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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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三 (之上) (論本第九至第十)釋遁倫集撰
[0359b12] 論本卷第九
[0359b13] 九門辨業中第五業門。不說士用果者。離三 果外無別增相故。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 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云於傍生
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 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等流果 中。壽量短促等十句如次配十惡業道也。果
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增上果假名 等流。邪見等流增益癡者。對法論說。諸邪見 者癡增上故。成業道者唯增上故。問若爾何
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增。答癡增始邪見邪 見必癡增。邪見必有癡有癡未必有邪見。業 道舉能依言邪見不說癡。得果說所依言癡不
說於邪見。二門影略說。令知業道唯邪見癡 通於鈍行故不稱業道。增上果中。此依一物 以辨十果。對法依眾事以辨十果。故一一不
同義各別也。此有十句亦依業道次第別配。 不便宜者不順人心。景補闕云。依婆沙有二 說。一云。方便業感人中短命因。根本業生於
惡道。二云。持刀欲殺人時。令他面色無有光 澤。令減外具無有光澤。令他受苦邊生惡道 受苦。斷他命根不相續邊後於人中受於短
命。今依瑜伽釋云。如行殺時。令他受苦面無 光澤斷他命根總牽惡趣。此業餘勢後生人中 障滅命業令命根促名等流果。與現法果者。
則前三果由善不善現在牽生。八欲解中。四 善四不善相對以明則成四對。初對緣身財。 次對悲田。次對欲田。後對恩田。五無間業
中第六十說。一是虛誑語。謂破僧四是身業。 於中三為殺生。一是殺生加行謂出佛身血。 隨應則以身語二業而為自性。別解破僧義略
有十一條。一僧破。則以所破僧身不相應中 不和合為性。無覆無記依異熟識於法輪等 不和合故。能破體者。謂如上說是虛誑語從
果為名。二是比丘非在俗。三見行非愛行。四 淨行非犯戒。言不威肅故。五破異處。非佛前。 以諸如來難輕逼故。六破愚夫非聖者。七忍
異師聖道時。謂五法是道八正非道。八必不 經宿。破法輪僧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九 破法輪唯此州有佛故。破羯磨通三州有教
故。十破法輪。極少九人。所破分二部。能破為 一故。破羯磨極少八人。分二部故。多亦不遮。 十一初成道。後將入涅槃。及戒皰未起時。未
立止觀第一雙時。佛滅後時。未結戒時。於此 六位無破法輪。除此餘時方可破僧。俱舍頌 言。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戒。於如是六位。無
破法輪僧。薩婆多師說。佛有宿業怨對故有。 大乘示現。此五逆中害父母壞恩田故。餘三 皆是壞德田故。由此成逆。三乘通故。薩遮尼
犍子經所說五逆與此不同。唯大乘有。對機 別故亦不相違。此五逆中破僧最重。壞功德 法身故。障人天解脫道故。入聖得果離染漏
盡皆悉備遮。乃至大千法輪不轉天人龍等 身心亂故。定招無間一劫大罪。次出佛身血。 次殺阿羅漢。次母。次父。後後漸輕。諸廣義門
皆如俱舍第十八說。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 業同類之罪。基云。污阿羅漢尼及母。是害母 類。打最後有菩薩。是殺父類。或於天廟等行
殺。或於委重所損害。或於貧苦田施無畏已 返逼惱。是殺阿羅漢類。劫奪僧門。是破僧 類。破壞靈廟等。是出佛身血。或總稱類不
須別配。今解。染無學尼是殺阿羅漢類。染母 是殺母類。打最後有菩薩及破壞靈廟是出 佛血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餘是殺父等類。
言劫奪僧門者。景云。僧常住僧物。由有此物 僧門聚集布薩說戒。由奪此物不得和合。猶 是如他欲與僧物自迴入己。備泰及基解大
同之。但基云。僧門者因僧所由諸所有事。泰 云。既入僧門而劫奪等少少有異。問依對法 第八及此論下文。皆論五無間業一向生受。
云何此中說有現受。景云。五無間業據定處 為論。諸經論中多言生受。理實通有現生後 受。如造多逆則於現身且受輕苦。於次生身
受其重苦。業勢未盡於地獄中死還生地獄 義當後報。故對法論第八中說。如彼經云。由 無間業於地獄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後
