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g Hong Ming Ji 廣弘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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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弘明集卷第十大唐西明寺沙門釋道宣撰
辯惑篇第二之六
* 周祖廢二教立通道觀詔 周武帝
* 周祖平齊召僧敘癈立抗詔事 釋惠遠
* 周祖巡鄴請開佛法事 任道林
* 周祖天元立對衛元嵩上事 王明廣
周祖癈二教已更立通道觀詔
周帝宇文邕
[0153a03] 武帝。猜忌黑衣受法黃老。欲留道法擯滅佛 宗。僉議攸同咸遵釋教。帝置情日久殊非本 圖。會道安法師上二教論無聞道法。意彌不
伏。無奈理通眾口義難獨留。遂二教俱除憤 發於內。未逾經月下詔曰。至道弘深混成無 際。體苞空有理極幽玄。但岐路既分派源
逾遠。淳離樸散形器斯乖。遂使三墨八儒朱 紫交競。九流七略異說相騰。道隱小成其來 久矣。不有會歸爭驅靡息。今可立通道觀。
聖哲微言先賢典訓。金科玉篆祕賾玄文。所 以濟養黎元扶成教義者。並宜弘闡一以貫 之。俾夫翫培塿者。識嵩岱之隆崛。守磧礰者。
悟渤澥之泓澄。不亦可乎。所司量置員數。俸 力務異恒式。主者施行。
[0153a17] 于時員置百二十人監護。吏力各有差。並選 擇李門人有名當世者。著衣冠笏履。名通道 觀學士。有前沙門京兆樊普曠者。彭享譎詭
調笑動人。帝頗重之。召入通道。雖被抑退。常 翦髮留鬚。帝問何事去留。曠曰。臣學陛下。二 教雖除猶存通道。鬚為俗飾故留。髮非俗教
故遣。帝曰。俗有留髮上加以冠。何言非教。曠 曰。無髮之士豈是教乎。臣預除之。加冠何損。 帝笑之。自爾常淨剃髮著冠纓領。人有問者 曰。我患熱也。云云。
周祖平齊召僧敘癈立抗拒事
沙門釋惠遠
[0153a29] 周武帝。以齊承光二年春東平高氏。召前修 大德並赴殿集。帝升御座序廢立義云。朕受 天命寧一區宇。世弘三教其風逾遠。考定至
理多愆陶化。今並廢之。然其六經儒教文弘 政術。禮義忠孝於世有宜。故須存立。且自真 佛無像遙敬表心。佛經廣歎崇建圖塔。壯麗
修造致福極多。此實無情何能恩惠。愚人 嚮信傾竭珍財徒為引費。故須除蕩。故凡是 經像皆毀滅之。父母恩重沙門不敬。悖逆之
甚國法不容。並退還家用崇孝治。朕意如 此。諸大德謂理何如。于時沙門大統等五百 餘人。咸以王威震赫決諫難從。關內已除義
非孤立。眾各默然下勅催答。並相顧無色。俛 首垂淚。有慧遠法師。聲名光價。乃自惟曰。佛 法之寄四眾是依。豈以杜言謂能通理。遂出
對曰。陛下統臨大域得一居尊。隨俗致詞憲 章三教。詔云。真佛無像。誠如天旨。但耳目生 靈。賴經聞佛藉像表真。今若廢之無以興敬。
帝曰。虛空真佛咸自知之。未假經像。遠曰。漢 明已前經像未至。此土含生何故不知虛空 真佛。帝時無答。遠曰。若不藉經教自知有法
者。三皇已前未有文字。人應自知五常等法。 當時諸人何為但識其母不識其父。同於禽 獸。帝又無答。遠曰。若以形像無情。事之無福
故須廢者。國家七廟之像。豈是有情而妄相 尊事。帝不答此難。乃云。佛經外國之法。此 國不須。廢而不用。七廟上代所立。朕亦不以
