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Mahāyānaśatadharmaprakāśamukhaśāstra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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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
[0056c05] 今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其五門者,第一、 諸論不同,第二、假實分別,第三、四界分別,第 四、三性分別,第五、廢立六位。
[0056c07] 第一、諸論不同 者,若依此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謂遍行五, 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
四。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論,但 隨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二教。若依《顯揚 論》及《五蘊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並同此論,
無有差別。若依《雜集論》,心所有法五十五,自 餘諸數并同此論,唯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 五,謂薩迦耶見、邊執、見取、戒禁取、邪見。此 即諸論顯數不同。
[0056c16] 問曰:「何故《瑜伽》隨煩惱中 更加邪欲、邪勝解?諸論並無,此有何意?」
[0056c17] 解 云:「《瑜伽論》所以更加邪欲、邪勝解者,為別境 五中,念、定、慧三入隨煩惱,當知欲與勝解亦
入隨煩惱中。又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隨煩 惱中。」
[0056c21] 問:「既如是者,諸論何故不說?」
[0056c21] 答:「諸論不 說者,為念、定、慧三,五根攝故,親為近障,過失 重故,所以入隨煩惱中。」
[0056c23] 問曰:「欲與勝解,五根 不攝,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隨煩惱?若爾,何 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隨煩惱中?」
[0056c25] 解云:「此之二 數,雖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攝,為障是稍輕,若 望遍行,還是其重。故《瑜伽論》以此二數為障
義重,得入隨煩惱中。」
[0056c28] 問曰:「何故《雜集論》煩惱 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見?諸論並合為一,此有 何意?」
[0057a01] 解云:「諸論所以合為一者,以此五見同 是慧性,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約行解不同 開之為五。此亦開合為異,亦無妨難。」
[0057a03] 第二、假 實分別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論》,二十七種 是其實有,餘是假立。二十七是實者,謂遍行
五,別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捨、不害。當知不 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上假,不 害即是無嗔上假故。
[0057a08] 論云:「問:『是諸善法,幾世 俗有?幾實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謂不放逸、捨、 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
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 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嗔分,故無 別實物。煩惱六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一是假有,謂不正見。」
[0057a14] 論云:「根本煩惱六:一、貪, 二、嗔,三、無明,四、慢,五、見,六、疑。問:『是諸煩惱,幾
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餘是實物有,別有心法故。』」隨煩惱為假為實 者,若依《瑜伽.決擇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隨煩
惱中,合二十四總名隨煩惱分,亦無邪欲、邪 勝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 邪勝解故。〈決擇分〉中云:「復次,隨煩惱自性云
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無慚、無愧、惛 沈、掉舉、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亂、不正知、惡作、
睡眠、尋伺。如〈本地分〉已廣宣說,如是等類,名 隨煩惱自性。復次,此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 有?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種是實物有,
餘是假有。謂忿、恨、惱、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 俗有,慳、憍、掉舉三,是貪分故,示世俗有。覆、 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九法,是
癡分故,皆是世俗有。放逸是貪、嗔、癡分,亦是 假世俗有。尋、伺二種,是身、語、意加行分故,及 慧分故,俱是假有。」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實
有,二十四是假有。若依《對法論》文,二十二是 實物有,餘并假有。言二十二實物有者,謂遍 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實有,四是假有。
故《對法論》云:「無癡者,謂報教證智,決擇為性。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 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故知無癡,用慧為性,
更無別體。」不放逸、捨並云:「依止正勤,無貪、嗔、 癡,是故依此四法假立。」言不害者,是無嗔善 根一分,心悲愍為體。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
亦是假。根本煩惱為有十中,五是實有,謂貪、 嗔、癡、慢、疑。五是假有,謂五見,離慧之外無別 性故。隨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故
論云:「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嗔等外無別性 故。」謂忿、恨、惱、嫉、害此五是嗔一分,與《瑜伽》同, 慳、憍是貪一分,掉舉是貪一分,此三是貪分,
亦《瑜伽》同。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貪嗔癡四法 假立,亦《瑜伽》同。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 假立,不信、懈怠二數是癡分,竝是假立,與《瑜
伽》不同。謂《瑜伽》說此四是實物有,今《對法》言 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不信、懈怠二數 是愚癡分,故不同《瑜伽》。諂、誑二數是貪、癡一
分。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忘念、不正知是煩 惱中念慧為性,覆、睡眠、惡作是愚癡分。尋、伺 二數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謂推度、不推度有
差別故。《大乘瑜伽論》中云:「隨煩惱中九數, 謂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竝 是癡分。」今《對法》中唯覆、惛沈、睡眠、惡作四是
