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Mūlamadhyamakakārikā 中觀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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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疏卷第九 (本)釋吉藏撰
因果品第二十
[0132a12] 問自上已來品品破因果竟。今何故重說。答 因果是眾義之大宗立信之根本。惑者多謬。 上雖略破宜須重論在次下也。如外道計邪
因邪果四宗不同大小乘人十家所說。故知。 因果難明須重辨也。二者上來雖破因果為 成餘法。如因緣品破四緣因果為成無生義。
乃至五陰品破因果為成無五陰義。並未正 論因果。今欲正論因果。故有此品來也。若 逐近來者從時品生。外云。無三世之時寧有
因果之法。而因果道理不可令無。故應有時 也。問因果有幾種。答略有三種。一相生因 果。如泥瓶之類。二相緣因果。如捲指之流。
三者了因因果。如燈了物萬行了出法身。問 此品為破因果。為申因果耶。答品品之中皆 有申破二義。求內外大小性實因果皆悉無
從。故名破因果。以計性實之人即破因果義。 故論主須破之。二者性實因果既除始得辨 因緣因果。既稱因緣。則因果宛然而常寂滅。
故因中發觀則戲論斯忘也。品開為二。第一 別破十家因果。第二總破一切因果。破十家 因果則為十段。亦得束為五雙。第一有無一
雙。第二與不與一雙。亦云滅不滅。第三一 時前後一雙。第四滅變不滅變一雙。第五遍 不遍一雙。初有無一雙凡有四偈。即為四別。
初偈明因中有果何假緣生。第二偈因中無 果緣何能生。第三偈重破有果。因中若有果 果備四塵。則諸根取得。第四重破無。若因中
無果則因同非因。所以四偈交絡破者。以破 有竟外則執無是故破無。次破無竟外迴宗 執有。故重破有。破其有竟從徹捉無。以其所
執不定故交絡破之。又此論破有多門。上來 以有無各類。今是有無交絡。適緣不同故有 破門非一。問何故十家之中前破有無。答有
無是斷常之本。斷常為眾見之根。今欲窮其 根故前破之也。又佛法因果正是中道。有無 正障中道也。又僧佉衛世是外道之宗。上座
僧祇為諸部之本。如此內外正執有無。故前 破之也。問何故不破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答 亦有之與非無猶是有義。亦無之與非有猶
是無義。故但破二關則四宗便攝。初長行立。 次偈破。即是僧佉之與上座明因中有果。執 有果三義。一者現見果從因故因中有果。二
者假緣則生。故知緣中有。緣中若無雖合不 生。三者信佛語。如經云。以有生性故生能 生。偈上半牒下半破。外救云。因中無果事。假
緣合故生事果。云何難言不須緣合生耶。答 因中無事果終是因中無果義。以因中無事 而生於事。當知此事本無今有。故是因中無
果。又若緣合發事亦應和合方有理。理若自 有事亦應然。又若事因於理理應更有所因。 又若事因理事可是有。理既無因則應無理。
又問。為本有竟須緣合。為緣合竟然後有。若 本有竟何須緣合。若緣合竟方有則未合便 是無。雖假緣合果終不生。問曰下立因中無
果義。蓋是衛世僧祇二世無義。答中上半牒 下半破。破意云。因中無果此無與太虛菟角 無無有異。太虛菟角緣合不生。果亦如是。果
逐可生。太虛不生太虛可無。果應非無。若二 俱無太虛不生而果生者。亦可太虛應生而 果不生。第三偈上半重牒有。下半正破。外道
泥中之瓶具有五塵。則五根取之應得。內法 瓶為四塵成。四根應知。又內法泥中之瓶若 是假應為想心得。而並不爾。故知無也。第四
偈上半重牒無。下半正破。破有三意。一相 與俱無則因同非因。相與不生。又若皆是非 因則無有因。以因無故非因亦無。二者相與