補闕云。其逆業亦得現果。以苦輕故。故不得 言。從初就位名作現受從重為首但言生受。 基又解云。此據行逆罪故現被殺等故名現
法受。彼依次生墮無間等名順生受。亦不相 違。問順現受業不感總果。豈五無間業受別 果耶。答由加行業受現別果。由根本業受當
總果。非由一業現後俱受。從初為名名現法 受。則非五無間不招總果。則由此義對法論 說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苦具眾多猛利頓
受眾苦。訶怨心經云。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 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般若法華等經亦言。 由謗經故從一地獄生一地獄從初為名皆順
生受。此亦如是。問殺獨覺何故非逆。答少故 不說。即殺阿羅漢類收。若依地藏菩薩經 說。殺辟支佛不成逆罪。以彼無有說法利物
故。問何故謗法不說為逆耶。解云。謗法太重 超於逆類故不立也。或且對人說逆故。此約 謗大法說。若依薩遮尼犍子經說五逆者。謗
三乘法為第二逆也。供養慈定等得現法果 者。依初生位。謂如初出慈定無諍滅定。得預 流及阿羅漢果亦爾。非久出後不說獨覺。少
故略之。其實亦得。一來不還非初得聖故不 說。問何故但說慈定不說悲喜定捨定等耶。 答喜捨劣故。悲通散故。於與世間出世間樂
慈等勝故。無諍等亦爾。內證真無諍。外息諸 煩惱。勝願智等。故不說餘。於學無學僧別者。 對法說。佛為上首僧。謂對佛前諸所有僧或
是佛弟子凡聖學無學僧名佛為上首僧。此 言僧故非是別人。與增上果者謂亦由受 現法果業者。謂不但由他。亦由自現業見佛
供養等。業天者。世人多以善惡由天。理實由 業。說業名天。損益門有八者。初七則是身三 語四如次配之。八合是意三業道。亦可前
亦則前六種。第七第八諸業共引。第六業增 上中有六。前四通於善惡。第五不善。第六唯 善。初一利相。第二勤相。第三自性中。初語四
校量。次身三。後意三總校三業。別量十業 業道中。先色後心。色中先重後輕。意業道中 先輕後重。作法不同亦無過失。然三罰業意
業最重。五僻見邪見重。五無間業破僧重。所 望別故。今此明業不望無間。故語業輕理無 過失。第七業顛倒中。殺生相似同分罪者。加
行業道似根本故。執受顛倒但言乃至綺語 不說意三業道者。身語七支通戒性故。共所 知故。色易執故。第八業差別中有二。初列四
位業名。後隨別釋。列位有四。一有五種二門。 二有十種三門。三有一種四門。四有一種五 門。作業者謂若思業若思已所起身語業者。
審決定思名思業。發動勝思名思已所起身 語業。或發動思名思業。此思所起身語二業 名思已所起身語業。此解與對法同。彼云。思
業云何。謂福非福不動業。思已業云何。謂身 語意業。三藏解云。前是方便思業。後是根本 三業。不作業者。景云。謂卒爾心起意思業。非
是為起身語前方便思故。無所起根本身語 二業。備述兩釋。一云。分別心所造業名作業。 任運心所作業名不作業。一云。惺悟心所造
業名作業。迷亂心所作業名不作業。又解。作 業通加行根本業道表無表業未滅未捨名作 業。即二業種子加行根本。表無表業已滅已
捨名不作業。不成就故。無勝作用故。基云。加 行根本諸表業名作業。有起作故。諸無表業 名不作業。無起作故。此通三乘表無表業故
不說意。增長不增長業中。八自性無記業者。 基師解云。謂善不善非業道攝。中下品性。非 三性中無記性也。自體不增名無記故。或三
性中無記之業。九悔所損業者。八十九說。諸 作不增長業。若無追悔不修對治可當受果名 增長業。若追悔等名不增長。或先增長業由
追悔等如未生怨名不增長。不追悔等名增 長業。第六十說。依未解脫者建立定受業故。 解脫者起道伏斷。對法論說。有五種故思造
業。一他所教勅。二他所勸請。三無所了知。四 根本執著。謂三毒蔽心猛利執著所起諸業。 五顛倒分別。謂勝無罪所行惡業。於此五中
根本執著顛倒分別若作若增長非不受異熟 重故。餘三雖作而不增長不必受異熟輕故。 彼論釋。作者謂起造諸業令其現行。增長者
謂令習氣增益。故思業者謂故思已若作業 若增長業等者。此中故作或增長名故思業。 非故作或增長名不故思業。對法論說故思業
與此相違。通增長不增長故。此依殊勝強思 當定招異熟名故思業。彼依但是故思所作 非任運業通不當得果皆名故思。所望別故
亦不相違。順定受業不定業者。三藏解云。順 定受業時報俱定。不定反此。基又解云。即前 故思業當定招異熟。前不故思業當不定招
異熟。對法論說。決定受業者。決定有三。一作 業定。由宿業力感決定身。於此生中必造此 業期限決定終不違越。佛等神力亦不能制。
二受異熟定。即此所說順定受業果定當受。 時未定故。三分位定。謂順現受生受後受分 位定業。此中義顯若業道攝業名順定受。加
行後起通定不定。若未悔未解脫說名定業。 已悔已解脫名不定業。此云作及增長者。作 作現業增增種子故也。已熟未熟業者。景云。
前是生熟果竟功能盡業。後是功能仍續。基 云。過去及現在正生果業名已熟業。未來及 現在當生果業名未熟業。三性業中。有覆無
記亦名無記業。非三善根三不善根為因緣 故。律儀所攝業等者。別解脫律儀業。依決擇 文。用信等五根及思六法為性。此取發業因