為是。將同廢之。遠曰。若以外國之經非此用 者。仲尼所說出自魯國秦晉之地。亦應廢而 不行。又以七廟為非將欲廢者。則是不尊祖
考。祖考不尊則昭穆失序。昭穆失序則五經 無用。前存儒教其義安在。若爾則三教同廢。 將何治國。帝曰。魯邦之與秦晉封域乃殊。莫
非王者一化。故不類佛經七廟之難。帝無以 通。遠曰。若以秦魯同遵一化。經教通行者。 震旦之與天竺國界雖殊。莫不同在閻浮四
海之內輪王一化。何不同遵佛經而今獨廢。 帝又無答。遠曰。詔云。退僧還家崇孝養者。 孔經亦云。立身行道以顯父母。即是孝行。何
必還家。帝曰。父母恩重交資色養。棄親向疏 未成至孝。遠曰。若如是言。陛下左右皆有 二親。何不放之。乃使長役五年不見父母。帝
曰。朕亦依番上下得歸侍奉。遠曰。佛亦聽僧 冬夏隨緣修道。春秋歸家侍養。故目連乞食 餉母。如來擔棺臨葬。此理大通。未可獨廢。
帝又無答。遠抗聲曰。陛下今恃王力自在破 滅三寶。是邪見人。阿鼻地獄不簡貴賤。陛下 何得不怖。帝勃然作色大怒。直視於遠曰。但
令百姓得樂。朕亦不辭地獄諸苦。遠曰。陛 下以邪法化人。現種苦業。當共陛下同趣阿 鼻。何處有樂可得。帝理屈。言前所圖意盛更
無所答。但云。僧等且還。有司錄取論僧姓字。 帝已行虐三年。關隴佛法誅除略盡。既克齊 境還准毀之。爾時魏齊東川佛法崇盛。見成
寺廟出四十千。並賜王公充為第宅。五眾釋 門減三百萬。皆復軍民還歸編戶。融刮佛像 焚燒經教。三寶福財簿錄入官。登即賞賜分
散蕩盡。帝以為得志於天下也。未盈一年。癘 氣內蒸身瘡外發。惡相已顯。無悔可銷。遂 隱於雲陽宮。纔經七日尋爾傾崩。天元嗣曆。
於東西二京立陟岵寺。罰菩薩僧用開佛化。 不久帝崩國運移革至隋高祖方始大通。如 後所顯。近見大唐吏部尚書唐臨冥報記云。
外祖隋文僕射齊公。親見文帝問死者還活 人云。初死見周武帝云。為我相聞大隋天子。 昔與我共食倉庫玉帛。亦我儲之。我今為滅
佛法極受大苦。可為我作功德也。文帝出勅。 普及天下人。出一錢為之追福焉。
周高祖巡鄴除殄佛法有前僧任道林上 表請開法事
[0154a12] 周建德六年十一月四日。上臨鄴宮新殿。內 史宇文昂上士李德林。收上書人表。于時任 道林以表上之。上士覽表曰。君二教也。聖主
機辯特難酬答。可思審之。對曰。主上鋒辯名 流十方。林亦早聞。正以聞辯故來。得辯無爽 云云。乃引入。上階御座西立。詔曰。卿既上事
助匡治政。朕甚嘉尚。可條別自申。勿廣詞 費。林乃上安撫齊餘省減賦役事。帝備納之。 又曰。林原誓弘佛道。向且專論俗政。似欲諂
附君人。其實天心護法。自釋氏弘訓。權應 無方智方高奇。廣宣正法。救茲五濁特拔三 有。人中天上六道四生。莫不歸依迴向受其
開悟。自漢至今。踰五百載。王公卿士遵奉傳 通。及至大周頓令廢絕。陛下治襲前王化承 後帝。何容偏於佛教獨不師古。如其非善先
賢久滅。如言有益陛下。可行廢佛之義。臣所 未曉。詔曰。佛生西域寄傳東夏。原其風教殊 乖中國。漢魏晉世似有若無。五胡亂治風化
方盛。朕非五胡心無敬事。既非正教所以廢 之。奏曰。佛教東傳時過七代。劉淵篡晉元非 中夏。以非正朔稱為五胡。其漢魏晉世佛化
已弘。宋趙符燕久習崇盛。陛下恥同五胡盛 修佛法。請如漢魏不絕其宗。
[0154b06] 詔曰。佛義雖廣朕亦嘗覽。言多虛大語好浮 奢。罪則憙推過去。無福則指未來。事者無 徵行之多惑。論其勸善未殊古禮。研其斷惡
