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ommentary on the Treatise on the Awakening of Faith in the Mahāyāna 起信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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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信論疏卷下[0216a04] 復次以下第三廣上立義分中生滅之相。於 中有二。先明生滅麁細之相。後顯麁細生滅 之義。初中亦二。一者正明麁細。二者對人分
別。初中亦二。總標。別解。別解中言一者麁 與心相應故者。六種染中。前之三染。是心相 應。其相麁顯。經中說名為相生滅也。二者細
與心不相應故者。後三染心。是不相應。無心 心法麁顯之相。其體微細。恒流不絕。經中說 名相續生滅。如十卷經云。識有二種滅。何等
為二。一者相滅。二相續滅。生住亦如是。四卷 經云。諸識有二種生住滅。所謂流注生及相 生。滅亦如是。經中直出二種名字。不別顯相。
故今論主約於相應不相應義。以辨二種麁 細相也。對人分別中。麁中之麁者。謂前三 中初二是也。麁中之細者。即此三中後一是
也。以前中初二俱在意識。行相是麁。故凡夫 所知也。前中後一是第七識。行相不麁。非凡 所了也。後中初二能現能見。能所差別。故菩
薩所知。最後一者。能所未分。故唯佛能了也。 此下第二明生滅義。於中有二。先明生緣。後 顯滅義。初中亦二。先明通緣。後顯別因。通而
言之。麁細二識。皆依無明住地而起。故言二 種生滅。依於無明熏習而有。別而言之。依無 明因故。不相應心生。依境界緣故。相應心得
起。故言依因者不覺義故。依緣者妄作境界 義。若具義說。各有二因。如四卷經云。大慧。 不思議熏。及不思議變。是現識因。取種種塵。
及無始妄想熏。是分別事識因。解云。不思議 熏者。謂無明能熏真如。不可熏處而能熏故。 故名不可思議熏也。不思議變者。所謂真如
受無明熏。不可變異而變異故。故名不思議 變。此熏及變甚微且隱。故所起現識行相微 細。於中亦有轉識業識。然舉麁兼細。故但名
現識也。取種種塵者。現識所取種種境界。能 動心海起七識浪故。無始妄想熏者。即彼現 識名為妄想。從本以來未曾離想。故名無始
妄想。如上文言。以從本來未曾離念。故名無 始無明。此中妄想當知亦爾。如十卷經云。阿 梨耶識知名識相。所有體相。如虛空中有毛
輪住。不淨智所行境界。由是道理故是妄想。 彼種種塵及此妄想。熏於自相心海令起七 識波浪。妄想及塵。麁而且顯。故其所起分別
事識。行相麁顯。成相應心也。欲明現識因不 思議熏故得生。依不思議變故得住。分別事 識緣種種塵故得生。依妄想熏故得住。今此
論中但取生緣。故細中唯說無明熏。麁中單 舉境界緣也。若因滅下。次顯滅義。於中有二。 一者直明。問曰以下。往復除疑。始中言若因
滅則緣滅者。隨於何位得對治時。無明因滅 境界隨滅也。因滅故不相應心滅者。三種不 相應心親依無明因生。故無明滅時亦隨滅
也。緣滅故相應心滅者。三種相應染心親依 境界緣起。故境界滅時亦隨滅也。依是始終 起盡道理。以明二種生滅之義。非約剎那生
滅義也。此下第二往復除疑。先問。後答。問中 言若心滅者云何相續者。對外道說而作是 問。如十卷經云。若阿梨耶識滅者。不異外道
斷見戲論。諸外道說。離諸境界。相續識滅。相 續識滅已。即滅諸識。大慧。若相續識滅者。無 始世來諸識應滅。此意正明諸外道說。如生
無想天。入無想定時。離諸境界。相續識滅。根 本滅故。末亦隨滅也。如來破云。若彼眾生入 無想時。眾生之本相續識滅者。六七識等種
子隨滅。不應從彼還起諸識。而從彼出還起 諸識。當知入無想時。其相續識不滅。如是 破也。今此論中依此而問。若入無想定滅盡
定時。心體滅者。云何還續。故言若心滅者云 何相續也。若入彼時心體不滅還相續者。此 相續相何由永滅。故言云何說究竟滅也。答
中有三。謂法喻合。初法中所言滅者。如入無 想等時。說諸識者。但滅麁識之相。非滅阿 梨耶心體。故言唯心相滅。又復上說因滅故
不相應心滅者。但說心中業相等滅。非謂自 相心體滅也。喻中別顯此二滅義。如風依水 而有動相者。喻無明風依心而動也。若水滅
者則風斷絕無所止。以水不滅風相相續者。 喻於入無想等之時。心體不滅。故諸識相續 也。是答初問也。唯風滅故動相隨滅者。到佛