等起心故六法為體。若取戒體正取七支種 子相續防非義邊假立。現行別解脫律儀現 起身語一念則滅非律儀體。對法云。即七眾
所受律儀。出家五眾及近事近住。由出家者 盡壽遠離惡行欲行。由近事者盡壽離惡行 不離欲行。由近住者不能盡壽離惡行欲行。
故別解脫三類建立。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 所攝業者。基云。靜慮者色界四靜慮。等至者 四無色界。果者依靜慮無色所修生功德。斷
者則靜慮無色相應現思遠防欲界諸犯戒非 之斷戒也。果則斷戒果之斷也。體則定生律 儀。三乘通身語大乘兼意業。有釋。斷者則是
無為性戒。果是定生律儀。今此解業既言果 斷不言斷果斷非無為。如前說善。或果與斷 二俱戒體故雙取之。唯初未至有斷對治。上
諸地中成遠分斷。此依有漏定生戒義。決擇 分說。唯色界有。此文及第三分文通無色有。 對法唯依色界建立。彼自會云。以無色界麁
色無故略不建立。泰法師云。四禪四空為 因所發律儀名果。則是靜慮無色律儀。復 名斷戒。則定果為斷惑方便故。非正斷惑 以有漏故。無漏律儀所攝業者。謂見諦者
由無漏力所得遠離性則道共戒。此等竝據 止非遮防之戒則是止善。汎爾禮佛誦經等 名為作善。泰法師云。別解脫表戒亦通種
子上假立不同。無表唯依種說以相續故。其 道定無表隨心有無故依現假立。若爾出定 之時為成就不。備法師云。雖過未無而義
說成。斯有何失。然不相續故。唯依現行假立。 泰法師云。通依現種立。不律儀亦依不善七 支業種相續遮善義邊立。依下決擇文。七支
別支前後而得。又一一支皆得重支。讒 刺 者。 唯行讒儜譏 刺 於他以求活命。不良之類恐 喝之輩。斷獄者。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
命。此有十二。對法有十四。此無彼三。一獵 鹿。二捕魚。三害牛。彼無此一。謂斷獄涅槃經 中說有十六。牛羊猪雞為利故養。肥已轉賣。
為利故買。買已屠殺。則為八種。捕魚捕鳥獵 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呪龍復為八故。無此 斷獄縛象。雜心說十二。屠羊養猪養鷄捕魚
捕鳥獵師作賊魁膾守獄呪龍伺獵屠犬。諸 文不同。略舉爾端。非唯爾所。不爾專行殺馬 驢等豈非彼耶。此皆據彼所殺害緣境說論。
體但是七支不善業也。施自性者謂思所起 能捨所施物身業語業者。對法唯識俱取三 業思并無貪為性。今以無貪說為因緣。以思
說在等起門中故。自性中取身語業。據表外 彰三乘通論。故唯身語不說意業。戒自性中。 以三業為性故言身語業等。如唯識說。受菩
薩戒故通三業。依處通情非情者。性戒遮戒。 隨其所應通依二故。修性自性謂三摩地者。 其四無量慈體無瞋悲體不害善體不嫉捨
則三善根善捨數也。今從所依故定為體。依 處者。則所緣三界有情總為三類。一無苦無 樂與樂名慈。二有苦拔濟名悲。三有樂助喜
名喜。於初類起離癡想。於第二類起離瞋想。 於第三類起離貪想。平等令離惡名捨。此舉 慈境等取餘三。辨具三者相貌指如餘經。福
業者謂感善趣異熟等者。福業於人天受總 異熟。及順五趣受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獄 中受等流果相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然。
成唯識說。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 轉理說故。大乘中彼無善果。由善業故受苦 輕微名為得果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四
塵復善業感。又釋。離非天為一合成六趣故。 說善業順五趣有地獄實無。備云。有義善業 亦得能感地獄別果故。如小地獄得涼風等。
順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 業者。此有二義。一云。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 此及對法不說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受
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何故 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無別善 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麁故善但招
樂。故無捨果。問下善業麁不招捨果。第八捨 果下業不招。答總別果故不應為例。景云。 今大乘中雖無文說。以理而言。於善趣中以
上善感捨受。以何賴耶是總報故。兼感六識 捨報。下善感喜樂。以別報故。於惡趣中上惡 感本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