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 Jing Lu 宗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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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錄卷第七十一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0811c14] 夫心不孤起。託境而方生。還有不仗境質起 不。
[0811c15] 答。有。護法菩薩云。心生不必有本質。正 義者。若疎所緣緣。有無不定。不假本質。心亦 得生唯識之境。若親相分。若待外質方生。慈
恩云。良恐理乖唯識。若第八第六有無不定。 即如八識緣境時。前五第七定有本質。第八 若緣他人扶塵根并異界器。及定果色時。即
有本質。若緣自三境者。唯是親變親緣。即無 本質。第六若緣現在十八界時。可有本質。若 緣過去十八界。或緣無體法時。將何為質。故
知六八所仗本質。有無不定。若定果色。有變 有化。言有變者。託質即有本質。言有化者。是 離質。或有緣他起者。即有變之義。即託他
為質。自變影像。如攪長河為酥酪。變大地為 黃金。此皆有本質。或有定力生者。即有化之 義。即離質化。無而忽有。如虛空華。化出樓臺
七寶等事。此皆從定心離質而化。應作四句。 分別本質相分三境有無。一有本質相分。是 實性境。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并少分
獨頭意識是。二有本質相分。是假。即有質獨 影。及帶質境是。三無質相分。是假。即無質獨 影是。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即第八心王緣
三境。及本智緣如是。又別行鈔云。所緣緣者。 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為所緣。只此所緣境。 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說名緣。即
所緣為緣。名所緣緣。緣是體。所緣是用。六識 之中。所緣即緣。持業釋也。今先立正義者。汝 毱多師。不解我大乘所緣緣義。只如我大乘
言。是帶已相者。帶與已相各有二義。言帶有 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 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已相亦
有二義。一體相名相。二相狀名相。且初挾帶 體相者。根本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 所緣緣。乃至內二分相緣。及自證分緣見分。
亦是挾帶體相。名所緣緣。謂能緣心。親挾帶 內二分見相也。二變帶相狀相者。有兩解不 同。初龍興鈔主云。即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
得智見分。緣境之時。變相而緣。不簡有質無 質。皆是變帶名帶。相狀名相。為所緣緣也。第 二顯幽鈔云。八識見分緣自親相時。皆是挾
帶者。然雖多此說。理恐未然。若爾。即有三失。 一挾帶變帶無別失。親挾境體緣。名為挾帶。 變起相分而緣。名為變帶。今既呼相分為挾
帶。故知無別。二今古相違失。古時挾帶。有少 乖理。若於變帶。即乃無違。今言相分是挾帶。 古云變帶。豈不相違。三變帶唯緣本質失。豈
無質相分。非心變耶。今以理而推。但是相分。 非論有質無質。皆名變帶。若不變相分。直附 境體。即名挾帶。所以唐三藏。將挾帶。以救前
義。謂古大乘師。但明變帶也。次依論破小乘 所緣緣義。分二。初破正量部師。論主云。夫 五識所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汝正量部師。若言。所緣 緣義但有能生識之一義。不許能緣眼識帶 彼相起者。即應非是所緣緣。大乘量云。汝眼
識所緣緣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 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 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緣是有法。應是眼識所
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一義故。如眼緣色時。 此中意云。古大乘師不說挾帶。即本智緣真 如時為所緣緣。義如有失。若正量部不許變
帶。即眼識緣色時。所緣緣義不成。次破經 部師者。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 所緣緣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麁色相故。
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 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合假色。亦復如是。
立量破云。汝和合麁色是有法。設為眼識所 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喻如 第二月故。觀所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
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有 執云。和合麁色。雖即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 是其實有。各得為緣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
