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Mūlamadhyamakakārikā 中觀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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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疏卷第六 (本)釋吉藏撰
作者品第八
[0089a06] 上來七品一周略破人法明大乘觀行。此下 十品重破人法明大乘觀行。略破為利根人 說重破為鈍根人說。問何以知前略破今重
破耶。答以前後二文證之知有二周之說。三 相品末二偈有三雙。一偈洗有為無為一切 法體。一偈破有為無為一切名字。名體既
無則人法悉空。故是一周。次一偈明法無從 即法說門破一偈舉喻。謂譬喻門破。法譬既 圓則一周究竟。次一偈結論破無三相所以。
一偈明經說有三相所由。既釋論會經故。是 一周究竟後文證者。長行序云。上來品品破 一切法。悉無有餘。汝著心深故今當重說。既
有重說之言。即知必是一周破也。所以破作 作者。一切眾生無始來謂有善惡無記人作 善惡無記業。今撿無三人造三業。悟無生畢
竟空得解脫也。此意品品通用之。十品為二。 初四品正破人傍破法。次六品正破法傍破 人。所以爾者。一依觀門次第。人無生易得故
初正破人。法無生難得故。後破法。二此周為 鈍根人。故前破人後破法也。又二周互現。前 周正破法後傍破人。利根內學人多知無人
少知無法。又內學人多計法少計人。十八部 中唯犢子計人耳。又前周從本至末。故前破 法法是人本。後周從末至本。人是法末。互現
文也。又前周約說門次第。多從深至淺。後門 據行門次第。從淺至深。四品破人。六品破法 者。人易法難故也。作作者破人法之用。本住
品破人法體。燃可燃舉喻合破體用。本際品 窮人法之原。故四品正破人傍破法也。又初 品通破即離二我。但破即為正。如先尼計作者
是即陰。次品正破離陰計我。燃可燃品通破 即離亦即離如是五句。本際釋疑。外疑云。 若三品無人法者無本際經何故說有故。名
釋疑。問曰。何故次三相後破作作者耶。答上 破有為無為一切悉空。外人云。三相是有為。 有為名起作。故舉作作者證有三相。此是其
傍意也。言正意者。從因緣品至五陰品破諸 法有明空解脫門。從六種至三相求一切相 不可得。名無相解脫門。從此品竟一論末求
作者不可得。明無作解脫門。故次三相品末 破作作者也。外人云。若三相品明有為無為 一切空者。今現在造作施為。云何一切空耶。
外謂。有六道眾生是作者。身口意是所用作 法。起罪福不動三業名為作業。得六道苦樂 名果報也。三乘人為作者。身口意為所用法。
起三乘業為作業。得三乘果為果報。現見九 道如此。云何言畢竟空耶。又三空次第者。 前說空門竟。論主歎美空說無相門明不取
空相。今明無作正明菩薩生心動念即是作 業。謂有作空無相觀之。菩薩為作者。作此觀 得佛道為果報。故此一門可窮下極上。極上
則法雲已還。下謂破世間造作施為。皆不可 得也。二十七品立名有四。一從法受名。如情 陰之流。二從人受稱。如本住品等。三從譬立
名。如燃可燃品。四人法合目。如作作者品。問 作作者染染者。此有何異。答染染者。但是意 地。唯明不善。作作者通於三業及以三性。又
染染者但是煩惱門。作作者明於業門。又染 染者引經立義。作作者引事立義。謂現見造 作施為之事也。問今破作作者與十六知見
中作作者何異。答十六知見但是破外道義。 今此中通破世間外道小乘大乘。身口意一 豪以有所得心有所造作。悉入此門破也。問
何以故破一切造作耶。答大品經云。菩薩 有麁細二業。若見有身口意名為麁業。不得 身口意名為細業。菩薩離於麁業。今欲辨菩
薩清淨業故破一切有所得造作施為也。二 者涅槃云。耆婆語世王云。大王若聞佛說 無作無受。王之重罪即得清淨。無作者謂
無人作無法作。無受者謂無人受無法受。又 經中略標利根即解。末世罪重故論主廣破 之。是以此品初明無作作者。後辨無受受
者。即是諸方等經清淨懺悔法。四依菩薩 憐愍末世造罪眾生。故申十方佛方等大懺 也。品為二。第一長行序破立之由。第二偈本
