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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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四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0070a24] 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俱生法。即約俱生辨用。就中。一正 明俱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門中。一明色
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此下第一明色法 俱生。將明問起 就中。一問。二答。此即問 也 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生時
亦各各別異而生。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又解總為一問。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其生 亦各異。於此異體別生有為法中。為有諸 法決定俱生 有定俱生至此中不說者。就
答中。一總答。二別明。此即總答 必有諸行 決定俱生。總說諸法略有五品。所以不說 無為。此品明諸法用。所以但明前四品法。
就中。色.心界品廣明。更不別顯但辨但 生。心所.不相應前來不說。此品廣明。且 辨俱生。
[0070b10]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餘根者。此 即別答。明色俱生。一切諸色略有二種。一 是極微聚即五根五境。二非極微聚即無表
色。此中且辨極微聚也。微聚是假。假必依 實。實有多小不同。是即約假聚明有實 數也。
[0070b15] 論曰至隨一不減者。就長行中。 一釋頌文。二便明上界。三問答分別。四止 諍論 就釋頌文中。一正釋。二釋外難。此
下正釋。即釋上兩句。於欲界中色聚極細。 無聲無根。外山.河等猶八俱生隨一不減。 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於此者 言微 聚者。顯細少聚。謂色聚中極少細聚名為
微聚。即微是聚也。非是極微名為微聚。又 正理第十云。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 說為微聚 (彼論微之聚故名為微聚。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應知。微有
二種。一色聚微。即極少八事俱生不可減 也。此論據斯說。二極微微。即色極少更不 可分。正理據此說。
[0070b27] 云何八事者。問。
[0070b28] 謂四大種至色香味觸者。答。數可知。
[0070b29] 無聲有根至處各別故者。釋下兩句。若內無 聲有根。諸極微聚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 事如前外無聲處身為第九。有餘眼.耳.
鼻.舌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有身根處 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身轉 故。顯定有身。眼等四根展轉相望處各別 故。顯非同聚。
[0070c06] 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 者。此別顯加。於前八.九.十等諸聚。若有聲 生八增至九。九增至十。十增至十一。
[0070c09] 以有聲處下通伏難。伏難意云。外聲相顯 此即可知。內有根處何得有聲。故今通言 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
此即正顯不離根聲 又解內聲相隱所 以偏明。外聲相顯故不別說 又解不說外 聲影顯可知 問於內身中聲若新加至 十.十一。何故發智論云若成就身定成就
色.聲觸。又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 無色界不成就。准彼論文。內有情身恒成就 聲。如何此論說聲新加 解云聲在內身
雖定成就相續不斷。非能總遍一切身分。 發智言成據一身中相續不斷。此論言無 據身一分不發聲處。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故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 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 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
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 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 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
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 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 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 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
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悉遍 發聲 (已上論文) 有古德說。身中遍能發聲。其聲 微小。論說無聲。無麁大聲。此解不然。微
聚據體不論小大。此解稍疎。聲若遍身還 同婆沙評家所破 問舊婆沙一師云。一切 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
味。又一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 欲界色不必有香.味。又於此二說何者為 正。此論復同何說 念法師解云。兩師竝
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 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 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 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味地
念法 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 就 泰法師解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 也。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 心云。無想眾生十八性
聲既恒成就。故知 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 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 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
色等恒時有故。故俱舍別加。雜心略而不 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 不離聲 今詳二德互有是非。念法師解 兩師俱是不正。各取少分。應言一切四大
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 離香.味。此即是。若言非恒成就聲。此即 非。以諸論說聲定成就故。泰法師解若言 定成就聲此即是。若言初師為正。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此即非。只可定不離色。 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 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
大種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 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0071b06] 若四大種至 可得非餘者。此下第二釋難。就中。一釋四 大種難。二釋造色難。就釋四大難中。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若言四大不相離生。於諸 色聚中。堅.濕.煖.動云何隨一可得。非餘 二大。如金等中唯堅可得如水等中唯濕
可得。如炎等中唯煖可得。如空等中唯動可 得。
[0071b13] 於彼聚中至與麵合味者。此下第二 答。總有三師。此即第一說一切有部師。約 用增以釋。於彼聚中體雖俱有用有勝劣。
勢用增者隨其所應明了可得。餘體非無。 如針與籌齊觸身時。針強先覺。籌劣難 知。如鹽 麨 末俱時甞味。鹽勢先覺。麵用難
知。正理第五取四大體增為正。廣破用增。 故彼論云。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 雖兩數同而用者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
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 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微勝還此 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
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 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 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又彼論云。或如
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 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解云。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 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
用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 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 言唯用增。若作俱舍師救。且如一合酢和 一升水。但覺酢味不覺水淡味。明知用增
又不可言水中淡味有處有。無處無。成相 離過。今說用增甚為正計又難云。正理論 師以世親論主。造勝義諦論中敘用增家 破遂不認此解。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說。四大
種或說體增。或說用增。然無評家。俱舍同 用增。正理同體增。是即用增是自宗義。豈不 能救。便破自宗。
[0071c13]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 者。復徵。既言餘體非無。云何於彼聚中知 亦有餘三大。
[0071c15] 由有攝熟長持業故者。通 釋。約業證有。由色聚中有水攝.火熟.風 長.地持。四種業用。明知四大體遍諸聚。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云何得知此四大 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 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
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 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 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 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
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 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 成氷。又地界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 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
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於煖聚中 火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 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 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
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不應動搖又若無 風應無增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 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等界觸 牆等障應不析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
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 敗。
[0072a10] 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者。此即第二 說一切有部師。約緣顯有。還據用增。如金. 銀.銅.鐵.堅鞕等物。遇火等緣便有流.濕.
