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Fanwang Jing Bodhisattva Precepts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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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六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背正向邪戒第二十四
[0645b27] 初制意者。本為受行大乘名為菩薩。今若捨 此。何大士之有。別說亦三。一乖大行。二習異 熏心。三障得菩提。為失既深。故須制也。
[0645c01] 次第者。前恃慢陵人。今背真向偽。又前即 輕人。今則捨法故也。
[0645c02] 三釋名者。任己無知 隨諸惡友捨大乘之珍寶。習邪小之瓦礫。戒 防此失。故以為名。
[0645c04] 四具緣者三緣。一發背 心。二捨大法。三習邪小。故犯也。
[0645c05] 五闕緣者。 於三中隨闕一種悉重方便。又雙闕後二或 雙闕初後皆輕方便。或雙闕初二或甚輕或無 罪。並可知。
[0645c08] 六輕重者。三中各有暫有永。俱 暫俱永。或綺互多少悉有輕重。並準釋可知。
[0645c10] 七通塞者。若為眾生暫學。若為成自廣智。 若同事調彼皆不捨自行。悉應不犯。反上為 犯。
[0645c12] 釋文者。文中有五。一學真正。二明背捨。 三習邪小。四辨過失。五結成犯。初中言佛經 等。有總舉應學之法。次別顯四種。一正法者
是大乘教法。二正見者行法。三正性者理法。 四正法身者果法。謂依教起行。行能證理。理 圓果滿。又信果受教修行入理。又釋。初二是
修生法。謂依止聞熏習法生無分別智正見。 後二是本有法。謂正纏名正性。出纏名法身。 此等並是菩薩所應修學也。二而不能下明
背捨。以大乘法可珍從喻名寶。如捨七寶反 取瓦礫也。三反學下明習邪小。中言反學者 是倒學也。此倒學有八種。一邪見者。見是總
句。謂惡見乖理故云邪也。二二乘者。十地論 七種邪見中名異乘邪見。楞伽二十種外道中 名小乘外道。此等並就執著乖大故立斯名。
又十地論名正梵行求眾生。又法華云。汝等 處行是菩薩道。此等就順趣大乘故非邪 等。今據前義故呵不令學。三僧伽等論異說
乖真故云外道。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五阿 毘曇此云對法。即小乘諸部諍論相違損害 大乘。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故云
雜論。又如世中四違陀等論皆名雜論。七書 者。謂耽學書點以失光儀。八記者。謂學算數 記 [聲-耳+米] 聚之多少等。此上類中若精神有餘隨
分薄知。故理應無失。若性非聰悟而捨真習 偽。理宜正犯。維摩云新學菩薩別。四是斷下 顯三失。一斷佛性者此有二義。一由習邪法。
令身中佛性闕緣故不得生於智等萬行。此則 遮其功能故云斷也。二習此邪法。令於世間 大乘不行。名斷佛種姓。經云。此大乘法流行
名佛種不斷。二障道因緣者亦有二義。一於 菩提道作障礙因緣。二障菩提道因。亦障彼 緣令因緣俱闕。道無由生。三非行菩薩道者
亦二義。一乖於菩薩所行之道。二結止所 作。非是菩薩故云者也。五故作等結犯可知。
為主失儀戒第二十五
[0646a19] 初制意者。菩薩眾主理宜慈心攝撫眾善守 德財。而為主乖儀。業道斯起。故須制也。別示 違壞三聚。準釋可知。
[0646a21] 二次第者。前背正法。 今損德財故也。
[0646a22] 三釋名者。從所防為因可 知。
[0646a23] 四具緣者三緣。一身為眾生。二無慈護 心。三令眾起諍及損三寶物。故成犯也。
[0646a24] 五闕 緣者。闕初緣重方便。闕後二皆輕方便。此中 據為主不護邊得輕垢罪。約處損財物皆犯 夷罪。是故綱維知事非分費用三寶財物犯