愚癡分,餘五不同。謂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 諂、誑二數是貪、癡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煩惱 中念慧一分。當知並是作論者意異,各說一
義。西國諸德並云:「隨煩惱中七是實有,謂無 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心亂,此七數並 別有體。」
[0057c07] 問曰:「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別 體者,論有誠文。惛沈、掉舉、散亂三數而有別 體,何以得知?」
[0057c09] 解云:「為掉舉數,論判是其貪 分,若此數離貪外無別體者,貪不與嗔、癡相 應。若爾,別有掉不得與一切煩惱相應過失。
既言掉與一切煩惱相應,故知掉別有體。掉 既言是貪一分、有別體,當知惛沈,散亂亦言 唯是癡分,故知亦有別體。而准《對法》文,但隨
煩惱中放逸是貪嗔癡一分者,則是實有。此 隨煩惱二十中,唯此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 信、懈怠、心亂七數,謂是貪嗔癡分;其餘十三
數,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並是假有。不 定四數中,睡眠、惡作亦言是愚癡分,亦有別 體。謂睡眠用想欲為性,離想外無別體故。故
《顯揚論》言:『夢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虛。』故知睡 眠是欲想性,謂是癡分,雖離癡外有別體,然 是欲想性故,當知亦是假立;惡作無文。但西
國諸師相傳云:『或是慧,雖言癡分,離癡外有 別體。』然是思是慧性,離思慧外,無別體故,故 知亦是假立。尋、伺兩數,離思離慧無別性故,
亦是假立。西國諸師相傳云:『無癡善根亦有 別體。』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 三是假有,謂捨、不放逸、不害,餘是實有。』故
知無癡亦有別體。又云:『大悲用無癡善根為 性,與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攝。』故知無癡別 有體性。」
[0058a03] 問曰:「若爾,何故《對法論》云:『無癡者謂 報教證智,決擇為體。』《釋論》云:『報教證智者,謂
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 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0058a06] 解云:「無癡善 根但對治癡,如無貪、無嗔、但對治貪嗔,別更 無行相。《對法論》中,就行相以釋無癡,非謂無
癡善根則是慧性。若從此義,心所有法五十 一中,三十是實有,餘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實 有者,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八,加無癡,根本
煩惱五,除不正見,隨煩惱七,合此三十是實 有,餘是假有。」
[0058a13] 第三、四界分別者,四界謂欲界、 色界、無色界、無漏界。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 一通四界,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十四通
三界,三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十四謂貪、慢、 疑、無明、不正見、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舉、忘念、 不生知散亂、憍,四通二界,二界謂欲界、色
界、四數謂諂、誑、尋、伺。十數唯欲界,十數謂嗔、 忿、恨、惱、覆、嫉、慳、害、無慚、無愧。
[0058a20] 第四、三性分別 者,三性謂善、不善、無記。於五十一心所有法 中,十四通三性。十四者,謂遍行五,別境
五,不定四。十六通二性,二性謂不善性、無記 性。言十六者,謂煩惱中貪、慢、疑、無明、不正見; 隨煩惱中十一,謂諂、誑、憍、惛沈、掉舉、不信、懈
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二十一唯一性,若 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惱、嫉、慳、害、無 慚、無愧,此十唯不善。
[0058a28] 第五、廢立六位者,依《瑜 伽論》,略以四義廢立心所有法。言四義者,一、 處,二、地,三、時,四、一切。處謂三性,地謂九地,時
謂剎那相續,一切謂俱起。今約此四義明具 多少。就中有二,先明六位具義多少,後明六 位廢立所由。
[0058b04] 先明六位具義多少者,遍行五 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續,四、 是俱起。別境五法具二闕二:言具二者,一、通
三性,二、遍九地;言闕二者:一、非相續,二、非俱 起。善十一法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遍九 地;言闕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續,三、非
俱起。煩惱六者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本 煩惱性;言無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 三、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亦為簡隨煩
惱故,所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隨 煩惱二十,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隨煩惱性; 言無四者,謂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
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為簡本煩惱性, 是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不定四法 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通三性;言闕三者,謂
一、非遍九地,二、非相續,三、非俱起。
[0058b19] 言廢 立六位所由者,初、得後五位,對其遍行,以 明廢立。遍行五法,具四義故,名遍行;餘皆不
具,非遍行攝。別境五法俱具二義,謂通三性 及遍九地,然非相續亦非俱起,闕此二義 不名遍行。善十一法俱具一義,謂遍九地,
然非遍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闕此三義, 不名遍行。煩惱六法,四皆不具,謂非通三性,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四義並闕,
不名遍行。隨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俱 具一義,謂通三性,然非遍九地,亦非相續, 復非俱起,三義闕故,不名遍行。
[0058c01] 第二、將餘五 位對別境位,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二闕 二,入別境中,餘則不爾,非別境攝。遍行五法
雖通三性及遍九地,但為相續及為俱起,二 義不同,非別境攝。善十一法雖遍九地,亦非 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性,一義有異,
非別境攝。煩惱六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 為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非別境攝。 隨煩惱法,對其別境廢立如煩惱說。不定四
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 九地,一義不同,非別境攝。
[0058c11] 第三、將餘五位對 善十一,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入善 法中,餘則不爾,非善法攝。遍行五法,雖遍九
地,但為通三性,亦相續,復俱起,闕三義故, 不入善中。別境五法,雖遍九地,亦非相續,復 非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一義不同,非善中