俱無則非因同因。相與皆因無有非因。既無 非因亦無有因。三者二俱是無而有因非因 者。亦應二俱是因而有有無。又同皆是無亦
應求火於氷求乳於水。則因果大亂。問曰因 為果下第二破與果不與果一雙。前破因與 果作因義。次破因不與果作因義。初立次破。
立中外人避前有無二關。以因與果作因故 非是因中都無。而因與竟便滅不得言因中 有果。成論師云。因是有為凡有二義。一者
性滅。二是轉變。以性滅故因滅果生。以轉 變義故轉因作果。又云。一念之因辨果力足。 故能生果。因是有為。故亦生便滅。亦是此義。
以感果力足名為與果。性滅之義秤之為滅。 故成論文云。是因與果作因。已滅報在後生。 又云。作因已滅而成就力在。故能感果。亦是
此義也。偈上半牒下半破。且問前性滅轉變 義。汝只是一乳因若言其滅則無可轉之為 酪。若言乳轉作酪果則不得言乳滅。今遂言
作而復滅者則乳有二體。一體滅於前。二乳 體轉作酪。本立一乳。何有二耶。又問。因與果 者若有果何須與耶。如其無者與誰作因。救
云。有果道理故與果作因也。若理異空則不 須與。若不異空則無可與。又汝果若有有理 復有無理。如百論若當有有若當無無。又難
開善義云。有成就現在。復有現起現在。成 就現在為當能緣為不緣。若能緣則是現起 不名成就。若不能緣同毘婆闍婆提不相應
使。又開善亦是過去過去義。初念謝滅是一 過去。成就來現在得果竟便滅。復是一過去。 同迦葉鞞失已復失。又汝因是一有滅不滅
者則有二體。一是現起因。二是成就來現在 因。故是二體。若言唯是一體經二時者因法 假名時。既有二時則有二法。便有二因二果。
又問。若得果竟無復成就者。亦應得果竟不 名過去。若過去竟猶名過去。亦應得報竟猶 名成就。問曰若謂因不與果下。第二破因不
與果作因。外人避前二體。但立因滅果生。 答中上半牒下半破。破意云。因滅無果之前 是無因。果云何得起。假令果起則是無因之
果。又前偈明果生已而滅。則有二因之過。 今明因滅已而果生。則有無因之咎。前是破 成實義。後是破毘曇義。亦前破大眾部。後
破上座部義。至長安見攝論師立二義。一立 聞熏習不滅作報佛。二立聞熏習滅不作報 佛。言作佛者墮二體過。一者聞熏轉作報佛。
是無常作常義。二聞熏習是有為。復是滅義。 故一聞熏習墮二體。次立滅者一切諸功德 並從真如體上生。聞熏習但為增上緣生。實
不作報佛。是故滅。如人工等但為金朴作出 金緣。而金自從金朴出。此是因滅失義也。又 成實師本執。金剛心有二義。一實法性滅。二
相續轉作佛義。今聞熏習不滅家專是成實 義。問曰眾緣合時下第三雙破一時前後。初 偈破一時。問意云。眾緣合時即有果生。故
無有無因之過。亦是成實五陰一時成人。薩 婆多八相一時共起義。又數人未來已有因 果。即是一時。但來現在生。而因前果後耳。
答曰下上半牒下半破。破意云。夫相生之 道以能生為有。故能生他。所生為無。故從他 生。若立一時有則俱有。無則俱無。俱無則唯
是所生失於能生。俱有則唯是能生失於所 生。故若一時則失能所。得能所則失一時。 破由來義者而汝人陰既一時。何不說人為
陰因際為人果。又涅槃云。眾生名色更互相 縛。應更互作因更互為體。又二法一時。離法 無別時。時一則法一。法二則時二。若時一
法二亦應時二法一。又他云。因滅時是果生 時者。生則是有滅則是無。云何一時。又一 時言因果者。亦可一時有前後。破數義云。
因法假名時。若九法共起則有九時。若言共 一時亦應共一法。因果不得一法亦因果不 得一時。問曰若先有果主下至此已來凡有
三義。初二雙破前因後果。次一番破因果一 時。今破前果後因。此之三義攝一切也。前 立次破。經中及義並有斯執。如須達未修精
舍之因。以有天堂之果。難陀實未持犯。而有 苦樂之報。豈非前果後因。又影公云。前有舍 法而後備柱樑。亦是此義。又經中云。本有
涅槃之果。而後修行取之。答曰上半牒下半 破。破意云。本由因有果。未有因何得有果。 若未有因已有果者。則名無因之果。問經
中親作此說。何以破之。其論破經不應說耶。 答經說別有深意。為勸人修福故說須達之 事。為誡惡勸善故說難陀事。為對生死始有