二戒也。
[0646a28] 六輕重者。主勢有強弱。慈護有堅 軟。眾諍費財有多少。俱及綺互悉有輕重。準 釋可知。
[0646b01] 七通塞者。若王等取。若強賊。若自 重病。若眾極惡未能和得。並應不犯。反上皆 犯。
[0646b03] 八釋文者。文中有三。一明為主。制其所 作。三違制結犯。初中佛滅後者。以遺法住持 要藉眾主故簡定時也。主義雖多略舉五種。
一說法主者。謂慈悲撫眾。傳授無遺令法久 住。二僧房主者。謂身住綱維。為眾當苦堅守 護財物。三教化主者。謂導引檀越修治塔寺。
善守彼財復不惱眾。四坐禪主者。謂善授止 觀令伏煩惱。五行來主者。領眾遊方。令善攝 諸根不毀禁戒。二應生下明制其所作。於中
先制令和眾。謂制上五主。眾有違諍。應以慈 心要令和穆。後制上五主守三寶物過於眼 目。寧捨身命終不非理。謂將三寶物不依聖
教任自意用。故云如自己有。又惡人為主。慳 悋自財不惜此物不如己有。深除可悲矣。三 而反下違制結犯。謂靜眾令亂和眾令諍。不
思業道。恣情損費。故結斯愆。餘義如前盜戒 中說。
待賓乖式戒第二十六
[0646b21] 初制意者。菩薩見客比丘。尚應賣身供養。況 故違聖教輕蔑良賓。為失既深。故須制也。別 辨有三。一違法律。二乖自利。三令客行人
無依失業。亦有乖三聚。準釋可知。
[0646b24] 二次第 者。前則為主失儀。今則待賓乖禮故也。
[0646b25] 三釋 名者。故違其法不待良賓。戒防此失。故以為 名。
[0646b27]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先住僧坊等處。 二後有客菩薩僧來。三不供資具。四不同利 養故犯也。
[0646b29] 五闕緣者。闕初緣有二義。一雖 非舊住見此非法而不制之犯重方便。二制御 不從宜速捨去。而經宿不去應輕方便。次闕
第二緣亦二義。一聲聞僧來重方便。二在家 菩薩來輕方便。次闕後二緣各得重方便。可 知。
[0646c05] 六輕重者。住處有貧富。客僧有多少。求 資有艱易。利養有厚薄。有俱及互輕重準前。
[0646c07] 七通塞者。若重病不自由。若王力自在。若 初發心未能賣身。理應不犯。反上皆犯。
[0646c08] 八 釋文者。文中有六。一先住見客。二制令供 得。三令辨難辨。四利養齊均。五違教得罪。 六呵嘖結犯。初中略舉五處。一僧房者。是伽
藍中出家菩薩所住處也。二舍宅者。是在家 菩薩所住處。亦是檀越家安置僧處。三國王 宅舍者。是王宮內等其城邑字通前二位所
在之處。四乃至夏坐安居處者。更有多處。不 能具說故云乃至也。謂下至暫於一夏權暫 住之處。五大會中者。謂在檀越設會眾中見
後來者。皆須讓坐以表相敬。此復二處舉劣 況勝也。二先住僧下制令供待。於中略制六 事。一自須迎送。二供給飲食。三房舍止處。四
房內臥具床氈褥等。五或常坐不臥之者須 給繩床。六或燈火水等別說難盡。故總結云 事事給與。令無乏短。三若無有下明令辨難
辨。若無物可供則賣己衣資。若迫無衣物下 至賣身給無空過。如來制意重至於此。然賣 身通二位。男女唯在家。此中賣身及男女有
異釋。如別說。四有檀越下明利養齊均。謂信 施既說於十方。眾僧亦水乳一味。是故佛令 僧次受。如法得而無罪。施僧次如法施而福
廣。故云有利養分等。並可知。五而先住僧下 明違教得罪。謂違如來僧次之教。盜十方現 前僧利。利縱微小望僧利無邊。故云得無量
罪。六畜生下呵嘖結犯。先以三事呵。一愚癡 甚故同畜生。二無聖果故非沙門。三無彼因 故非釋種。後若故作下結犯可知。
受別請戒第二十七
[0647a08]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捨所重財物助成施會。 何容曲受別請取彼普施之物。別說有三。一 壞如來僧次之法。二損施主無限之福。三累