攝。煩惱六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 起,但為不遍九地,一義不同,不入善中。隨 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雖非相續,亦非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 非入善中。
[0058c21] 第四、將餘五位對煩惱六,約義有 無,以明廢立,有一無四,入煩惱中,餘法不 爾,非煩惱攝,遍行五法,但為通於三性,遍九
地,亦是相續,復是俱起,亦非本惑,五義並 闕,非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 但為通三性,亦遍九地,復非本惑,三義不同,
非煩惱攝。善十一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非本煩惱,二義不同, 非煩惱攝,隨煩惱二十法雖非通三性非遍
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本煩惱,一 義不同,非煩惱攝。四不定法雖非遍九地,亦 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本煩惱, 二義不同,非煩惱攝。
[0059a04] 第五、將餘五位對隨煩 惱,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四,入隨煩 惱,餘法不爾,非隨煩惱。遍行五法,但為通三
性,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復非隨惑,五義 不同,非隨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亦遍九地,非隨煩
惱,三義不同,非隨煩惱。善十一法,雖非通三 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九地,非隨 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煩惱六法,雖非通
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 隨煩惱,一義不同,非隨煩惱。不定四法,雖非 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
隨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
[0059a16] 第六、將餘五位 對四不定,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名 四不定,餘法不爾,非不定攝。遍行五法,雖通
三性,但為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三義不 同,非入不定。別境五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一義不同,非入不
定。善十一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為非通 三性、遍九地,二義不同,非不定攝。煩惱六法, 雖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
三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隨煩惱二十法,雖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 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上來略以五門料簡 心所有法訖。
[0059a29] 論云:「第三色法者,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 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
所攝色」者。
[0059b02] 此則第三、明色法,就中有二:初、 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三色法者,此則第 一牒章。言色者,質礙之法名之為色。
[0059b04] 問曰:「若 質礙故名色者,眼等諸色可名質礙,無作之 色云何質礙?」
[0059b06] 解云:「無作之色雖非質礙,然從 質礙色生故,亦名質礙。」
[0059b07] 言略有十一種等者, 此則第二舉數列名。了別色塵名之為眼, 聽音樂等故名為耳,嗅沈麝等名之曰鼻,別
甘辛等名之為舌,知澁滑等名之曰身。為眼 所行名之為色,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五種,所 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麁、細、高、下,若正、不正,
光、影、明、闇,雲、烟、塵、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為 耳所聞名之為聲,若依《雜集論》有十一種,謂: 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違、若因受大種、
若因不受大種、若因俱大種、若世所共成、 若成所引、若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 言所攝。為鼻所嗅名之為香,若依《雜集論》有
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 變異香。為舌所甞名之為味,若依《雜集論》有 十二種,謂:苦、酢、甘、辛、鹹、淡、若可意、若不可意、
若俱相違、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身之所取 故名為觸,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二種,謂:滑、澁、
輕、重、軟、暖、急、冷、飢、渴、飽、力、劣、悶、癢、粘、病、老、死、 疲、息、勇。十一法處所攝色者,謂意識所行,無
見無對,色蘊所攝,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逈 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 色者,謂極微色。極逈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
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 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 境色。上來大文第三明色法訖。
[0059c03] 論云:「第四、心不相應行法者,略有二十四種:一、 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
盡定,七、無想事,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 十二、老,十三、住,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
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 時,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者。
[0059c09] 此則第四明心不相應行法。就中有二: 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四心不相應 行法者,此則第一牒章,遍行五等與心相應,
此得等諸法不與心相應,此名心不相應。言 行者,則是行蘊,此明得等諸法是行蘊攝, 餘心色無為,非行蘊攝。言不相應,簡別心所
有法。言其行者,則簡心色無為,故名心不 相應行。
[0059c16] 略有二十四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 列名。言一得者,於三性法假立獲得,名之 為得。先業所感,隨壽短長,住時決定,稱曰命
根。六趣差別,各各不同,自類而居,名眾同分。 謂於聖法未得未證,異於聖故號曰異生。滅 諸六識心、心數法,無有緣慮,故名無想定。滅
諸六識心、心數法,及第七一分,名為滅盡定。 生無想天,五百劫中心無緣慮,名無想事。謂 詮諸行天人等,號稱曰名身。聚集諸法,名顯
染淨義,故名句身。名之與句,二種所依,名曰 文身。本無今有,說之名生。髮白面皺,稱之為 老。相續不斷,名之為住。有已還無,名曰無常。
剎那相續,稱為流轉。因果各別,故名定異。因 果相稱,號曰相應。迅疾流轉,名為勢速。一一 不俱,稱為次第。東西南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