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Weishi Lun Liaoyi Deng 成唯識論了義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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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本)淄洲大雲寺沙門惠沼撰
[0681b05] 敘數論等我中云汝所執我等。敘宗立量 及出彼過如疏.樞要。然樞要中與第一量 作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失解亦有有法自
相相違因過。執我有法正所諍故。虛空非我 故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無初後 故。如空 又解。雖對敵立諍我有無。猶
無同喻。故方便顯我常.遍等。若許常.遍 即離識有。准此即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 餘皆准思 第三量中樞要云。隨身之因隨
一不成。於同喻空上不有即不共不定。常. 遍之宗空為同喻。瓶為異喻。隨身造業等 因。於同異喻二俱非有 要集云。此不共不
定其相難解。共許虛空體遍.常故。不可難 令以為異喻 彼由不識草瓶字。謂是草 難字。即謂樞要難彼虛空還為異喻。即難 樞要云不可將空為同喻。復難為異喻
又二喻不並。如何說言二俱無。故應云 此是喻中能立不成。以此為定 此不曾 思。不知字錯故枉劬勞 又云。或可。虛空
同喻。餘色等法以為異喻。隨身作受因。異品 有非有。故成相違 今謂不爾。若望數論。 應云隨處受苦樂。不得言作業。他宗不
許故。除我已外餘非受苦樂。若勝論師唯 我造業及受苦樂。色等亦非。如何說是異 有非有 又云。前樞要說有法差別。雖是一
師。若依別師所說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 宗者。俱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 差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 別。且如護法對難陀等。意許欲成第八用
第七識為俱有依。而不言顯第七為依。方 便立云。阿賴耶識必有俱生別依。是識性故。 猶如六識。此因是有法差別。差別量云。阿賴
耶識應不受熏持種。以識性故。猶如第 六。受熏持種唯在第八。故是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緣性量。是有法差別。為 唯取作有有緣性為差別。為亦取非有有
緣性為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緣性為差別。 非有有緣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作有有緣 性為差別。差別於誰。誰為相違 又作 非有有緣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云取
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真他用。亦唯一法。應 非法差別 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 顯。名為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
許。此名有法差別。為法差別耶。若云法差 別。相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 復不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為思。不得立
思為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 立法.有法非德.有德 此意即許諸法自 性及與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
性恒名有法。諸法差別恒名為法。又六識喻 亦違自相。非賴耶故。應是違二。不唯差 別 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
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云。 極成意識。必有俱生增上別依。極成六識隨 一攝故。猶如五識。此因是法差別相違。相違
量云。極成意識。不用第七為俱有別依。極 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五識。不以第七為別 依。通第八故。是法差別 若准因明為他
用難。此亦不成。應云以非第七識為俱有 別依。眼等五根非第七識故。若云不用第 七識為俱有別依。但遮非表。無有別法 與七相違。與誰為因。熟思方解。