地時無明永滅。故業相等動亦隨滅盡。而其 自相心體不滅。故言非是水滅也。是答後問 明究竟滅。合中次第合前二義。非心智滅者。
神解之性名為心智。如上文云智性不壞。是 明自相不滅義也。餘文可知。問。此識自相。為 當一向染緣所起。為當亦有不從緣義。若是
一向染緣所起。染法盡時自相應滅。如其自 相不從染緣故不滅者。則自然有。又若使自 相亦滅同斷見者。是則自相不滅還同常見。
答。或有說者。梨耶心體是異熟法。但為業惑 之所辨生。是故業惑盡時。本識都盡。然於 佛果。亦有福慧二行所惑大圓鏡智相應淨
識。而於二處心義是同。以是義說心至佛果 耳。或有說者。自相心體。舉體為彼無明所 起。而是動靜令起。非謂辨無令有。是故此心
之動。因無明起。名為業相。此動之心。本自為 心。亦為自相。自相義門不由無明。然即此無 明所動之心。亦有自類相生之義。故無自然
之過。而有不滅之義。無明盡時動相隨滅。心 隨始覺還歸本源。或有說者。二師所說皆有 道理。皆依聖典之所說故。初師所說得瑜伽
意。後師義者得起信意。而亦不可如言取義。 所以然者。若如初說而取義者。即是法我執。 若如後說而取義者。是謂人我見。又若執初
義。墮於斷見。執後義者。即墮常見。當知二義 皆不可說。雖不可說而亦可說。以雖非然而 非不然故。復次有四種法熏習義故以下。廣
釋生滅門內有二分中。初正廣釋竟在於前。 此下第二因言重明。何者。如上文言。此識有 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然其攝義前
已廣說。能生之義猶未分明。是故此下廣顯 是義。文中有五。一者舉數總標。二者依數列 名。三者總明熏習之義。四者別顯熏習之相。
第五明盡不盡義。舉數。列名。文相可知。第 三之中。先喻。後合。合中言真如淨法者。是本 覺義。無明染法者。是不覺義。良由一識含此
二義。更互相熏。遍生染淨。此意正釋經本所 說不思議熏不思議變義也。問。攝大乘說。要 具四義。方得受熏。故言常法不能受熏。何故
此中說熏真如。解云。熏習之義有其二種。彼 論且約可思議熏。故說常法不受熏也。此論 明其不可思議熏。故說無明熏真如。真如熏
無明。顯意不同。故不相違。然此文中生滅 門內性淨本覺說名真如。故有熏義。非謂真 如門中真如。以其真如門中不說能生義。云
何以下第四別明。於中有二。先染。後淨。染中 亦二。先問。後答。答中有二。略明。廣顯。略中 言依真如法有無明者。是顯能熏所熏之體
也。以有無明熏習真如者。根本無明熏習義 也。以熏習故有妄心者。依無明熏有業識心 也。以是妄心還熏無明。增其不了。故成轉
識及現識等。故言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以是 境界還熏現識。故言熏習妄心也。令其念著 者。起第七識也。造種種業者。起意識也。受一
切苦者。依業受果也。次廣說中。廣前三義。從 後而說。先明境界。增長念者。以境界力增 長事識中法執分別念也。增長取者。增長四
取煩惱障也。妄心熏習中。業識根本熏習者。 以此業識能熏無明。迷於無相。能起轉相現 相相續。彼三乘人出三界時。雖離事識分段
麁苦。猶受變易梨耶行苦。故言受三乘生滅 苦也。通而論之。無始來有。但為簡麁細二種 熏習。故約已離麁苦時說也。增長分別事識
熏習者。在於凡位說分段苦也。無明熏習中。 根本熏習者。根本不覺也。所起見愛熏習者。 無明所起意識見愛。即是枝末不覺義也。云
何以下次明淨熏。於中有二。先問。後答。答中 亦二。略明。廣顯。略中先明真如熏習。次明妄 心熏習。此中有五。初言以此妄心乃至自信
已性者。是明十信位中信也。次言知心妄動 無前境界修遠離法者。是顯三賢位中修也。 以如實知無前境界故者。是明初地見道唯
識觀之成也。種種以下乃至久遠熏習力故。 是顯十地修道位中修萬行也。無明即滅以 下。第五顯於果地證涅槃也。次廣說中。先明
妄熏。於中分別事識者。通而言之。七識皆名 分別事識。就強而說。但取意識。以分別用強。 通緣諸事故。今此文中就強而說。此識不知
諸塵唯識。故執心外實有境界。凡夫二乘雖 有趣向。而猶計有生死可厭。涅槃可欣。不異 分別事識之執。故名分別事識熏習。意熏習
者。亦名業識熏習。通而言之。五種之識皆 名為意。義如上說。就本而言。但取業識。以最 微細。作諸識本。故於此中業識名意。如是業
識見相未分。然諸菩薩知心妄動無別境界。 解一切法唯是識量。捨前外執。順業識義。故 名業識熏習。亦名為意熏習。非謂無明所起
業識。即能發心修諸行也。真如熏習中有三。 一者舉數總標。二者依數列名。三者辨相。辨 相中有二。一者別明。二者合釋。初別明中。先
