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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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十四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0640a22]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 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 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
第一總標三也。
[0640a25]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 名也。
[0640a27]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 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 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
相續故。故名律儀 非律儀翻此 俱非 雙翻 問數可知 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 也。
[0640b03]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 等 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 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
生律儀不繫三界名無漏戒。
[0640b07]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 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 儀眾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
惡戒邊際。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處。十 明支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 明處。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0640b12] 論曰至 別解脫律儀。列八種名結歸初一 梵云 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 苾芻尼 尼是女聲 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
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 不虛誑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 梵名 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訛 略也
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聲。訛 也 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 塞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 云。問何故名為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
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 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 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 問若爾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
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 以餘緣建立故。有餘師說。親近.承事諸善 士故。復有說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 梵
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 優婆夷者訛也 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 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受此
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受戒住故。 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 於此八 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受。 第八一晝夜。問何故此依別解脫律儀建
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 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緣差別分為八種。 受學人別 言定.道律儀但為得彼定 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緣差別分近事等。
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0640c13]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八律儀 體唯有四 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 住 四者苾芻.苾芻尼合 正學.沙彌.沙 彌尼合
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 近住獨 一。此四律儀體各別也。
[0640c17] 論。所以者何。 問合所以。
[0640c18]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 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0640c19] 論。云何知然。 問同所以。
[0640c20] 論。由形改轉至非異三體。 答同所以。既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 體。故知是一。
[0640c22]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 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為先四 支後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
隻上加一名之為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 十 為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 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0640c27] 論。三種律儀至 隨其所應。答三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 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0640c29] 論。其事云何。 問其事。
[0641a01]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 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0641a03]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 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0641a04] 論。然此三 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戒異。此明不 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 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
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 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 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
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 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 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
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 心。雖受不得 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 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 說亦爾
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 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 有作 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 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
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 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 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
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 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 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 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 豈不
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 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 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 此
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 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 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 若爾勤策 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 如得近
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 (解云。前說同婆 沙前師。後說同婆沙後師。無評文。詳正理意。取後師義) 。
[0641b10]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 立四律儀也。
[0641b11] 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 事。
[0641b12] 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 立近住也。
[0641b13] 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 立勤策也。
[0641b14]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 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歌 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
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 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 如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 (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
學處。故開為二也。又在家者覺事生業。亦可令彼畜金銀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時重畜。 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盡形。故制不畜金銀等也) 。
[0641b22]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 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0641b23] 論曰至 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 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 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
業故得尸羅名 (解云。險業是惡戒也。平治熱恨惡戒故名清淨) 此 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 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0641b29] 論。智 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0641c01] 論。所作 自體故名為業。第三名也。
[0641c02] 論。豈不無表 至所作自體。問也。以契經說無表律儀 名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 業。
[0641c05]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 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為不作。表思所作故。 故無表戒得所作名。
[0641c07] 論。有餘釋言至 名作無失。敘異說也。從作生故是作果 生後作故是作因 因取果名。果取因 名。名作無失 太法師釋云。為求無作
發起作業是作因 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 作果。
[0641c12]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 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 儀。
[0641c14]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 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 種名通初.後位。
[0641c16] 論。唯初剎那至及業 道名。釋唯初剎那立二種名也。
[0641c17] 論。謂 受戒時至立別解脫名。釋別解也。正理論 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最 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0641c20] 論。 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道也。正理論 云。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 業故
(解云。由如於人遊履於道易暢諸身語。業道亦爾。思業遊暢義。同名為業道) 。
[0641c24] 論。故初剎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0641c24] 論。 從第二念至名為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 業道不名別解脫也。
[0642a02]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 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儀人。二文便明 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
成就時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 也。
[0642a06]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 脫人。
[0642a07]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也。
[0642a08]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 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0642a09] 論。靜慮 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 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0642a12]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 人也。
[0642a13]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 心轉戒也。
[0642a14]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 答。二是。一非也。
[0642a15]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 脫非隨心轉所以。
[0642a16] 論。異心無心亦恒 轉故。答也 異心。謂不善.無記心 無心。謂 滅定。
[0642a19]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 律儀。
[0642a20]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律儀。以 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 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 婆沙一百一十七
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無漏。 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 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
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 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 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 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
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 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 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
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 惱作斷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 起彼煩惱為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
及煩惱。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 破戒惡及煩惱為遠分對治。
[0642b08] 論。由此 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0642b10] 論。若爾世尊所說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 生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 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說眼
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為自性問。
[0642b14] 論。此二自性非無表色。答。
[0642b14] 論。若爾 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0642b15] 論曰至顯 勿如次。釋頌文也 言正知.正念合者。合 此念.惠為意律儀。合此惠.念為根律儀 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為意律儀。正念
為根律儀 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為律 儀。
[0642b21]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 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時分。二明成 中時分。三明住二戒兼處中時分。四明
表時分。五便明惡戒眾名。六四句分別。此 文初也。
[0642b25]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 住別解脫補特伽羅。明成別解脫人 也 未捨已來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 也。
[0642b28]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 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來初剎那時唯 成現在。第二剎那後遍成過去。
[0642c01] 論。無 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釋不成未來所以。 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 初剎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 此責
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 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 又別解脫 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剎那 中得過去生者
(解云。離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與戒同一果故 勝品靜慮 者。謂無始曾未起者) 。
[0642c09] 論。如說安住至亦成過去。 釋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 也。
[0642c11]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 慮律儀成過.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 簡別而說。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剎那
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 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 法者。方可有彼故 (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脫分善已去。解脫分前無容有。煖等
戒故應分別說。若煖等俱戒不定成過去。捨已不重得故。若餘定戒成過去故。此應簡別說) 。
[0642c18] 論。一切聖者至先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 最初苦法智忍一剎那中不成過去。爾時 未有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 依前皆成過.未。
[0642c21]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 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 但說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
言住。如住果言唯說果成。非果現起。今 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 故彼說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現無表。 故應但言在定.道言。雖說住言勞而無
用 今詳彼意。前文已說成就去.來。此句 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說住顯起非成。以非 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 現前必無彼故。
[0643a03]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 無表。
[0643a04]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 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0643a05] 論。彼初 剎那至說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0643a07] 論。初剎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 文可解。
[0643a09]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 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0643a11]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 善無表。如文可解。
[0643a12] 論。住不律儀至諸 善無表。釋惡戒成善無表。
[0643a13] 論。乃至 此二心至通成過現釋成兩世 此二心未 斷者。雜心云。至彼纏所纏。盡已盡。當 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律
不律儀有少不同。
[0643a18]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 表也。
[0643a19]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 之時恒成現表。
[0643a20] 論。初剎那後至如無 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0643a21] 論。有覆 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過.未。 法力劣故 逆謂未來 追謂過去。
[0643a24]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為。問也。
[0643a24] 論。是心 所為。答也。
[0643a25]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 難也。能發之心既成過.未。因何所發之 表唯成現在。
[0643a27]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 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 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
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現 在。
[0643b03] 論。如前所說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 律儀眾名。
[0643b04]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眾名 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也。
[0643b05] 論。然 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名通局。如文可 解。
[0643b08]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 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0643b09] 論曰至所發 表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