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on the Viṁśatikāvṛtti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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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沙門基撰
[0347a05]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0347a08]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0347a08]述曰。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
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 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
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
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
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
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今總答之。
[0347a28]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0347a28]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
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
[0347b04]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 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
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0347b12]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0347b12]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
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0347b17]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0347b19]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0347b19]述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0347b23]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0347b23]述曰。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 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0347b29]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0347b29]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
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0347c06]所以者何。
[0347c07]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0347c07]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 親生
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0347c17]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0347c17]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0347c22]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0347c23]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0347c23]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
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0348a01]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0348a01]述曰。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0348a05]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0348a05]述曰。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0348a07]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0348a08]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0348a08]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
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0348a13]釋意識者。
[0348a14]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0348a14]述曰。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
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0348a20]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0348a22]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0348a22]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 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
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0348a29]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0348b03]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0348b03]述曰。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
性故 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 或若不爾。前言末
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0348b15]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0348b15]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0348b17]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0348b20]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0348b20]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0348b22]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0348b25]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0348b25]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0348b27]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0348b27]述曰。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
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
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0348c07]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0348c09]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0348c09]述曰。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
[0348c19]與前解同者。
[0348c20]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0348c20]述曰。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
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0348c24]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0348c24]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0349a01]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0349a01]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0349a05]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0349a06]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0349a06]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
得。
[0349a11]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0349a11]述曰。此廣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
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
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
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0349a26]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0349a28]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0349a28]述曰。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0349b03]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0349b03]述曰。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0349b05]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0349b05]述曰。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
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0349b12]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0349b13]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0349b13]述曰。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0349b15]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0349b15]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0349b17]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0349b17]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
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0349b21]次第二解。
[0349b22]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0349b22]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
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 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0349c04]何者染法。
[0349c05]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0349c05]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0349c11]何者淨法。
[0349c12]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0349c12]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
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0349c17]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0349c17]述曰。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0349c20]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0349c20]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0349c24]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0349c25]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0349c25]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
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
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
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0350a09]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0350a11]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0350a11]述曰。此總結也。
[0350a12]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0350a12]述曰。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0350a14]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0350a14]述曰。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0350a21]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0350a21]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
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0350a26]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
是常。今阿賴耶識。
[0350b01]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0350b01]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0350b05]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0350b05]述曰。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