暖.動等相。故知彼聚先有水等。如水聚中 由極冷故變成凍雪。此凍雪上有乾燥 用名煖相起。冷.煖雖不相離。而冷用增。冷
雖非水是水果故。約果顯因此中言冷。故 婆沙云。水風增故冷 (已上論文) 又如將欲下雨。 空中水聚。由極冷故擊出電炎。名煖相起。
[0072a19] 又如極冷井水便暖。如地獄中苦勝捨劣 但言受苦。如三定中樂勝捨劣但言樂受。 此約處說。非據剎那。如打鼓時雖復手
鼓俱各出聲。鼓勝。手劣。但言鼓聲。
[0072a22] 有 餘師說至界謂種子者。此是第三經部師解。 有餘經部師。隨其所應。於此偏增現行色聚 中。現行者有體。餘不現行但有種子未
有體相。故契經說。於水聚中有種種界。界 謂種子。即是火等種 又解隨其所應。於此 地.水.火.風偏增現行聚中。現行者有體。餘
三大不現行者。但有種子功能未有體相。 釋經如前 若依經部宗。俱生有二。一種 子俱生。二現行俱生。種子俱生者。謂體未現
行。但有能生因種功能。據此義邊說種子 俱生。如諸色聚若遇緣時。隨其所應即有 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現行。明知彼聚先
有種子。現行俱生者。謂體現行事相顯了。 據此義邊說。現行俱生如色聚中地.水.火. 風.色.香.味.觸等。隨其所應。或一現行。或二
俱起。乃至具八。多少不定。以彼宗許有所 造色離諸四大。如日光等及孤遊香獨行 觸等。又許四大或具不具。所以得作斯 解。又許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於俱生
中同處不相離。乃至析至一極微處。四大. 造色。隨其多少同一處所。更相涉入不相 障礙。如眾燈光同於一室。於同一處不相
礙中。大種.造色展轉相望。若異性相望即 不障礙。若同性相望即相障礙。如國無 二王。天唯一日。應知此中若有種子不必 有彼現行。若有現行定有種子。隨其所應
若內若外辨二俱生。或約現行俱生。或約 種子俱生。或二種俱生。當說其相。
[0072b21] 如 何風中知有顯色者。此下第二釋造色難。就 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既言外聚必具八 微。風中如何知有顯色。
[0072b24] 此義可信至 不相離故者。此即答也。風中有顯。此義但 可依教故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鼻現可 取。香與顯色不相離故。風中有香明知有
顯。此即以香證顯 雖有黃.黑等風現亦 可取。此據微細清風為問答也 問於欲 界中色.香.味.觸定不相離。何故此中偏問 於色 解云恐文繁廣不能具說。色在初
故舉初顯後 又解清風顯色相相隱難知。 所以偏問。於餘色聚形色.香.味觸等相顯 故略不論 又解隨外所疑即便為問。何 必遍舉
問若言欲界色.香.味.觸定不相 離。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師釋大云。有說一切 色等聚中。具有堅等故名為大。風增聚中 闕於色等。火增聚中闕於味等。色界諸聚皆
無香.味 准彼師釋大。風中闕色.味。火增 中闕味.香。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離。云何 此中乃言風中有顯。欲界八微定不相離 解云正理有說非是正義
又解此說據顯 言闕。據隱非無。若作斯解亦不相違。
[0072c15] 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者。此即第二便明上 界。類釋色界前文具說於色界中香.味竝 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
俱生。此可准知。故於頌文不別說也。
[0072c19] 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者。此下第三問答分 別。就中。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難。六通。 此即問也。
[0072c21] 若爾何過者。此即答。
[0072c22] 二俱有過至有太多失者。此即徵也。依體依 處。二俱有過。若依體性說者八等便少。由 諸微聚不但有顯。亦必有形多微集故。
體應有多。雖於光.影.明.暗等中有顯無 形。此中且據形.顯俱說。重.輕二性定隨有 一。滑澁二性亦定有一。冷.飢渴三或有。或
無。非定有故不言定有。是則所言有太 少過。若依十二處說。八等便多由四大種 觸處攝故。八應說四。九應說五。十應說 六。是則所言有太多失 問五境之中。何
故唯約色觸難。不約聲.香.味耶 解云 隨問者疑廣略何定 又解於五境中。舉 初舉後以顯中間 又解色.觸相續遍欲.
色界。故以為問。聲即間絕。香.味唯欲。故略 不論。
[0073a07] 二俱無過至謂能依造色者。此 即釋也。應知此中事者。大種依體。造色依 處。能造義強故約事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