第四
譬喻又二。先牒問。次釋於中二。標釋。釋中堅 持者。如魔說五諦長者不信。是為堅持。迦葉 白佛下。第二番先問次答。先問中有兩定兩
結難。初兩定如文。若先得道下結兩難先結 初難。若初得道則名須陀洹者。得苦忍真解 亦應名須陀洹。不應名向 (云云) 。次結次難。舉外
道昔斷煩惱得上定伏下結。後迴心時齊所 伏而斷即成那含。既是初果應名須陀洹。佛 答有二。此答初難。本以初果名須陀洹。苦忍
之時未得初果。由是向故是故非也。如汝所 問下。答後問又二。初牒問。後正答可見。迦葉 言得阿那含下。第三番先問次答。問云那含
亦具八智十六行。佛答又二。初明行異。次明 境異。此先明行異。所言十六行即觀十六諦。 言有漏者即似解。有共不共者三解。一毘曇
師云。前十五心共觀。十六不共。一時併觀苦。 觀苦時只得觀苦。不通餘諦。乃至道。亦爾故 言共。若得十六心一時獨觀十六諦者。故言
不共。第二愛師言。有漏十六與凡夫共。無漏 十六不與凡共。此解不然經本云。有漏有共 有不共。何以無漏釋之。第三河西云。以七方
便中前三方便亦觀十六。是則名共。後四方 便則是不共。若初果次第行則備作七方便 觀。捨共得不共。若超越人但作後四方便仍
證三果。故言不爾。無漏十六行亦有二種一 向二得者。論家解云。初果前未有果故言捨 向得果。那含前已有二果。超越者。雖不取證
皆從中過故云不爾。若依數義。超越之人懸 得那含。亦不從前二果而過。則從方便道入 十六心。十五心是那含向。十六心證那含果。
亦是捨向得果。解此不便。彼亦釋云。若初 果定爾那含不定。若超越者亦爾。次第者不 爾。既其不定故言不爾。八智亦二者。即四諦
各有比現故為八。非十智之八。若依數師。則 向中但有七智。果唯一智。此亦不便。須陀洹 人緣於四諦下。第二明境別。所言初果緣四
諦那含緣一諦者。初果入道之初。方便之時 具游十六行觀。故備緣四諦。那含在思惟道。 擇法覺支隨得一諦。為緣故言一諦。遍觀己
行者合第五譬。即是斯陀含果。若攝諸賢聖 者即攝得那含向。復攝得斯陀含向并自地 果。攝此三事何故攝阿那含向。那含本取觀
已即住。汝在向時猶行非住。所以攝得。已上 向屬下果攝故。若得那含便名行已復住。例 如羅漢內屬那含果攝。若依此例。斯陀含向
應屬初果攝。而不然者。以初果但明正位不 說進行。又見思道異故不相攝。今斯陀含果 位則有一果兩向。文云為斷四惑三毒及慢
者。乃應具言十使。以思惟道中五見及疑皆 攝入慢。所以不述。文有二。先正合。次舉譬 帖。行已復住下。合第六譬阿那含人又四。第
一章門。第二解釋。第三簡中滅。第四釋復住。 此初章門中又四。一列二人。二列五人。三列 六人。四列七人。此初先列二人。即經生不經
生。經生者即上行人。問依莊嚴即有十一那 含。於九人中即更明信解與見得人。足成十 一。開善師但云有九。又彈莊嚴云。此簡利鈍
非是二人。今只問此文於九。何故但出其七。 不言身證及轉世人。答有三義。一者不言轉 世與身證者。以轉世人竟不出觀故不說。身
證人乃入滅盡定。大乘不說此定故無二人。 二者只是廣略不同。三者身證與轉世目足 論所明。我大乘所無。行般涅槃復有二種下。
第二釋章門。上雖有四今但釋兩。先釋二人。 次釋五人。六七兩章門並略不釋。此初釋二 人。於二人中第一現滅人。雖在章門前章已
釋。又現在身得那含已。亦更進修即得羅漢 竟不滅此身。於現身上即得兩果。極是利根。 易解故不釋。但釋上行之人。又二。初明生數。
次辨行別。此即初文。言行般即上流。貪著色 無色人也。或受二身者初禪死生二禪。四身 者遍四禪受生。二身為利四身為鈍。利鈍亦
不正關生數。今約多少明之。利根那含初禪 死生二禪。即得羅漢果。鈍人本從初禪生二 禪不得羅漢。復更生三禪不得。已復生四禪。
爾時始名得羅漢果。今約四禪故作此說。復 有二種下。第二明行別。并言二種即是四句 約進定兩行有無。從欲色界眾生有二業下。
釋第二五人章門即為五。此先釋中陰滅人。 何者是耶。即已離欲未及色界。於中即得阿 羅漢果。又三。初明用業。二釋中陰名。三明入
滅。此初明用業中言二業者。業即散業。受生 即上界定業。又捨欲界身下。第二釋中陰名。 在兩生中間。故私謂。是於色界中陰而入涅
槃。既不受正生故言利根。是中涅槃下。第三 明入滅之心。言四種心者二解。一云前兩是 那含果空有二心。後兩即羅漢果空有二心。
一非學非無學者。即那含緣世諦心。二者學 即那含緣真諦心。三無學即羅漢緣真諦心。 四非學非無學即羅漢緣世諦心。以那含得
滅即是羅漢果。就兩故明之。二解云。此四句 同就那含果上明之。一非學非無學即被導 心。二學即緣真心。三無學即修舊心。四非學
無學即失念心。有師云。此解不可。其見文云 阿那含四心。應言那含自有此四心。前解當 理。初二心是那含。後兩心是羅漢。問既其二
果共四心者。何得云那含四心。解云。今云那 含四心者。此是帶本為語。此中是釋中滅人。 只滅已是羅漢。又言。一是二非還應兩解。若
前解者。則言羅漢兩心是涅槃。那含兩心非 涅槃。羅漢得無餘極果所以是涅槃。那含未 得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