自身取此不應受物。比丘應供法行經云。若 我弟子有受別請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 四果。不名比丘。是人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
飲國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 劫不見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 鬼常隨其後後言佛法中大賊。諸比丘不應
作。次第僧中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薩僧七賢 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莫受 別請。又居士請僧福田經意亦同此。故深制 也。
[0647a20] 二次第者。前則為主乖儀。今則受請失 則故也。
[0647a21] 三釋名者。乖次受請。為害至深。戒 防此失。故以為名。
[0647a22]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 身在眾中。二私獨受於別請。三進趣方便。四 取物便犯。
[0647a24]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各總無犯。 闕後二緣各重方便。可知。
[0647a25] 六輕重者。得物 有多少。受心愧無愧等。亦有俱互輕重準之。
[0647a27] 七通塞者。具論有四句。一僧次請僧次受。 二別請僧次受。此二不犯。三僧次請私別受。 此最重。四別請別受。此亦有二種。一如施主
設七僧供。僧次請六人。別請此一人帖僧次 數。此犯輕於前。二僧次請七人。數外別請此 有緣僧。或最輕或亦不犯。又若重病。若至彼
不受物。若將護施主令彼發菩提心。若令多 人發菩提心。並應不犯。
[0647b05] 八釋文者有四。一 總制。二定物。三顯失。四結犯。初中總制。不 得受一切別請利養入己。二而此下辨定其
物。謂何以不得別受此利。以此利屬十方現 前僧。若非僧次定不合受。問如亡比丘輕物 亦屬十方現前僧。豈得僧次受耶。答雖同屬
十方。然制法有異。彼以羯磨為約。此以僧次 為限。各依本法受已無互。三而別受下顯失 中略顯七種過失。一取十方現前僧物。以是
彼所應得故。二八福田物。三佛物。四聖人物。 五師僧物。六父母物。七病人物。以此物通彼 所得故也。四故結犯可知。
故別請僧戒第二十八
[0647b18] 初制意者。菩薩理宜殞命護法。何容故違聖 教別請所親。乃是俗中曲席。豈成福會。別顯 亦三。一害佛僧次之教。二失自無限善根。三
誤常受學眾生。故須制也。
[0647b21] 二次第者。前為 福田不受別請。今為施主不請別僧故也。
[0647b23] 三釋名者。隨情別曲喚。違平等施。戒防此失。 故以為名。
[0647b24] 四具緣者。亦四緣成犯。一設施 會。二有僧眾。三故別請。四施已便犯。
[0647b25] 五闕 緣。闕初二緣不犯。闕後二緣結方便。
[0647b26] 六輕 重者。於上四緣各有多少。俱多俱少及互有 等輕重準之。
[0647b28] 七通塞者。若僧次已具。不為 別施尊重高德。別有生善滅惡。理應無犯。及 僧次外王力通請亦應無犯。餘有句數。同前 翻取。準之。
[0647c02] 八釋文者。文中有五。一明設供 時。二制僧次請。三挍量顯勝。四違制辨失。五 結示罪名。初中在家出家正是所制。及一切
檀越者。兼教世人令得無限之福。謂將請僧 田欲設施會求所欲時故云也。二應入下明制 僧次請。謂教此施主往於僧中問知事人僧
次分齊也。言今欲次第請者。陳己請意簡非 別請故云也。言得十方賢聖僧者。顯其勝 德。謂十方僧通凡及聖和同一味。若無所簡
別依教僧次請得一人。以是十方中一故連 於十方。故得十方僧福也。如於大海飲一掬 水。即為已飲閻浮提中一切河水。若別飲一
大江盡。猶未得名飲於河。況飲小水。僧次別 請當知亦爾。三而世人下挍量顯勝。謂別請 五百羅漢僧或五百菩薩僧等者。如別飲江
