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line of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師地論略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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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論本第六第七第八)基撰
[0033a05]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 為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 下。結成前破。答中為二。初列敘小乘外道強
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 分四。一總標。二徵起。三敘執。四應審問彼 下。廣破之。
[0033a11] 雨眾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 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眾。彼計諸法。略 為三。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
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 體。如金為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 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0033a17] 敘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敘執所 由。次彼作意思下敘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 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為性尋思者。性
多思慮 為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 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 依。依內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
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 法。在彼位故。
[0033a25] 敘執有二。初敘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 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 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
穀為禾因。非麥為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 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 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
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 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
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 因中。已先有禾果。
[0033b07] 上敘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云。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 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
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云。若求禾果。不 唯求取穀因。爾者為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 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
者為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 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0033b16]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 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 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0033b19]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徵。二別難。後結成。別 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 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
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云。汝之果體。應非決 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 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喻 若有 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 生而說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 如何說有。量云。汝果於因中不應說有。未生 相故。如兔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
從因生不應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 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 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0033c03]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 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 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
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 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 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
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 之。緣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 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云。汝之自
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 文易可知。
[0033c14] 從緣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 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眾緣顯變為餘 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緣顯
如常分別。
[0033c18] 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故先難云。果 先是有。復從緣生。不應正理。今從緣顯故 兩眾別。此義不然。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
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 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 者。生必滅故。如何說為能別不成。故知前後
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0033c25]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 從緣顯之。
[0033c27]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 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 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
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徵 他計云從因生。
[0034a03] 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 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為顯果。復何 緣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為成果者。豈不唯為
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0034a07]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 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 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為異不異。
[0034a10]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為有障。體生故為 障。而果不顯為無障體。而為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云。無體應不能為障。以無體
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緣 故。如汝因法。
[0034a15] 若有障緣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 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俱 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
故。如所障果。如水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 因。闇亦能障。水盆俱有。闇障無差。因果不 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准可知。設若救云
障緣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 緣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緣顯。障所障故。 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緣顯。許有障故。 猶如因法。
[0034a25] 有性是障緣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 所有即體名為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 緣為果義作障緣。若有體是障緣。體性常有。
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 常有。何不為障。而獨果有能為障耶。量云。汝 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
宗因體亦應為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 果性是障緣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 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
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云。汝宗 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 果體。一向顯故為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
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 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 亦果。
[0034b12] 本法與顯為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 故。顯謂顯了。遇緣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 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
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 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 法比量翻此可知。
[0034b18]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 因無因。無因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 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 時。
[0034b22]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 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云。 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
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云。果法未 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 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云。有
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0034b29]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 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 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鑛中金。不
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0034c04]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 三云。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 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
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真智他心智 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 故。
[0034c10] 聲論者計。若內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 一疏說。上來二計皆是增益邪見所收。
[0034c12]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敘宗。二徵詰。三敘 執。四破之。敘執中。初敘外道。後敘小乘。外 宗量云。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內
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 二處實相是有。意緣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 有。廣如俱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 經義。
[0034c19]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者。總結 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真有。不安住自相。此法 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
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 即未來。量云。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 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
相。應不名過去。量云。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 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 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真實。量云。大乘現
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真實。世所攝故。猶如去 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為自相實 不成。無三世故。如兔角等。
[0035a02]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徵破。 四釋彼經。五說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 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 來等七義難。
[0035a07]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 云。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 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
義。
[0035a11]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說言。三 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 應道理。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
猶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 過。或因云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宗喻同前。
[0035a16] 為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 常相者。假說徵詰。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蘊 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為等 若無常
相三世恒有。亦不應理。量云。汝宗五蘊非於 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兔角等 若言 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云。五蘊諸法非三世 恒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0035a23] 義難中。初敘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 俱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法救說。世由類
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 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 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說。世
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 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 名為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
為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說。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 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說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 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說言。此 四說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
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 何義為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 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
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為善說。依法作用未 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徵者。難 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
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 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 本部計。破此四師如俱舍說。決擇五十一。敘 為六計。文意大同。
[0035b19]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 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為緣生現者。法住未 來為因緣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
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 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 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
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 此但舉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 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
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 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 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說為 善。
[0035c03]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 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 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云。未來應有方
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 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 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虛空等。五十一云。未
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為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 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有為。本不生故。如
虛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為。本不生故。如兔 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 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虛空等。又未來法亦
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 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為緣之法。應是 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為等。二應本無今生。
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說未來法流入現 在。今現在法。未來緣生。未來先無。今方始 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
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云。是即本有其 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