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on the Viṁśatikāvṛtti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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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沙門基撰
[0539c17]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0539c17]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0539c20]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
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0539c25]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0539c25]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0539c28]論。所以者何。
[0539c28]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0540a01]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0540a01]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
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0540a06]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
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
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0540a15]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0540a15]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
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0540a25]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0540a26]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0540a26]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0540b01]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0540b02]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0540b02]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0540b05]此體是何。
[0540b06]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0540b06]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
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
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
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0540b19]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0540b19]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0540b23]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0540b23]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
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0540b28]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0540c01]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0540c01]述曰。義與前同。
[0540c02]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0540c02]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0540c07]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0540c07]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
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0540c12]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0540c15]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0540c15]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0540c17]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0540c17]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0540c20]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0540c20]述曰。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0540c25]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0540c25]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
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0541a01]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0541a01]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
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0541a10]下第二護法等師。
[0541a11]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0541a11]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0541a14]所以者何。
[0541a15]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0541a15]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0541a18]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0541a21]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0541a21]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
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
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
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
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0541b06]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0541b06]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
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
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
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 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
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
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0541b25]後難之云。
[0541b26]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0541b26]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0541b29]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0541b29]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
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0541c05]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0541c05]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0541c08]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0541c10]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0541c10]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0541c13]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0541c15]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0541c15]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0541c19]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0541c19]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0541c23]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0541c23]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
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0541c29]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0542a02]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0542a02]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
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0542a08]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0542a08]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
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
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0542a20]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0542a20]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0542a24]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0542a24]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
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0542b02]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0542b02]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
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
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0542b12]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0542b14]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0542b14]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
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0542b19]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0542b20]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0542b20]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
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0542b25]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0542b26]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0542b26]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遍計
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 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
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
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
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
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
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
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
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
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 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
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
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 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
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
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