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Nyāyamukha 因明入正理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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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0127c25]論。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0127c26]述曰。下第三解相違有三。初標。次列。後釋。此初二也。相違因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
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因得果名名相違也。非因違宗名為相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理
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由彼說故因仍舊定。喻可改依。故下四
過。初一改喻。後三依舊。問有因返宗。不順因義。因名相違。宗亦返因。不順宗義。應名相違。答由因成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非宗成
因。令因相返。不名相違。又因名法自相相違。宗名比量相違。因別疏條。相違開四。宗違合說。唯名比量相違。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
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不爾何故但說有法自相比量相違。其相違決定。及相違因。各四種耶。此宗說法略有二種。一自
性。二差別。此有三重。一者局通。對法等言。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各別性故。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
別。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色若無色。如是等無量差別。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局後通故二差別。二者先
後。於總聚中。言先陳者名為自性。言後說者名為差別。以後所陳分別前故。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此有異。彼說諸法各
別局附自性。名為自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名為共相。故依於此。聲等局體名為自性。無常貫他名為差別。得名不定。若立五蘊一
切無我。五蘊名為自相。我無我等名為差別。若說我是思。思為差別。我為自性。是故不定。以理推之。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分
為二門。三者言許。言中所陳。前局及後通。俱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立名為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
非取一切。義如前說。今說有因令此四種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論說等言者。義顯別因。所乖返宗不過此四。故
論但說有四相違。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
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論中但顯初二別違一因。後二共違二因。舉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說等言。
[0128b13]論。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0128b14]述曰。下別釋四。初文有三。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二也。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
所諍故。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說彼法自相故。從彼初說。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所作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0128b21]論。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0128b21]述曰。此成違義。由初常宗。空等為同品。瓶等為異品。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異品遍有。九句因中。
第四句也。應為相違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由第二宗。空為同品。以電瓶等而為異品。勤勇發故因。於同遍無。於異品
電無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之二因。返成無常。違宗所陳法自相故。名相違因。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返此名
相違。所餘皆不定。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同品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
有非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非有故。上已數論。略不繁述。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喻改先立。後之三因。因喻皆舊。由是四因。因必
仍舊。喻任改同。若不爾者。必無法自相與餘隨一合。可成違二因。許初改喻。後三不改故。又九因中第四第六名相違因。要同非有。
異有或俱。若隨所立。後三相違直觀立者因於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理門但言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不說同
喻亦仍用舊。此論示法。初一改喻。後三依舊。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喻前過故。下之三因。觀立雖成。反為相違。一一窮究。皆亦唯
是同無異有。成相違故。至下當知。問如聲論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第二正因。豈非有法自相相違。答彼非
過收。如立聲無常。無常為法自相。若所立因。返成聲常。可是此過。今者雙牒有法及法為法有法。故非此過。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
因犯兩俱不成。所作性因。立敵不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設彼許依。亦犯隨一。又無常無。能依所作性。亦犯所依不成過故。設有
難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此亦非過。諸似立無此過相故。聲有無常是根本諍。聲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許
義。不可說為法差別過。亦非相違決定所收。非根本諍故。設許上說皆為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者。故於似立不見其過。皆是似破。至下當知。
[0129a03]論。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
[0129a04]述曰。准前亦三。此初二也。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
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違。名相違因。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之上可聞不可聞等義。無常之上作彼緣性
非彼緣性等。如是一切皆謂相違。因令相違名為彼因。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違等。皆准此釋。此中義說。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
意欲成立我為受者。受用眼等。若我為有法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俱不成。如臥具喻。所立不成。若言眼等必為
我用。能別不成。闕無同喻。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臥具喻有所立不成。若成眼等為假他用。相符極成。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為他
用。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為他用法。方便顯示。意立必為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所立亦不
成。亦闕無同喻。因違法自相。故須方便立。積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如臥具喻。其床座等是積聚性。彼此俱許為他受用。故得為
同喻。因喻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
[0129a26]論。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0129a27]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舉所違法差別因。後釋所由。此初也。初文有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
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亦能下。又顯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為相違因。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臥具床座。即五