水等也。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如飲大海一 掬之水。問彼所別請僧豈非十方僧中之人。 何得非十方攝。答別請注心在所欲之人。非
是普統十方僧也。僧次不爾。請無別注心 統一切。是故廣也。四若別請下明違制辨失。 略顯三失。一是僧法外故名外道法。二七代
佛戒總無此法。是則正內所無也。三違逆佛 心故云不順孝道。五若故下結示罪名可知。
惡伎損生戒第二十九
[0647c26] 初制意者。菩薩應大慈救物不惜身命。何容 為利以惡法損人。別害三聚。故須制也。
[0647c27] 二 次第者。前背勝田。今習劣伎。又前為失善。今 此增惡。故次制也。
[0647c29] 三釋名者。習惡伎術。違 理損害。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0648a01] 四具緣者。亦 四緣成犯。一起惡心。二為利養。三習惡術。四 現行用故犯也。
[0648a03] 五闕緣者。次第闕四緣皆 得重方便。可知。
[0648a04] 六輕重者。於此四中既各 有多少俱等。輕重準前知之。又此所制十三 失中自手作食自磨自舂此二稍輕。餘皆重 也。
[0648a07] 七通塞者。謂從自手作食至工巧等七 種有時或通。餘六必無開法。除聖位菩薩權 形同事。是則難知也。
[0648a09] 八釋文者。文中有二。 初舉世惡事。二作便結犯。前中惡心者是造 惡因也。為利者造惡緣也。販賣等明所作惡
事也。惡事雖眾略舉十三。一賣色者。謂居 婬肆賣女色與男。或賣男色與女。據教他 婬邊理實犯重。今約衒賣邊更結輕垢。是故
得二罪也。二自手作食者。是惡觸非法也。三 自磨舂者。是壞生及惡觸。此二亦是世所譏 嫌也。四占相男女者。占男女婚嫁相宜。又相
其身中黑子文等。又解其夢有善凶等。五 是男是女者。占胎辨於男女等也。六呪者。為 呪咀等。又以惡呪呪龍等。七術者。 [病-丙+猒] 禱等符
書等。又幻術眩惑等。八工巧者。為匠傭作以 求利等。九調鷹法者。縫眼等既調熟已令殺 眾生。十和百種毒藥者。以百種毒合成此藥。
千毒亦爾。既數有多少。理應功能急緩。十一 蛇毒者。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又以毒藥 飼蛇等。十二金銀者。合假金銀以誑惑人。
十三蠱毒者。亦蛇及猫鬼等損害眾生。言都 無慈心者。結彼惡作。為無慈心故也。二若故 作成犯可知。
違禁行非戒第三十
[0648b02] 初制意者。菩薩理宜心如金剛護持禁戒。令 眾中油鉢一渧無遺。海內浮囊纖塵不毀。何 容惡心婬盜殺謗。為護本戒制茲末禁。通結
二罪。故須制也。
[0648b05] 二次第者。前作惡損生。今 公行毀禁戒故也。
[0648b06] 三釋名者。惡心熾盛不 避嚴科。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0648b07] 四具緣者。亦 四緣成犯。一起惡心。二對惡境。三造方便。四 作便犯。
[0648b09] 五闕緣者。隨闕一緣皆重方便。亦 本末二方便罪也。並準思可見。
[0648b10] 六輕重者。 於上四緣皆各有多少俱不俱等。輕重準前 思之。又於所作中謗三寶為最重。殺盜應次。 餘戒少輕可知。
[0648b13] 七通塞者。除癡狂等聖示 同事等。餘皆悉犯。更有開閉。如前十重處說 應知。
[0648b15] 八釋文中三。初以惡心者明造惡因。 謂不信有業果等而造諸罪。二明所作罪業 略舉三種。一如怨詐親。謂詐現親附依三寶
蔭以自活命。而實誹謗三寶未嘗信受。此亦 犯第十重也。口便說空等者。釋顯詐親實謗 之相。謂口詐說空似順佛語。行中執有謗佛
所說。二為白衣下明媒嫁婬穢。謂或為私通。 或為成妻為其通傳巧令和合傳著堅密。送 諸眾生致此罪處。亦犯初篇第三重戒。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