正明破也。初中前問次答。問者是不受前破 而更立。答即申前破不受後立。立中云。現有 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者。上來橫窮竪破事
無不周。外人無辭可救。但舉眼現所見事以 問。若都畢竟空者。無現事可見。既有現事 可見云何畢竟空。即不信前破故更立也。又
如人習無生觀。力淺無生觀恒不現前。而顛 倒事恒現。故舉現事問也。作是業。三條。一能 作來果。二為人所作。三體是起作。故名為作
也。作者亦三義。一體是起作法。二作前果。三 能作於業。故名作者。所用作法有二。一內法 謂手脚根能有所作故名所用。二外校具。如
人手書要須用筆。故筆是所用法也。此二是 因書字即是果。答申前破不受後立者。一欲 顯前一周破已竟。二欲以前門破後。三顯鈍
根無而立有。就答中有二。初奪次縱奪作作 者。已入有為無為中破者。外道常遍我入無 為中破。無常之我入有為中破。又外道具常
身作身。內道有生死有為人法佛地無為人 法。並入此二門破也。汝著心深下。第二縱破。 據法則已無。約倒情謂有。是故破之。十二偈
為二。初十一偈破作作者。即是破因中人法。 次一偈破受受者。破果中人法。因果人法既 無則一切空矣。又初破作作者破人法之用。
後破受受者破人法之體。下云受名五陰。陰 是法體也。體用若傾則一切空矣。破作作者 中有二。初破有人法見。次破無人法見。就破
人法中義五。文四。義五者。一人法俱有無相 作義。二人法俱無亦無相作。三半有半無亦 無相作。四一有一無亦無相作。五人一法三
人三法一亦無相作。以此五門窮檢一切。造 作義畢竟無縱。即釋經中無作門也。又是破 外人一切造作義盡矣。文四者。初實有實無
門。二半有半無門。三一有一無門。四一三門。 初一門有六偈。又開為二。前有一偈標章門。 次有五偈釋章門。初偈上半明人法俱有無
作義。下半人法俱無亦無作義。上半初句明 定有人。即僧佉等四外道。佛法犢子譬喻成 實師。假有體及假有用等也。次句標破既決
定有人。人不作決定業。定業內外通有。而正 是薩婆多未來本有善惡等業。竟不復須人 造作也。又今不論未來直明實有人體業體。
無有作義。下半初句牒無人。次標破。問此為 是執無有人。為計無為人耶。答非是執無有 人。但言人體是無能起作業。問誰計人體是
無而作業耶。答若執人是有為名之為有。計 人是無為秤之為無。又假有體是執人有假 無體是計人無。又犢子計人有。薩婆多明人
無。但有假名而秤人作於業也。又上半不因 業有人。不因人有業。故無相作。下半因業有 人。因人有業。則人業皆無體。則無人業故無
相作。問何以知計有是人計無是人耶。答顛 倒品云。我法以有無。是事終不成。故知計人 是有無也。第二偈以去是第二釋章門為三。
初一偈釋章門。次一偈顯人法俱有則墮無 因過。第三三偈傳釋無因過。初偈上半破定 有業。下半破定有人。定有業體有二過。若實
有業體。本來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作。則 世間唯有故業無新業也。二者本來已有。不 須人起故復有離人過也。下半亦二。一者既
本來有作者。不應更有造作。二既本來已有。 不須作業成人。須精細取文意。有一豪業體 則業有二過。有一豪人體人有二過。何者為
一豪人體。則本來已有不假緣合而成。亦不 假緣離而滅。故此人是常。則常已作竟。何須 更作。復何須假業而成耶。業二過亦爾。長行
初釋偈本。從不決定已下顯論主不破人法 俱無意。二俱是有有尚無作。二俱是無無云 何有作。故不須破無也。復次若定有作者下。
第二重顯人法俱有墮無因過。即是初章四 對。若有人可人有法可法。有人可人人不因 法。有法可法法不因人。故人是自人法是自
法。故名無因也。然須細心觀文意。若有一豪 人體則不因法。法亦爾。如是長短生死涅槃。 有一豪無相因。無相因則破因緣。破中道也。
若無一豪人法亦無可相因。可謂正觀微妙 虛妄易傾也。問曰。下生第三傳顯無因過也。 答中三偈為二。初別明無因過。次半行總結
別明。中有十過。謂因果人法罪福及罪福報 世出世也。則無因無果者。人不因法則無法 因。無法因則無人。是果法亦爾。問前已明無
因果。何故復云無罪福及罪福報耶。答前明 無外法中瓶等因果。後明無內法因果。又約 數人義。後但明無報因因果。前通明餘五因