何異俗律。昔嘗為廢所以暫學。決知非益所 以除之。奏曰。理深語大。非近情所測。時遠事 深。寧小機欲辯。豈以一世之局見。而拒久
遠之通議。封迷忽悟不亦過乎。是以佛理極 於法界。教體通於外內。談行自他俱益辯 果。常樂無為樹德恩隆。天地授道廣利無
邊。見奇則神通自在。布化則萬國同歸。救度 則怨親等濟。慈愛則有識無傷。戒除外惡定 止心非。慧照古今智窮萬物。若家家行此則
民無不治。國國修之則兵戈無用。今離不 行何處求益。因重奏曰。臣聞孝者至天之道。 順者極地之養。所以通神明光四海。百行之
本孰先孝者。昔世道將傾魏室崩壞。太祖奮 威補天夷難。創啟王業。陛下因斯鴻緒遂登 皇極。君臨四海德加天下。追惟莫大終身無
報。何有信己心智執固自解。倚恃爪牙任縱 王力。殘壞太祖所立寺廟。毀破太祖所事靈 像。休廢太祖所奉法教。退落太祖所敬師尊。
且父母床几尚不敢損虧。況父之親事輒能 輕壞。國祚延促弗由於佛。政治興毀何關於 法。豈信一時之慮招萬世之譏。愚臣冐死特 為不可。
[0154c02] 詔曰。孝道之義寧非至極。若專守執惟利一 身。是使大智權方反常合道。湯武伐主仁智 不非。尾生守信禍至身滅。事若有益假違要
行。儻非合理雖順必剪。不可護己一名令四 海懷惑。外乖太祖內潤黔元。
[0154c07] 令沙門還俗省侍父母。成天下之孝。各各自 活不惱他人。使率土護利。捨戎從夏六合同 一。即是揚名萬代以顯太祖。即孝之終也。何
得言非。
[0154c11] 奏曰。若言壞佛有益毀僧益民。昔太祖康曰 玄鑒萬理智括千途。必佛法損化即尋除蕩。 寧肯積年奉敬興遍天下。又佛法存日損處
是何。自破已來成何利潤。若實無益寧非不 孝。詔曰。法興有時道亦難准。制由上行王者 作則。縱有小利尚須休廢。況佛無益理不可
容。何者敬事無徵招感無効。自救無聊何能 益國。自廢已來民役稍希。租調年增兵師日 盛。東平齊國西定妖戎。國安民樂豈非有
益。若事有益。太祖存日屢嘗討齊。何不見獲。 朕壞佛法。若是違害亦可亡身。既平東夏。明 知有益。廢之合理義無更興。
[0154c23] 奏曰。自國立政惟貴於道。制化養民寧高於 德。止見道消國喪。未有兵強祚久。是以虐紂 恃眾禍傾帝業。周武修德福集皇基。夫差驕
戰遂至滅身。 勾 踐以道危而更安。以此論之。 何關壞佛退僧方平東夏。直是毀佛。當此託 定之時。偶然斯會。妄謂壞法有益。若爾湯伐
有夏。文王滅崇。武王誅紂。秦并天下。赤漢 滅項。此等諸君豈由壞佛。自後交論譏毀人 法。或以抗禮君親。或謂妄稱佛性。或譏辯
析色心。或重見作非業。或指身本陰陽。林 皆隨難消解。帝雖構難重疊三番五番窮理 盡性。林則無疑不遣。有難斯通。帝曰。卿言業
不乖理。凡有入聖之期。性非業外。道有通凡 之趣。此則道無不在凡聖該通。是則教無孔 釋虛崇。如是之言。形通道俗。徒加剃剪之飾。
是知帝王即是如來。宜停丈六。王公即是菩 薩。省事文殊。耆年可為上座。不用賓頭。仁惠 真為檀度。豈假棄國。和平第一精僧。寧勞布
薩。貞謹即成木叉。何必受戒。儉約實是少 欲。無假頭陀。蔬食至好長齋。豈煩斷穀。放 任妙同無我。何藉解空。忘功全逼大乘。寧
希波若。文武直是二智。不觀空有。權謀徑 成巧便。豈待變化。加官真為授記。無謝證果。 爵祿交獲天堂。何待上界。罰戮見感地獄。不