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為緣。又 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彼極微相故。如眼 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
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 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 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
故。同喻如五根。觀所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 識。設許非所緣。彼相分無故。猶如眼根等。若 十八部師義。已許帶彼相故。所以不破。今正
解者。疎云。謂若有法。是帶已相。所言有法者。 有兩解。初顯幽鈔解云。有法。即有體實法。揀 於假法。及遍計相無體法。但是所緣。不成緣。
夫為緣。須是有體實法。有力用。能牽生識。即 圓成依他起。是有體法。二龍興云。謂若有法 者。即依圓二性。以有體故。能牽於心。名之為
緣。不通無體。若是遍計。以無體故。但有所 緣。而非緣體。若是所緣。即體通有無。
[0812c16] 問。遍計 所執。既也無體。不能生心。何得名為所緣。
[0812c17] 答。 無體所緣。依有體緣生。於有體法上。妄增益 而有。非緣故。兩解之中。後解為正。
[0812c19] 問。前解有 何過。
[0812c20] 答。若前解有法。唯取實法為所緣者。然 先德雖多確此義。今略推徵。有三過失。一固 違疏文失。假法若非有體者。何以疏主將依
圓二性出百法體。以百法通假實故。今言假 法無體。豈不相違。二遍計無別失。依圓假法 既言無體。與遍計所執無體何別。論云。依圓
是有。遍計是無。豈不相違。三有法例不成失。 所緣緣體。論云。有法便言唯實。增上緣體。論 云。有法。何乃通假。即命根等。豈是實耶。若依
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與實。但名有法。盡 作所緣緣。於八識中分別。前五第八性境為 所緣緣。揀諸假法。及遍計所執。第七帶質境
為所緣緣。唯假非實。及簡遍計所執。第六意 識。緣於三境作所緣緣。通於假實。唯簡遍計 所執。更立量云。諸假相分是有法。定為能變
心親所緣緣。宗因云。法處有無門中影字攝 故。同喻如實定果色。遍計所執為異喻。或作 量云。帶質獨影是有法。是親所緣緣。宗因云。 影之差別故。同喻如性境。
[0813a09] 問。實法有體名所 緣緣。假法無體。非所緣緣。
[0813a10] 答。假法有二種。 一有體假。即依圓性中諸假法也。二無體假。 即遍計所執也。若我若法。空華兔角等。但簡 無體非所緣緣。不簡有體故。
[0813a13] 問。若遍計所執 非所緣者。如何第六緣空華等時。亦有所緣 緣義。豈即有體耶。
[0813a15] 答。但望自親相分為親所 緣緣。非望空華也。若是空華等。但於相分上。 妄執生華解。其體是無。若所變相分。其體 是有。得成所緣緣。
[0813a18] 問。有何教說帶質獨影境 假相分。得為所緣緣。
[0813a19] 答。其教極多。下約識分 別辯所緣緣。疏云。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 非八所仗質故。且如第七緣第八見分。豈非
帶質境作所緣緣。乃至疏云。第六於五無。餘 五於彼有。亦是帶質。境作所緣緣。又唯識論 云。親所緣緣。一切心生。決定皆有。離內所慮
託。必不能生。為證極多。不能繁引。
[0813a25] 問。應一切 有體法。總是所緣緣。以是有法故。
[0813a26] 答疏云。是 帶已相。須是能緣之心緣所緣時。帶起所緣 已相。此有體法。即是。所緣緣。餘不帶起已相
者。雖是有法。不為所緣緣。如眼識緣境時。所 帶起色。已相。此有體法。即是眼識家所緣緣。 餘不帶起已相者。雖是有法。不是眼識所緣
緣。眼識既爾。餘識亦然。帶與已相。各有二義。 且帶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附境體 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言
已相亦有二義。一體相相。二相狀相。若無分 別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所緣緣。及 內二分相緣。并自證緣見分。是挾帶。若有漏
心心所見分。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緣境時。 即是變帶相狀而緣。是所緣緣。謂若有法。是 緣。是帶已相。是所緣。具此二義。名所緣緣義。
又簡法辯果者。先引慈恩徵云。緣生於誰。誰 帶已相。疏答云。心或相應。此辯所緣緣果也。 以所緣為緣。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
即八識心王。言或相應者。即五十一心所。有 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簡不立色。及 不相應無為等。為所緣緣。彼非心法。無緣慮 故。
[0813b18] 問。親疎所緣緣中。於相分內。何者是實。
[0813b19] 答。二俱不實。唯識鏡云。相見二分之中。見 分唯實。就相分中。真如是實。餘親疎相。皆非 是實。疏云。以疎所緣緣等。取親相。不即親
得。不為行相者。疎所緣緣。能緣之心。不親得 本質故。疎所緣不名行相。如前五識緣五塵 時。必託第八所變五塵為其本質。五識緣時。
但得自識所變相分。以此相分。必帶本質。緣 相分時。疎緣本質故。疎所緣不即親得。不名 行相。五識相分各望自識。依他中假。攝假從
實。無心外境。故名唯識。其本質境。望於能變 第八識體。本質之境。亦非實有故。親疎二境 皆不實也。夫所緣緣義者。大小雖通。疎親莫
辯。親則挾帶逼附而起。如鉗取物。似日舒光。 親照親持。體不相離。疎則變帶仗託附影而 起。緣似質之狀。離相分之親。體不相收。內生