因果。成實亦爾。後明無報因因果。前明習 因因果及依因因果也。問論文或言天涅槃 或言大涅槃。何者是耶。答大是矣。前罪福報
已說天報竟故也。長行為二。初釋人法俱有 墮無因。無因有十過。從問曰已下顯論主但 明人法俱有之過。不彰俱無失意也。俱有尚
有過況俱無耶。故不須顯無之失也。又青目 欲具彰俱有俱無之失。發下破半有半無之 端也。問若無作者無作業不能有所作下。第二
門破半有半無。外人云人半有能起業。人半 無為業成。業半有能成人。業半無須人起。若 爾則應有人業也。問應立半有半無。云何但
言有耶。答有二義。一者對長行兩無之言。故 秤為有。二者略舉半有則半無可知。問半有 半無是誰計耶。答人法具二諦。世諦義邊是
則半有。真諦義邊則是半無。又開善云。假人 無體有用。無體義是半無。有用義秤半有。假 法亦無體有用。同人義說也。又一人具假實。
實法滅為半無。假法相續為半有。此通眾師 也。偈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釋破也。言相違 者凡有二種。一者人業各違。二者合違。各違
者人有違人無。人無違人有。業亦爾也。合違 者人有違業無。人無違業有。業無違人有。業 有違人無也。復次有不能作無。第四一有一
無門破無相作義。一有一無者謂。人是有而 業是無。人亦是無而業是有也。問此是誰義 耶。答如本住云。未有眼耳等根前已有本住。
此是有人而無業也。成論師云。前三心但有 法未有人。此是有法無人也。又如世人云。未 造作善惡業時已有於人。此是有人無法。毘
曇云。未來有法未有人名。此是有法無人。又 如經云。我無造無受者無。善惡之業不敗亡。 亦是有法無人也。又如成論師釋滅度義云。
法滅人度。又是有人而無法也。又造善故名 善人。若未造善不名善人。餘二性亦爾。此是 有法而無人也。偈為二。上半正破。下半指前
破。云有不出全有半有。無不出全無半無。上 已破竟既無有無。何有相作。作者不作定下。 第四一三門。上來是離破今是合破。兩偈為
二。初偈明一人不能作三業。次偈明三人不 能作一業。一人不作三業者。三種中隨舉一 人。或有人或無人。或半有半無人。有人不作
三業者。人是有。業既無不可作。業已有不須 作。半有同有半無同無。次偈三人不能作一 業者。三人中隨一人也。問曰若無作無作者。
自上已來破有人法見。此下第二破無人法 見。若作申破意。上來破病今申經也。三相品 末一偈申經。七品破執。良以執病既重。前須
廣破未得。更為其作義。且引幻化曉之。至作 者品執病稍除。品品之中時出一兩要句。令 其識佛經因緣假名義也。就文為二。初問次
答。問今外道過論主無因。與上論主過外人 無因。有何異。答外人前有人有法。人法各成 不須相因故墮無因。今明都無人法故無可
相因。所以為異。答曰是業從眾緣生下。第二 答。前長行次偈。破此見凡有三勢。一云汝有 因既不成。豈得有無因。如是五句悉不可得。
二有無並出汝心。向謂有既覓有無從。便復 見無。此並是汝有。汝無非關我也。三者上來 明無者。無汝所見五種人法耳。非無假名因
緣人法也。此之一答意有多門。一者上明無 人無法。則破其有見。今明假名人法接其斷 心。顯非有非無非斷非常之義。二者上明非
人非法。即是中道。今明因緣人法。秤為假名。 此即是假前中中後假義。三者上明非人非 法。即是性空。今明因緣人法即是因緣空。故
得有人法。故山中舊云。於性空中立一切法。 四者上明無人法。此明世諦破性說空即是 世諦中道。今明因緣人法即是中道。世諦因
緣人法未曾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因緣空。 即是真諦中道。問此但明因緣人法。何處有 非人非法文耶。答文顯在偈後長行。五者上
明無五種人法即是破病。今明因緣人法即 是申經。偈分為二。初有三句明有因緣人法。 更無有餘事一句。此辨更無外人五種人法。
一師初章中假語並是依作者品此文作之。 初章四對之失。即是前過外人人法不相因 義。四對之得。即是此文人法相因義。故初章
語起自此文也。中假起此品者。明外人性人 法不可得非人非法。即是假前中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