[0682a09] 破我中。云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 身受苦樂等。此若共量。宗.因俱有隨一不 成佛法不許有我常.遍。若佛法自比量。宗
有自違。因有自隨一不成。亦有自所依不 成。虛空無體。無俱不成。取虛空無為依如 可爾。今是他量。就破他故。簡過如疏。
[0682a15] 西明云。破勝論我中。云應無動轉自問 云。彼宗許我亦無動轉。今成無轉豈不相 符。解云。有二說。一云體用俱無動轉。二云
用有動轉。是故前量有二義。一若依初說。 論主將破先定他比量。謂汝宗我體及用應 無動轉。體常.遍故。如虛空 今謂不然。
彼計體用俱無動轉。何須量立。此乃徒施。 以彼自許。只可但定於宗。無勞立量 二 若依用動轉者。是釋論主述彼宗量顯彼
自違。量云。汝執我用應無動轉。體常.遍故。 如空 此亦不爾。以常.遍為因。應有兩 俱不成。彼既許用動體不動。即許體常.遍
用非常遍。准下論云用不離體用應常 有。故知彼許用有動轉非常非遍。故常遍 因於用非有。如何以體常.遍為因違彼計 耶。若應如論立。應云汝之我用亦應常遍。
不離體故。猶如於體。何得用彼常.遍為 因。故應依本疏主所明。正此論云汝所執 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汝許無動轉故。 如太虛空 以此文中有三比量。因有三
故。一常.二遍.三無動轉。文言如何意是不 義。上說應字。合在如何二字之上。文言便 故在因上安。所以不次。不得本意餘浪釋 之
亦如因明論文。云此中宗者。謂極成有 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 性。是名為宗。後文軌法師輒改論文云差 別為性。為之言作。言以差別為宗體性。若
爾前標此中宗者。釋云差別為性即顯宗 訖。何須更說是名為宗。文言煩重。元本論 云差別性故有其二義。何以故。以差別故
宗體。隨自下簡過。今言故者。意簡古師以 有法及法俱名為宗。今簡古師義。以差別 性故。互相乖反是其宗體。若言為性無簡 古失
二云古師宗過有五。今陳那菩薩更 加後四。以極成有法.及法俱極成。可為宗 依。以差別性是宗體故。依彼有法及法上 立是名為宗。方始結之。
[0682b23] 又所執我為一為異。若言異者其體應相 雜。要集敘量云。天授真我。與祠授我體應 相雜。更相遍故。如祠授我 今謂。此說理
亦稍難。彼許祠授我體相雜。天授應然。有 相符過。不許相雜。喻闕所立。何成比量 西明云。因云更相遍故。無有過失。天授.祠
授二人我。皆有與他更遍義故。如所作性 因 集云。有說常遍為因。必望二法方名 更遍者 此亦非理。違論文故 有解一我 相似義說更遍 此亦非理。一體不可說
更遍故。違道理故 集云。有釋為正。以天 授等我即有與他我更相遍義。如所作因必 望能作。雖不顯唯舌等緣。而所作因成 今謂不爾。何者若云天授等我。即有與他
更相遍義。即有與他相雜。以不。若云相雜 相符之過。若不相雜喻闕所立。喻即不成。 本疏意云。祠授我常.遍。而體是一。故立量
云。天授我與祠授我。是有法。應體成一。是 法。以常.遍故。因如祠授我。祠授我一。復 是常遍。喻具二立得成比量。此得論意。智 者當信。餘皆不審
又如前量云。且如餘 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 一故。如天授等。餘人不解此之比量。謂將 餘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總為有法。便即
難云。如何復取有法為喻。由不解意。意 云。如餘祠授。是有法。於他天授作業之時 亦作業。是法。標舉天授作業之時。祠授 亦應作業。以我體一。若不言於天授作
業時亦應作業。天授未作破僧等業。可 令祠授等亦作破僧業。即同喻無所立。為 簡此過。云於天授作業之時亦應作業。 喻具二立。
[0682c26] 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失。立量 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故。如 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此量有
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所諍。 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此更相遍因。以同 處色為同法故。即是唯於我異喻轉。更無
遍是我同喻故。二有有法差別相違因過。 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我。即是意許。有 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離色。即是假我。
復更相遍。喻具二立。更無實我。更遍同喻。 故立量云。汝所執我。應是假我非實我。許 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要集云。三藏
有三說。一云同處不相離。瑜伽論隨經部 轉門。非大乘正義。二云亦大乘正義。然識 所變是假非實。皆不離心故得涉入。不同