指泥犁。以民為子。可謂大慈。四海為家。即同 法界。治政以理。何異救物。安樂百姓。寧殊 拔苦。剪罰殘害。理是降魔。君臨天下。真成得
道。汪汪何殊淨土。濟濟豈謝迦維。卿懷異 見妄生偏執。即事而言何處非道。
[0155a23] 奏曰。伏承聖旨。義博言深融道混俗移專散 執。乃令觸處乘真有情俱道物我咸適千徒 齊一。美則美矣。愚臣尚疑。若使至道惟一。則
無二可融。若理恒外內。則自可常別。若一而 非一。則半是半非。二而無二。則乍道乍俗。是 則緇素錯亂儒釋失序。外內交雜上下參倫。
何直遠沈清化。亦是近惑民俗。是以陰陽同 氣生殺恒殊。天地齊形高卑常異。不可以其 俱形而使地動天靜。或者見其並氣。而令陰
生陽殺。即事永無此理。虛言難可成用。所以 形齊氣一。可得言同。生殺高卑義無不別。故 使同而不同。一而不一。道俗之理有齊無與。
無為自別。又若王名雖一凡聖天殊。形事微 同寬狹全異。是故儒釋與無始俱興。道俗共 天地同化。若欲泯之為一。正可以道廢俗。如
其俱益於世。則兩理幽顯齊明。今則興一廢 一。真成不可。
[0155b11] 詔曰。卿言道俗天殊全乖內外。亦可道應自 道無預於俗。釋應自釋莫依於儒。道若惟 道。道何所利。佛若獨佛。化有何功。故道俗相
資儒釋更顯。卿不因朕言。卿欲何論。是以內 外抑揚廢興彼此。今國法不行王法所斷。廢 興在數常理無違。義無常興廢有何咎。
[0155b17] 奏曰。仰承聖旨。如披雲覩日。伏聽勅訓。實如 聖說。道不自道非俗不顯。佛不自佛惟王能 興。是以釋教東傳時經五百。弘通法化要依
王力。方知道藉人弘神由物感。佛之盛毀功 歸聖旨。道有興廢義無恒久。法有隱顯理難 常存。比來已廢義無即行。休斷既久興期次
及。與廢更迭理自應機。並從世運。不亦宜 乎。
[0155b25] 詔曰。帝王之法善決取捨明斷去就。審鑒同 異妙察非常。朕於釋教。以潛思於府內。校量 於今古。驗之以行事。算之以得失。理非常而
不要。文高奇而無用。非無端而棄廢。何愛 憎於儒釋。
[0155c01] 奏曰。弘法之本。必留心於達人通化之首。要 存志於正道。勿見忤己以惡者。懷之以踈隔。 容己以美者。歡心以親近。是則自感於所
見。自亂於所聞。不可數聞有謗正之言。遂便 信納從唱而和乘生是非。尋討愆短日懷憎 薄。是則以偽移真。眾聲惑志。故令當疎者更
進之。當親者更遠之。遂使談論偏駮取捨專 非。斯乃害真之禍患。喪德之妖累。於是帝 不答。乃更開異途以發論端。問曰。朕聞君子
舉厝必合於禮。明哲動止要應於機。比頻賜 卿食。言不飲酒食肉。且酒是和神之藥。肉為 充肌之膳。古今同味。卿何獨鄙。若身居喪
服。禮制不食。即如今賜自可得食。可食不食 豈非過耶。
[0155c15] 奏曰。貪財憙色貞夫所鄙。好膳嗜美廉士所 惡。割情從道前賢所歎。抑欲崇德往哲同 嗟。況肉由殺命酒能亂神。不食是理。寧可為 非。
[0155c19] 詔曰。肉由害命。斷之且然。酒不損生。何為頓 制。若使無損。計罪無過言非。飲漿食飯亦應 得罪。而實不爾。酒何偏斷。
[0155c22] 奏曰。結戒隨事得罪據心。肉體因害食之即 罪。酒性非損過由弊神。餘處生過。過生由酒。 斷酒即除。所以遮制不同。非謂酒體是罪。
[0155c25] 詔曰。罪有遮性。酒體生罪。今有耐酒之人。能 飲不醉。又不弊神。亦不生罪。此人飲酒應不 得罪。斯則能飲無過。不能招咎。何關斷酒以
成戒善。可謂能飲耐酒常名持戒。