唯量所集成法。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常本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親用於此受
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眼等劣。其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
用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
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相違。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相云。此前所說積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
立眼等有法。必為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
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差別。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其臥具等。積聚性故。
既為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具亦為積聚假我用勝。若不作此勝用難者。其宗即有相符極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
假他用故。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我用劣。違自宗故。共比量中無同喻故。若他比量一切無遮。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
差別相違過云。眼等應為積聚他用。因喻同前。數論難云。汝宗相符。誰說眼等積聚他不用。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為不積聚他用。床
座通二他用。故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為積聚他用。無相符失。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善我宗。神我受用三德所成二十三諦。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唯識亦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由此眼等實我亦用。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覺云。眼等唯為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通二。臥具唯假用。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徵彼云。必為他用。是何他也。若說積聚他。犯相
符過。若不積聚他。能別不成。闕無同喻。臥具為喻所立不成。亦即此中法差別過。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
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宗無同喻。佛法都無不積他故。積聚性因。於異品有。此顯還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故成相違。闕第二相
同品定有。亦闕第三異品遍無。
[0129c18]論。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0129c18]述曰。此釋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勝者。必非
積聚性。如龜毛等。故今難云。諸臥具等。兩宗共許為積聚他受用勝故。論雖無勝字。量義意必然。不須異求。應作此解。
[0129c24]論。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
[0129c25]述曰。准前作三。此即初二。標名舉宗因。鵂鶹因緣如前已說。時彼仙人。既悟所證六句義法。謂證
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傳者必須具七德故。一生中國。二上種姓。三有寂滅因。四身相圓滿。五聰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
具大悲心。經無量時伺無具者。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
頭有五角。七德雖具。根熟稍遲。為染妻孥。率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戲遊園苑。共妻兢花。因相忿恨。鵂鶹引通。化五頂
不從。又三千歲。化復不得。更三千歲。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徐說先悟六句義法。說
實德業。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仙言。有者能有實等。離實德業三外別有。體常是一。弟子不從云。實德業性不無。即是能有。
豈離三外別有能有。仙人便說同異句義。能同異彼實德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
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體常眾多。復有一常能和合性。和合實德業。令不相離互相屬著。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
鶹便立論所陳量。此量有三。實德業三各別作故。今指彼論。故言如說。有性有法。非實者法。合名為宗。此言有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
實德業上能非無性。故成所別。若說大有。所別不成。因犯隨一。此之有性。體非即實。因云有一實故。勝論六句。束為四類。一者無實。二
者有一實。三者有二實。四者有多實。地水火風父母常極微空時方我意。并德業和合。皆名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空時等五體各
唯一。皆無實因。德業和合。雖依於實和合於實。非以為因。故此等類並名無實。大有同異。名有一實。俱能有於一一實故。至劫成初。兩
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雖體無常。量德合故。不越因量。名有二實。自類眾多。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故。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
第七子。七七合生第十五子。如是展轉生一大地。皆名有多實。有多實因之所生故。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為有一實有二實有
多實。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皆有大有。令體非無。皆有同異。令三類別。名有一實有德業者。亦有無有。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
成隨一。同異非喻能立不成。如佛法言有色有漏。有漏之有。能有之法。能有所有煩惱漏體。猶如大有。能有實等。有色之言。如有一實
及有德等。無別能有而有於色。此色體上有其色義。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有能有。但是屬著法體之言。是故於因無隨一過。有一一
實故。更不須徵。即實離實之有一實。況復此因。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無同喻。問何故不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答若言有於二實多
實。云何得以非實為宗。其因便有不定之失。為如同異有二多實。故彼有性非實。為如子微等有二多實。故彼有性是實。由此不言有
二多實。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若有彼無實。犯兩俱不成。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故。其喻亦犯能立不成。因亦不遍。乍
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故。亦欲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一實。能有一一實故。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俱不成。
答有性有法。是實德業之能有性。有一實因。能有於一一實故。是宗之法。故無兩俱。此非實句為一宗已。非德非業後二宗法。有法同
前。此二因云有德業故。謂能有彼德之與業。如言有色亦屬著義。問既於德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有一德業。答實有多類。不言有一。
但言有實。即犯不定。謂子微等皆有實故。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二因一喻。如同異性。此於前三。一一皆有亦如有性。是故為喻。仙人
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法既有傳。仙便入滅。勝論宗義由此悉行。陳那菩薩。為因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權衡。重述彼宗。載申過難。故今先敘彼比量也。
[0130c14]論。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0130c15]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二句牒。彼先立因。遮有非實。謂有一實有德業因。如前所說能成有性遮是實等。等德及業。後三句
顯。此因亦能令彼有法自相相違。謂指於前如是此因。亦能成立遮彼有性而非有性。謂前宗言有性非實。有性是前有法自相。今立
量云。所言有性應非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