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 Jing Lu 宗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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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錄卷第七十二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0816b05] 夫對登地大士。天鼓演無依印之法門。破外 道邪倫。教主述有因緣之正道。既立因依之 處。須憑開析之門。未審依處當有幾種。
[0816b07] 答。 廣有十五依處。略有三依。旦十五依處者。一 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三習氣依處。四有潤依
處。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七根依處。八 作用依處。九士用依處。十真實見依處。十一 隨順依處。十二善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
十四障礙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百法鈔。與 十五依處配十因。一語依處者。即以法名想 三為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為有此所
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內心起想。想像此 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內心安立名。 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為先。是能起。方起
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說因。二領受依 處者。領謂頌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領納為 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
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三習氣依處者。 所謂內外一種子。未來熟位。未經被潤已前。 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為牽引
因。且內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 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 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子功
能。即以此種子。名牽引因。四有潤依處。為 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 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
行果為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內外種未被潤 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內外種曾被潤已去說。 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五無間滅依處者。即
心心所法等無間緣。謂前滅心心所為緣。緣 者。是開避導引功能。即前滅為緣。能與後念 一聚心心所為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
念為緣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 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寬。自下六種依處。皆是 攝受因攝。六境界依處者。即是一切所緣緣
境。為此一切所緣。緣境。能與一切能緣。心心 所為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 一攝受因。七根依處者。即內六處。謂五色根
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所心所依 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為 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
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八 作用依處者。
[0816c18] 問。何名作用依處。
[0816c18] 答。此通作業。 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 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言作具者。
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 具。是但知一切疎助現緣。能成辦種種事業 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却識中種子。及外
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 引種子。及親助現緣。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 攝受因。九士用依處者。即於前作用依處中。
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十真 實見依處者。謂一切無漏見不虛妄。故名真 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為法及無為法而所
依。名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此前六攝受因 者。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涉義。但除却親因緣。 外取餘一切疎助成因緣者。名為攝受因。故
對法論云。如日水糞。望穀麥芽等。雖有自種 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十一隨順依處者。 即一切色心等種現。皆有隨順自性。及勝同
類品。諸法。故名隨順依處。言隨順自性者。即 簡他法不得為此依因。如第八識中三性種 子。各各自望三性現行。為依為因。言勝同類
品諸法者。如無漏法。即唯與自無漏有為及 無為勝品法為因處。不與下品劣有漏法為 因。就有漏位中。亦自有勝劣。為因果亦爾。此
處立引發因。引謂引起。發謂發生。為因能 引起發生果故。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謂一 切法不簡自性他性。各各自有因果。相稱。名
為差別功能。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第八。 非引三塗。第八以不相稱故。若十不善業。定 引三塗。第八非引人天。第八性不相稱為因
故。若自界法。即與自界為因。如是等三界一 切有漏法。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為因。如長安 一百二十司官職。各各自有公事為因。與所
綰相稱。若淨因者。即自三乘種子。各望自三 乘有為無為果為因。此處立定異因。定者。是 因果自相稱義。不共他故。名異。如僧人以持
齋戒相稱。名定。不共他俗人四業同故。名異。 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皆有定異因。十三和 合依處者。立同事因。從前第二領受依處。乃
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總攝前六因十 一依。為此和合處體。謂前十一依。各各於自 所獲生住成得果中。皆有和合力故。名和合
依處。即依此處立同事因。為觀待乃至定 異。如是六因各共成一事。故說六因為同事。 略舉一法以辯者。且如眼識生時。待空明等
緣。立此為觀待因。由有新本二類種故。如 其次第。得有牽引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緣 及根境等。立為攝受因。望前引於後。是引發
因。由名言種故。有定異因。餘法亦爾。十四障 礙依處。立相違因者。惑能障智。明能障暗 等。即明為因。暗立為果。即依此處。立相違
因。十五不障礙依處。立不相違因者。唯識論 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 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略說三依
者。一因緣依。即是俱有依。亦種子依。二增 上緣依。即增上緣。三等無間緣依。即開導 依。一因緣依者。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
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此因緣依者。對果得 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
者。是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 果之用。名緣。
[0817b21] 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
[0817b21] 答。依狹。 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 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
是真因緣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 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
[0817b26] 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
[0817b27] 答。現熏種。雖同念。然又闕因沈隱。果顯現義。 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因緣義名依。都具 三義。方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沈
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 生種。
[0817c02] 問。此種子為因緣依體者。取何法為能 依。
[0817c03] 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為緣生 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故。一 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意云。心現若親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二 增上緣依者。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無及疎。 增上。若為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
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 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即不得為 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
根處。緣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 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 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但為緣非
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心 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 增上依。
[0817c17] 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處時。 亦得轉不。