彼宗眼等實有不相涉入。三云七物別類同 處不雜。我類無別同處應雜。三藏意存第 二。集云。今尋初釋有他不定。依第二釋。
雖識變假。七非成一故亦不定。依第三釋。 外器類同一處不雜成一故亦不定。故今因 云同類無增減更相遍故。無不定失。同類
簡七物。無增減簡外器。外器有增減。我 即不爾 或可。因云天授.祠授二我隨一攝 更相遍故。亦無不定 今謂此釋不稱正 理。添足論文。本疏云應言常遍。即難云
有違論失。今加五字豈不為過 又云。 或可。云二我隨一攝更相遍故 亦加論 文。又二解中同喻皆闕所立法故。過如前 顯。又有比量相違決定因過。應依本疏
問敘後三類所計我中。瑜伽六十四等總 有四類。然但前二不攝第三 若爾何故 彼論說云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 四種計中。除此更無。如何不收 答彼據
我執自性不越彼四。今據情解妄謂為我 故敘破之。實是法執 問若爾如何下生空 斷 答彼文總說非別別屬。文總意別。斯文 大例。又樞要中更有一解。如彼不錄。
[0683b05] 西明云。第一即蘊者。是殊徵伽外道。彼計諸 蘊皆有蘊性。如內宗說一切諸法以如為 性。彼計蘊性以為實我。即當大婆沙所說
二十句薩迦耶見 今謂此解理稍難詳。二 十句身見等執。即色等五蘊為我。彼執色 性。云何言即二十句耶。今且解者。雖俱即
蘊而執有別。一執色等即為其我。一執色 性以為其我。性雖非即色然是蘊收。以蘊 性故。或執蘊性非即蘊攝。如大乘如雖諸 蘊性非是蘊攝。應是第二異蘊而住蘊中
句收 或執蘊性。性者體。執此蘊體即是 其我。以他不立有五蘊故。言五蘊者佛 法談故。更撿婆沙。
[0683b18] 西明又云。後三之中何故唯三而無亦即亦 離。解云非即非離即是亦即非離。故不別說。 其義如何。若表即離成第三句。若遮即離
成第四句。謂即故非離。離故非即。故顯揚. 婆沙等皆作是說。第三.四句由義有異而 體無別。然此第三與第四句。或有同體。或 有異體。隨所應知
今謂未必皆為四句。 如說邊見但有斷常不立四句。思非思量 等句皆然。何故此我獨嘖四句。又復計我 據有體說。第三.四句既無別體。故無此 計。
[0683b29] 西明又云。三與四句展轉相攝。此論第三即 彼前二。所以者何。以非即故當彼離蘊。以 非離故當彼即蘊。故此論云許依蘊立。若
不爾者。便違瑜伽一切計我不過四種 今謂不爾。若准此釋。但只第三一類計我。 即攝瑜伽四種之計。何得說言或三.或四。 又即前二。論何別說以為第三。設此煩辨
有何所益。故應依取本疏.樞要說之為 正。
[0683c09] 要集云。有解瑜伽四計唯分別。此中第三俱 生收。任運我執不計即.離。故下具說二見 依蘊。不緣我生。若敘計破不通二執。不
應通示二執緣蘊。集云。今謂瑜伽唯說分 別。此論通二。此義可爾。此論第三如何得 知唯是俱生而無分別。唯內非外。三藏傳
說。犢子計我似犢子外道計。既爾如何不 破外道分別唯彼小乘俱生。又彼犢子却 談未得聖時計者。如何不計異生身中 起分別見。由此第三通敘通破分別.俱生。
於理為勝 今謂不爾。若唯分別可順論 文。彼立五藏我在第五不可說藏。豈俱生 見作是計耶。又不得言犢子部計却談昔 計非據現計理亦不爾。宗輪論中現敘彼
等同計我故。正量部等本非外道亦計我 故。又俱舍二十九引經為難犢子部云。經 說起我見墮惡見趣同諸外道。乃至廣說。 彼部通云。此經非量。於我部中曾不誦故
若爾無學如何更起我執見耶 答如前 解。或可。得言唯有學.凡作如是計。文無 簡故。
[0684a01] 破俱非我量中。疏云若破俱句他宗亦說 我非俱句。犯相符過。又無同喻。此意他立 非即離我。亦不得說為我非我俱句。以不
可說故。如大乘說真如之體非亦有亦無 俱句所攝等。今若破他云應不可說為我 非我。故犯相符。又無同喻。如龜毛等雖不 得說為我。得說為非我故非同喻。有為
無為為喻亦爾。又若雙取我非我為法。有 無為中隨舉一法亦得為喻。何須雙舉為 無為耶 今助解云。彼意雖不得說為我 非我。然許我在不可說藏。不可說藏中我不
得說為我非我 今難。欲令既不可說 為我非我。亦應不得說有不可為我非 我聚我在聚義中。何以故。如有為無為。汝 我不得說作有為無為。即不說有不可
說有為無為。為不可說藏。汝我既不得說 作我非我。如何即立有不可說我非我聚 為不可說藏。故舉有無為以為同喻。又亦 應雖不可說為我非我然許執為我。亦
應不可說作為無為執作為無為。然疏意 云。彼宗計我雖不說作我非我.常無常.為 無為。然執為我。故云且以我非我為例。不 說所餘。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
者據本執說。雖不得說為我非我。然執作 我。故今偏破。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 聚義亦應不可說等者。應立量云。汝我 於我非我聚應不得說在彼中。以不可
說故。因。如有為無為。此意云。不可說者。 不是離言故不可說。但取於我上不可說 作為無為.我非我之不可說以為因。如有 為無為是喻。此意取我上不可說作為無
為之義為喻。不取別為無為體以為同 喻。此意總說。不得說在我非我聚義中。如 不得說在為無為中。以不可說故。不取 其體。不爾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為我非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