是無常。故說涅槃本有是常耳。涅槃未曾常 無常。何曾是本始二有耶。又前果後因如數 人命根獨生。而後用十使中隨一使潤生令
一期堅固。命根是果報正主。通六道三界。 今問。命根因何而來。答由業故生。問若爾則 是前因後果。又前因滅命根果後生。則是無
因有果。又若前有果後起煩惱潤即是倒潤。 又已有命根等。竟何須十使隨一潤耶。又若 前果後因則果生於因。因果倒亂。問曰因滅
變為果下。第四番因滅變因滅不變一雙。立 義云。因滅變為果者。觀外人義只詺滅即為 變。故因滅即變作果。答中上半作因至果破。
下半重生破。初句牒次句破。破云。既因變作 果。則因體不滅。因體不滅故因至於果也。 下半重生破者。為因之時是一生。至果時復
是一生。故是重生。此直令其一物重生。所以 成過。又破他義云。若因變作果者則果不異 因。還是前因作於後果。如東方張人至於西
方張人猶是張人。若因異果者則因自滅前。 非因作果。又問。若因變作果因則異果。如其 不異則應不變。又如變昔鹿王至佛。佛應是
鹿。若非復鹿則果異於因。則因滅無果之前 則是無因。無因云何有果。又問。為滅變不 滅變耶。若滅則無可為變。若不滅則不變。
又生已復生者如開善云。作因時是一生。後 成就來現在復是一生。墮重生義。長行為二。 初釋偈本次破異義。前生因共生因者前生
因是相生因果。因在前生果在後生。故名前 生因。共生因者相緣因果。如梁柱與舍一時 而有。名共生因。此二種因總攝一切。又詳
文相生因果自有二種。一者同時如大小生。 二前後如報因因果。今欲破前生因故簡除 共生。明前生之因墮重生過。問何故不釋上
半耶。答因至於果猶是外義。故不須釋之。 若謂是因即變下第二重破異義。凡破兩家。 初破即變。外救云。因即變為果。唯有一生
無有重生。故今破云。既言其即不得稱變。 若言其變不得稱即。如眼即目不得名變也。 問曰因不盡滅下第二救云。名滅而體常存。
體存故雖變而即。名滅故雖即而變。他云。 昔日鹿王我身是也。鹿神明與佛神明不異。 但鹿名滅佛名生。人天神明亦不異。但名失
名生耳。又僧祇義心性本淨是非因非果。在 因名因始終是一心。故言體一。名字有異則 名失名生。又如外道從細至麁。從麁至細義
亦如是。又攝論師云。梨耶體無生滅名用生 滅。亦是此義。又此義違楞伽。楞伽明八證滅 義也。答曰泥團前滅而後瓶生不名為變者。
然以名名體以體應名。在名既滅體亦復滅。 是則前滅後生豈是變耶。又泥團不獨生者。 此句明不但名生在體亦生。對前句不但名
滅體亦滅也。又外人有二義。一者因體不滅。 二者因中有果。前破體不滅。今破其有義也。 又是破其泥團體定不滅。既合兩物則體不
定也。若但有名者此一句云。汝若但云名滅 名生者。則應但有名。則無有體何物變耶。 變名如乳變為酪者。此句證名滅體亦滅名
生體亦生。如百論形時力知名等五事異故 俱滅俱生也。破他義云。汝一泥未作瓶具有 諸物理。汝言泥作瓶時餘理非數緣滅者。亦
應有瓶差理瓶成理。答亦有瓶差理。如一泥 隨作一物餘物悉差。問既不得一時竝成。亦 不得一時竝差。答成物在一事。難故不得一
時竝成。問諸理既竝事亦竝有。答事相妨礙 故不得一時竝有。理不相妨礙故得一時竝有。 問理有事有。則應理礙事礙。理若不礙理亦
不有。問曰因雖滅失下第二破滅不變。前滅 而後變既墮二生。是故今云。但因滅前而果 生後無重生過。答中上半破因失。則無因誰
生果耶。下半明因不失。即因在果云何生果。 如米失則無可為飯。不失則米在亦無飯。所 以重破其不失者。外人立因果唯有失不失
二。若破不失則便立失。若破失便立不失。故 進退破之。問此與前偈破何異。答上與其重 生破。今集令不生。又如成論等一義之中具
失不失。實法則失。相續不失。故具破之。實法 失則無因生果。相續不失則因應在果。又此 文開感應義。今問。當生善感者此善為是有
耶。為是無耶。若是有者何須感耶。若謂理善 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