[0817c18] 答。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 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三等無間緣 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心王有主義
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 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 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
[0817c23] 問。 此依以何為體。
[0817c24] 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 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 為依。
[0817c26] 問。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為依。
[0817c26] 答。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 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 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在一念有行後功能。
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為依。
[0818a01] 問。其 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未審將何 法為能依。
[0818a03] 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 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
[0818a04] 問。 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不。
[0818a05] 答。離 開導根。必不轉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 心王為開避引導。即無因得起。
[0818a07] 問。心法四 緣生。何故三緣別立為依。所緣緣不爾。
[0818a08] 答。三 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皆有常 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又種子依具六
義。六義者。一剎那滅。二果俱有。三恒隨轉。 四性決定。五待眾緣。六引自果。一剎那滅者。 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能。方成種子。二
果俱有者。謂與所生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 種子。三恒隨轉者。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 竟位。方成種子。四性決定者。謂隨因力。生善
惡等。功能決定。方名種子。五待眾緣者。謂此 要待自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六引 自果者。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
種子。又具有依者。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 有。依者。但是一切有為生滅法。仗因託緣而 生住者。皆名為依。依具四義。一決定。二有
境。三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方名所依。 此四依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 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為所依
者。且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 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 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
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 能熏現識。有間斷故。無決定義。
[0818b01] 問。若有決定 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 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 必決定有種子故。
[0818b04] 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 有境者。即有照境緣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 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塵命根等。
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
[0818b07] 問。若 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數。亦具決 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
[0818b09] 答。將第三 義簡云。為主。今遍行五數。雖有二義。闕主義 故。亦非所依。
[0818b11] 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 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 主三義。即此等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 依。
[0818b14] 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 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 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
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 緣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
[0818b18] 問。未審何 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
[0818b19] 答。為五色根及意 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
[0818b20] 問。內 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
[0818b21] 答。俱有依。 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 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
六根。即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又若心心所 法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 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
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法故。又瑜伽論云。於 五識有三依。一種子依。二俱有依。三開導依。
[0818b29] 問。所依有幾重。
[0818b29] 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 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三識。即通與五識 為依。
[0818c02] 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 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
[0818c03] 答。謂一同境。二 分別。三染淨。四根本等。所依別故。言同境者。 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
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乃至身根 識亦爾。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 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自體與
五識為分別依。瑜伽論云。有分別無分別。同 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 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
言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 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 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
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言根本者。即第八 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前五識是枝 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
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 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 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此四重依。
各各不同。即八識俱有所依。四種名義不同 者。如眼等五識。即同境等四種所依。各有決 定義。且如眼識。以眼根為決定同境依。以
決定共取一境故。餘四境與四根。各決定取 自境亦爾。以第六識為決定分別依。以第七 識為決定染淨依。以第八識為決定根本依。
又能所依。四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 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五色根。三俱句。即 八識心王。四俱非。即外色法。又開導依者。開
者避也。即開避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 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避處所。引後念心心 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
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夫因依之處。則染淨 出生之始。果報之境。乃苦樂成熟之時。則十 因五果以無差。三依四緣而非濫。皆為最初
一念。背覺合塵。轉作能心。現為諸境。三細識 全因不覺。六麁相永為所緣。入生死。旋火之 輪。未曾暫歇。處塵勞。無間之獄。曷有出期。若
能明萬法元起之由。了一念最初之際。方知 自我心起。起處無蹤。唯我心亡。滅時無跡。則 永枯苦本。六趣為之氷消。頓竭愛原。二死因
茲雲散。二十八祖之正意。從此皎然。三世諸 佛之本懷。於斯釋矣。
[0819a14] 問。般若無相。不受一 塵。云何廣辯四緣及諸因果。
[0819a15] 答。夫佛道正 法。皆從緣生。故云心法四緣生。色法二緣起。 若執不從緣生者。皆非正法。悉屬外道自然
邪見。且心之一法。若無第一因緣者。無有親 生現行果之義。則諸法不成立。若無第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