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on the Viṁśatikāvṛtti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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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沙門基撰
[0503c18]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0503c18]述曰。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
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
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
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0504a03]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0504a03]述曰。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
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
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
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
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
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
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
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0504a28]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0504a28]述曰。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0504b01]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0504b01]述曰。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
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0504b05]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0504b05]述曰。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
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
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
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准此可解。
[0504b17]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0504b17]述曰。此會相違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 由如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
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0504b24]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0504b24]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
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 問何所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
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
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0504c07]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0504c07]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
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
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
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
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
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
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
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 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
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
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
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0505a18]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0505a18]述曰。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0505a20]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0505a20]述曰。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緣。
[0505a23]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0505a23]述曰。謂內外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
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疎遠
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
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
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0505b09]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0505b09]述曰。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
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0505b14]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0505b14]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0505b18]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0505b18]述曰。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
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0505b24]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0505b24]述曰。體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
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0505c01]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0505c01]述曰。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疎助
緣皆是。
[0505c06]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0505c06]述曰。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
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
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
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
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
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
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
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
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0506a02]論。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0506a03]述曰。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
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0506a10]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0506a10]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
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
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0506a20]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0506a20]述曰。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
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
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
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0506b04]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0506b04]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
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
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0506b15]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0506b15]述曰。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疎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
漏.無漏。一准於前。
[0506b20]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0506b20]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
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
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
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0506c03]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0506c03]述曰。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0506c05]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0506c05]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
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0506c10]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0506c10]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
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
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
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
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
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
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0507a05]何以知者。
[0507a06]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0507a06]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遍盡故。
[0507a10]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0507a12]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0507a12]述曰。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
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
[0507a18]又解。
[0507a19]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0507a19]述曰。即此現行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
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0507a24]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0507a26]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0507a26]述曰。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
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
[0507b04]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0507b05]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0507b05]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
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0507b10]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0507b10]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
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0507b17]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0507b18]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0507b18]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0507b20]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0507b21]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0507b21]述曰。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
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0507b27]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0507b27]述曰。方便疎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疎體同故。
[0507c01]何以知者。
[0507c02]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緣種故。
[0507c02]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
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0507c07]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0507c07]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
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
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
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 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
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0507c23]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0507c23]述曰。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
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
[0507c28]下自釋難。
[0507c29]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0507c29]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
說增上業種所攝。
[0508a05]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0508a05]述曰。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
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0508a10]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0508a10]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0508a13]何以爾者。
[0508a14]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說。
[0508a14]述曰。下釋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
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0508a21]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0508a21]述曰。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
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0508a27]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0508a27]述曰。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0508b02]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0508b03]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0508b03]述曰。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
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0508b09]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0508b09]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0508b11]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0508b11]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
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0508b18]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0508b18]述曰。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
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0508b23]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0508b23]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0508b27]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0508b27]述曰。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
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
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0508c06]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0508c06]述曰。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
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0508c13]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0508c13]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
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0508c20]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0508c20]述曰。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
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
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
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
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0509a06]論。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
[0509a06]述曰。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
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
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0509a14]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0509a14]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
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
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0509a23]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0509a23]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
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0509b01]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0509b01]述曰。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
[0509b05]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0509b08]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0509b08]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
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
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0509b17]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0509b17]述曰。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
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
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
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
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0509c04]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0509c04]述曰。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
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
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0509c12]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0509c12]述曰。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
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
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
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0509c23]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0509c23]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0509c25]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0509c25]述曰。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
[0509c29]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0510a03]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0510a03]述曰。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
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
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
說。此亦應爾。
[0510a14]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0510a14]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
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
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
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0510a25]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0510a25]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
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
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0510b06]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0510b06]述曰。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
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
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
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0510b17]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0510b17]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
[0510b21]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0510b22]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0510b22]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
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
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
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為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
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
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
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
說故也。
[0510c17]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0510c17]述曰。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
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
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0510c25]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說之。
[0510c25]述曰。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
流果。如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0511a02]論。真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說。
[0511a02]述曰。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
偏說。亦不盡理也。
[0511a07]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0511a07]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
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0511a14]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0511a14]述曰。此攝所餘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
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
[0511a19]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0511a20]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0511a20]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
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0511a26]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0511a26]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
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0511b02]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0511b02]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
緣得。
[0511b07]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0511b07]述曰。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也。觀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0511b11]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0511b11]述曰。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
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0511b18]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0511b18]述曰。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
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0511b27]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0511b27]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