明自體熏習。於中有二。一者直明。二者遣疑。 初中言具無漏法備有不思議業者。是在本 覺不空門也。作境界之性者。是就如實空門
境說也。依此本有境智之力。冥熏妄心。令起 厭樂等也。問曰以下。往復除疑。問意可知。答 中有二。初約煩惱厚薄明其不等。後舉遇緣
參差顯其不等。初中言過恒沙等上煩惱者。 迷諸法門事中無知。此是所知障所攝也。我 見愛染煩惱者。此是煩惱障所攝也。答意可
知。又諸佛以下。明緣參差。有法喻合。文相可 見也。用熏習中。文亦有三。所謂總標。列名。 辨相。第二列名中差別緣者。為彼凡夫二乘
分別事識熏習而作緣也。能作緣者。十信以 上乃至諸佛皆得作緣也。平等緣者。為諸菩 薩業識熏習而作緣也能緣者。初地以上乃
至諸佛。要依同體智力方作平等緣故。第三 辨相中。先明差別緣。於中有二。合明。開釋。 開釋中亦有二。先開近遠二緣。後開行解二
緣。增長行緣者。能起施戒等諸行故。受道緣 者。起聞思修而入道故。平等緣中有二。先明 能作緣者。所謂以下。釋平等義。依於三昧平
等見者。十解以上諸菩薩等。見佛報身無量 相好。皆無有邊。離分齊相。故言平等見諸佛 也。若在散心。不能得見如是相好離分齊相。
以是故言依於三昧也。上來別明體用熏習 竟。此下第二合釋體用。於中有二。總標。別 釋別釋中。先明未相應中。言意意識熏習者。
凡夫二乘名意識熏習。即是分別事識熏習。 初發意菩薩等者。十解以上名意熏習。即是 業識熏習之義如前說也。未得無分別心與
體相應者。未得與諸佛法身之體相應故。未 得自在業與用相應故者。未得與佛應化二 身之用相應故。已相應中。法身菩薩者。十
地菩薩。得無分別心者。與體相應故。與諸佛 智用相應者。以有如量智故。自然修行者。八 地以上無功用故。因言重顯有五分中。第四
別明二種熏習竟在於前。此下第五明二種 熏盡不盡義。欲明染熏違理而起故有滅盡。 淨法之熏順理而生。與理相應故無滅盡。文
相可知。顯示正義分內正釋之中。大有二分。 第一釋法章門竟在於前。此下第二釋義章 門。上立義中立二種義。所謂大義及與乘義。
今此文中。正釋大義。兼顯乘義。於中有二。一 者總釋體相二大。二者別解用大之義。初中 言自體相者。總牒體大相大之義也。次言一
切凡夫乃至諸佛無有增減畢竟常住者。是 釋體大。上立義中言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 如平等不增減故。次言從本以來性自滿足
以下。釋相大義。上言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 足無漏性功德故。文中有二。一者直明性功 德相。二者往復重顯所以。問意可知。答中有
二。總答。別顯。別顯之中。先明差別之無二 義。後顯無二之差別義。此中亦二。略標。廣 釋。略標中言。以依業識生滅相示者。生滅相
內有諸過患。但舉其本。故名業識。對此諸患。 說諸功德也。此云何示以下。別對眾過以顯 德義。文相可知復次真如用者。以下第二別
釋用大之義。於中有二。總明。別釋。初中亦二。 一者對果舉因。二牒因顯果。初舉因中亦有 三句。先行。次願。後明方便。初言諸佛本在因
地乃至攝化眾生者。舉本行也。次言立大誓 願乃至盡於未來者。舉本願也。次言以取眾 生乃至真如平等者。是舉智悲大方便也。以
有以下。第二顯果。於中亦三。初言以有如 是大方便智者。牒前因也。次言除滅無明見 本法身者。自利果也。自然以下。正顯用相。此
中三句。初言不思議業種種之用者。明用甚 深也。次言則與真如等遍一切處者。顯用廣 大也。又亦以下。明用無相而隨緣用。如攝論
言譬如摩尼天鼓無思成自事。此之謂也。總 明用竟。此用以下第二別釋。於中有三。總標。 別解。往復除疑。別解中亦有二。一者直顯別
用。二者重牒分別。初中亦二。先明應身。後顯 報身。初中言依分別事識者。凡夫二乘未知 唯識。計有外塵。即是分別事識之義。今見
佛身。亦計心外順意識義。故說依分別事識 見。此人不知依自轉識能現色相。故言不知 轉識現故見從外來。然其所見有分齊色。即
無有邊離分齊相。彼人唯取有分齊義。未解 分齊則無有邊。故言取色分齊不能盡知故 也。報身中言依於業識者。十解以上菩薩。能
解唯心。無外塵義。順業識義以見佛身。故 言依於業識見也。然此菩薩知其分齊即無 分齊。故言隨所示現即無有邊乃至不毀不
失也。此無障礙不思議事。皆由六度深行之 熏。及與真如不思議熏之所成就。依是義故 名為報身。故言乃至具足無量樂相故說為
報也。然此二身。經論異說。同性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