慮託。若如是了達。親疎不濫。方知心外無境。 見法是心。或愚暗不分。則心境宛爾。深窮緣 性。始蕩情塵。細達見原。方明佛旨。四增上緣
者。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則成增上緣義。釋云。謂若有法。亦是有體。此 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為勝義。即有為無為
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 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 順或違者。顯與順違俱能為緣。與後生異法
為緣。非前滅法。謂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 違。亦是此緣故。
[0813c15] 問。增上緣約逆順有力無 力。都有幾種。
[0813c16] 答。古釋有四種。夫增上緣者。 即簡遍計所執是無體法。須是有體法。得為 增上緣。即是依圓二性。皆是有體法。為增上
緣義。若無體法。即是我法等。全無體故。從妄 執生。非增上緣。一順。如水土。與青草等順增 上緣。六波羅蜜行為佛果。為順增上緣。受取
二支。與五果種子為順增上緣。二違。即如霜 雹。與青草作違增上緣。又如智。與惑作違增上 緣。即一念間智起時。惑便斷。即知一念有二
增上。一念正與惑作違增上。便與二空理作 順增上。三有力增上。亦名親增上。如五根發 生五識等。四無力增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
五識。是無力增上。亦名疎增上。如燈焰正生 時。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焰生。名疎增上。但 取不障礙義邊。名增上緣。
[0814a01] 問。因緣與緣起。 二義同別。
[0814a02] 答。古德云。因緣者。隨。俗差別。 即。是因緣相望。顯無自性義。正是俗諦體也。 緣。起者。順。性無分別。即。是相即相融。顯平等
義。正。順第一義諦體也。
[0814a05] 問。染淨諸法。有因 有緣。因親緣疎。成其二義。緣義已顯。因理如 何。廣略備陳。都有幾種。
[0814a07] 答。經論共立。有六 因十因。且六因者。一能作因。除自。餘能作者。 除自體外。餘一切法。不障有為法生。總名能
作因。因是一切有為無為法。是體。體上有能 作之用。能作即因。持業釋。持即任持。業即業 用。因是體。能作是用。攝用歸體。名持業釋。二
俱有因。俱有互為果。心。於心隨轉。俱時。而有。 果與因俱。名俱有因。互為果者。有三。一四 大種。互為俱有因。互為士用果。二如能相所
相法。能相為因。所相為果。所相為因。能相為 果。三心心所法。心王為因。心所為果。心所為 因。心王為果。三同類因。即因似果。果似因。
如染性五蘊中。色蘊能引色蘊。色蘊引餘四 蘊。四蘊引色蘊。雖心色不同。同是染性故。四 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即心王心所具五
義。一同一所依根。二同一所緣境。三同一時。 四同一事。五。同一行相。具足五義。名相應。相 應之因。且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
法。是果。即勝。心所是因。即劣。依主釋也。五 遍行因為同地染因。即十一遍使。遍行即因。 遍行即十一遍使。是體上有遍行五部為因
之用。持業釋也。六異熟因。有漏善不善業為 異熟因。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熟即因。因即 善不善業。是體上有異熟之用。持業釋也。十
因者。瑜伽論云。五明中。諸佛語言名內明。云 何內明。論云。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 知建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為雜染。或為
清淨。或為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何 十因。一隨說因。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 先。故說。是名彼諸法隨說因。二觀待因。觀
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 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親待 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三牽引
因。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四攝受因。 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五生起因。即 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六引發因。即初
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 因。七定異因。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異因。 八同事因。從隨說因。至定異因。如是諸因總
攝為一。名同事因。九相違因。於所生法能障 礙因。名相違因。十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 若離。名不相違因。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 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當知此中 若能生因。是名因緣。若方便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