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
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
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0511c10]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
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0511c15]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0511c15]述曰。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
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0511c19]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0511c19]述曰。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
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0511c24]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0511c24]述曰。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
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0512a02]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0512a02]述曰。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
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
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0512a11]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0512a11]述曰。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0512a15]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0512a18]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0512a18]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0512a21]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0512a21]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
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
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0512a28]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0512a28]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
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
[0512b05]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0512b08]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0512b08]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
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疎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
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也。
[0512b17]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0512b17]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
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0512b22]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0512b22]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
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0512b28]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0512b28]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
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
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0512c07]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0512c07]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
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
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為疎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
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0512c20]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0512c20]述曰。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
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
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
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0513a05]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0513a05]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
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
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
所緣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
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
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0513a24]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0513a24]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
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0513b01]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0513b01]述曰。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
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
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0513b13]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0513b13]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
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
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0513b22]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0513b22]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
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疎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
[0513b28]第六子門。
[0513b29]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0513b29]述曰。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疎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
違也。
[0513c05]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0513c05]述曰。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0513c08]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0513c08]述曰。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
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0513c14]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0513c14]述曰。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
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
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
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
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
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0514a05]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0514a05]述曰。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
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
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
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
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
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 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0514a24]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0514a24]述曰。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 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
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0514b01]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0514b01]述曰。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0514b05]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0514b05]述曰。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
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0514b09]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0514b09]述曰。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
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0514b13]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0514b15]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0514b15]述曰。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0514b19]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0514b19]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
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
[0514b23]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
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0514b27]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
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 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
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0514c12]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0514c12]述曰。此初寄問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0514c16]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0514c16]述曰。上二句答相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復次。至文當知。
[0514c19]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0514c19]述曰。初釋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
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 以業有
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
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
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
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為善也。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
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
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
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
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
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
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0515a26]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0515a27]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0515a27]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0515a29]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0515b01]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0515b01]述曰。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
[0515b05]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0515b08]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0515b08]述曰。下解習氣。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0515b12]若爾如何。
[0515b13]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0515b13]述曰。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0515b16]何以名習氣。
[0515b17]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0515b17]述曰。是業氣分。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
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
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
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0515c01]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0515c01]述曰。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0515c04]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0515c05]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0515c05]述曰。一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
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
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
以極狹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
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0515c23]何以名習氣。
[0515c24]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0515c24]述曰。即彼八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
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0516a03]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0516a04]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0516a04]述曰。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
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0516a11]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0516a11]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0516a16]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0516a19]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0516a19]述曰。業招生顯。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說非因緣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0516a22]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0516a22]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
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後亦當爾。
[0516a29]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先發言云。
[0516b02]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0516b02]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
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
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
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
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0516b17]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0516b19]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0516b19]述曰。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
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盡時者。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
[0516b27]下結答難。
[0516b28]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0516b28]述曰。由此所說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0516c02]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0516c02]述曰。總此頌意。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
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0516c06]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0516c06]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0516c10]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0516c10]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0516c14]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0516c14]述曰。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
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
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
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
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
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0517a08]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0517a08]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
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
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
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0517a20]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0517a20]述曰。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0517a22]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0517a22]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0517a25]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0517a25]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0517a29]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0517a29]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
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0517b05]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0517b05]述曰。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
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
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0517b16]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
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
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
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
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0517c01]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0517c02]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0517c02]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0517c05]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0517c05]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
習氣也。
[0517c10]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0517c10]述曰。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
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0517c15]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0517c16]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0517c16]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
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0517c21]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0517c23]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0517c23]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
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
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
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
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0518a11]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0518a11]述曰。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0518a13]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0518a13]述曰。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
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0518a18]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0518a18]述曰。惑.苦種子名為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0518a20]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0518a21]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0518a21]述曰。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0518a23]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0518a23]述曰。此釋唯業不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
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0518a29]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0518a29]述曰。一准於前義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0518b03]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0518b03]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苦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
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
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
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
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世。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
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為
無明支。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云。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
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
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
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
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
時.果時。緣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
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
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
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
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會。云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
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
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為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
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
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
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
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
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
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
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
故。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
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
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
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
是此體。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為色。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
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
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
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
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
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
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